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发票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开具发票代表已经收到钱。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于开具发票的行为是符合中断事由的条件的,一般需要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一、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不能够适用于中断诉讼时效;(一)、对账单的功能和内容不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构成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法学的一般原理,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1.权利主体;2.主张对象;3.主张内容;4.主张的内容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
以下简述之。
1.权利主体就是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
这些自然人和组织应当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2.主张对象是指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对象有以下几种:(1)义务人;(2)义务人的代理人;(3)义务人的保证人;(4)义务人的财产代管人。
(5)其他相关部门。
3.主张内容是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主张对象的不同主张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权利保护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有关进行调解,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解决纠纷。
如果权利人主张的内容不是上述内容,而是其他内容,如要求义务人进行对账、开具发票等,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4.主张的内容需要实际到达义务人。
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的内容,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主张开始说,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的主张内容,都不是重要的,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都可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主张到达说,认为权利人要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必须证明自己主张的催告的意思传达到义务人。
2018年经济法基础练习 第三单元 民事诉讼(含答案解析)

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3】诉讼时效(★★★)(2018年重大调整)4.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例题1·判断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答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有()。
A.权利受到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B.权利人申请仲裁C.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有()。
A.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B.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C.权利人提起诉讼D.不可抗力【答案】ABD【解析】选项C: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例题4·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有()。
A.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B.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C.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D.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答案】ABCD第四单元行政复议【考点1】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哪些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哪些按照《民法总则》中的最新规定来看,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主要有四种情形。
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一、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哪些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很多,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断;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是什么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页眉可删)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是什么导读: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3)反复中断。
“ 民通意见 ” 第173条第1款规定: “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2)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而中止只能发生在最后6个月。
(3)法律后果不同。
中断是 “ 重新计算 ” ;而中止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5)专利侵权、专利使用费诉讼。
《专利法》第62条规定: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2)3年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
(3)4年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
” 。
一年诉讼时效的情形可归纳为:商品存租卖于河。 “ 商 ” 指人身伤害; “ 品 ” ,指产品; “ 存 ” ,是指寄存,寄存又称为保管;
“ 卖 ” 是指拍卖; “ 于 ” 是虚词; “ 河 ” 是指内河、沿海运输。七个字,代表了六个短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上请求权、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及特征
(一)概念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 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制度。 (二)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即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涉外货物买卖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 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诉讼时效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诉讼时效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以下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B.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C.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D.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诉讼时效正确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但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关系,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ABD都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 )。
A.消灭起诉权B.消灭胜诉权C.消灭实体权利D.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但并不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ACD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诉讼时效3.下述民事权利中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是( )。
A.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B.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C.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D.甲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正确答案:A解析: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些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它针对的主要是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一经行使,即可使现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包括追认权、拒绝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在本题中,B的权利性质是请求权,C的权利性质是支配权,D的权利性质也是支配权,只有A是形成权,因此,BCD都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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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0】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P36)1.提起诉讼(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46)1.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008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2】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016年案例分析题)(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09年单选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4)(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1】“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
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2017年新增)【解释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2】不动产登记制度(P47)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2015年单选题)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2014年多选题)(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2】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7年新增)【解释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2017年新增)【考点3】动产的物权变动(P45)1.动产的买卖(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2】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新增)2.特殊的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动产的抵押和质押(1)质权:交付生效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抵押权:登记对抗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考点4】动产的一物二卖(P100)1.多重买卖合同合同效力(P45)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2年案例分析题)2.普通动产的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动产的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5】一房二卖(P103)1.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6】无权处分(P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