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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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法 律特征:
1、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的设立目的具有 营利性,这是各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基本属性。 所以各国公司法不仅强调了公司的营利性,而且 保护这种营利性。
但要注意,不以公司这种形式的并非不具 营利性,如在英美等国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等自由职业组织以及医院等。公 司存在及其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是为公司 和股东获取利益,要求公司应追求利润最 大化以最大限度满足股东达到利润回报要 求。
(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 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巩固公 司的资本结构,能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 权人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 其缺陷在于:极大地限制了公司参与者的自主性, 无法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设定注册资本及其结构; 不利于公司尽快成立;一次缴足导致资金的低效 占用;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法人应具有四大特 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 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法 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4、法定性。公司法定性通常被描述为公司依 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也有人将其表述为公司依 法设立与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两项 特征。在商法中,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被视为商 法基本原则。公司的法定性具体来说,包括:
七、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贯穿于公 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 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 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 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配套体系。国际上形成三 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 衷资本制。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市场的主体,公司的行为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利益,还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种类、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公司法的核心框架,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三、公司法对比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法的实质,我们可以将其与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对比。

例如,与合伙企业法相比,公司法更加注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

而与证券法相比,公司法更加关注公司的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也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的公司法体系较为灵活,注重市场机制和合同自由原则;而欧洲大陆的公司法体系则更加注重法定资本制和债权人保护。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经济环境和社会需求。

四、公司法的实践与挑战在实践中,公司法面临着许多挑战。

例如,如何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何应对新技术、新业态对公司法提出的挑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司法制度。

总之,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内容和精神,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公司法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司法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各种事宜的法律规则大集合。

就好比一个大的游戏规则手册,在这个手册里告诉你开公司怎么开,公司运营的时候老板、员工还有股东都要遵循什么,以及公司要是不干了怎么收尾等。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里这可太重要了。

公司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是没有这个法来规范着,那市场就乱套了。

比如说,有人想投资一个公司,要是没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那他的钱投进去得多没保障,都不知道自己能得多少回报,有没有话语权之类的。

③前置知识:你得知道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啦,什么是投资这种。

还有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就是你想做一件事,你有什么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什么义务。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只要跟公司打交道就跟它有关系。

你想开公司,你就得按公司法来设立,一步一步走流程。

如果你在公司里上班,你要知道公司法对员工权益在公司架构里有没有保障。

再宽泛点,如果是跟公司做合作,要了解这个公司是否依法运营,免得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商业法律体系里那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就像大厦的地基,没有它,上面关于公司的各种法律架构都没法好好建立。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那联系可大了,公司经营过程中肯定会签订很多合同,这时候就要合同法和公司法一起发挥作用。

会计学也有关,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得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公布。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它的条款挺复杂的。

比如说公司的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一不小心就混淆了。

关键点是得明确不同角色在公司里的定位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里可是重点。

经常出现在考查方式上比如给个公司运营中的状况,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或者叫你解释公司某个机构的权限。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法首先对公司的概念定义得很清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法人呢,就像是法律里虚构出来的一个人,这个“人”能做很多事,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打官司等。

第十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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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 (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
第十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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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 公司的概念 • 我国《公司法》既没有规定统一的公司概念,也没有规 定不同类型公司的概念。 •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原则与理论,通常认为,公司是指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 特征: •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 • (2)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 (3) 公司是企业法人。 2 • (4) 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
• 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 • A、公司规模较小 B、股东人数较少 C、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控股公司 •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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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 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 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 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 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 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 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 在家 考点:董事的消极资格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概念(一)我国公司法的含义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我国公司法定义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并调整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种类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1.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所有调整因公司组织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司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撰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典。

1993年《公司法》前,我国只是存在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而自此以后,我国不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且也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公司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公司法和特别公司法规。

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商法传统,商事习惯法文化缺乏,所以,一般来讲,广义公司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狭义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指公司法,往往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1.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种属关系,公司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专门的公司管理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公司则是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

2.公司法与公司法学“公司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公司法;有时是指研究公司法的学科,如有的教材命名为“公司法”,实为公司法学。

公司法与公司法学既是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

其联系在于:公司法是公司法学研究对象,为公司法学提供素材,是公司法学存在的前提。

同时,公司法学是公司法研究的结晶,是公司法得以发展与完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与推动作用。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公司法概述1. 定义与目的-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的法律。

- 其主要目的是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1.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2. 设立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 确定公司名称。

- 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 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三、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董事会-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 监事会- 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公司资本1.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

2. 增资与减资-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债券1. 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债券种类- 包括可转换债券、优先债券等。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1.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2. 分立- 公司可以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分立为新的公司。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 解散原因- 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2.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八、公司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公司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及其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九、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1. 法律修订-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司法的适用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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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概括的定义,只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第3条第二款规定了前述两种公司的含义。

可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内容和特征融入了两类公司的规定之中。

(二)公司的特征从我们对公司的基本界定,可以概括出公司的一些基本要素,即社团性、法人性和营利性。

这些要素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征:1.社团性。

公司的社团性,又称为集合性,是指公司由若干成员集合而成。

我国公司法对不同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有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传统公司法律均确认了公司的社团属性。

但各国对一人公司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传统的社团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在继续原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外,专门对一人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可以认为这是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传统社团性的突破。

2.法人性。

公司的法人性,即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这是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作为法人,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经登记成立。

(2)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3)公司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4)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3.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区别于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团体,也表明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学理上依不同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若干种类,通常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按公司股东结构可分为:一元公司和二元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跨国公司);按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大陆法系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股东要公开自己的姓名。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出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其基本特性。

各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有其特殊的存在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3.两合公司,即指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

两合公司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的混合,有些类似于合伙当中的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类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已不多见。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种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是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制的重要公司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备受关注。

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形式。

它是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混合,即吸收了股份公司招募资本的优点,还有有限公司强调个人信誉的特点,它的基本要求和这两类公司一样。

但它在实际运用中使用较少。

我国公司法不承认该类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与特点(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即《公司法》法典,实质上的公司法即作为调整有关公司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除《公司法》外,还应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所表现出来的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法的特征从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与其他法律相比较来看,公司法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公司的创办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有四种立法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不需任何条件,也不经过许可批准,完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

在公司刚兴起时,不少国家均采此主义。

但因其易导致公司滥设,遂改特许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须经由国家元首颁布命令或基于立法机关特定法令予以许可。

该设立原则过于严格,手续复杂,因而已很少采用。

(3)核准设立主义亦称许可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依法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方可设立。

与特许设立主义相比较,其将核准设立公司的权力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公司的设立相对方便,在一定程度提高了公司设立的效率。

然而同样存在手续反复等弊端,而且还易滋生腐败,因此,当今许多国家除一些重要的公司设立采此主义外,核准主义也渐趋式微。

(4)准则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而无需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准则主义有“单纯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之谓。

显然,后者是相对于前者而言的,是指法律不再是简单的规定设立之准则了事,而是通过规定较为严格的设立程序,并加重设立人的责任。

因此,严格准则主义“既无特许设立与核准设立之缺点,又不若自由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之过于放任,诚属佳制,故为多数国家所采行”。

公司的设立不等于公司的成立。

公司设立是始于公司创办人进行公司筹备而终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的活动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已获得法律人格的事实状态。

换言之,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活动结束的标志和积极成果。

二、公司的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公司章程是特定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与运行的根本规则。

公司设立时,依法必须以“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设立及未来运行作出规范。

公司章程所确认的公司行为准则,是其他内部规章的依据,公司的其他规章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2.公司章程必须全面反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涉及公司根本问题的重大事项,公司章程都必须全面反映,不得改变,不得遗漏,公司发起人对拟设立公司仅可在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前提下增加特殊事项的规定和其他任意性规定。

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自行制订的由公司自己来执行且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内部规章,具有自治规范的特征,无需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节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自己的意思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资格,是公司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法人,公司能力与自然人的能力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但在形式上依然可以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是消灭。

因此,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经设立并获准登记而有效成立后即取得法人资格,从而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组织体的公司与自然人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公司权利能力的特殊性:1.公司权利能力受其固有性质的限制,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具有的权利能力,因而公司无从取得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婚姻权、隐私权、亲权和亲属权等,但公司可享有非专属于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还可以接受遗赠,成为其他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等。

2.公司权利能力受法律上的限制,包括公司法和其他法律的限制。

(1)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

通常禁止公司充当其他组织的无限股东或合伙人,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明文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须注意的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这从公司本身的目的及其市场职能的角度来讲,实为明智之举;(2)处于特定状态的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如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此即是对清算中的公司经营权利的限制;此外,我国公司法尚有对公司经营范围、债券发行等方面相应的限制。

3.公司权利能力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其限制经营范围,或者对公司某些特定权利予以限制。

应当指出的是,因公司固有性质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是无法改变的;而基于法律的限制,则完全是出于法律政策的考量,是可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可以改变的;而公司章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则是属于公司自治的问题。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公司的责任能力,又称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法律地位。

从理论上讲,只有具备责任能力的主体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行为主体也不受法律之追究。

责任能力通常以意思能力为前提,因而有行为能力者亦应有责任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规定,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明确肯定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责任能力有如下特点:第一,公司责任能力与其投资者的责任能力相分离。

公司责任能力属于公司本身,与其投资者的责任能力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公司的责任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公司一经成立,就同时取得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消灭时,则一同消灭。

第三,公司的责任能力平等。

公司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均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各公司之间均有平等的责任能力。

第四,公司责任能力仅与公司自身行为相联系。

作为独立主体,公司当且仅当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的行为,通常是指由公司机关或其代理人在其职权或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

换言之,公司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公司行为”应符合如下要件:(1)必须是公司机关实施的行为;(2)必须是公司机关或其职员在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3)必须是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即所谓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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