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赣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赣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赣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学术评定、学术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以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为工作准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论证学校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和科研主攻方向。

第四条评审院级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审核并推荐上级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

第五条评估重点学科、品牌专业,审议重点学科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审议重点学科建设基金的申请,并提出基金分配的建议。

第六条审议院内科学研究机构(所、室)的设立或撤并;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第七条审议学校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对外学术交流与科研项目。

第八条评审学校高级外聘专家(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的学术业绩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审核向社会学术团体推荐的理事、委员等。

第九条评审享受政府津贴及其他特殊津贴人员的学术业绩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评审院级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成果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学术业绩资格;审核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社会学术团体推荐的各类科研成果报

奖项目。

第十一条评审学校选派出国高级访问学者的学术业绩资格的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异议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仲裁。

第三章、机构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15~19名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富有创新意识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校各部门推荐,由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为3年,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均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专业门类设立相应学科组。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产业处,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会议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商定,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临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评审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对所审议事项作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时到会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人数的2/3,所获票数超过参投委员人数的2/3

方能通过。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科研产业处的科研专项经费中开支,由学校列入经费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原《赣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赣医办发[2003]1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六条超出本章程规定的未尽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院务会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在学校科研产业处。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2006年10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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