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一种法律现象,近年来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上、道德上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与真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履行特定职责的犯罪)相比,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因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导致犯罪结果,而是在某种情境下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负有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
这种义务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源于公共道德的约束。
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救助者对受伤者的救助义务等。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未能履行。
这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特征之一。
如若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则不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未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因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因救助者未及时救助导致受伤者死亡。
四、法律责任及司法实践应用(一)法律责任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其行为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二)司法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及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同时,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危害结果等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明确了其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4)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5)(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5)(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9)(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 (12)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一)罪刑法定原则 (14)(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 (16)(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18)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25)(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27)(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36)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44)(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44)(二)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 (47)(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51)(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52)结语 (56)引言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
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研究不作为犯罪一般是从其概念开始,由概念总结出特征,根据特征划分总类,然后再大致回溯一下其发展过程,从而完整有序的把握不作为犯罪的轮廓。
长期以来,中外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材料可谓汗牛充栋,学说各异,每一篇关于不作为犯的论文都有作者对不作为犯所做的理解,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关于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对不作为的含义和性质定性,各国和各种学说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本文作者在分析不同学说存在缺陷的基础上,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危害行为;对不作为的性质从表现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行为人的主体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于不作为的义务根据,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本文还对各国不作为的理论分类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作者赞同将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一、引言在人的社会生活中,由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是危害行为。
一般来说,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
其中,与作为相对而言,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不作为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对此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刑法上不作为的基本理解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如何,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或来源有哪些?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见解。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来源说。
认为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有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2)四来源说。
认为应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有的则以“合同签订的义务”取代上述观点中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3)五来源说。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摘要:不作为犯罪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随着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理论界已经对不作为犯罪做了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见危不救;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未实施的行为,因而构成犯罪。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因为虽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普遍的。
在此,笔者仅从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一)先行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依照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所以此时先行行为不能为故意犯罪。
假设甲故意重伤乙,明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由于甲是追求乙重伤的结果的,所以法律如果期待甲对乙进行及时抢救,则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过高要求,这种期待并不具有可能性。
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完全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不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可成立另一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未予防止,从而致使严重结果发生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且与先前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即此时先行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禁渔区用爆炸或者强电流捕捞水产品,对此时正在游泳的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可以救助但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重伤,就应该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此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界定、法律性质、责任认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通过对不作为参与的理论基础、案例分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共同犯罪是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多个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除了作为的共同犯罪外,还存在一种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形式。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但未履行,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认定和处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围绕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作为参与的理论基础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即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未履行该义务,从而与他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种法律义务可能源于法律规定的职责、职务要求、先前行为等。
当行为人未履行这种义务时,便构成了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三、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及法律性质不作为参与的界定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法律义务;二是行为人未履行该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性质上,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与作为的共同犯罪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即所有参与者都要对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不作为参与的案例分析本部分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不作为参与的认定过程、责任划分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不作为参与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五、不作为参与的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是不作为参与的核心问题。
在认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法律义务来源、未履行义务的主观心态、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区分共同正犯和不作为帮助犯的责任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建议针对不作为参与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不作为犯罪的认识;二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作为参与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三是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不作为参与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能力;四是要确保司法独立,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多个犯罪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作为的积极参与者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形式——不作为的参与者。
不作为参与者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其行为或疏忽对于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法律界定、特点、影响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二、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的法律界定在刑法中,不作为参与是指犯罪者未采取积极的行动来阻止或防止犯罪的发生。
这并不意味着不作为的参与者是完全无辜的,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行为,我们需要明确其法律界限,即不作为行为必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事实基础上具有客观危害性。
三、不作为参与的特点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以下特点:1. 隐蔽性:不作为参与者往往以一种看似无害的方式存在,难以被察觉。
2. 依赖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往往依赖于其他犯罪者的行为或疏忽。
3. 间接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间接的作用。
4. 主观性:不作为参与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或态度,例如轻信或放任等。
四、不作为参与的影响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不作为的行为往往助长了犯罪的发生,增加了社会的安全隐患。
其次,不作为的参与者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逃避法律责任,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最后,不作为的参与者对于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五、法律责任与处理方式针对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行为,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加大对不作为参与者的惩罚力度,以达到预防和震慑的作用。
最后,需要完善司法制度,加强证据收集和案件审查工作,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研究结论及展望本文通过对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问题的研究,明确了其法律界定、特点、影响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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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4)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5)(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5)(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9)(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 (12)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一)罪刑法定原则 (14)(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 (16)(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18)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25)(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27)(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36)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44)(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44)(二)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 (47)(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51)(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52)结语 (56)引言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
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研究不作为犯罪一般是从其概念开始,由概念总结出特征,根据特征划分总类,然后再大致回溯一下其发展过程,从而完整有序的把握不作为犯罪的轮廓。
长期以来,中外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材料可谓汗牛充栋,学说各异,每一篇关于不作为犯的论文都有作者对不作为犯所做的理解,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通常是通过与作为犯罪的概念相互区别来界定的。
关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在国外刑法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通常有以下主1:第一种是以犯罪时实际的实行形态来定义。
即主体以作为形态实施的犯罪,是作为犯;以不作为形态所实施的犯罪,是不作为犯。
这是从严格的形式逻辑来给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下的定义,也是德国的通说2。
这种定义方式在日本和亦有支持者,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以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作为犯,以不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不作为犯3。
学者高仰止认为:“本于意思而为身体积极之动作之犯罪,称为作为犯。
……本于意思而消极的不为身体积极的动作之犯罪,称为不作为犯。
”41【日】日高义博著,王树平译:《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85页2熊选国著:《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载《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3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4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81页。
第二种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定义。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这种定义是日本的通说,认为“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为……’这一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作为犯;而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不为……’这一不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不作为犯。
”5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科学。
其优点是标准明确、清晰。
有异议者认为,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本身是有争议的概念,因个人理解而不同,因此以这样有争议的概念来给另一概念下定义,是否能正确的揭示该被定义项的容,实无定论。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以一定的作为义务为标准,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是客观明确的,正如A与非A之间的关系,二者非此即彼,不存在重合的可能。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违反禁止规的是作为,违反命令规的是不作为。
只要坚持这一评价标准,作为和不作为是相对确定的,而不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
至于第二种定义,一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只适用于真正的不作为犯,而对于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为刑法并未明确真正不作为犯之外的犯罪的实施形式,并且这种定义认为在作为犯的刑法法规中只存在禁止规而不存在命令规,没有看到刑法规的复合性,也是不妥当的。
德、日等国外学者给不作为犯罪下定义注重形式,我国的刑法学者则侧重于从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入手。
但是对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具体表述又有所不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观点:①“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5【日】日高义博著,王树平译:《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6②“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
”7③“不作为,是指消极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
”8④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的不履行的行为。
”9⑤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
”10⑥“不作为犯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
”11我国学者对不作为犯所下的定义,表述不尽一致,但是都认为不作为犯罪是不履行一定义务的犯罪。
笔者认同这种分类方式,并且认为实质的分类与形式的分类应当是统一的,即实质的分类从根本上揭示不作为犯罪的涵,形式的分类则从外在表现上划分不作为犯罪的类型特征。
通过对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全面分析可以看出,“当为而不为”乃不作为犯罪的主要特征。
具体表述如下:第一,不作为犯罪危害社会,具有违法性。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不作为犯罪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各国刑法都把不作为形式的严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
同时不作为犯罪违反了法律命令性规,具有违法性。
第二,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首先,这里讲的法律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应为的义务。
其次,义务来6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7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8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9杨春洗主编:《刑法法学大词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10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页。
11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源于法律上的义务。
只有法律上的义务才具有国家强制性,违者才会引起法律后果,其他意义上的义务,比如契约上的义务等,不具有这个特征。
再次,该义务是与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的,违反该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就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这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和其他义务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第三,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
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但是实际上并未履行,但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形下为不能履行:(1)无作为能力。
如被捆绑、被麻醉或昏迷、抽搐等。
(2)生理上存在缺陷。
如病瘫、极度虚弱、残疾等;(3)空间上限制。
如母亲与异地处在危险中的婴儿;消防队员因交通阻塞未能到达失火地点等;(4)能力、经验、工具等欠缺。
如面对落水者却不会游泳;面对垂危病人却不会医术等。
12第四,不作为犯罪要求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
虽然危害结果不是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但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不作为犯罪的表现特征。
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
第五,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些不作为犯罪,只要行为人不依法履行其作为义务就已经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行为犯),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没有必要查明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结果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中,查明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却具有重要意义。
12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第2版,第305页。
(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不作为犯罪进行分类,在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犯罪形态出发,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13。
2.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不作为犯罪分为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的犯罪14。
3.从量刑的角度,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积极的不作为犯罪与消极的不作为犯罪15。
4.根据行为人不作为程度,将不作为分为完全的不作为犯罪与怠慢的不作为犯罪16。
第二种分类方法实质上是对危害行为的分类。
第三种分类从量刑角度来划分,在客观上确实能揭示行为的危害轻重,对量刑情节有所作用,但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中既有积极方式,比如驱赶出门;也有消极方式,比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
因此这种分类也无益于定罪量刑。
第四种分类方法对于何谓完全、怠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赞同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由如下:首先,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不作为犯罪中客观存在的两种形式在本质上的差异,有利于定罪量刑。
对纯正不作为犯罪而言,行为人只要单纯的违反刑法规定即可构成该类犯罪。
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直接违反刑法13高铭暄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14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页。
15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16李学同著:《论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载于《刑事法学》1998年第8期,第20页。
的规定,而是由于该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严重,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而构成犯罪。
其次,这种分类方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故此,需要通过刑法理论加以确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最后,这种分类方法已获得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的普遍认同,从而避免互相之间不必要的争议。
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