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阳府〔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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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京发改[2006]664号
![京发改[2006]6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9c6b2fc5da50e2524d7ffe.png)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04-30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45bf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2e.png)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借鉴广州、武汉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效率最高、自由裁量最小、服务措施最优的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合流程、并联审批、容缺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审批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流程。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通过压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环节、规范前置条件、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等措施,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每个阶段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立项阶段由发改或经信部门主办,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阶段由规划部门主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主办,实行各阶段主办部门统一接收申报材料,抄告、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东府〔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雅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考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各区建管站、各专业工程招标办,各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一、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由招标人或由其代理机构到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报建台办理。
项目报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批文;(二)有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三)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合法证明。
二、项目招标申请招标人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到招标办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属于委托区管项目到区招标办;属于市管项目到市招标办)申请招标。
属于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另外提出书面申请。
招标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计划批文的名称和文号;(二)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数额、用途、地点;(三)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和招标项目条件(一)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业绩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2至5项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并报招标办备案。
(二)招标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有政府或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已经完成;3、有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审查手续和相应的图纸资料;4、建设资金按规定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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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
核准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市直有关部门、委内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4]209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材料的报送
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见附件一)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招标方案的内容,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见附件二);
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中应有招标方案,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自行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建设项目,还应报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
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符合以上条件的书面证明或说明材料。
书面材料至少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1、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情形。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全部不进行招标,
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或说明材料: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备案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二、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受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材料时,应将填写的“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此表可在石家庄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领取,也可以复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的核准、备案材料一起交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的材料及《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属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经初审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
革委出具《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见附件三)。
(三)受理时间,工作日内随时受理。
三、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核准
(一)审批项目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核准
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包括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项目可研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其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二)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的核准
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审查项目的申请报告是否包括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内容,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三)备案项目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的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需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材料,出具核准意见。
(四)凡是报送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材料中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未办理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补正。
在补正之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核准招标方案的,应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核准分工
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当报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应当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市核准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附件二: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附件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招标核准程序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22日印发
校对:陈明瑞(共印150份)
附件一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一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条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四条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十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但低于第四条标准的,也可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