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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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8 .应用余品 当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并有剩余的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交给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单位。
(三)对个别品种的规定
1 .吗啡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使用吗啡(含盐酸吗啡、硫酸吗啡的各种制剂),应由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身体耐受情况决定剂量。
2 .盐酸二氢埃托啡
( 1 )医疗机构:限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用。
( 2 )应用诊疗范围:只能应用于住院患者,门诊患者暂不应用。
( 3 )适应证:应用于创伤、手术后及诊断明确的各种剧烈疼痛的止痛,包括以应用吗啡或哌替啶无效者。不得用于戒毒治疗。
( 4 )应用时间:连续应用不得超过 3d 。
( 5 )其他: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应用。
3 .美沙酮 不得将盐酸美沙酮片及注射液用于戒毒治疗。
2 .镇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临床上,对癌症患者疼痛进行镇痛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疼痛,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睡眠,是对癌症患者镇痛治疗的最底标准。理想的镇痛治疗目的是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休息、活动、工作。绝不能满足于癌症患者疼痛部分缓解,必须追求疼痛完全消除。
3. 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最安全现在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 WHO 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疗的药物。理由是: ① 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 1/10 ~ 1/8 。 ② 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 1/2 ~ 2/3 。 ③ 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 3 ~ 18h 。 ④ 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倍上升。 ⑤ 由于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多采用肌内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本身会导致疼痛。总之,哌替啶不宜用于长期疼痛的患者。临床医药人员必须改变将哌替啶用于癌症疼痛治疗的局面。

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规定(一)对精神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 3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疾病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 2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第一类精神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精神药品,可由医师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发药部门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在发出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对麻醉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对普通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2d 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3d 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7d 用量,控释缓释剂不得超过 15d 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麻醉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全名。

( 2 )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药品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 3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应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

同时,要严格掌握麻醉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 4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及数量。

3 .应用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癌症患者中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 2 )医疗机构应对应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学习和理解原则:深入学习最新版指导原则,掌握其核心内容和要求。
遵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最新版指导原则,确保患者安全。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自身实践,根据反馈和经验不断改进,提高应用效果。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支持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最新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运输规定:需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路线和方式运输,确保药品安全。
特殊情况处理: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和药品质量。
监管措施:国家药监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和调配
处方审核:药剂师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医生的处方一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学习最新版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方法和途径
参加培训课程:参加由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深入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阅读权威教材:选择由权威机构出版的最新版指导原则教材,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重点内容。
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学术会议,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应用经验,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
参考相关资料:查阅最新的临床研究资料、指南和专家共识,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应立即停止使用麻醉药品, 给予吸氧、呼吸支持等措 施。
循环抑制
应立即停止使用麻醉药品, 给予心肺复苏等紧急处理。
过敏反应
应立即停止使用麻醉药品, 给予抗过敏治疗。
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
03

精神药品的适应症
抗焦虑症
用于治疗焦虑症、神经衰弱等精神疾病。
镇静催眠
用于治疗失眠、睡眠障碍等睡眠问题。
抗抑郁症
特殊人群的临床应用指导原
04

儿童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儿童用药需谨慎
由于儿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耐受性和反应与成人有所不同,因此用药需特别谨慎, 严格遵循医嘱。
剂量需根据年龄和体重调整
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应采用适当的剂量计算方法,根 据体重、年龄等因素调整用药剂量,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针对老年患者的病情,应选择疗效确切、不良反 应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避免使用对肝肾功 能有损害的药物。
加强用药监测
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程中,应对老年患 者进行密切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反应,确 保用药安全。
孕妇和哺乳妇女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孕妇用药需谨慎
孕妇在孕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时需特别谨慎,避免对胎儿造成不良 影响。如病情需要,应选择对胎儿影 响小的药物。
精神药品的禁忌症
对该药品过敏的患者禁用。 患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禁用。
患有严重心、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与处理
常见不良反应
如恶心、呕吐、嗜睡、头痛等,一般轻微且短暂,可自行缓解。
不良反应处理
对于严重不良反应,如呼吸抑制、低血压等,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吸氧、升压等。 对于长期使用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监测肝、肾功能和神经系统状况。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引言精神药品是一类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包括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等。

在临床实践中,正确应用精神药品对于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减轻症状、预防疾病复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帮助临床医生正确、有效地使用精神药品。

2.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1 个体化治疗每个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的治疗。

包括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病程、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

2.2 根据病症选择药物不同的精神疾病对药物治疗的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在选择药物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病症进行选择。

例如,对于抑郁症患者,常用的抗抑郁药物包括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SSRI)和三环类抗抑郁药物(TCA),而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常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包括氟哌啶醇和奥氮平等。

2.3 药物剂量调整精神药品的剂量调整是非常重要的。

剂量过高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剂量过低可能无法达到治疗效果。

因此,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剂量调整。

剂量调整需要注意,不应过快或过快地增加剂量,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4 注意不良反应精神药品的应用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失眠等。

在用药期间,医生和患者应该密切关注不良反应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

如果不良反应严重,应该及时调整药物剂量或更换药物。

2.5 考虑药物相互作用精神药品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是常见的。

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考虑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以避免药物之间的不良反应或效果降低。

如果患者同时使用其他药物,应该告知医生,以便医生做出相应的调整。

3. 结论精神药品的正确应用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非常重要。

个体化治疗、根据病症选择药物、药物剂量调整、注意不良反应和考虑药物相互作用是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基本指导原则。

临床医生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病症,灵活应用这些原则,以达到安全、有效地治疗效果。

精神药品应用

精神药品应用
6、双向情感障碍:在躁狂发作期和抑郁发作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使用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作为辅助治疗。但应以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和情感稳定剂作为治疗基础。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必须短期内减量、停用,以免形成药物依赖。
7、神经症中的各种形式的焦虑障碍:常见的焦虑障碍形式有广泛性焦虑、恐惧症、惊恐障碍、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等。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从药物归类时已被归于抗焦虑药物,因此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一度在各种焦虑障碍中作为主要的治疗药物。由于抗焦虑药物的依赖性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且它们治疗焦虑障碍通常不能达到痊愈,因此抗焦虑治疗的首选药物从2000年后发生明显变化。各种抗抑郁药成为治疗各种焦虑障碍的首选药物,归类于抗焦虑药的5-羟色胺部分激动剂丁螺环酮一类被作为抗焦虑治疗的强化药,而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退为短期、小剂量使用的辅助药。各种焦虑障碍仍然可以合并使用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但必须坚持短期小剂量原则,尽量在2-4周内停药。
本药起效快,服后15分钟生效,持续约2~3个小时;消化道易吸收,脂溶性较高,易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组织。本药与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46%~70%。在肝脏代谢,与葡萄糖醛酸结合由肾脏排出,未结合的原形药物仅少量(约5%)经肾脏由尿液排出。成人半衰期为20~28小时。
【适应证】
(1)入睡困难的患者。
(2)抗惊厥(如破伤风等)。
【使用方法】
(1)口服:催眠,50~200 mg,睡前1次顿服;麻醉前用药,200~300 mg,术前1小时服。成人极量1次300 mg。
(2)肌肉注射:催眠,1次100~200 mg;抗惊厥(用于破伤风),1次5.5 mg/kg,需要时可每隔3~4小时重复给药。
【慎用及禁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02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制更为严格,需在专业医疗机构内使用。
02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 虑症、精神分裂症等,需由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的 病情和医疗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指导使用。
特殊情况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重患者的紧 急抢救、癌症患者的姑息治疗等,可 能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预防和监测
介绍如何预防和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成瘾问题,包括加 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加强监管等措施。
培训与教育的考核与评估
01
02
03
考核方式
可以采用笔试、实际操作 等方式进行考核,确保培 训和教育效果达到预期目 标。
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标准,对培训和 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 施。
包括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遵守 医疗道德等。
教育内容与要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危害性
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成瘾性、依赖性和滥用问题,强调其对社 会和个人健康的危害性。
安全使用和管理
介绍如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储存、保管、 发放等方面的要求。
患者教育
向患者和家属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不良 反应等,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特性
具有镇静、镇痛、致幻等作用,可迅速产生身体依赖性 和精神依赖性,长期使用可能导致药物成瘾和身体损害。
精神药品的定义和特性
01
定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用于治 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02
特性
具有镇静、抗焦虑、抗抑郁等作用,长期使用可 能导致药物成瘾和身体损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作者: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07-04-03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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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定点生产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品生产企业接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后,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生产范围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

第五条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4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定点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或新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车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不得委托加工。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委托加工。

具体按照药品委托加工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醉药品或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章生产计划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的生产、需用计划进行审查,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根据医疗需求和供应情况,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

如需调整本年度生产计划和需用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进行审查并汇总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调整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需用计划。

第十一条因生产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除外),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

如需调整本年度需用计划和生产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首次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生产、需用计划。

首次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用于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报送有关资料(附件8),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即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非药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咖啡因除外)用于生产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即可按照第十一条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必须位于库区建筑群之内,不靠外墙,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制保险库门。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以及制剂应当在药品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存放。

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建立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仓库保管人员凭专用单据办理领发手续,详细记录领发料和出入库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入仓库,必须由双方当场签字、检查验收。

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电视监控中心(室),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与防火防盗自动报警设施。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生产区、生产车间、仓库出入口以及仓库内部等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摄像装置,监控生产的主要活动并记录。

仓库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第十八条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出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区域的人员、物品与车辆实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库房与车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交接制度。

制剂车间应当坚持“领料不停产,停产不领料”的原则,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中间体、成品严格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要在车间暂存的,要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专库(柜)。

生产过程中要按需发料,成品及时入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以及生产车间暂存库(柜)要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

必须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许一人单独上岗操作。

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

第二十一条专库、生产车间暂存库(柜)以及留样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取样、留样、退样管理制度。

检验部门要严格履行领取登记手续,按需取样,精确称重计数,做好记录,并由检验部门与被取样部门双方签字。

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样品(留样)以及可回收利用的残渣残液。

退回的样品要称重计数,登记消耗和退回的数量,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反映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的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第二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专用标志。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原料(阿片)应当按照计划销售给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

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只能将麻醉药品原料按照计划销售给麻醉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以及经备案的其他需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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