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青政办[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24号西宁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人防办:西宁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宁市做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起着外树形象、内提品位、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目前西宁市仍有相当一部分危旧房分布于市内务区域,不仅影响西宁市的城市形象,更影响到西宁市的投资环境及经济发展。
为加快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能力,拉动经济增长,对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社区居民参与”的运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集中连片开发。
注重综合配套,增强服务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在3年内完成西宁市207.58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西宁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西宁市有关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危旧房普查统计工作;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划定改造片区,确立改造项目;对重点片区做好详规,编制改造计划;确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并负责对全市危旧房改造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即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拆迁安置、物业管理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后,方能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91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5〕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6日附件1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中标者的活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国家重点铁路基础设施工程顺利进行,全面推进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省政府《西宁火车站站改及相关工程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1]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6次专题会议精神,参照我省高等级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西宁站改造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涉及土地2130亩,房屋拆迁面积约132万平方米,其中村、居民约5700户,房屋面积约105.5万平米(铁路内部生活房屋20.5万平米);生产办公用房约26.5万平米(铁路内部生产办公用房16万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省国土规划研究院勘测定界的数据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7〕217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7〕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间统筹协调(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
在地方教育附加、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和教育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住房基金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已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的基础上,持续跟进落实国家部署,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逐步调整转列到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二)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桥梁检测、路灯耗材、道路维修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共同安排资金的项目,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按照政府性基金项目和主管部门分别单独核算资金结转情况,对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宁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06]15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就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试点单位(共12个村1个镇)1、大通县:景阳镇甘树湾村,桥头镇南关村,塔尔镇塔尔湾村;2、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中营村;3、湟源县:日月乡山根村,城郊乡河拉台村;4、城西区:殷家庄村;5、城东区:杨沟湾村;6、城北区:严小村,吧浪村;7、城中区:红光村;8、城南新区:逯家寨村。
同时,市上选定多巴镇为试点镇,并把北山特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海湖新区开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纳入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12月8月)由市、区(县)、乡镇在试点村宜讲建设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内容等,开展群众宣传、动员工作。
(二)制定规划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由各区(县)对试点村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制定切合实际的村镇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宁政办〔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5号),进一步促进西宁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视为涉地资产处置。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宁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中相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29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西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宁政办〔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0日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青海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及市委十四届历次全会部署,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片区联动的原则和共同缔造聚力、治管并举固本的老旧小区改造路径,补齐城市配套设施短板,完善社区管理服务,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需要,力争到“十四五”末,基本完成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和内容(一)改造范围城市或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建筑主体结构完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合法建设使用期内、基础和主体部分没有明显损坏或经加固完善后达到安全要求的)、未来5年内未列入政府征收计划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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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
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9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以及住建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座谈会精神,为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保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
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主导下,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异地安置,方便生活。
棚户区改造坚持异地货币化安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生活、价格合理、环境适宜、质量放心”的原则,鼓励“以购代建”的方式,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四)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由市房产部门牵头,四区、三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分步实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范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