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采矿证延续办理新规

采矿证延续办理新规左右按照国家煤炭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办理新规〉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的要求,为支持我国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发布以下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办理新规,以参照执行。
一、许可证延续办理适用范围新规适用于申请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的煤炭生产企业,凡是申请煤炭采矿许可证延续的企业,都要按照新规的规定进行申请。
二、许可证续办理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注册,拥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2)申请者办理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的煤炭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的矿业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做到可持续发展;(3)申请者应在有效期内提前提出申请,并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如生产许可证延续及变更所需证明材料;(4)申请者接受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巡查,要求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效安全生产条件;(5)申请者应当依法缴纳保险费,满足有效保证金条件,并定期缴纳污染控制费用;(6)申请者应向当地政府报备,并及时备好有关责任保证书。
三、煤炭采掘许可延续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当申请人提出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办理申请时,应将《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办理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当地煤炭管理部门。
(2)审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确认申请符合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办理条件。
(3)安全检查申请企业应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煤炭生产安全检查表》,由当地煤炭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有关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负责检查企业设置有关设备条件、按规定开展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实行按规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及培训等工作。
(4)审批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申请延续所需材料,当地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审批,准予发放煤炭采掘许可证延续。
采矿许可证延续有效期根据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如果当地煤炭资源形势发生变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有效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包府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严控探矿权,严格探转采,严管采矿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配置利用效率,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督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一)严控新设矿业权。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市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以及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予设置矿业权;除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禁止开发区范围外的“探转采”项目以及白彦花煤田资源富集区、与城市建设与交通建设配套的砂石矿、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项目、已列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让计划、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已设各类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的坐标范围,实现全市禁止开发区“一张图”管理。
(二)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严格按照市、县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确需新设的市发证采矿权,由矿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在征求市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文保、地震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一、采矿许可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及主要内容(一)法律体系1、法律:(全国人大会议通过)2、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3、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4、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政策)(二)有关法律1、宪法(根本大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民法通则(基本法)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日37号主席令公布,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四款: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可以由国家、集体、公民开采,前提条件是依法开采,也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依法批准;第二,国家保护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采矿权;第三,在当时条件下,规定了矿藏不得买卖、出租、抵押、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这里矿藏是指广义的矿产,不是矿产品。
与86年的矿产资源法相一致。
)3、物权法(基本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使用他人物质取得收益的权利。
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矿业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就是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用益物权就是一种使用权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列。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新规解读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采审批管理新政》中“最亮的五颗星”

新规解读《国土资源部矿产开采审批管理新政》中“最亮的五颗星”0901-2018 2017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8年1月5日,在经过近三个月的修订完善后,国土资规﹝2017﹞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正式接棒历史上著名的国土资发〔2011〕14号文(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为规定、完善、调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行政行为的重要文件。
笔者也在第一时间就国土资规﹝2017﹞16号文的诸多亮点和变化进行了总结归纳,现挑选出“夜空中最亮的五颗星”予以解读,希望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及同行共同研究讨论,更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份文件出台的现实需要和意义。
Read MORE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再一刀切的成为采矿权登记的必备前置要件,除以探转采方式设立采矿权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作为审批要件外,以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申请采矿权设立登记时,不再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区范围的确定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的矿区范围为准笔者注意到,16号文第(一)条规定:“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按照国土部《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及《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的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无论是以探转采还是招拍挂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在申请采矿权登记之前,均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而在最新出台的16号文中,国土部则根据取得采矿权方式的不同而对是否需要申请划定范围作了分类规定:(1)探转采的,继续需要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批复的方式确定矿区范围,并作为申请设立采矿权的前置条件;(2)申请人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确认矿区范围,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背景介绍采矿业是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供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需要对采矿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
因此,在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发证手续,以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1.具备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采矿权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权。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采矿计划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新立证书。
新立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根据新立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延续证明材料,如开采计划、环境评估报告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延续证书。
延续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延续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持有期间,如需进行采矿权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方面的变更,应当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如拓片、劳动合同、股权变更证明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变更证书。
变更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变更内容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变更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可以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

2018年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中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引导煤炭行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涉及到煤炭生产、消费、环保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
本文将对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1. 限制煤炭产能过剩2018年,我国政府强化了对煤炭产能过剩的监管。
政府出台了关停小煤矿和整合资源的政策,以减少煤炭产能过剩。
另政府还对煤炭产能过剩地区实施了严格的环保限产政策,以减少污染排放。
2. 加强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对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
在2018年,政府鼓励煤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优化生产结构,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在2018年加大了对清洁能源替代的支持力度。
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将煤炭替代为天然气、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以降低对煤炭资源的依赖,减少环境污染。
4. 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2018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政策。
鼓励煤炭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积极发展煤化工和清洁煤技术,推动煤炭行业由传统的“煤炭+”向“新能源+”转变。
在总结和回顾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时,我们可以看到,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
煤炭产能过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煤炭行业结构得到优化,清洁能源替代取得了一定进展,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取得了初步成果。
作为我的观点和理解,我认为政府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是正确的,是为了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然而,政策的实施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需要各方共同参与,才能真正实现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2018年对煤炭行业出台的政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的政策对于煤炭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能够继续关注煤炭行业,出台更多针对性的政策,推动煤炭行业向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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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部
(2018年2月26日)
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
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范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
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
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江西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江西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江西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
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
(一)采矿权转让
1、省内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2)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缴款票据
(5)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6)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在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签署意见和盖章
(7)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
(8)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承继内容)
(10)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新规定减少了占用储量登记书、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下井下对照图。
2、国土资源部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材料
与省级的相比,有3个材料不一样。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登记书。
原来部里规定是先办理转让,再办理变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2012年核实已过期,2018年核实报告正在编制)。
(说明:省级的不要)。
(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说明:省级的不要,5年有效。
)
(8)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9)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可由县矿管局提供)(10)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11)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12)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的书面意见。
(可由县矿管局提供)(说明:省级的不要)
3、填写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1)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从国家直接获得
(2)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3)采矿权评估值:不填,未评估。
如果涉及国有股份变化,则需评估。
(4)转让价格:好好考虑一下价格问题。
(5)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或三合一方案。
省厅这虽然不要提交材料,但环境处、耕保处需签字时,会查询什么时候做的,是否覆行了义务,一般要求5年内有效。
(6)股权是否会发生变化?从集团到矿山股权没有变化,但从矿山至股份公司是否会发生变化?国有股权及股东结构不要发生变化,否则转让变更时更复杂。
3、按新规定,采矿权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延续与转让可同时办理。
(二)矿权延续
采矿权延续要定期预警,千万不能过期。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受理,矿业权将注销失效。
一般需提前3个月准备申报材料,提前1个月将材料送到办证窗口。
若需重编相关的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或二合一方案等,则需倒排时间,提前半年作好,还要考虑3个月的评审修改时间。
省厅对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方案没有要求提交,国土资源部办证的要求提交。
一般有效期要求:核实报告3年、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或二合一方案5年。
注意事项:
(1)延续时间要尽可能长,以开发利用方案时间为准;
(2)中型以上的,尤其是大型的,可能会转到部里延续,但只要没有明确通知,就先按到省厅延续准备材料。
(三)采矿权扩界
1、集团公司有多个采矿权急需扩界,包括深部扩界和平面扩界。
按新规定,深部扩界需2个前提条件:大中型矿山、省政府批准,然后才能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因此,目前采矿权要扩界,
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必须提前5年以上开始。
各矿山要尽快申报。
2、资源整合办证扩界要加快进度。
我省设定了一个过渡期,2019年6月前可在省厅办理划定矿区范围,若到时未能完成,将转至国土资源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