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例

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乙方是一家餐饮公司。
双方于2024年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为3年。
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并提供相应税单和水电费凭据作为证明。
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
然而,两年后,乙方开始经营起楼下的小卖部,违反了原本的经营范围。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乙方却置之不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甲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据此,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理由的。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阶段:法院审理认为,乙方经营小卖部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对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2.二审阶段: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理的,乙方经营小卖部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秩序。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此案,乙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审理该案后,裁定驳回乙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判决的有效性。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乙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经营行为不符合原本的经营范围,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基于这一事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做出了相应的判决,保护了甲方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通常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在租赁期限内,对合同条款的履行和约定的经营范围的严格执行非常重要。
甲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甲方(出租方):张三乙方(承租方):李四案件编号:123456789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案件概述: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XX市的商铺,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商铺使用规定、维修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进行了装修改造。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以及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争议焦点:1.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擅自装修改造商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3. 甲方要求的违约金和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是否合理?法院判决:1. 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方需支付自2023年7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违反了租赁合同中关于商铺使用和改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乙方需承担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3. 考虑到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甲方要求的违约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铺恢复原状的费用进行评估,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案件启示:本案例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租金支付、商铺使用、装修改造等方面的规定。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租赁合同应包含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字)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
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
用途为服装。
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
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
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
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
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
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
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三、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

案例一:20XX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原告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某一铺面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自20XX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
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
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原告缴纳保证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在缴第二年房租(2011—20XX)时,曾出现无故拖延现象。
被告在缴纳第三年房租(即2012—20XX)时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但被告始终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一直拒付租金至今。
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温江区某一铺面房腾空返还原告。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原合同每年租金17000元计算)。
经调查取证、认定以与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XX被告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公历20XX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租赁保证金为1000元,被告必须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原告缴纳。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提前1个月”向原告缴纳20XX-2013的房租17000元,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租。
期间被告与原告又协商房租涨价事宜。
20XX5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通知被告解除20XX4月15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XX5月15日前将租赁原告的铺面房腾清并交付原告,并补交4月15日至5月15日房租费1417元。
因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原告的房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原告汇款17000元,附言载明:20XX4月15号至20XX4月15号房租。
租赁纠纷案例

租赁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用于规范和保护双方租赁交易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租赁纠纷可能会发生,而解决这些纠纷需要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租赁纠纷的发生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机构。
案例描述:小明作为房东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小李开办咖啡店,租赁合同签订后生效。
然而,由于一系列的问题,租赁纠纷随之产生。
小明发现小李没有按照协议支付租金,并且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关闭咖啡店。
此外,小明还发现小李在经营咖啡店时违反了清洁环境的规定,给商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小明对这些问题感到很气愤,并要求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产生原因分析:1.未支付租金:小李可能由于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选择不支付租金。
这可能是由于经济问题或未能成功地开展咖啡店运营所导致的。
2.未按时关闭咖啡店:小李可能未按照约定时间关闭咖啡店,这可能是由于经营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3.违反清洁环境规定:小李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忽视清洁环境规定,给商铺造成了一定损害。
解决方法:在租赁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法来解决纠纷: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例如,可以重新商议租金,约定新的经营期限,并达成一致。
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相关法律机构:在租赁纠纷案件中,法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机构:1.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并获得解决纠纷的判决。
2.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便捷、低成本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结论:租赁纠纷的案例提醒了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慎重选择租客,并且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来规范租赁交易。
同时,当租赁纠纷发生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在处理纠纷时,相关的法律机构将起到重要的角色,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家乐福作为一家大型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合同纠纷的起因、解决过程及法律后果。
一、案例概述甲公司与家乐福超市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家乐福超市内的一个商铺,用于经营餐饮业务。
合同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5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家乐福超市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二、合同纠纷起因1.甲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迟延支付现象严重。
2.家乐福超市催收租金:家乐福超市多次向甲公司催收租金,但甲公司始终未能支付。
3.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三、解决过程1.家乐福超市提起诉讼:在家乐福超市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2.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3.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甲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四、法律后果1.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根据法院判决,甲公司需支付欠缴的租金及违约金。
2.甲公司信誉受损: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信誉受损,可能对其今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家乐福超市权益受保护:法院判决体现了家乐福超市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五、启示1.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加强经营管理:商家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确保按时支付租金。
3.合法维权: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营状况,确保合同履行。
综上所述,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双方,甲方为商铺出租方,乙方为商铺租赁方。
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租
赁期间,乙方发现商铺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店铺内部设施和商
品受损。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维修要求,但甲方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
保证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的完好
状态。
对于商铺租赁合同而言,商铺的基本设施和建筑结构应当保
持良好,不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
因此,甲方有义务对商铺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
解决建议:
针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建议乙方首先与甲方协商解决漏水问题,并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漏水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减免租金。
总结: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双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商铺的维修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某市民李某于2020年1月租赁了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逾期一天将按每天租金的2%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房屋没有损坏,租金不再支付,房屋归还给房东。
然而,在租赁期满前的第一年,李某突然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理由是生意经营不佳,租金支付已经成为他的负担。
房东王某表示不同意,要求李某履行合同。
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此案,得出如下判决。
首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明确的租赁合同,合同有效。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和违约金的条款,李某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虽然李某声称生意经营不佳,但这并不能成为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
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就要履行合同。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或者出现了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最后,李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条款,李某应该支付违约金为每天租金的2%乘以未履行合同天数。
假设李某提前解除合同时,还有300天未履行合同,那么李某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为10000元×2%×300天=6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
此案例中,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提前解除合同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等,来判断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应该依法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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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
并于2009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合攀诉称:2006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街株字第00160574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
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151200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25000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39916.67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明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实,而且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3、房屋登记薄,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该房屋已经于2005年办理了他项权证,已经办理抵押,而且已经被各法院反复查封六次;4、株洲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华鑫服饰写字楼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应由业主即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株洲市天元区(2008)天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房屋产权属于两被告,且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且房屋进行了拍卖;6、通告,证明2008年12月26日法院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时被告发给原告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证明合同的解除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造成的。
被告李国兵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拖欠水电费,将商铺改做仓库使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实,租金应扣除已经经营的部分,履约保证金,由于原告违约,依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四、原告要求赔偿预期收益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不予支持。
被告李国兵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李国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曹雯(华鑫服饰写字楼3088号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协议,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将商铺改作他用;3、公证书,证明原告违约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且原告的违约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4、公开信,证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5、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票据,证明原告苏合攀拖欠水电费的事实;6、工程队的抄表记录,证明原告拖欠水电费的数量;7、何晶的租赁合同,证明证人何晶知道事情真相。
被告刘建平辩称:原告是与被告李国兵签订的租赁合同,与被告刘建平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建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国兵对原告苏合攀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
被告刘建平对原告苏合攀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被告李国兵无异议,所以被告刘建平也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刘建平只是提供担保,对于其中的查封只有一次是针对被告刘建平的50%,并且被告刘建平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不予质证。
原告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且对关联性有异议,曹雯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用公正的方式取代证人出庭,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并没有看见该公开信,并不能证明该公开信送给了原告;对证据5有异议,不能因为票据来确定原告拖欠了多少水电费,且与本案无关,如果被告要主张水电费,要么反诉,要么另案起诉;对证据6有异议,只是一张便条,不具有法律效应,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有异议,该租赁合同都是用白纸条粘贴后复印的(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被告没有提供)。
被告刘建平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综合全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目的综合认定;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目的综合认定;对证据5,由于被告提供的是存根联的收款收据,根据商业习惯,不能证实原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对此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7,原告要求提供原件核对,但被告未提供,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3、4、6,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合同中简称甲方)的名义与原告苏合攀(合同中简称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条:租赁场地、用途、期限;1、乙方租赁甲方市场三楼六号商铺,面积90平方米,从事品牌服装经营。
2、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租期十年。
第二条:租金及相关费用交纳时间和方式;1、乙方所租赁的商铺的月租金为35元/平方米,十年租金共计378000元,考虑到乙方交租方式,租金优惠20%,共计需要租金302400元,该实交租金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50%,计151200元,剩余租金151200元,在本合同履行满四年之日一次性缴纳。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10000元履约保证金。
3、乙方需交纳综合管理费300元,(面积50平方米以下交200元/月,面积在50 平方米或50平方米以上交300元/月)。
4、公用水电费或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市场内全体承租按户平均分摊,商铺内水电费按表计收(按楼层表计算,电费1.1元/度,水10元/月)。
5、乙方应在每月28日前缴清当月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提供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乙方负责商铺的装修,并承担装修费用(甲方对市场进行整体装修,费用由租户平均分摊,乙方对店内进行装修时需要按消防要求施工,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负责市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乙方商铺内的维修甲方负责派人,施工,但材料由乙方承担,乙方也可以自行对店内进行维修。
3、乙方进场经营,须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证照,做到合法经营,明码标价。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市场声誉。
5、乙方在商铺内不得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磁炉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燃气用具,不得承接或改变电器线路,否则甲方有权查封和处乙方违约金,最高可处违约金5000元。
6、乙方未经同意擅自装修或装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恢复原状,还可处乙方最高5000元违约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店内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7、十年合同期内租金不变,如遇到市场行情发生,甲方若调整综合管理费,须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8、乙方必须亮证经营,并须与甲方签订有关消防及计生责任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在2006年8月1日之前向乙方提供商铺,逾期15天未提供商铺,应向乙方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全部费用。
2、甲方应保证公共设施和乙方商铺的正常使用,一般问题24小时内修复(配件和技术原因赔偿除外),重大问题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否则,造成乙方停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100元/天。
3、乙方如需转让或转租须提前告知甲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甲方市场规定的时间开门经营,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关门歇业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00元/天的违约金,连续5天不开门营业的商户,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并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商铺存货价值在五万元的,视为假开门歇业论处,既无条件收回商铺,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6、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和租金,每月水电费和管理费逾期交纳的,每天处1%的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不足额交纳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第二期不按时交纳的,按每天1%收滞纳金,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并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苏合攀于2006年7月27日向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交纳门面租金151200元,门面装修费25000元,门面押金10000元后,原告开始经营。
另查明,是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未进行工商登记,产权人是刘建平和李国兵。
2005年10月28日,被告李国兵向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3200000元,并提供该房产作为抵押,现由于李国兵逾期未还款,该房产(含刘建平的)被拍卖处置。
2008年12月26日,株洲市华鑫市场张贴通告,由于华鑫市场一期改造,要求各租赁户清场搬出,原告于当日搬出市场,未再经营。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苏合攀与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原告已向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交纳了各种费用,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商铺并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但由于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于2008年12月26日张贴通告,要求各租赁户迁出,导致原告不能继续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株洲市华鑫商务写字楼未进行工商登记,应由实际产权人李国兵、刘建平承担责任;被告刘建平认为虽然自己是写字楼的产权人,但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不承担责任的辩解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门面租金、押金、装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商铺29个月,原告要求返还全部的租金和装修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应交纳实际使用商铺的租金和公摊装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现原告还有91个月未经营,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仅交纳5年的租金,应按实际交纳租金的期限计算损失,即31个月(60个月-29个月),原告要求按91个月的时间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李国兵认为由于原告拖欠水电费,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提供的水电费的存根联不能证实原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对此项辩解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李国兵认为原告将商铺改作仓库使用,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述主张,对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78120元(151200元-151200元÷60个月×29个月),押金10000元,装修费18958.3元(25000元-25000元÷120个月×29个月),赔偿损失93000元(30天×100元/天×31个月),以上合计2000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