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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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相关案例

水路运输相关案例

案例一:船舶配载不当,货损索赔纠纷案1989年6月10日,供应公司从玻璃公司采购到门窗玻璃20箱,是办理完码头装卸手续后,与“沪崇沿农机25”船主联系托运。

供应公司告知船方货物的重量为30吨,船方亦言明本船载重吨位为30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商定由“沪崇沿农机25”船承运供应公司的20箱玻璃,自玻璃公司码头至崇明县堡镇物资站码头,运费500元,供应公司先付运费100元给船方。

1989年6月12日,“沪崇沿农机25”船抵玻璃公司码头装货。

装载作业由玻璃公司负责,整个吊卸作业采取一箱一吊的方式进行,具体配载由船方负责。

当舱内装完9箱玻璃后,船员盖上了舱盖板,余下的11箱玻璃则堆放在舱面上。

装卸作业从当天下午1415时开始至1445时结束。

在此期间,当装到第18箱玻璃时,船方曾感觉到船舶吃水线已到,但仍在继续装货。

船方在装卸过程中对装卸作业未提过异议。

当装载结束,船员欲对货物捆扎时,一艘拖船(各方当事人均不知其名)从该码头外侧通过,江面一时出现阵浪,“沪崇沿农机25”船受浪影响,船舶向里档侧倾,致使该船舱面上的11箱玻璃全部倾入江中。

后虽经玻璃公司打捞,但落江的玻璃已破碎无使用价值。

该起海损事故造成供应公司货损计人民币19439.56元,“沪祟沿农机25”船损计人民币2706.71元。

供应公司托运的20箱玻璃总重量(包括包装木箱)为31吨,计4086.088立方米。

“沪崇沿农机25”船系铁木质机动货船,主机功率36.8千瓦,载重吨位30吨。

各方争议供应公司认为:“沪崇沿农机25”对货物配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玻璃公司收受了装卸费用后亦未尽关心负责装载安全的义务,故“沪崇沿农机25”船和玻璃公司应负责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

“沪祟沿农机25”船认为:我船已言明本船的载重吨位为30吨,直到出事后,才得知货物的总重量为31吨,造成本船事实上的超载;在码头装货时,船方曾向装卸工提出过舱内装11箱,舱面装9箱的要求,但装卸工未听船方指导,装载时上重下轻。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物流运输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频繁发生。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关于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注意。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与物流公司B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公司A需要将一批货物运送至另一城市,而物流公司B将负责运输和送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要求、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具体内容。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情况,导致部分货物无法正常交付。

公司A要求物流公司B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物流公司B却认为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A认为物流公司B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物流公司B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B未能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属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以免除一定责任。

然而,不可抗力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的履行不可能;②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通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者克服;③不可抗力事件不是该方的过错造成的。

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B未能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因此不可免除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为了有效解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充分沟通:双方应当积极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找共同解决方案。

2. 调解协商: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3. 法律救济: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5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5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物流运输服务方面存在纠纷,双方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以解决纠纷,明确双方权益及责任。

一、纠纷概述甲乙双方对一次物流运输服务中的费用结算、服务质量、货物安全等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双方对纠纷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为妥善解决纠纷并避免进一步冲突,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解决纠纷: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优先选择协商解决,以达成和解并维护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

三、协议内容1. 费用结算: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合理的运输费用。

对于未结算的费用,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______日内完成支付。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发票。

2. 服务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物流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货物及时送达。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延误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货物安全: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解决纠纷的费用:如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损坏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精密仪器从A市运输至B市。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部分仪器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从C市运输至D市。

由于乙方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导致货物延迟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运输费用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丢失,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乙方认为,丢失货物的责任不在运输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四:货物数量不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从E市运输至F市。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退还相应费用。

乙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符是由于甲方在装货时的错误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运输途中货物变质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批易腐食品从G市运输至H市。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完成运输,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变质是由于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运输无关。

以上案例均涉及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货物损坏、延迟交付、费用支付、数量不符以及货物变质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国际货代案例分析

国际货代案例分析

1
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 应对损失负责?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 谁列为被告?
答案: (1)P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 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 公司应对海产品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 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 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 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 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P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案例二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兄弟 油脂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滞箱费)纠纷案
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 被告:烟台兄弟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 2006年12月25日汕头市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汕头市中海公司)与青岛中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 司)签订了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内容为:汕头市中海公司 接受中联公司的委托,办理货物运输事宜,预配船名航次:向悦 2292S,门到门运输,装箱地点汕头澄海隆都,提箱时间12月 26日上午,装货港汕头,卸货港烟台,托运人中联公司,收货 人烟台芝罘区联系人姜经理,货物饲料,托单号为 QDA0002,40’集装箱CCLU6311402一个。有关事项适用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006年12月26日中联公司与烟台兄弟公司签订了沿海内贸 货物托运委托书。内容为:船名航次:向悦2292S,门到门运
法律详解: (1)这是对运货义务的考查。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 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 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的提 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 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 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 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 是易于腐烂的海产品,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 一航次货物污染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海产品 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海产品损失的 赔偿责任。对此《海商法》第47条也有规定:“承运 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 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 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 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024年-最新物流合同纠纷案例

2024年-最新物流合同纠纷案例

1.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

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导致货物被扣留。

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向吴某追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吴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吴某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

2.甲物流公司与乙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甲物流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一批填料,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货物损失。

甲物流公司要求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乙物流公司赔偿甲物流公司货物损失43500元,并驳回甲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杭州某公司与宁波某货代国际货运合同履行纠纷案:基本案情:杭州公司与宁波货代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委托宁波货代空运货物到美国。

由于对合同中尾款付款时间节点的理解不同,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杭州公司分两次支付尾款,宁波货代立即为货物二程运输安排航班,最终货物成功送达。

4.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牛某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叉车工,因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认为牛某某的残疾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工作。

这些案例展示了物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涵盖了从运输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合同条款解释到劳动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

每个案例都具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和行业影响。

详细补充和说明案例背景回顾在这个案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吴某负责郑州的运输业务。

合同中明确指出,调运车辆和雇佣司机的费用由吴某承担。

然而,吴某未能及时支付司机运费,导致货物被扣留。

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不影响货物时效,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了吴某。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一、案例。

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开了个小工厂,和一家运输公司签了合同,让他们把一批货物运到外地的客户那儿。

合同上写明了运输的时间、货物的数量、包装要求啥的。

结果呢,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出了岔子,遇到暴雨,货物被淋湿了一部分。

客户收到货后就不乐意了,要小张给个说法,小张觉得自己冤啊,就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说这是不可抗力,他们也没办法。

小张就觉得,虽然暴雨是不可抗力,但是你们运输公司难道就没点应对措施吗?比如给货物盖个防水布啥的。

这就是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

二、处理方法。

1. 协商解决。

这就像两个朋友闹别扭了,先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聊聊。

小张可以和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好好谈谈,大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

小张可以说:“大哥啊,我这小本生意也不容易,客户那边催得紧,你们这样我很难做啊。

”运输公司呢,也可以解释解释他们当时的情况。

也许双方互相让一步,比如运输公司给小张一点赔偿,或者在下次运输费用上给个折扣啥的,这事儿就解决了。

2. 找合同里约定的仲裁机构。

要是协商不成呢,那就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如果有,就像找个裁判一样,把这个事儿交给仲裁机构去处理。

仲裁机构的人都是很专业的,他们会根据合同的条款,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谁对谁错。

不过呢,仲裁的结果一般就是最终结果了,大家都得遵守。

3. 打官司。

这是最后的办法啦,就像要撕破脸一样。

小张要是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一定要讨个公道,那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运输公司。

但是打官司可麻烦了,要准备好多证据,像合同文本啊、货物受损的照片啊、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啥的。

而且打官司要花不少时间和钱,不过要是赢了,法院会判决运输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小张赔偿的。

在运输合同里,大家都要多留个心眼儿。

签合同之前,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想到,写清楚。

运输公司呢,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能一出事儿就拿不可抗力当借口。

大家互相理解,互相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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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厦门越兴贸易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总经理。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民权路4号。

法定代表人:耿安运,经理。

第三人: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

地址:沙市市解放路2 8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敖,经理。

1 9 9 2年2月11日,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下称华中公司)所属“黄鹤8 号”轮在汕头港装载厦门越兴贸易公司(下称越兴公司)购买的白板纸3 5 0件。

其中“红象”牌白板纸
2 19件,每件净重0 .61 1吨,每吨单价4
3 5 0元;“永丰余”牌白板
纸13 1件,每件净重0. 4 9 3 5吨,每吨单价4 4 10元。

同船还装有沙市印刷包装物
资供销公司(下称沙市公司)购买的“永丰余”牌白板纸15 0件,每件净重0. 4 9 3 5 吨,每吨单价4 3 0 0元。

“黄鹤8号”轮于当月2 5日抵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26日,沙市公司委托沙市第二货运公司到码头提货,华中公司将承运数如数发给其运
走,但其中14 6件错发为“红象牌”。

沙市公司收货后即全发往各购货单位。

后沙市公司
发现货物错交,即派员与华中公司协商处理。

华中公司提出先由沙市公司将错发的货物返回,所需运费以后协商,沙市公司要求华中公司先付运费再将货物返回。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错发的货物未能返回,越兴公司提货不成,经与华中公司协商同意,即将沙市公司14
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提走,力争按每吨价格在4 6 5 0元以上先行处理,余下问题三方面再协商。

至此,越兴公司共提走“红象”牌白板纸7 3件,“永丰余”牌白板纸2 7 7件(其中沙市公司的14 6件)。

嗣后,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成。

于是,越兴公司、沙市公司各自处理货物,各获得一定利润。

越兴公司于1 9 9 2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起
诉称,华中公司将其14 6件“红象”牌白松纸错发给了沙市公司,而将沙市公司的14 6 件“永丰余”牌白板纸给了我们。

由于华中公司的错误,造成我公司货差损失、价差损失、货款银行利息损失及差旅费共计1 2 4 2 1 6.7 3元,应由华中公司赔偿。

华中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运单上的规定件数交货,两家收货人都在运单上签收。

沙市公司得知所提货
物不属自己后,不但不把货物退给越兴公司,反将其占为已有,并以高出货物到岸价卖出,属不当得利,沙市公司应将多收货物退给越兴公司。

沙市公司在被追加为第三人后辩称:
货物错发是华中公司工作不认真造成的,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审判】
审理过程中,越兴公司和华中公司在案外进行了和解,由华中公司将自己的17件白板纸(每
吨净重0. 4 9 3 5吨,单价4 7 5 0元,共计3 9 8 5 3.3 6元)交给原告作抵押。

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越兴公司变卖了该17件白板纸。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越
兴公司与华中公司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有效。

华中公司将越兴公司的货物错交给沙市公
司后,未积极采取措施追回,继而又将沙市公司应收货物交越兴公司处理,违反了运输合同
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沙市公司多提走的部分货物属不当
得利,应按该批货物销售的平均价返还给越兴公司。

越兴公司应退还华中公司交其作抵押的
17件白板纸。

越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于1 9 9 3年4月2 6日判决如下:一、华中公司赔偿越兴公司损失5 3 4 4
元,支付违约金2 4 0 8.5 6元,两项共计7 7 5 2.9 3元;二、沙市公司返还给越兴公司多提的货
物价款7 7 7 5 4.7 9元;三、越兴公司返还给华中公司17件白板纸,折
款3 9 8 5 3. 36元,资金利息2 8 6 9. 44元(从1 992年6月6日至1 993年
4月2 6日,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二),两项共计4 2 7 2 2.8 0元。

以上三项自判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对承运人华中公司的违约责任的认定。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错运、错交,应负责将货物追回,运至原定的交货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因而发生的调运费用由承运人负责。

”本案承运人华中公司在
知道货物错交后,因不愿承担错交货物的返回运费,没有履行无偿追回货物的职责,造成不能如约向越兴公司交货,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华中公司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故武汉海事法院认定华中公
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二、对沙市公司多提取部分货物属不当得利的
认定。

在本案中,沙市公司提取的货物件数和其托运的件数并无错误,但其应提的是“永丰余"牌白板纸,其每件重量为0. 4 9 3 5吨,每吨单价4 3 0 0元;而华中公司错交给沙市公司的14 6件“红象"牌白板纸,每件重量0. 6 11吨,每吨单价4 3 5 0元。

这样, 从重量上计算,沙市公司错提14 6件“红象”牌白板纸,比应提14 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多出17.155吨纸,按每吨4 3 5 0元计算,价值7 4 6 2 4.2 5元。

同时两种纸每吨价差为50元,沙市公司还多得两种纸的均吨价差款。

这两部分都属沙市公司多得的
利益。

对此,它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侵权得利,处理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沙市公司提货时,没有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验货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提错货后又不主动退货,构成对越兴公司的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当
得利和侵权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不当得利的利益取得往往是受害方或第
三方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即不当得利人取得该利益只是被动、
消极的不作为。

而侵权则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主动的、积极的作为。

本案
沙市公司提货时未认真验货,主观上确有疏忽大意,但首先是华中公司错交货物,沙市公司
提货时对错提货物并不知情,且其发现错提后,已主动向华中公司要求解决,只是华中公司不愿承担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而未得到解决。

因此,沙市公司没有恶意占有这批货物
的主观故意,应是一种善意占有,其多得利益应属不当得利。

武汉海事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沙市公司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这样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不足之处在于判决华中公司赔偿越兴公司损失的赔偿内容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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