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制度【最新版】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版农贸批发市场是城市及乡村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贸批发市场的顺利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板,供参考。
一、市场管理机构1.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由市场管理局牵头成立,负责农贸批发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团队,明确各个岗位职责,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市场管理规定1. 农贸批发市场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规则,明确市场内各商户的经营范围,规定商户的经营行为。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进场及出场的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进场及出场手续、要求和程序。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商品检验检疫及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商品的质量监管。
5.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商户对自己经营场地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三、市场秩序维护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巡查制度,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预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纠纷处理制度,明确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对市场的安全防范,保障市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市场服务保障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各类服务,如咨询、投诉、商务展示等。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建立与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关系,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和金融服务。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活动的组织实施细则,开展各类促销、展览、展销等活动,提升市场影响力。
五、市场考核与奖惩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主体考核制度,对市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绩效评估。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篇)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综合农贸市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通过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政策措施,对综合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市场规划与建设:制定和实施综合农贸市场的规划方案,确定市场的布局、面积、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确保市场环境和基础设施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销售和交易条件。
2. 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运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经营主体准入管理:对进入综合农贸市场开展经营的主体进行准入管理,包括商户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签订等。
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和程序,确保商户的经营质量和诚信度。
4. 市场秩序维护: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综合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巡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保持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和公平交易机制。
5. 物资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
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和检验,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6. 市场信息管理与公示:建立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格和交易数据等。
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公示和查询服务,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通过制定和执行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交易的规范化和便利化,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对于现代化城市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贸市场是城市和乡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的重要渠道之一。
本文将探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现存问题以及改革方向。
一、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农产品流通。
综合农贸市场能够提供集中的销售场所和运输设施,使农产品能够更加高效地流通到市场,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销售渠道,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专门供应农产品的交易场所,是农村居民购买农产品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合作社和企业单位。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和经营规范;(二)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秩序,协调解决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四)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引导市场价格合理;(五)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做好服务工作;(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有权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农贸市场的运营时间、经营品种、经营者准入条件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农产品,自主选择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向市场管理机构申请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的经营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和经营规范的经营者,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一、食品加工摊位和经营食品人员应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售货人员《健康证》,并悬挂在摊位明显处;方可上岗管理。
二、市场内经营的所有食品均为正当渠道进货,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保值期内;并保留进货票据。
禁止出售过期,四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三、生熟食品加工要分开并配置相应的符合食品卫生的加工设备;肉禽产品、水产品、冷冻食品、熟肉制品、保鲜食品必须放在冷藏保鲜展示柜内。
经营肉类、熟食人员要统一穿着白大褂、白帽子、白套袖,并用工具售货。
四、市场内如被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经营者要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灭菌,保证摊位内外整洁;对乘具、拾具、包装物做到经常性消毒。
六、出售肉类及相关必须又卫生检查部门的合格证。
七、菜市场管理方要每天检查经营方是否按规定出售食品,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2)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菜市场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4年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变革和改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
首先,菜市场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4 年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将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职能,强化对菜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商户进行处罚和整改。
此外,菜市场将引入更先进的监控技术,包括智能监控摄像头、智能称重设备等,以实现对菜市场的全天候监控和数据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菜市场的经营者将更加专业化。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未来,菜市场的经营者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他们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菜市场的经营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通用11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开办者职责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是城市与农村经济交流的重要节点,对于农民增收、城市居民获取优质农产品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对于建立有序、安全、高效的农贸市场至关重要。
首先,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这既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又要保护农民的权益。
对于拟经营农贸市场的个体户、企业,应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准入制度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证照及证明文件,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还应规定退出机制,对于长时间没有经营或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吊销执照等措施,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
其次,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应明确市场内的秩序与规范。
这包括市场布局、摊位划分、交易时间等方面。
市场布局要科学合理,在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不同区域,并在市场内设置指示牌等标识,便于市场管理者和消费者进行导航。
摊位划分要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快速进出、便于消费者观测的原则,避免摊位闲置和拥挤现象。
交易时间要有规定,保证农民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把农产品及时输送到市场,并且不过早、不过晚关闭市场,以便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此外,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还应规范市场内的经营行为。
这涉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价格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入市产品的检验和监督,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制度,及时取缔不合格产品。
价格监管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防止价格的垄断和虚假宣传。
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并及时落实消费者投诉的解决办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还应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市场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能够熟悉市场经营原理和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城乡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农民进城售卖农副产品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顺利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将从市场管理机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规划建设、市场环境卫生等方面详细介绍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机构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市场管理的核心,要确保市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有一套健全的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1.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商贸协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市场整体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2.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场办公室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
3.市场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市场决策咨询机构,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为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化、专业化的决策咨询。
二、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秩序维护要坚持依法经营、公正监管、约束自律。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核和执照注册,确保经营户合法经营。
2.建立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整顿。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禁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
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
4.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经营户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档案管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市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市场规划建设为了优化农贸市场的布局和环境,提高市场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必须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1.制定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统筹安排市场的规模、功能和布局。
2.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建设绿色市场。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篇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时近隆冬,天干物燥,安全防火进入高度警戒防控阶段,市场坚持每天对所有大厅内商户抽烟现象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望各位商户予以配合和支持,同时要求诸位商户严格遵守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在此重申以下管理事项:1、市场禁烟,如发现商户个人摊位有烟头,处以个人100元人民币罚款。
2、发现在禁烟区或摊位中吸烟者,处以200元罚款;不主动缴纳罚款者,罚款单交财务部扣除质保金500元,情节严重者逐出市场,不赔偿任何损失。
3、如发现顾客在摊位内吸烟或送货员和顾客交谈吸烟不制止者摊主、送货员各罚200元。
4、严禁使用麻花线、脱皮电线、插盘上接插板、一根线上三个接头以上等不安全用电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罚款200元。
5、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和使用和违规电热器具(热得快、电暖器、破插盘、电热扇、取暧器等),发现者没收违规用品,罚款300元。
6、市场各出入口、通道、配电箱、消防设施前禁止码放商品、物品,违者罚款100元;擅自损坏市场消防标识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
7、超过本通电线路负荷用电者,导致后果自负,不再重新接电,另行罚款100元。
8、造成火灾险情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另外赔偿损失。
9、严禁在市场内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油桶、有毒、有辐射或其他危险性的货物,发现者除没收外并处2000元罚款。
10、自觉约束家人、小孩、老人在市场内的安全及其他行为,特别是交通安全与防火行为,履行好监护人职责,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另行罚款300元。
11、市场禁止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前要及时向市场保卫部门申请,批准后现场有专人防护、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水或沙子;四级风以上时在室外不准明火作业。
12、时值冬季,请各位商户及生活区租房朋友们注意防煤气中毒,使用合格的炉具取暖;市场商户严禁经营不合格的煤炉,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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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
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
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
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