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黑财库〔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的通知黑财库〔2020〕1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为做好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但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及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二、编报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
(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以下简称《部门指南》)。
(四)《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以下简称《综合指南》)。
(五)《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合并指南》)。
(六)《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黑财库〔2016〕92号)。
三、编报内容(一)组织编制2019年度本地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编制办法》和《部门指南》规定,组织本级各部门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
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括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和说明、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财政部关于2019年地方财政库款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9〕7号

财政部关于2019年地方财政库款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2019年地方财政库款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做好库款运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现就2019年地方财政库款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9年地方财政库款信息报送内容(一)地方财政库款月报表。
反映期初(年初)库款余额、当年库款流入流出累计发生额、期末库款余额等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月度库款运行情况简要分析。
侧重库款结构性分析,对影响库款变动的主要项目作量化测算,分析本地区库款同比、环比增减变化的原因及需关注的问题。
(三)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
结合本地区经济财政运行情况,以及加快支出预算执行、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开展库款削峰填谷管理等工作进展,对年初以来本地区库款运行的基本特点、主要影响因素、需关注的问题和后期走势等作全面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合理管控库款的措施。
二、报送时限和路径(一)地方财政库款月报表。
请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市县库款月报,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二)月度库款运行情况简要分析。
请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季末月份的简要分析可与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合并报送。
文件名为“地区名称+月份+简要分析”(如“北京1月份简要分析”)。
(三)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
请于每季度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文件名为“地区名称+季度+情况分析”(如“北京1季度情况分析”)。
以上信息请继续通过财政业务专网邮件发送至ouyangcan@mail.mof。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财行[2010]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财行[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c83b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16.png)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财行〔2010〕5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现将《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各项重点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政权建设和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加大财务监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高效使用,为构建和谐龙江做出新贡献。
一、保障重点,促进行政政法事业发展(一)支持平安龙江建设。
积极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保证全省基层政法部门办案费及业务装备经费需要,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持打造龙江公安消防“铁军”工作,实施加强全省消防装备建设三年规划,提高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做好政法机关开展专项斗争和技术装备改造等重点项目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支持招商招展和对外宣传活动。
支持哈洽会等各项推动本地经济、推广本土文化的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我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展览的经费需求;支持东北网络台外语频道建设,打造对外网络宣传平台;支持与中央及境外主流媒体合作交流和重大对外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我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支持民生工程建设。
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对法律援助机构给予办案费用补贴,逐步解决基层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落实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补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好亟待解决的信访个案;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资金制度,帮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黑财规〔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要求,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1月3日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0.04.07
•【字号】黑财经函[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
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财经函[2010]11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高各级财政、商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经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为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局及尚未配发电脑、打印机的区财政局统一配发工作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
请各市(地)财政局、商务局于4月20日前到省商务厅统一领取(哈尔滨市和平路173号610室,联系人:朱锦山电话:139****1201)。
附件: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省财政厅经贸处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黑财教〔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黑财教〔2023〕6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照《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财教便函〔2023〕429号)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各地教育支出责任,及时掌握各地财政教育支出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期报送财政教育支出月报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从7月份开始,通过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逐级填报、逐层审核、分级汇总”的原则,按月填报《财政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
当月有较大增支的,以及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应说明有关情况。
各市(地)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汇总所辖各县(市、区)报送有关报表和说明材料。
填报地址为http://202.205.176.94/JYJF。
二、定期报送教育经费统计季报在完成一季度填报工作基础上,继续通过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教育经费统计季报。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逐级填报、逐层审核、分级汇总”的原则,填报《教育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季报表》。
重点反映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教育行政单位,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情况,各市(地)教育部门报送季报汇总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有关要求(一)落实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主体责任。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落实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是教育优先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黑财办[2013]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黑财办[20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9dd8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54.png)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黑财办[2013]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黑财办〔2013〕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为提高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省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料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清单》(附件1)报送资料。
项目送审资料应先由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签署送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转送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
(一)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评审中心在审核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制《项目评审受理通知单》(附件2),通知建设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领取受理通知单,进行资料审验和履行交接手续。
(二)对送审资料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的,由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补充资料条目,标注在《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清单》上,由评审中心加盖公章,项目建设单位联系人签字,一式两份,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齐评审所需补充资料。
(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齐评审资料(包括评审过程中补报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向评审中心说明理由。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7a44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0.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发[2011]88号
安达市财政局印发《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
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校要按照安达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达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的《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
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1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12年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后,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采购,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如预算单位擅自自行采购,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复意见执行。
对年度追加部门预算指标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要与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沟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指标,接到指标后,方可申报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
(二)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
每月的25日前向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提前两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不依法规范申报的,将依法予以调整。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先申报资金支付及用款计划,并将申报的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加盖公章后,随采购计划一并报财政局采购办。
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直接向财政局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三)积极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制。
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安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的,要采取公开招标组织采购。
三、规范执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
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未经审报审核的,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
(三)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采购资金在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
附件:1、安达市财政局201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2、安达市2012年政府采购资金预算表
安达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目录通知
抄送:绥化市财政局
安达市财政局 2011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安达市财政局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安达市2012年政府采购资金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