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用地政策全景解析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自然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其管理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是我国能源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分类管理原则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价值和开发难度,将矿产资源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
这种分类管理的原则使得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能够有序进行,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二、采矿权管理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管理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和采矿权的获取和行使条件。
根据这些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前,都需要取得相应的采矿权,并遵守相关的开采规则和环保标准。
三、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恢复,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政策与法规。
这些政策和法规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要求,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为了合理调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该政策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征收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方式,实现了对矿产资源的经济调节和资源税收的合理收入分配。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还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提供了重要支撑。
五、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自然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和《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规范》,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评估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矿业政策与法律法规解读

矿业政策与法律法规解读矿业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矿业活动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政策与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矿业政策与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矿业政策解读矿业政策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方针和政策,其目的是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矿业政策主要包括资源准入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勘查开发政策和出口政策等。
首先,资源准入政策是指对矿业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核与管理的政策。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的获取需要经过公开招标或拍卖。
资源准入政策的目的是保证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乱象的发生。
其次,环境保护政策是矿业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规要求。
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矿业企业在进行开发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并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确保矿山环境不受到破坏。
此外,勘查开发政策是指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应符合国家的规划和布局,开发过程中需要获得相应的矿业权,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工艺要求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
同时,矿产资源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出口政策是对矿产品出口的管理政策。
我国对某些矿产品出口实行限制或禁止,以保证国内资源的供应和国家经济安全。
相关政策对矿业企业的出口行为、出口配额、出口税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矿业法律法规解读矿业法律法规是国家对矿业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矿山权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业行业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勘查开发、矿业权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其核心原则是坚持国家所有制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属性,保障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矿山开采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推动创新发展法规
03
鼓励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制定相关法规支持企
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引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优化资源税费政策
调整资源税费政策,提高资源税费征收标准,抑制对自然资源的 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防止非法开采和 浪费资源。
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 资金支持,推动矿山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行业发展的趋势与展望
01
智能化和自动化开采
随着科技的发展,矿山开采将逐渐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开采效率
和安全性。
措施。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05
矿山开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未 来发展
Chapter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创新
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规
01
针对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规,限制
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
02
针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完善相关法规,提高矿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01
《矿山安全法》
02
《土地管理法》
03
《水土保持法》
04
《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等
03
矿山开采政策解读
Chapter
资源税政策
资源税定义
资源税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由于开发利 用自然资源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或级差地租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目的
矿产资源开发政策解读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政策解读报告矿产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本报告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矿产资源开发实践中。
一、矿产资源开发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国内工业生产和市场需求,同时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我国政府出台了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这些政策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考虑:1. 经济需求: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进程,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对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制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资源稀缺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资源勘查和储量有直接关系。
我国矿产资源整体储量不高,勘查工作也面临一定的难度。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政府推出一系列措施。
3. 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加大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和限制措施。
二、矿产资源开发政策主要内容1. 资源勘查和开发许可:政府通过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许可制度,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管理。
企业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明文件。
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2.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政府通过制定矿产资源保护标准和合理利用规范,保护矿产资源免受滥用和过度开采。
并对矿产资源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配合政府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治理。
政府会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严格的环境审批和监督,确保环境污染的最小化和治理措施的执行。
4. 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府通过实施相关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合理利润分配和税收贡献。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政策与法规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和监管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旨在保护资源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自然资源部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政策与法规进行论述,以深入了解该领域的重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1.1 资源勘查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资源勘查许可申请与审批、勘查报告编制标准、资格条件及权益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2 矿山开采管理政策为了规范矿山开采活动,保护环境和资源,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一系列的矿山开采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矿山采矿权许可申请与审批、矿山开采计划编制、矿山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1.3 资源保护管理政策自然资源部非常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源保护管理政策,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矿产资源保护区划、禁止开采区划定、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2.1 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此法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配套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文件。
2.2 矿产资源权益归属规定矿产资源权益归属规定是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自然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矿山采矿权许可以及资格条件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权益的归属与管理程序。
2.3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规定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复垦、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挑战与展望3.1 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分析

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分析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是采矿业的核心内容,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政策的背景,制定目标,主要内容,政策效果等。
一、政策背景采矿业是一个资源密集型产业,对能源、金属、建材等资源的需求量大。
然而,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等,这些问题不仅牵动人心,也对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
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旨在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目标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实现绿色采矿,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转型等。
通过制定政策,政府希望引导采矿业向高效、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主要内容1.资源开发准入管理。
政府制定有关资源开发准入的政策,对于不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的企业,不予准入,以确保资源开发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2.资源开发权管理。
政府通过实行资源开发权的有偿使用制度,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3.环保监管措施。
政府加强对采矿业的环境监管,要求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态破坏。
4.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政府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
5.政策激励。
政府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扶持等,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绿色采矿的投入。
四、政策效果1.资源开发效率提升。
通过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倾向于采用更加高效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了资源开发的效率。
2.环境污染减少。
政策规定了严格的环保要求,迫使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
3.资源浪费减少。
通过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措施,政府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减少了资源的浪费现象。
新规解读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采审批管理新政》中“最亮的五颗星”

新规解读《国土资源部矿产开采审批管理新政》中“最亮的五颗星”0901-2018 2017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8年1月5日,在经过近三个月的修订完善后,国土资规﹝2017﹞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正式接棒历史上著名的国土资发〔2011〕14号文(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为规定、完善、调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行政行为的重要文件。
笔者也在第一时间就国土资规﹝2017﹞16号文的诸多亮点和变化进行了总结归纳,现挑选出“夜空中最亮的五颗星”予以解读,希望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及同行共同研究讨论,更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份文件出台的现实需要和意义。
Read MORE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再一刀切的成为采矿权登记的必备前置要件,除以探转采方式设立采矿权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作为审批要件外,以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申请采矿权设立登记时,不再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区范围的确定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的矿区范围为准笔者注意到,16号文第(一)条规定:“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按照国土部《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及《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的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无论是以探转采还是招拍挂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在申请采矿权登记之前,均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而在最新出台的16号文中,国土部则根据取得采矿权方式的不同而对是否需要申请划定范围作了分类规定:(1)探转采的,继续需要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批复的方式确定矿区范围,并作为申请设立采矿权的前置条件;(2)申请人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确认矿区范围,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与法规

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与法规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
本文将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一、矿产资源管理前沿政策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其中,《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它强调了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鼓励推行绿色矿山理念,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此外,我国还推出了一系列矿产资源管理前沿政策。
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了采矿权审批制度,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采矿活动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另外,《矿业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则明确了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政策,鼓励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推进矿业权的有效配置。
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保政策与法规环境保护是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方面。
我国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了严格的环保政策与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另外,聚焦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我国还发布了《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等法规,要求矿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并进行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
三、矿产资源开发与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与产业政策密不可分。
我国通过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
例如,国家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将矿产资源的高新技术应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同时,针对煤炭资源,制定了限产政策,以减少过剩产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支撑政策矿产资源开发需要技术支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支撑政策。
例如,我国鼓励研发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技术水平和效益。
同时,国家还实行了项目验收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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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政策全景解析2013-06-26 | 来源:中国矿业报| 【大中小】【打印】【关闭】编者按: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新的要求。
矿业用地是土地管理和矿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当前,在我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一些地方矿地矛盾比较突出,矿业用地管理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加强对矿业用地法律政策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业用地的政策研究工作。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起草论证(矿业用地政策研究)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收集、整理了矿业用地相关规定,分析了矿业用地开采特点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借鉴国外矿业用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部近几年开展的有关试点实践以及国家政策发展方向,形成了《矿业用地政策研究报告》,对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及推进有关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一、矿业用地的基本情况(一)矿业用地的界定实践中所称的矿业用地主要包括勘查用地和采矿用地,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矿业用地的含义或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查需要使用土地时,可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
可见,探矿用地是以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的。
实践中因探矿占用土地引起的纠纷较少,而采矿用地占地范围大、用地类型多、用地特点不同,因采矿占地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
(二)采矿用地量与需求量1.现有采矿用地数量巨大矿产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
据统计,当今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料都取自于矿产资源。
为满足我国矿产资源生产的需求,采矿用地占地广、用地量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矿山建设和开发占地面积达1.35万平方千米(135万公顷);现有尾矿库堆放占用土地达1300多万亩(86.7多万公顷)。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部分矿业用地单位的统计,目前,我国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有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等。
由于矿产能源开发用地也属能源用地,且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多为国有企业,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中有关能源用地划拨取得的规定,因此,在采矿用地的取得上,目前以划拨方式为主。
2.未来采矿用地需求更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越来越大。
但与此同时,国际矿产资源供给竞争日趋激烈,矿产资源境外开发和投资阻力日益加大。
因此,要满足我国的矿产资源需求必须立足国内矿产资源的开发。
(三)采矿用地的特点按照现行的土地分类标准,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
但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条件不同、开采方式不同,这就决定了采矿用地的使用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可复垦程度不同。
这使得采矿用地与一般的建设用地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采矿用地利用方式不同对土地的影响不同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尤其是不同矿种的特性,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包括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两种方式。
不同的开采方式决定了其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可分为两种。
露天开采主要是对地表及浅层的土地进行利用。
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占地面积大、分布广,采矿时间短、用地周期相对较短,采矿后土地可以及时复耕,土地用途一般不变。
而地下开采则是对地表及其地下的土地进行利用。
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一般单宗面积小、总体布局分散,对地表的利用位置由地下资源矿藏条件决定,具有惟一性,对土地利用期限长。
2.采矿用地类型多、情况复杂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用地。
露天开采的采矿用地可包括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地下开采的采矿用地可包括钻井生产用地、井场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管道用地及一些场站配套设施用地。
这些不同类型的用地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及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都存在很大差异。
3.采矿用地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无论是实践中还是法律规定上,采矿用地的取得是以采矿权的取得为前提的。
因此,采矿用地的位置是由地下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直接决定的。
而且受开发成本、开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采矿用地的位置几乎是惟一且不可替代的。
4.采矿用地的使用期限由矿产资源开采周期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由国家明确规定。
采矿用地属工业仓储用地,在土地分类上属于工业用地,其出让的最高期限是50年。
但根据前面的分析,采矿用地的利用方式和使用期限是由矿产资源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适合露天开采的矿产资源,其采矿用地的使用周期可能仅有4年至6年,有的甚至更短;而需要进行地下开采的采矿用地,由于地下矿产资源的分布条件,使用期限可能远远超过50年。
5.采矿用地一般地处偏远地区,土地市场价值不高根据已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我国的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西部和北部。
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特点,西部、北部地区蕴藏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一般都在城市以外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
因此,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荒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利用价值小、经济效益差,一般只能用于矿产资源开发或作为农业用地。
二、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一)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矿业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进行规定。
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2.明确建设用地有偿取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3.实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原则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
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4.采矿用地权利人必须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履行,国家先后发布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复垦应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
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
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可以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
(二)国家对采矿用地的特殊政策和做法1.简化报批程序,提高报批效率为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提高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保障包括采矿用地在内的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就如何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如何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如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论证以及如何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大大简化了审查材料的报批程序。
2.允许能源建设项目先行用地为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在确保其及时用地上,国家自1999年以来就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国土资源部在对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依法予以保障,并允许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报批。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也规定,对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建设项目,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通过允许能源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先行使用,满足了我国能源生产对土地的紧迫需求。
3.协调解决能源建设项目遗留用地问题由于受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修编等因素的影响,能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存在大量的积压,尤其是一些国家大型工程项目。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遗留问题,促进能源安全、生产稳定,国土资源部专门就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遗留用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用地等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并发函明确这些遗留用地的报批工作。
(三)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为创新采矿用地管理方式,推进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本着既保障矿山企业用地,又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通过《关于对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39号),同意在广西平果铝土矿设立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将原来先征收后出让的方式改革为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地。
三、当前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同、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矿床的采矿项目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的采矿用地;三是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