自己的民诉学习笔记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一、初入民事诉讼法的世界。
刚开始接触民事诉讼法学的时候,感觉就像走进了一个充满规则和程序的迷宫。
那些复杂的概念、繁多的程序规定,就像迷宫里的一道道关卡,让人有些眼花缭乱。
就像玩游戏一样,每攻克一个难关,就有一种成就感。
比如说,“民事诉讼”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之间有了纠纷,跑到法院去解决的这么个事儿。
但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
原告、被告、第三人,就像是游戏里的不同角色,各自有着不同的任务和权利。
原告要起诉,就得有明确的诉求,还得找到合适的管辖法院,这就好比游戏里要选对战场一样。
要是选错了地方,可能就白忙活一场啦。
二、有趣的管辖规则。
管辖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就像划分地盘一样,不同的案件要到不同的法院去打官司。
有按照地域划分的,像“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告得跑到被告住的地方或者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这就像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不能随便越界。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合同纠纷,如果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那就得按照约定来,这就像是两个帮派事先商量好了打架的地点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得遵守这个约定。
还有级别管辖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就像游戏里的不同等级的关卡。
简单的小案子就在基层法院解决,就像新手村一样,处理一些日常的小纠纷。
稍微复杂一点、涉及金额大一点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子就会上升到中级法院,就像升级打怪一样,越往上,处理的案件就越“厉害”。
三、诉讼参加人:法庭上的“演员们”诉讼参加人这部分就像是在介绍法庭这个舞台上的演员们。
原告是那个主动挑起“战争”的人,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跑到法院来喊冤。
被告呢,就是被原告指控的那个人,他得为自己辩护,就像在舞台上进行一场精彩的辩论。
而第三人就比较特殊了,有点像突然闯入舞台的神秘嘉宾。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觉得原被告之间争的东西自己也有份儿,所以就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想分一杯羹。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一、初遇民事诉讼法学。
刚开始接触民事诉讼法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满是规则和程序的迷宫。
那些法律条文啊,就像一群密密麻麻的小蚂蚁,看得我眼花缭乱。
不过呢,这门学科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宝藏,虽然一开始有点让人头疼,但越深入就越觉得有趣。
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这里面的当事人可真是各有各的故事。
原告就像是一个拿着正义宝剑的勇士,觉得自己受到了委屈,就雄赳赳气昂昂地跑到法院去告状。
而被告呢,有时候就像个被冤枉的小可怜,拼命地为自己辩解。
当然啦,也有些被告确实是做了错事,还想耍赖皮。
比如说,我看到一个案例,原告说被告欠他钱不还,被告居然还编造各种离奇的理由,什么被外星人劫走了记忆,所以忘记还钱了,这简直是把法庭当成科幻小说创作现场了。
民事诉讼法就是要在这些真真假假的故事里,找出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结果。
三、证据——真相的拼图。
证据在民事诉讼里那可是超级重要的。
就好比是拼图的碎片,少了一块都拼不出完整的真相。
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里,合同文本就是一块关键的拼图。
要是一方把合同弄丢了,就像丢了宝藏地图一样,急得团团转。
而且,证据还有个“保质期”,这就很有趣了,就像食物有保质期一样,证据要是过了规定的时间,可能就不新鲜了,法院可能就不怎么认可了。
这就提醒大家,要是有什么事情要打官司,可得赶紧把证据都找齐了,别让证据过期作废。
四、审判程序——一场严谨的舞台剧。
审判程序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台剧。
从立案开始,就像是拉开了舞台的大幕。
法官就像舞台上的主角,掌控着整个局面。
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就像是演员在念台词。
不过这个舞台可不像普通的舞台那么轻松,每一句话都得有根据,每一个动作都得符合程序。
比如说,质证环节,就像是一场激烈的辩论比赛,双方都要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攻击或者防守。
要是一方在法庭上突然开始乱发脾气,大喊大叫,那就像演员突然忘词还在台上撒泼一样,是不被允许的,法官会像严厉的导演一样,把秩序维持好。
民诉必备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个人总结的民诉笔记共75页文档

民诉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
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契约(名词解释):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四.诉权与诉
诉权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
五.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当事人和解
七.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
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
八.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九.民事执行总论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篇一:学习民事诉讼法之体会】学习民事诉讼法之体会说实话,刚开始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有点害怕,因为我想民事诉讼法肯定会涉及许多民法方面的知识,而我的民法学得不好,所以总感觉有一点距离。
但是这门课很重要啊,所以就硬着头皮去听。
当听完了第一节课的时候,我发现它好像不是那么的让人畏惧。
后来,在学习过程中,我慢慢了解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
民诉法学初期,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
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
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
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
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觉得应该注重以下几点:首先,要紧紧抓住当事人和法院这两个诉讼主体,从当事人和法院的视角去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与规则。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利用者,当事人之间有了民事纠纷,并且往往是通过诉讼外的渠道不能有效解决,才会向法院寻求帮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首先服务于运用其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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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 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有关复议的整理:刑事诉讼: 1、审 判 长 分 别 询 问 当 事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是 否 申 请 回 避 ,申 请 何 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 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 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 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 休庭。
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 意 或 者 驳 回 回 避 申 请 的 决 定 及 复 议 决 定 ,由 审 判 长 宣 布 , 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 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2、 不属于刑事诉讼 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 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 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当 事 人 对 人 民 法 院 罚 款 、拘 留 的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通过罚款、 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复议申请、罚 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6、对 公 安 机 关 要 求 的 不 批 准 逮 捕 的 案 件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并在收到提请书和案卷材料 后的七日以内作 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7、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 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 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 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 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需要改变原 决 定 ,应 当 通 知 作 出 不 批 准 逮 捕 决 定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撤 销 原 决 定 , 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 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1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行。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 理。
8、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 准逮捕。
公安机关坚持的,人 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9、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 应当制 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 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 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 不立案 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
对不立案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 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 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 责任的被举报人, 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0、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检察委 员会的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 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下级人 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的决定交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 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应当 对案件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时,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 请 ,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 行。
1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审 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经 审 查 起 诉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报 请 检 察 长 或 者 检 察 委 员 会 决 定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通 知公安机关。
补充的法条(民事诉讼法但书)如下: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代 表 人 的 诉 讼 行 为 对 其 所 代 表 的 当 事 人 发 生 效 力 ,但 代 表 人 变 更 、放 弃 诉 讼 请 求 或 者 承 认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进 行 和 解 ,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经 过 法 定 程 序 公 证 证 明 的 法 律 行 为 、法 律 事 实 和 文 书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根 据 。
但 有 相 反 证 据 足 以 推 翻 公 证 证 明 的除外。
对 判 决 、裁 定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又 起 诉 的 ,告 知 原 告 按 照 申 诉 处 理 ,但 人 民 法 院 准 许 撤 诉 的 裁 定 除 外 ;这 是 受理的部分。
人 民 法 院 适 用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三 十 日2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内 或 者 公 告 期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审 结 。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 亲 属 互 相 推 诿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为 代 理 人 。
该 公 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申 请 有 事 实 根 据 的 ,判 决 该 公 民 为 无 民 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 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 定 ,认 为 有 错 误 的 ,可 以 向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但 不 停 止 判 决、裁定的执行。
被 执 行 人 未 按 执 行 通 知 履 行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扣 留 、提 取 被 执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义 务 部 分 的 收 入 。
但 应 当 保 留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 民 法 院 扣 留 、提 取 收 入 时 ,应 当 作 出 裁 定 ,并 发 出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被 执 行 人 所 在 单 位 、银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和 其 他 有 储 蓄 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应 当 履 行 义 务 部 分 的 财 产 。
但 应 当 保 留 被 执 行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 民 的 ,应 当 通 知 被 执 行 人 或 者 他 的 成 年 家 属 到 场 ;被 执 行 人 是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通 知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场 。
拒 不 到 场 的 ,不 影 响 执 行 。
被 执 行 人 是 公 民 的 ,其 工 作 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 被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产 ,执 行 员 必 须 造 具 清 单 ,由 在 场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后 ,交 被 执 行 人 一 份 。
被 执 行 人 是 公 民 的 ,也 可 以 交 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判 决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有 权 提 出 上 诉 。
但 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人 民 法 院 对 抵 押 物 、留 置 物 可 以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但 抵 押 权 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当 事 人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订 有 仲 裁 条 款 ,或 者 在 发 生 纠 纷 后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或 者 选 择 裁 决 的 事 项 超 越 仲 裁 机 构 权 限 的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依 法 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1 4 7 、因 仲 裁 条 款 或 协 议 无 效 、失 效 或 者 内 容 不 明 确 ,无 法 执 行 而 受 理 的 民 事 诉 讼 ,如 果 被 告 一 方 对 人 民 法 院 的 管 辖 权 提 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 、裁 定 ,如 果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应 在 提 审 或 者 指 令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的 裁 定 中 同 时 写 明 中 止 原 判 决 、裁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紧 急 的 ,可 以 将 中 止 执 行 的 裁 定 口 头 通 知 负 责 执 行 的 人 民 法 院 ,但 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2 0 1 、按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决 定 再 审 或 提 审 的 案 件 ,由 再 审 或 提 审 的 人 民 法 院 在 作 出 新 的 判 决 、裁 定 中 确 定 是 否 撤 销 、改 变 或 者 维 持 原 判 决 、裁 定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调 解 书 送 达 后 ,原 判 决、裁定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