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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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006年6月1日建设部《关天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号]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指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021年威海市城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规划文本)

2021年威海市城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欧阳光明(2021.03.0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三章行政办公设施布局规划第四章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第五章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第六章体育运动设施布局规划第七章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第八章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第九章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公共服务设施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对威海城市公共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为未来公共设施谋划、预留足够的承载空间,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6、《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7、《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9、《山东省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10、《威海市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11、《威海市“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12、《威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第25号);17、《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996]547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19、十一部委转发关于加快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决议;20、《威海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计划》;21、《威海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讨论稿);22、《威海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资料》(2003年12月);23、《威海市体育事业战略发展规划》;24、《威海市群众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5、《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2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7、国家、省、市有关公共体育设施法规、文件、规范;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9、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30、《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3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32、《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33、《威海市“十一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34、《省、地、县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35、《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36、《省、市群众艺术馆、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37、《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38、《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送审稿);39、《档案馆建设标准》;40、《公共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讨论稿);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知识点大全

控制性详细规划知识点大全

控制性详细规划知识点大全城市详规定义:城市详细规划与设计是城市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低碳生态城市在空间上落实的关键),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的各项用朔口建设工程,详细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落实。

城市详规任务: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进行区块细划,确定各类用地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内部的市政共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标准和规划管理的要求, 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编制。

城市详规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是将总规的宏观控制要求具体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阶段。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上位规划的意图为宗旨,以土地的建设使用强度控制为重点,具体规定用地性质、使用强度、景观特性和环境控制,并确定各类用地的适建情况。

是总规与管理、建设和经营等方面实现良好衔接的重要依据,为土地的有偿使用和开发建设提供了可操作的条件,对下一阶段的修规及开展城市设计提供积极引导,也加强规划的科学性与连贯性。

2.修建性详细规划:修规是详规的第二工作阶段,是上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具体化和空间形象化的成果,是将宏观控制要求具体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阶段。

3、修规、详规两者的区别与联系①控规主要用于指标体系的制定,体现规划意图,侧重于管理上的需要。

通过对规划范围的土地使用设为详细的用途和容量控制,作为该地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属于开发建设控制型的详细规划。

②修规主要以实现具体的预定开发建设项目的形体布局的直接手法去体现规划意图,侧重于实施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含义:就是以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主要依据,确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工程管线的控制性位置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并对下续修建性规划的编制起直接指导和控制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第一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城市用地分类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1、框架2、控规的涵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定性、定量、定位、定界: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⑴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⑵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⑶体现城市设计的构想⑷城市政策的载体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①项目准备阶段②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③方案设计阶段④成果编制阶段⑤上报审批阶段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⑴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⑶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⑷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⑸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⑹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绿地率、公建配套项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社会停车场库、配件停车场库、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的路段、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

主要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绿地率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行。

33
Rn2
34
C11
Rn2
C9
35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表中Rn中n为居住用地中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用地。

36。

(最新整理)控规中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范解读..


规划实务:某片区规划总人口10万人,问是否需要布置
医院,规模,位置?
规划布局思路讲解:
综合医院(千人指标方法):100×4床/千人=400床,
4002床02×11/71/52平6 方米/人=4.60公顷
19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3文化体育
规划控制:
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千人指标核算(用地面积/千人 ×千人指标=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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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21/7/26
30
派出所辖区要结合街道区划设置,以1.5~3万人 (5000~10000户)/个为宜,每处社区街道设置 2~3个派出所。按照1.5警员/千人配置,其用地 面积每处不小于3000m2,建筑面积每处不小于 1500m2,服务半径800m。配置标准为用地面 积100m2/千人,建筑面积50m2/千人。
警务室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特殊的厂矿 居住区和集中农村居民点也需要设立警务室。服 务规模为0.3万人(1000户)/民警,建筑面积 3m2/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区不得小于20m2, 旧城区不得小于10m2。
1、介入阶段: 初步方案成型后
2、需要规划提供信息: 土地利用(居住、服务中心位置、水系及水系流向、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人口规模(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级划分) 道路(道路等级、道路性质) 需要设置的各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规模、选 址原则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对口原则,服务半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八类设施: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 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
(本次重点以此标准为基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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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巢湖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30)

巢湖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XX-2030)文本巢湖市人民政府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安徽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20XX.12项目名称:巢湖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XX-2030年)委托单位: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编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安徽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资格证书:[建]城规编141124 甲级院长:胡厚国院长、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咨询师项目总负责:刘复友院总规划师、正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徐涛松院副总规划师、所长、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龙兆云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罗洁主任工程师参加人员: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丁楠副主任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王文超注册规划师周耀东城市规划师李冰冰城市规划师李晋城市规划师刘珊城市规划师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翟国方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旸研究生靳文博研究生黄雪峰研究生安徽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李东和主任、教授、博士刘法建讲师、博士方叶林讲师、博士协编单位: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马恩俊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参加人员:李先锐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峥嵘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科长审核人:刘复友院总规划师、正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杨建辉院副总规划师、所长、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审定人:胡厚国院长、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咨询师目录第一章规划总则2第一条概念界定2第二条规划对象3第三条规划范围3第四条规划期限3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3第六条规划目标3第七条规划主要内容3第二章人口布局规划4第八条人口规模预测4第九条人口空间布局4第三章教育设施规划4第十条教育设施规划目标4第十一条教育设施设施分类4第十二条教育设施配建标准4第十三条幼儿园布局规划6第十四条小学布局规划7第十五条初中布局规划7第十六条高中布局规划7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布局规划7第十八条其他教育设施布局规划8第十九条20XX-20XX年教育设施建设项目9第四章文化设施规划11第二十条文化设施规划目标11第二十一条文化设施分类11第二十二条文化设施配建标准11第二十三条巢湖市文化设施分级布局14第二十四条巢湖市文化设施分类规划14第二十五条20XX-20XX年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7第五章医疗卫生设施规划19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目标19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设施设施分类19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设施配建标准20第二十九条公共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3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4第三十一条其他类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4第三十二条街道社区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4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远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汇总24第三十四条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25第三十五条20XX-20XX年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25第六章体育设施规划26第三十六条体育设施规划目标26第三十七条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26第三十八条体育设施配建标准27第三十九条体育设施空间布局结构29第四十条市级体育设施布局规划29第四十一条片区级体育设施布局30第四十二条社区级体育设施布局31第四十三条20XX-20XX年体育设施建设项目31第七章社会保障设施规划32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障设施规划目标32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障设施分级与分类32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障设施配建标准33第四十七条规模预测34第四十八条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34第四十九条社会救助设施布局规划35第五十条殡葬设施布局规划35第五十一条乡镇社会保障设施布局规划36第五十二条20XX-20XX年社会保障设施建设项目36第八章公共安全设施规划36第五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目标36第五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分类分级36第五十五条应急避难场所配建标准37第五十六条紧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39第五十七条固定避难场所布局规划39第五十八条中心避难场所布局规划39第五十九条20XX-20XX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39第六十条消防设施规划目标41第六十一条消防设施分类41第六十二条消防站建设标准41第六十三条消防安全分区42第六十四条消防站布局规划42第六十五条消防供水规划42第六十六条消防指挥通信规划43第六十七条消防通道规划43第六十八条20XX-20XX年消防设施建设项目43第九章菜市场设施规划44第六十九条菜市场设施规划目标44第七十条菜市场设施分级44第七十一条菜市场设施配建标准44第七十二条菜市场设施建设与整改模式45第七十三条菜市场设施布局体系45第七十四条菜市场设施建设概况45第七十五条菜市场设施规划总体布局45第七十六条菜市场设施近期建设规划45第七十七条20XX-20XX年菜市场设施建设项目46第十章旅游服务设施规划47第七十八条旅游服务设施规划目标47第七十九条旅游服务设施发展定位47第八十条旅游服务设施分类48第八十一条旅游服务设施配建标准48第八十二条旅游服务设施空间布局49第八十三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设施规划49第八十四条旅游交通便捷服务设施规划49第八十五条旅游安全保障服务设施规划51第八十六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设施规划51第八十七条20XX-20XX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52第十一章社区服务中心规划55第八十八条社区服务中心规划目标55第八十九条社区服务中心配建标准55第九十条社区服务中心规划55第十二章实施保障措施55第九十一条三年行动计划55第九十二条政策建议56第九十三条责任分工和监督问责56规划总则概念界定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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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
资料来源: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商业金融与集贸市场
资料来源:商业建筑设计标准
资料来源: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市政公用设施
给水设施
资料来源: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资料来源: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
排水
资料来源: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资料来源:珠海市划拨用地1、环卫所
2、环卫工人休憩室
2、垃圾收集站
2、垃圾转运站
停车场





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 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 库。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 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 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 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 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 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 出入口;
文体科技用地
电影院
文化馆
资料来源:《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2000~4000㎡的文化馆;能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 基本需求,适用于人口5~20万的小城市或县城的文化馆、服务人口5~30 万的区或镇文化馆。 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 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类别 设施名称 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设施 普通行政机关 市级行政管理设施 区级行政管理设施 镇级行政管理设施 行政机关用地 包括: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 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 一类 二类 派出所 特殊用地要求的办公设施 三类 四类 五类 特勤消防站 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 用地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值 26-30 20-24 16-18 14-16 1600 1180-1550 870-1130 555-820 260-470 4900-6300 3300-4800 2000-3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 集 贸 市 场
三 、 文 体 科 技
35.百货市场 36.蔬菜、果品、副食市场 37.粮油、土特产、畜、禽、水产市场 38.燃料、建材家具、生产资料市场 39.其他专业市场
根据镇的 特点和发 展需要设 置
四 、 医 疗 保 健
17.计划生育站(组) 18.防疫站、卫生监督站 19.医院、卫生院、保健站 20.休疗养院 21.专科诊所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资料来源: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类别代号 R C S G1 四类用地之和
消防站分类
辖区面积 建筑面积
一级普通消防站
≤7km2 2300~3400m2
二级普通消防站
≤4km2 l600~2300 m2 2000~3200 m2
特勤消防站
—— 3500~4900 m2 4900~6300 m2
建设用地面积 3300~4800m2
注:①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特勤站辖区保护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同一辖区内一般不 再另设一级普通消防站。 ②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确定为不应大于l5km2。 ③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④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而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而积时,可按 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⑤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 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 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 ,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镇区 28~38 12~20 11~19 8~12 64~84 一般镇镇区 33~43 10~18 10~17 6~10 65~85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平方米/人) 村镇层次 规划规模分级 大型 中心镇 中型 小型 大型 一般镇 中型 小型 行政管理 0.3~1.5 0.4~2.0 0.5~2.2 0.2~1.9 0.3~2.2 0.4~2.5 教育机构 2.5~10.0 3.1~12.0 4.3~14.0 3.0~9.0 3.2~10.0 3.4~11.0 文体科技 0.8~6.5 0.9~5.3 1.0~4.2 0.7~4.1 0.9~3.7 1.1~3.3 医疗保健 0.3~1.3 0.3~1.6 0.8~1.9 0.3~1.2 0.3~1.5 0.3~1.8 商业金融 1.6~4.6 1.8~5.5 2.0~6.4 0.8~4.4 0.9~4.6 1.0~4.8
● ●
● ●
2.法庭
3.各专项管理机构 4.居委会 5.专科院校 6.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 7.高级中学 8.初级中学 9.小学 10.幼儿园、托儿所 11.文化站(室)、青少年及老年之 家 12.体育场馆 13.科技站 14.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15.影剧院、游乐健身场 16.广播电视台(站)
(61)房管所
(62)房管段 行 政 管 理 (63)市政管 理机构( 所) (64)绿化环 卫管理点
房屋管理与维修
房屋管理与维修 供电、供水、雨污水等管理 与维修 环卫与绿化管理 集贸市场管理 税收管理
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2000―4000户设一处 宜合并设置
700--1500
100--200 550--900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共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设施规划
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 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类 别 一 、 行 政 管 理 二 、 教 育 机 构
项目 1.党政、团体机构
中心镇 ●
一般镇 ●
22.百货店、食品店、超市 23.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商店
居住区或小区设一处
200
250
资料来源:《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教育机构用地
资料来源:《2009.11.11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资料来源: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
资料来源:《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资料来源: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中小学设计规范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资料集》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①三级汽车加油站相邻的民用或其它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与加油站 相邻一面无门窗时,其与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②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减 少50%。
消防站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8.2 公共加油站 8.2.1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8.2.2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 表8.2.2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8.2.3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2.4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8.2.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 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 用地的15%。 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m2计算。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 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地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 时,宜乘以1.5以上的用地系数。 为了确保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90~ 100m2的计算指标内,应按第2.1.6条、第2.1.9条要求另算后再加入站的用地面积 中。
1000--3000
250--300 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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