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

合集下载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签订日期:(具体日期)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乙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

二、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货物运输的起止地点、路线、运输工具等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货物的包装、装卸、保险等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

3.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延误等情况的责任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保密事项双方应当对涉及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进行保护,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无法继续,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本协议在货物运输完成后自动终止,如双方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修改。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愿双方合作愉快,共同发展。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

2020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Contract Template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与责任2.2 乙方资质与责任2.3 双方声明与保证第三章:货物描述与分类3.1 货物种类与特性3.2 货物包装与标记3.3 特殊货物要求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工具4.2 起运港与目的港4.3 装卸货物的责任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条件5.1 运输费用的计算5.2 支付方式与期限5.3 费用调整与附加费用第六章:运输时间与期限6.1 运输时间的约定6.2 货物交付期限6.3 延误与提前的责任第七章:风险与保险7.1 货物风险的界定7.2 保险责任与范围7.3 风险转移与通知第八章:货物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确认8.3 验收异议的处理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9.3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程序10.3 法律适用与管辖第十一章:合同变更、续签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续签的规定11.3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3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甲方签字13.2 乙方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运输活动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服务。

1.3 术语和定义本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缩写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与责任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货物运输需求方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乙方资质与责任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方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国水路运输领域的基本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法规,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于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船舶管理1.1 船舶登记管理:要求所有船舶在水路运输前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信息、船舶证书等。

1.2 船员管理:规定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且必须符合相关的健康体检标准。

1.3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必须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二、运输管理2.1 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货物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包括货物包装、装载、卸载等环节。

2.2 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必须保障旅客的安全和舒适,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

2.3 运输合同管理:规定水路运输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管理3.1 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3.2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3.3 事故报告管理: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管理4.1 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4.2 处罚措施管理:规定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经营等。

4.3 法律责任管理:规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技术管理5.1 航道管理: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航道规定,确保航道畅通和安全。

5.2 通信设备管理:规定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与岸上通讯畅通。

5.3 船舶维护管理:规定船舶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结语: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同范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同范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范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确保各方以平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准确规定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主体本合同主体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具体定义如下:1.托运人:指将货物托付给承运人运输的一方;2.承运人:指依法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承担运输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内容1.货物运输方式: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运输采用水路运输方式。

2.货物装载:托运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描述,并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3.运费支付:运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托运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运费。

4.运输保险:根据双方约定,托运人或承运人负责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运输期限: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距离,双方约定合理的运输期限,并确定是否对延误进行赔偿。

6.责任限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归属和责任限额,确保双方权益。

7.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运输工具发生严重故障无法继续运输的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承运人责任1.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无损;2.承运人负责为货物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确保货物能按时送达目的地;3.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运输单据、证明文件等,确保合同履行的证据完整。

五、托运人责任1.托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合同所规定的货物;2.托运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损失;3.托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起保险购买、申报和报关等义务。

六、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七、其他事项1.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托运人和承运人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变更:任何有关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合同的执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路运输合同是出租船舶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在承运货物方面达成的约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货物包括物品、设备、原材料等一切可运输的物品。

第五条:水路运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托运人、承运人、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装卸地点、时间、方式、费用、运输期限等条款。

第六条:水路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式。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依法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第八条:水路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托运人有权选择承运人,并要求承运人提供合理的运输方案。

第十条:托运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名称、数量、包装等。

第十一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确保货物及时送达。

第十二条:托运人有权检查船舶的条件和装卸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托运人对运输期限的要求应当合理,不得超出航线和船舶运能的限制。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支付约定的运输费用,并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如果托运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托运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应当检查货物的完好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章: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并有权拒绝运输不明确的货物。

第十八条:承运人有义务按照运输方案安全、及时地运送货物,并保障货物的完好性。

第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装卸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有效运输。

第二十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滞留或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有权检查货物的包装和装载情况,并要求托运人改正不妥之处。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航线、船期和船舶,确保货物的及时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水路上进行的货物运输合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水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定义1.水路货物运输:指通过船舶、轮船等水上交通工具进行的货物运输。

2.承运人:指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船东、船舶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

3.发货人:指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方。

4.收货人:指接收货物并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一方。

5.货物:指各种商品、货品、物品等。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应就合同的形式达成一致。

第五条合同内容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内容:–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承运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包装、规格等详细描述。

–运输路线、起止港口、装卸地点等相关信息。

–运输费用、付款方式和期限等约定。

–运输保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式等内容。

2.对于国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还应包括内容:–适用的国际公约和条款。

–货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海关规定和限制。

–运输期限和延误责任的约定。

–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的条款等。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1.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在合同上注明签署日期。

2.双方还可以采取电子合同的形式,但需要保证合同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七条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即开始履行。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货物的装卸和运输1.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2.发货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和相应的单据。

第九条运输费用的支付1.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24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24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2合同双方联系人1.2.1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1.2.2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二章:运输货物2.1货物描述2.1.1货物名称:__________2.1.2货物数量:__________2.1.3货物单价:__________2.1.4货物总价:__________2.2货物包装2.2.1货物包装方式:__________2.2.2货物包装材料:__________2.3货物交付2.3.1货物交付地点:__________第三章:运输方式及费用3.1运输方式3.1.1运输方式:__________3.1.2运输路线:__________3.2运输费用3.2.1运输费用计算方式:__________ 3.2.2运输费用总额:__________3.2.3运输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3.2.4运输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_第四章:运输保险4.1保险办理4.1.1保险办理方:__________4.1.2保险金额:__________4.1.3保险费率:__________4.1.4保险费:__________4.2保险责任4.2.2保险责任免除:__________ 4.3保险索赔4.3.1保险索赔流程:__________ 4.3.2保险索赔期限:__________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5.1合同变更5.1.1合同变更申请:__________ 5.1.2合同变更批准:__________ 5.1.3合同变更生效:__________ 5.2合同解除5.2.1合同解除条件:__________ 5.2.2合同解除申请:__________ 5.2.3合同解除批准:__________ 5.2.4合同解除生效:__________第六章:运输责任与义务6.1甲方责任与义务6.1.1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详细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Contract Template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一、基本介绍【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12-01【生效日期】1987-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台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五、违约责任;六、特约条款。

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货物名称;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三、包装;四、运输标志;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八、承运日期;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十、货物价值;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

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四、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六、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七、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手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险。

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八、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带危险货物。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手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讲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业、原转、原交。

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五、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七、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十条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三、由收物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舶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第十一条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

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

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托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

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

第十三条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杆物,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

有生动植物在运输途中需要归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随带的饮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按规定提供。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

第十五条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六条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

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装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装,收货人应即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扭亏为盈的国家计划这次被变更或取消;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无法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局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除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己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己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己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

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

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

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一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一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抵销违约金,偿付差额。

由于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所规定的情况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时,免除托运人或承运人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己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的损失赔偿。

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四、包装内在缺孤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