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
企业报税如何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报税如何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报税是每个企业必须要面对的重要环节。
这其中涉及到各种税种,其中之一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地方税种,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报税时需要准确了解自己是否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并进行相应的申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企业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需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计税依据的确定:一是销售额,二是销售额从价额。
销售额是指企业实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从价额是指商品、劳务对外销售或者进口的实际销售价格。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和纳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根据销售额或者销售额从价额确定的比例。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税率也有所不同。
企业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需要确认自己所适用的税率,并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缴纳税款。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流程企业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 收集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等相关资料;2. 根据销售额或者销售额从价额确定计税依据;3. 根据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4. 填写并提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5.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注意事项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要准备和保存好相关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各项减免政策的适用情况;3. 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时,要认真核对信息的准确性;4. 遵守税务部门的纳税期限,按时缴纳税款;5.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或寻求专业税务机构的协助。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风险和合规管理在进行企业报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我国的一项地方税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进行征收的税收。
城建税属于地方税,由各个地方政府依法征收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相关规定,城建税的税率是根据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的。
目前,我国的城建税税率是根据房产的规模、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城建税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住宅房产的税率,另一种是针对非住宅房产的税率。
对于住宅房产,按照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一般不超过房产总值的0.5%。
具体的税率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制定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发达的一线城市,城建税的税率可能会更高一些,而在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税率可能会较低。
对于非住宅房产,城建税税率一般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非住宅房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且其商业、办公用途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鼓励非住宅房产的建设和使用,一般会采取较高的税率来征收城建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城建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城建税的税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而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能会增加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此外,城建税的纳税人一般是房产所有者。
对于租赁房产的住户来说,并不需要直接缴纳城建税。
但是一般来说,房屋的租金中会包括相关税费的成本,作为房东的产权人会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租金中,因此实际上租户也间接地承担了城建税的一部分。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的一项地方税收,税率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确定。
住宅房产的城建税税率一般不超过房产总值的0.5%,非住宅房产的税率一般较高。
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纳税人一般为房产所有者,而租户间接承担了城建税的一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 “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 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依法缴纳 城建税。
概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属于特定目的税
(一)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取决于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两 税”税额多少,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建税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合计× 适用税率
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 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
备注
税法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在增值税、消费税数额基础上附加征收的,所以,原则上城建税不单独减 免,其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 缴纳的“两税”税额 计征,即随“两税” 的减免而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 行“两税”退库的, 的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不征收城建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四)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填报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
1
2
增值税
消费税
合计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 以下各栏
税率 3
应纳税额 4=2×3
税款所属时期
应补(退)
5
第十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一、城建税概述
城建税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 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 作用
是一种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 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 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四、城建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销售货物或 提供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
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地点相同
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 税期限规定一致
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筹集地方基础教育经费而设置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征收率计
二、城建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城建税 纳税人
城建税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 值税和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包括企业、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பைடு நூலகம்个人
城建税 征税对象
城建税本质上是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为依据,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算。 由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予
减免,但对于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应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缴纳期限与缴纳地点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致
8
“出口不退, 进口不缴”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一、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那么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么样的呢?一、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城建税的税率法律常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城建税税率都是多少法律常识: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第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依据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第二章: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2.1 计税依据2.2 计税方法的确定2.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2.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方式第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3.1 免税项目3.2 减免税项目3.3 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3.4 优惠政策申请和办理流程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4.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提4.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支付4.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还4.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分录第五章:教育费附加概述5.1 教育费附加的定义5.2 教育费附加的立法依据5.3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5.4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实例6.1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计税实例6.2 进口货物的计税实例6.3 出口货物的计税实例6.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计税实例第七章: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实例7.1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计税实例7.2 进口货物的计税实例7.3 出口货物的计税实例7.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计税实例第八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8.1 申报期限与程序8.2 申报材料的准备8.3 缴纳税款的途径与时间8.4 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与缴纳特殊规定第九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与违规处理9.1 税务检查的形式与程序9.2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9.3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9.4 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方法第十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信息化管理10.1 税务信息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10.2 税务信息化的实施与应用10.3 电子税务局的使用与操作10.4 信息安全与保密措施的落实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筹划11.1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与方法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税收筹划的策略11.3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实例11.4 税收筹划的风险与管理第十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12.1 合规性管理的重要性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要求12.3 合规性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2.4 合规性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国际税收处理13.1 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3.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在国际贸易中的处理13.3 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合规性管理13.4 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十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未来发展趋势14.1 税制改革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14.2 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14.3 绿色税收与可持续发展14.4 未来税收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第十五章:综合案例分析与实战演练1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综合案例分析15.2 税收筹划与合规性管理的实战演练15.3 国际税收处理的真实案例分析15.4 未来税收发展趋势的应对策略与实战演练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教案涵盖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概念、计税依据、优惠政策、会计处理、计算实例、申报与缴纳、税务检查与违规处理、信息化管理、税收筹划、合规性管理、国际税收处理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
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0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总结词:计算错误
详细描述:某企业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时,未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导致少缴税款。
案例二:某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总结词
不符合减免条件
详细描述
某企业虽然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导致未 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 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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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管理
征收方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 收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核定征收则是根据纳税人的 营业收入、所得额等指标,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纳税 人所在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税率为7%;不在上述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比例。根据纳税人所 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三个档次: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 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促进环保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环保 因素相结合,对环保行为 给予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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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是谁?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要同时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5%(县城镇)和1%,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这两个附加税是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交的附加税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的规定,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与这三个税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是谁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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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建税的纳税人是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注: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城建税应纳税额=计税基数×征收率计税基数为纳税人所缴纳的三税合计数!市区:7%税率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特殊条款及税收优惠:1、纳税人违反三税的规定而受到查补三税和处罚时,应对其未缴纳的城建税进行补交和罚款,但不需对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进行计征城建税!2、三税在免征、减征时城建税同时免征、减征!关于出口产品所涉及的城建税问题的规定:1、出口产品退还所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2、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对其征收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3、当期抵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一般对其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返!(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其他规定与城建税一致)二、资源税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境内从事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时不征收资源税)需要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有: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伴随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增收资源税)3、煤炭(只包括原煤)4、其他非金属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资源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征收额(资源税采用固定税额)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其他注意点:1、原煤课税数量=加工煤实际销售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实际销售或自用数量/选矿比3、销售的固体盐所缴纳的资源税可以用液体盐所缴纳的资源税抵扣4、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省的,则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5、代扣代缴人向收购地主管机关纳税(4、5两条体现了属地原则)优惠政策:1、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的40%征收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70%征收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企)(注意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收入3、产权发生转移)(存量房地产买卖是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③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是由增值率来决定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规定:一、房地产企业可扣除项目金额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其特殊规定:1、开发费用=支付的商业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5%(当企业能够按规定准确计算企业所支付的商业利息时)2、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10%(当企业不能够按规定准确计算企业所支付的商业利息时)注:5%和10% 的比例是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Ⅰ、营业税Ⅱ、城建税Ⅲ、教育费附加(两税一费)而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相关税费为三税一费(多一个印花税)二、房地产企业有加计扣除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殖率低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包括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原有住宅的优惠条件:①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②居住满3年,未满3年的,减半征收③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财税(2006)21新增的相关内容:1、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联营而转让的房地产不适用免税规定2、旧房转让准予扣除的规定:每年可以加计5%的扣除金额。
四、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企业和个人。
(外资企业和个人除外)一般情况下,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只有用于营业或出租的个人房产才按规定交纳房产税!企业交纳的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房产税计征方式有两种:1、从价计征:对房产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其10%--30% !2、从租计征:对房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计征房产税一、从价计征(税率为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二、从租计征(税率为12%,但个人适用4%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租金收入×12%(4%)特殊注意事项:1、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属于房屋,一并征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在销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其在销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房产需要征房产税。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含农村的房屋!4、以房产联营投资、共同承担风险的,对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相当于出租房产,对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5、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其附属营业单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6、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则从生产经营当月起交纳房产税,其他情况则从发生应税行为次月起交纳房产税!7、向居民直接供热并收取费用的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不向居民直接供热的企业除外!五、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印花税应计征有两种方式:一、采用比例税率二、采用固定税额1、印花税固定税额为每本应纳税帐簿或证照帖5元印花税票2、采用比例税率则: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税率表如下:特殊注意事项:1、购货合同的计税金额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合同,则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数。
2、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则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得扣除任何费用!4、运输合同中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仅为运输费,不得扣除任何装卸费、保险费)托运人的计税依据为全程运费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的运费为依据计税5、国际货运:进口货物:外国承运企业运输货物进口免税托运人按规定缴税国际货运运费在国外办理的,在凭证转回我国后交纳印花税6、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按租金总额和借款额比照借款合同计税7、财产等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所交纳的保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8、“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簿次年不再增加的则不需交纳印花税9、合同签订时,如果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转金额时补税10、应税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有任何扣除!印花税征收的相关优惠: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7、农牧业保险合同;8、特殊货运合同。
适用于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合同!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契税契税的征税对象为我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行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契税的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即使土地出让金减免了,契税也不得减免)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3、房屋的买卖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这几种经济行为视同房屋的买卖: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4、房屋的赠予5、房屋的交换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税率为3%---5%(具体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法定继承的房产等不需征税)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Ⅰ: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Ⅱ: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增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相关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