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外部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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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部监事职责

银行外部监事职责

银行外部监事职责
银行外部监事的职责是监督和审查银行的经营活动,确保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和审查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估其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2. 监督和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评估其能否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监督和审查银行的运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确保其合规经营;
4. 监督和审查银行的内部决策及重大交易,确保其合法合规;
5. 监督和审查银行的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情况,确保银行员工及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6. 监督和审查银行的信息披露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7. 监督和审查银行高级管理层及员工的行为,防止腐败行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8. 与公司内部审计、监管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合作,提供监督和建议;
9. 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及其他相关互联网服务平台报告银行经营情况和监督结果,提供监督信息。

外部监事的具体职责可以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要求而有所差异,但总体目标是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为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监督和建议。

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高效行使监督职能,保障本行、存款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职责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外部监事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本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风险、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根据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第三条担任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备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四条外部监事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成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在本行任职的人员;(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六条本行聘请的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七条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2013-12-26 18:28:06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外部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外部监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九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

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银行外部监事兼职制度范本

银行外部监事兼职制度范本

银行外部监事兼职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国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银行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监事,是指不在银行内部任职,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和监督职责的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能够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银行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当设立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第五条外部监事可以兼职,但需确保在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时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第六条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七条外部监事的产生方式:(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二)董事会提名产生;(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外部监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三、外部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部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二)查阅银行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三)向银行及相关单位提出询问和调查;(四)获得银行支付的薪酬和费用;(五)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外部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忠实履行监事职责,维护银行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保密银行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外部监事的地位谋取私利;(四)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外部监事的兼职管理第十一条外部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其他职务或业务的影响。

第十二条外部监事兼职时,应当向银行披露其兼职情况,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外部监事的兼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外部监事能够有效履行监事职责。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构成人员构造,完美公司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允许事项实行方法》(银监会令2015 年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含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员工监事)和由员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员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合适于各种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优秀的信用,同时应切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有优秀的守纪合规记录;(三)拥有优秀的品德、名誉;(四)拥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有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拥有优秀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重;(七)拥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执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恳义务。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切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当本行监事。

(一)有成心或重要过错犯法记录的;(二)有违犯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纪违规经营活动或重要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当或曾任被接收、撤除、宣布破产或撤消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曾任职机构被接收、撤除、宣布破产或撤消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犯职业道德、操守或许工作严重渎职,造成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派、参加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看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撤消终生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遇到看管机构或其余金融管理部门处分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止申请任职资格时,自己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送还,包含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余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显然利益矛盾,或显然分别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况;(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纳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任职资格赞同的。

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

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

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1. 你知道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吗?就好比是保险机构这个大船上请的外部瞭望员。

保险机构那么多事儿,钱进钱出的,很容易迷了眼。

这时候外部监事就站出来了,像个公正的裁判。

比如说,要是有个项目看着收益高,但风险也大,内部人可能就想冒险试试,这时候外部监事就会像那个泼冷水的清醒人,说“嘿,这可不行,风险太大啦,不能只看钱啊!”这制度就是给保险机构的运营加一道保险锁。

2. 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啊,简直就是保险机构的良心守护者。

咱们把保险机构想成一个大家庭,内部的人有时候可能会有点小私心,想让这个家快点赚钱,就可能走些歪路。

这外部监事呢,就像从外面请来的德高望重的长辈。

我有个朋友在保险机构工作,他就说有时候内部想搞些擦边球的业务,外部监事一来,查得清清楚楚,就像用X光透视一样,然后说“这不符合规矩,得改!”这制度让保险机构做事能规规矩矩的。

3. 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东西。

它就像保险机构里的秘密警察,但是是好的那种哦。

你想啊,保险机构每天都有大量的资金流动,就像一条奔腾的河流,要是没有外部监事看着,说不定哪里就决堤了。

我听说过一个例子,有个小保险机构想搞个高回报的产品,但背后风险大得很,差点就推出了,还好外部监事发现了,大声说“你们这是在玩火啊!”这制度就是防止保险机构玩火自焚的。

4. 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其实理解起来不难。

这就好比是给保险机构这个大机器装的一个安全阀门。

我认识一个在保险机构做小主管的,他说有时候为了业绩会想一些比较激进的方案。

这时候外部监事就像个严厉的老师,拿着戒尺说“你这样做不对,太冒进了。

”有了这个制度,保险机构就不会因为过度追求利益而把自己搞垮。

5. 嘿,你了解保险机构外部监事制度不?这可是保险机构的守护神呢。

把保险机构想象成一座城堡,里面有很多宝藏(也就是资金啦),有很多人在城堡里工作,他们有时候可能会想偷偷拿点宝藏。

这时候外部监事就像城堡的守卫,时刻盯着呢。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行业务、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独立进行监督,维护本行、本行股东及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监事会第四条本行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职工监事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应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监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除外部监事的任期累计不能超过两届外,其他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本行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六)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八)对各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九)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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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四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外部监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六条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公司外部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部监事:
(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公司,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 3 年内曾经在公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公司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公司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对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外部监事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中国银监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外部监事,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外部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条所称“严重失职”: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被银监会取消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的外部监事。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外部监事。

第十二条外部监事不得在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接受中国银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任前辅导,确保符合任职资格。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会中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公司外部监事由监事会,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1 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外部监事又提名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第十七条外部监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监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外部监事在公司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外部监事在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外部监事的评价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
议的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组织或参与监事会审计工作情况、履行监事监督职责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1 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部监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 个月内向银监会报告, 并向被提出罢免的外部监事发出书面通知, 外部监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5 日前报送银监会。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外部监事的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外部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情形,或因外部监事资格被取消、罢免而导致公司监事会中外部监事所占比例低于《指引》《治理指引》《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公司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补足外部监事人数及比例。

第二十五条外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辞职的决定。

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外部监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外部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外部监事辞职后,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人数少于 2 名的,外部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外部监事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内设的审计监督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均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三十条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业银行只有 2 名外部监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

第三十一条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外部监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对外部监事支付报酬和津贴。

报酬和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公司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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