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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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有什么规定

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有什么规定

股东⼤会出席⼈数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是享有⼀定权利的,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权⼒相关,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决策,那么股东⼤会出席⼈数的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东⼤会出席⼈数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出席⼈数是没有规定的,但股东⼤会表决的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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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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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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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公司的管理非常严格,制定了公司法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在我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就有股东会,而股东会的权利一般都是非常大,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有着导向作用,只对股东会的权利有着严格的说明,那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股东会的规章制度

股东会的规章制度

股东会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股东会的属性1.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负责。

2.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所有的股东共同组成,依法享有出席、表决、质问、提出建议等权利。

第三条股东会召开1. 公司股东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应提前15天公告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方式,并发出会议通知。

3. 公司股东会可以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或者组建主席团。

第四条股东会议程1. 公司股东会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核准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2)审议公司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4)批准公司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股东会表决1. 公司股东会表决原则为一股一票,出席的股东应合法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2. 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应按照股东数占比法定比例表决通过。

第六条股东会决议的生效1. 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上进行公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2. 公司股东会的重要决议应在公司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报批或披露。

第七条股东会记录1. 公司股东会应当制定详细的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和决议结果等。

第八条股东会保密1. 公司股东会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应当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部转发或泄露。

第九条股东会的监督1. 公司股东会有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等职责。

2. 公司股东会可以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股东会变更1. 公司股东会变更的规则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公司股东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为公司股东会的规章制度,公司股东会应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公司法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的汇总

公司法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的汇总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纵观本《办法》,理解认为这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应该包括“增发”,
配股\可转债\分离债应该也是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一、目的与依据本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管理,确保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司决策的公正性。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2.1 行为准备2.1.1 按法律法规设立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公告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30天前准备召开该次股东大会。

2.1.2 上市公司应依法公告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信息,确保股东有充分准备参加大会。

2.1.3 上市公司应提前准备会议所需的各项文件、报告及表决议案,并通过适当的渠道提供给股东。

2.2 股东权利2.2.1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言、、质询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等。

2.2.2 股东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决策。

2.2.3 股东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应提前向公司提交代理委托书。

2.3 投票方式2.3.1 股东大会的投票可以通过现场投票、书面邮寄、线上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确保全体股东能够行使表决权。

2.3.2 公司应事先准备投票所需的表决票,并确保投票过程的安全可靠。

三、股东大会的议程3.1 会议主席3.1.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担任,确保大会的正常进行。

3.1.2 主席应当维护会议的秩序,确保股东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知情权。

3.2 议程的确定3.2.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公司依法决定,并在召开前公告。

3.2.2 股东可以依法申请提议,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在议程中反馈。

3.2.3 股东大会应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决议的通过3.3.1 决议的通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3.2 股东大会决议在股东积极参与、表决并通过后生效。

3.3.3 公司应妥善保存决议文书,以备查阅和验证。

附件:1、公司章程2、股东大会议程模板3、代理委托书样本4、会议纪要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我国制定的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2022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2022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

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

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2、时间地点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有哪些公司法当中有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当中规定的一些其他事项等,这些不召开股东大会是没办法落实的。

▲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有哪些?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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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机制之一,它通过召开会议,让股东
行使权利、决策事务,维护股东权益,推动公司发展。

在公司法层面,我国对股东大会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下将详细介绍。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法设立的公司,应当
设立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所有者的数量和股份属性,股东大会一般分
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其中,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又分为会计报告的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功能和职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功能和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
构的集体行使机构,对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权。

其主要职权包括:修改
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审计机构,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投资安排,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以及
处理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等。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
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大会的召
开应提前公告,公告时限的长短和内容的详细程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

四、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应当记录并保存。

五、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
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
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全体股东的意愿,股东应当按照决议执行。

同时,公司法也对无效决议和撤销决议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六、股东大会的监督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
都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此外,对于股东
大会在程序、程序、决策内容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股东有权请求相
关机构或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总之,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发展。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承载着重要的
决策功能和职权。

通过制定必要的规定和程序,公司法为股东大会的
召开、决策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和有效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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