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论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咱们日常生活中,城市建设的样子大概大家都有目共睹,什么高楼大厦啊,宽敞的街道啊,绿化带一条条的整齐划一。
但说到城市建设的背后有个不得不提的东西——城市维护建设税,大家可能就不太清楚了。
说白了,这个税就是为了支持城市的持续建设和维护,国家规定了得交。
按理说,这事儿看似简单,缴税就是了,谁不交都得面临罚款。
但咱们细想一下,现实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管理问题倒是一个“摸不着头脑”的难题。
这个税的征收、管理,大家能明白的地方有,搞不懂的地方也多。
大家都知道,这种税大多数都得按照你所在城市的规定来。
按道理,税率和计算方式应该一目了然,毕竟事关市民的钱袋子。
但没想到,很多地方的管理其实并不那么清晰。
比如说,有的地方可能计算方式不透明,感觉交了税,自己都不太清楚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
每年一到交税的季节,大家就开始挠头,走进税务局,迎接的就是一堆五花八门的计算公式,怎么看都觉得莫名其妙。
你问税务人员,他们可能会给你解释一通,但你就是听不懂,最后只能点点头,心里一阵儿懵。
再说这税的管理,得不定期检查。
说白了,就是看你交了税没。
有人觉得,管理税款没啥大问题,交了就是了。
其实也未必如此简单,有些地方的管理人员工作没那么到位,导致不少公司或个人钻空子,交税不及时,甚至根本没交。
问题就是,很多人对于这个税的理解程度有限,觉得“就交个小税,没那么复杂吧”,结果导致了很多漏税现象发生。
而一旦漏税,麻烦可就大了,罚款、追缴,来得快得很。
有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来就是资金紧张,生活压力大,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他们来说无疑是又一项负担。
你让他们交税,可能心里就有些不情愿,觉得生活已经够艰难了,怎么还要为这些建设项目买单?其实这就是社会的一种矛盾所在了。
你说要维护城市建设,可是有些人交税压力太大,也难免有些不满。
很多时候,虽然税务局采取了很多措施来确保征税的公平性,但面对那些经济条件不太好的群体,真的很难找到平衡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一、引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国家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水平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这项税收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计税依据的角度来探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问题。
二、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房产面积房产面积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计税依据之一。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内部的使用面积,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种用途的面积。
房产面积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税率的高低也与房产面积有关。
例如,某市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10元,某个商业用房的面积为1000平方米,则该商业用房每年需要缴纳10000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土地面积除了房产面积,土地面积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之一。
土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各种用途的土地面积。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为:土地面积=建筑用地面积+非建筑用地面积。
例如,某市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5元,某个商业用地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则该商业用地每年需要缴纳10000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 车辆数量车辆数量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之一。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数量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种类型的车辆。
不同类型的车辆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不同,一般来说机动车的税率较高。
例如,某市规定机动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每辆每年300元,某个单位拥有20辆机动车,则该单位每年需要缴纳6000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结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房产面积、土地面积和车辆数量三个方面。
在实际征收中,税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对纳税人的房产面积、土地面积和车辆数量进行认真核实,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同时,纳税人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完善

个人 征 收的 一种税 。 ”从环 境税 费 的角度 ,城 市维 护 建设税 则 被定 增加 城市 治理 资金 的有效 途径 之一 。 另外 ,由于城 市基 础设施 作 为 义 为 “ 为了扩 大 和 稳定 城 市维 护 建 设资 金 的 来源 , 强城 市 的维 公 共物 品 ,按 照理 性的经 济人 假 设 ,人从 本质 上讲 都是 自私 的 ,很 是 加 护 建设 ( 包括 环境 治理 ) , 值税 、消费税 和 营业 税实 缴税 额 为计税 少会 有 人愿 意 为了享 有公 共物 品而付 出代 价 ,尤其 是对 那 些 以盈 利 以增 依 据 而征 收 的一 种 地 方税 , 我 国 现 行税 制 中 同环 境保 护 和 生 态补 为 目的 的企 业 ( ) 是 主 来说 更是 如 此 。只有 依靠 政府 按 照 “ 受益者 负
热 点 分 祈
论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完 善
_ 叶莉娜 姜素红 中南林 业科技 大学 政法学 院
【 基金 项 目】 中南 林 业科技 大学研 究 生创 新基 金项 目:我 国资 源税 费法 律 制度研 究 ( 0 8 X1 2 0 S 7)
[ 摘 要 ]通 过对城 建税 及 其在 我 国税 收 体 系中的 地位和 作 用的 的介 绍 ,在肯 定 其历 史贡献 的前 提 下 ,分析 了现 行城 建税 的缺 陷 ,并
护 筹措 资金 ;随 着工 业化进 程 ,环 境污 染和环 境破 坏 的加剧 ,它也 被 作 为地方 政府 治理 环境 问题 的宏 观政 策手 段而 被重 新定位 。它 的
性质主 要表现 在 : ( 附加税 、间接税 1】
2城 建税 的作 用 .
城 建 税 的 开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缓 解 了城 市 市 政 公 用设 施 的 资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措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措施
1.建立健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征管制度,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义务,规范纳税行为;
2.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意识,争取更高的纳税率;
3.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严格审查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发现并惩罚违规行为;
4.优化税收征收流程,提高征收效率,减少征收成本,降低纳税人负担;
5.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6.强化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核算中的注意事项
关注纳税期限
遵循减免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确保及 时申报和缴纳税款。
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纳税人可 以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政策, 纳税人应了解并遵循相关政策规定。
注意税率变化
根据政策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 率可能会发生变化,纳税人需随时关 注税率调整情况。
征税范围
• 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所在地在城 市、县城、建制镇以及不在此类地区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
0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 据
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的多少,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案例分析
该企业在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充分考虑了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 筹划需求,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
案例结论
该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实 例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值得其他 企业借鉴。
案例三
案例概述
某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确保了税收的及时 、足额入库。
VS
减免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政策性原因 等,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市 维护建设税,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审批。
07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某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实例
案例概述
某市在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时,根据不同纳税人类型和应纳税所得 额,采取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案例分析
06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 理
征收方式与程序
城建税现状分析及建议措施

城建税现状分析及建议措施张曦月 贵州财经大学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职能作用日渐削弱,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规定显得越发滞后,需要做出及时的改变。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建议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8-0142-0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和维护在不同时期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建税已不能再适应新时期的种种新要求了,目前已经暴露出了众多矛盾和问题,改革和完善城建税已势在必行。
笔者针对现存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几个建议。
一、现状问题1.税种名称不确切城建税名为独立税种,按规定以附征形式且以三税作为计税基础,实质成为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虽然有制定与其相关的法规条例,但税种要素区分模糊、不规范。
现行的城建税,是在城市范围内征收,但是也同时在县城、乡镇、农村范围内征收。
城建税带来的收入将作为市、县、乡镇三级的财政收入,被用于县城、乡镇的建设和维护。
名称与实际用途不符,这样的税名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且由于近些年的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以往地税主管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消失,原有的条例规定很明显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城建税税收管理的需求了。
2.受益与负担不相应主要是体现在,那些享受国家免征或减征三税的人,他们不仅享受了这些优惠,还同时因此得到了少纳城建税的理由,但他们却同样享有着共同的城建设施,也就是说缴纳了少量的税款却用着用城建税带来的收入修建的市政设施,很明显对于别的没有享用优惠的纳税人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与税收的受益与负担相应的原则有冲突。
况且免征与减征并不意味着就不用承担缴纳城建税的义务,反而更应该去积极的履行这个义务。
3.计税依据不合理城建税的纳税体制会导致出现以下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税上征税,会使纳税人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导致抵触的情绪,而且有苛捐杂税之嫌。
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中图 分 类 号 : F 8 1 2 . 4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1 4 — 0 1 5 8 — 0 2
2 0 1 3 年第 l 4期 总第 1 9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 I C RESEARCH GUI DE
No. 1 4. 2 0l 3
S e ia f l No. 1 96
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赵 婷 婷
( 南京财经大学 , 南京 2 1 0 0 4 6 )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简称
“ 三税 ” )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i税” 税 额 的一 定 比例征 收 , 专 门用 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的 一种 税 收 。城 建 税 具 有 以 下特 点 : 一是具有附加性质 , 它 以纳 税 人 实 际缴 纳 的 “ 三 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 , 附加 于 “ = 三 税” 税额上 , 本 身 并 没 有特 定
地 方税 收的 比例较小 , 由统计数据计算 , 近 3年城建税 占地 方 税收收入 的比例平均 为 6 . 4 %( 根据 2 0 1 0 -2 0 1 2年《 中国 税 务年鉴》 数据计算 ) , 说维护还可 以, 但是建设谈不上。 2 . 城 建 税 条 例 中的计 税 依 据 应 有 所 改 变 《 条例 》 第 条 规定 , 城建 税没 有独立 的征税 对象 或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doc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多选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城建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税率分三档:7%,5%,1%。
4.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原则(了解)
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不足
2.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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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初探
陈海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
十几年来,它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以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建税,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城建税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弊端
1、税种名称不确切。
这种税名为独立税种,但它是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采用附征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虽有条例,但税种要素模糊,似税非税,从税种设置上说,具有不规范性。
而且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而且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
同时按财政体制规定,其收入作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收入,也用于县城、乡镇的建设和维护。
因此,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名称不确切。
2、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
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
建税。
而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
同时,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改革,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
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
3、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
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4、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
城建税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入。
第一,由于“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
尤其是在不均衡的情况下,这一点表现更为突出。
因而“三税”以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影响。
第二,
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亦大,正因如此,城建税收入增长低于“三税”增长速度,增长缓慢。
第三,从长远来看,在双主体结构中,流转税的收入比重与所得税收入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
另外,城建税收入规模太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和建设的资金需要,致使各地不得不另行征收名目的城市建设资金,这样不仅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收城建资金的复杂情况,而且干扰了税收的正常秩序。
5、征管难度大。
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依“三税”计征的城建税,其征管水平受到增值税,消费税征管水平的制约。
第一,作为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建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即城建税税源,在计算机尚未联网,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势必加大了地税征管难度,增加税收成本。
第二,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享受城建税减免。
而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
第三,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将造成城建税征管上的不规范性和税款的流失。
二、城建税改革的简易设想
城建税的诸多弊端,主要是因为城建税的附征引起的。
在现行政策下,很难改进和完善。
因此,城建税做为目的税,应从流转税中分离出来,彻底改变受流转税制约的附加性质,改革成为一地方税体系中一个名符其实、收入稳定的独立的主体税种。
这对城乡建设资金的筹集、市政设施的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改革的关键是使之成为主要内容为“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税依据,实行减费提率,下放管理权限”的独立税种。
具体设想为:
1、修改税名。
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
这样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款的用途,而且也符合我国大力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
2、拓宽纳税人的范围。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是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样就比原条例确定的纳税人范围扩大了,包括所有享用城乡公用设施而又有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普遍征收,更能体现受益负担相一致及公平税负的原则,特别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利于税种的规范及内外税制的统一。
3、重新明确计税依据。
根据受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建议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总量,即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税
依据。
这样既能避免因物价涨落而带来的直接的负面影响,使改革后的城建税收入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稳步增长,也符合城建税受益程度与纳税义务相应的设计原则,有利于公平税负,同国际税收惯例接轨,且计算简便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
计税依据修改后,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城建职能相适应,把城建税的立法原则落到实处。
4、重新确定税率。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存在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城乡维护建设的资金需求不一等实际情况,在税率的确定及其他管理权限方面应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使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上制宜,合理确定。
国家可采用幅度税率的形式,规定最低限数,进行宏观控制,既防止地区间税负过份悬殊又便于各地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和税率。
建议改革后的城建税实行0.3%-0.5%的幅度税率。
同时城建税的改革要与“费改税”相结合,合并部分费税,提高城建税的征收比例,合理调节税费比重,改善税收调节和引导社会产品合理分配的作用。
5、明确减免税政策。
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单独规定减税、免税等内容,改革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对减免税作较具体的规定。
因城乡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其收入归地方所有,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企业实际困难。
考虑到我国农牧
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具体困难,对农业、牧业经营收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收入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对特殊情况的减免税,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改革现行城建税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主体税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改革及顺利施行还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外部条件。
一是须彻底实行分税制,明确城乡维护建设为地方政府职责,这样,做为一种目的税,城建税即名符其实地成为地方独立税种。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城建税的征收规模和适用税率等。
二是需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才能实事求是地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确定适用税率,合理筹集城乡建设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