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

《 规定 》 共8 章7 l 条 ,分别是总则 、 规划与建设 、 运营管理 、 运营服务 、 运 营安全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
附则。主要 内容是 : ( 一 )明确 了城 市公共汽 电车 客运 的适用范 同 、 发展定位 、基本 原则和发展方 向等。一是按照 《 国务
院关 于城市优先 发展公共交通 的指导 意见 》 ( 国发 [ 2 0 1 2] 6 4号 )要 求 , 《 规 定 》明确 “ 城 市 公共 汽 电
通线 网等 内容 ,作 出 了相应规定 。
( 三 )确立 了城市公 共汽 电车 客运实施特许 经营 的相关规 范。经国务院 同意 ,2 0 ] 5年 4 月 ,国家发展 改革委联合 交通运输部 等六部委颁 布了 《 基础设施 和 公用 事业 特许 经 营管 理办 法 》 ( 第2 5号令 ),明确
按 照改革精神相 继完成 了城市 公共汽 电车管理 体制改
革。2 0 1 2 年 l 2月 ,国务 院发 布 了 《 关于城 市优 先发
展公共 交通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 2 0 1建设 和运
营等方面 的有关 政策要求 。随着部 门职责调整 和城 市 公共 交通发展形 势的变化 ,原 有相关管理规章 已难 以 适应行业 发展需要 。 为履 行好指 导城 市客运管理职责 , 有 必要制定 台规范城市公 交的规章 ,明确城 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 的基 本制度和服务 要求 ,为规范城 市公 共 汽电车客运健 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 为做好 《 规 定 》研究起草工 作 ,我们就城 市公 共 交通管 理进行 了深入研 究 ,多次 召开不 同层次 、不 同 范 围的座谈 会 ,广泛征 求各方意 见 ,在此基础上 ,起
务和 民生 丁程 。截 至 2 0 1 6年年底 ,全 国共 有城 市公 共汽 电车 6 0 余 万 台,运 营企业近 4 0 0 0户 ,从 业人员 l 3 0余 万人 ,年 完成 客运量 7 0 0多亿人 次 ,是城 市公 共 交通的重要组 成部分 ,为社 会公众 日常m行 提供基 础运输 服务保 障 。 2 0 0 8 年 国务 院大 部 门体制 改 革 后 ,交 通 运输 部 负责指导全 国城 市公共汽 电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也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气供配电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定位及优先发展政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用事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发展原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方向】国家鼓励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国家鼓励推广新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2016年度中国主要城市公共交通分析报告》发布

米 站 点 覆 盖 率 ” ,指 的 是 公 交 站 点 5 0 0米 范 围 覆
盖 的 区域 面积 ( 重 叠 部 分 只记 一 次 ) 占城 市 核 心 区
市 公 共 交通 智 能 化 交 通运 输 行 业 重 点 实验 室 / 综 合 交 通 运输 大 数 据 应用 中心 ) 发布 了 《 2 0 1 6年度 中 国
《 报 告 》统计 全国 8 2 个 主要城 市,综合考虑
用 户 出行 核 心 区域 站点 覆 盖率 、线 网覆 盖率 、轨道
交 通 覆盖 情 况 、城 市 出行单 位 耗 时 、单 位花 费 以及
N e w s R e l e a s e 信 息 直 通 ■●■■
《 城市 公共汽 乍和 电乍客运箭理规定 》自 5月 1日起施 行
款 行为 时 , 运 营企 业从 业人 员 应 当对乘 客进行 劝 止 ,
劝 阻 无效 的 ,运 营企 业从 业 人 员有 权 拒绝 为 其提 供
服务。
为一 线 城市 的深 圳 、上 海 和广 州 。另一个 指标 “ 5 0 0
规 模 第 一 城 市 .但 由于 “ 线 网 覆盖 率 ” 和 “ 5 0 0米 站 点 覆盖 率 ”仅 排 第六 位 等原 因 ,因此 在公 交 都 市 综 合排 名位 列第 。 据悉 , “ 线 网 覆盖 率 ”指 标 指 的是 城市 城 区范 围 内 ,公 共 汽 车 ( 含电 车 ) 运 营线 路 网 长 度 占城 市 道 路 长 度 的 比例 。通俗 地 讲 .就 是 看是 否每 条路 上
标 准 ;按 照 规定 的 时段 、线 路 和站点 运 营 ,不 得 追
《 规定 》强 调 ,禁止 从 事下 列 危 害城 市 公共 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为,加强管理,保障乘客安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客运车辆管理1. 车辆采购•市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和数量控制。
•车辆采购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车辆,提倡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车辆维护•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车辆维护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油和零部件,减少环境污染。
三、运营管理1. 客运线路规划•根据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并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
•新增客运线路需提前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确保合理用地并避免交通拥堵。
2. 运营安全•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客安全。
•加强司机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服务质量1. 服务态度•司机、售票员等客运人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2. 车内环境•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五、监督检查1. 日常监督•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和线路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投诉处理•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运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问题进行及时核实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六、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证件等处罚。
七、其他本规定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最新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特殊应用场合:1.暴雨天气的应急处理场合2.大型活动期间的客运管理场合针对特殊场合应该增加的条款:1.暴雨天气•在暴雨天气条件下,应采取措施及时调度客运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增加车辆检查频次,确保车辆状态良好,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2.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期间,应合理调配客运车辆,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乘客出行顺畅。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一、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严格遵守运营规定,确保车辆安全、乘务人员素质、运营秩序等。
三、车辆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安全
设备完善有效。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四、乘务人员管理:乘务人员应当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明上岗从业,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乘客安全、秩序和服务质量。
五、安全管理: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锤、灭火器等,保障乘
客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意
见反馈,改正服务不足之处,提高服务水平。
七、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定
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规范发展。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内容,否则将受到相
应处理。
特此公告。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一)抢险救灾;(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站等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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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 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为做好《规定》研究起草工作,我们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 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初稿。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法规的立法思路, 进行了多轮讨论修改。期间,多次邀请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运营企业及协会组织等进行了研究和全面修改, 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 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2017年3月1日,经交通运输 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7日颁布《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 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 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 行服务的活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文件
01 发布信息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政策全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 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制定。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于2017年3月7日发布,自2017年5月1容
新客规详细解读

新客规详细解读摘要:1.新客规简介2.新客规的主要变化3.新客规对乘客的影响4.应对新客规的建议正文:新客规简介新客规,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定》,是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最新法规。
新客规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和保障乘客权益。
新客规的主要变化新客规相较于之前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要求、服务标准和监管职责,强化了对客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2.对客运车辆、设施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车辆技术标准、设施配置、服务流程等。
3.强化了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如规定了票价制定原则、退票改签规定、投诉处理机制等。
4.增加了对违反新客规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新客规对乘客的影响新客规的实施对乘客来说,意味着更加优质、便捷的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具体表现在:1.车辆设施升级:新客规对车辆设施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乘客可以享受到更加舒适的乘车环境。
2.票价更加合理:新客规明确了票价制定原则,将有利于票价的合理制定和调整。
3.权益保障增强:新客规强化了对乘客权益的保护,乘客在遇到问题时,将有更明确的投诉渠道和解决方案。
4.出行更加便捷:新客规对客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将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减少乘客候车时间。
应对新客规的建议面对新客规带来的变化,乘客和客运企业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乘客应熟悉新客规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利用投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2.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客规的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总之,新客规的实施将对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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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5号令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是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服务和民生工程。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60余万台,运营企业近4000户,从业人员130余万人,年完成客运量700多亿人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
2008年国务院大部门体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地也按照改革精神相继完成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体制改革。
201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其规划、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要求。
随着部门职责调整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形势的变化,原有相关管理规章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为履行好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有必要制定出台规范城市公交的规章,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制度和服务要求,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为做好《规定》研究起草工作,我们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初稿。
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法规的立法思路,进行了多轮讨论修改。
期间,多次邀请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运营企业及协会组织等进行了研究和全面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发函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
2017年3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7日颁布《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71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二是按照部门职责范围,《规定》将重点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运
营安全监管等方面。
在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上,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定位于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交优先战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是《规定》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提出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同时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
(二)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和建设等要求。
在现有各地管理和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定》总结提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编制、修改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同时就制定配套建设客运服务设施标准、提高公共汽电车通行效率、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
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颁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基本程序、条件和措施。
综合考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及公用事业属性,并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规定》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
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四)建立了运营服务监管体系。
一是对运营车辆、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站点服务设施、从业人员条件、配套要求及服务规范等作出基本要求。
其中对驾驶员、乘务员明确要求由企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
既保证了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同时也充分发挥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是明确服务质量要求。
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组织运营,保障基本的服务水平,不得擅自改变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三是建立运营数据备案与上报制度。
明确了运营企业需上报的信息和数据,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五)强化运营安全管理。
《规定》专章对运营安全进行了全面规定。
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职责界定,从四个方面予以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从制度建立、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二是明确了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对安全检查和保卫作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处置要求。
四是明确了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
营安全和破坏服务设施的禁止性行为。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明确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二是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合格的线路责令其整改。
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三是根据规章的处罚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考虑到县以及毗邻城市间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其管理,在附则中规定了这两种情形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