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编号:TJMSA-CB-CX-009版本号:1.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修改记录页序号文件名称影响页号版号修改次数生效日期备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目的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规范安检行为、统一船舶安全检查做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辖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3.定义3.1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2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3.3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3.4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3.5跟踪检查是指未经船方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未经关闭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3.6指定负责人指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根据船舶安全检查情况提出的滞留船舶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
指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安检员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船舶安全检查2年。
3.7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4.职责分工4.1分管局领导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统筹规划工作。
4.2船舶监督处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的监督指导工作。
4.3海事管理机构包括局属各相关单位和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其中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辖区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负责天津辖区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和开航前检查工作。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课件

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的主要内容
船舶检验规定
规定了船舶建造、改建、修理过程中的检验要求,包括图纸审查 、材料检验、焊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船旗国检查规定
规定了船旗国政府对船舶进行的法定检查要求,包括船舶证书、船 员配备、航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对违反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 罚和刑事责任。
检验时面临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应对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挑战的对策
加强国际合作
船旗国应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开展合作,统一船舶检 验标准,实现信息共享, 提高检验效率。
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船旗国应引进先进的检验 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准 确性和效率。
加强人员培训
船旗国应加强检验人员的 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人 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启示三
各航运公司应加强内部 管理,完善船舶安全管 理体系,提高船舶安全
性能。
启示四
各航运公司应加强与船 旗国的沟通与合作,共
同维护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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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 查法规介绍课件
目 录
• 船旗国检查概述 • 国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 • 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 •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的挑战与对
策 •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案例分析
01
船旗国检查概述
船旗国检查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船旗国检查是指由船舶所属国的 政府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法定检查 ,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 安全、环保和防污染规定。
01
02
03
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通过船旗国检查,可以及 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存在的 问题,提高船舶的安全水 平,减少事故发生。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 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先了解目标传接受检查情况,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3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船旗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1.1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1.2.6 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监督检查业务流程一、监督检查业务的开端。
1.1 了解业务范围。
监督检查业务啊,那得先把业务范围摸得门儿清。
就像你要去一个地方,得先知道那地儿在哪、有多大是一个理儿。
这业务范围就像是个大框框,框住了我们要检查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一家企业,是生产型的,那我们就得关注生产流程、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质量等等。
要是个服务型的企业呢,就得着重看服务的规范、客户的满意度这些内容。
这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你得知道自己要买啥菜,是萝卜还是白菜,不能瞎逛悠。
1.2 明确检查目的。
咱为啥要做这个监督检查呢?这目的就像灯塔,给我们指引方向。
有时候是为了确保合规性,企业也好,单位也罢,得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乱来。
这就像交通规则一样,红灯停绿灯行,大家都遵守,道路才顺畅。
还有的时候是为了提高效率或者质量,这就好比做菜,要不断改进厨艺,让菜的味道更好,上菜的速度更快。
二、监督检查业务的进行。
2.1 检查的方法。
这检查方法可是多种多样的。
可以是明察,就大大方方地去检查,看资料、看现场、问工作人员。
也可以是暗访,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去发现那些表面看不到的问题。
这明察暗访就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不管妖怪怎么伪装,都得把它给揪出来。
还有抽样检查,这就像是从一锅粥里舀一勺尝尝,看整锅粥的味道咋样。
2.2 收集证据。
在检查的过程中,收集证据那可是重中之重。
空口无凭啊,得有真凭实据才行。
这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证词一样,非常关键。
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报表,也可以是照片、视频。
要是发现了问题,却没有证据,那就像拳头打在棉花上,使不上劲儿。
2.3 与被检查方的沟通。
和被检查方的沟通也是门学问。
咱不能一上去就吹胡子瞪眼的,要心平气和地交流。
这就像两个人聊天,你得互相尊重。
有时候被检查方可能不理解,觉得我们是来找茬儿的,这时候我们就得好好解释,把道理讲清楚,让他们知道我们是为了大家好,是为了整个行业或者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监督检查业务的结尾。
3.1 总结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七节 船旗国监督 老版 修改版

2017年1月16日10时49分
(7) 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 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 面的咨询和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 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 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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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使用规定 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 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 续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 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申请补 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 管理机构名称。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 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 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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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检查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人、 管理人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l 0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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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则 《安全检查规则》所称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 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我国缔结、 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船舶申请复查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 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统一印制。 8.附录 缺陷处理的代码含义(国际上):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精选资料】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图:具体操作步骤: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分配的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信息室负责)1、如果是牵头单位,应拟定产品抽查实施规范和具体抽查相关事项。
(1)与参与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协商抽查范围并确定重点抽查领域。
(2)确定抽样数量、完成经费预算和安排好工作进程。
2、如果是参与单位,应配合好牵头单位做好国家监督抽查的准备工作。
二、任务宣贯(总工负责)1、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宣贯,传达精神和指示,明确抽查目的和重点抽查范围。
2、坚决贯彻执行总局监督司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全局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做到严格依法监督、努力做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抽样(抽样室负责)抽样作为检测工作过程的首要环节,对检测结果具有直接重要的影响。
抽样是否合理、合法不仅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而且涉及到监督管理做后续处理问题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因此,抽取的样品应做到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
1、明确抽样工作的重要性。
组织学习抽查规范或细则以及产品的相关标准。
制定目标、计划和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2、抽样人员安排和分配确定抽样人员,计划安排好抽样行程,应当及时将《抽样人员名单表》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汇报给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
如果是承检机构,应当汇总参与机构的《抽样人员名单》,并上报。
如果是参与机构,应当及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承检机构。
3、通知将要抽查范围内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知内容涵盖国家监督抽查基本情况:本次国家监督抽查产品、承检机构及机构负责人、抽样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4、抽样前,准备好合理、齐全的抽样材料和工具。
5、抽样方法(1)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
抽样时,应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身份证或工作证,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

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第一篇: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1.目的规范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的迎检查准备和受检要求,确保船舶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缺陷,防止船舶被滞留。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船舶。
3.相关岗位3.1.全体船员4.操作须知4.1.货船抵离港自查4.1.1.船长在接到公司航次任务的调度指令后,要马上根据航次的任务、拟到国家和当地港口情况,布置全体船员按“港口国检查——离港、抵港自查反馈表”(附录1)中的项目和各自职责自查。
全体船员要本着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港口国检查,务必仔细、认真和负责,踏踏实实做好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积极整改。
抵港前三天船长要组织进行抽查。
4.1.2.船长在抵港前三天将自查结果填写“离港、抵港前自查结果填写表”(参见附录2)报公司技术部,对自查中发现的缺陷还应填写“PSC 自查处理表”(附录 3)一并报公司技术部。
4.1.3.对上报公司的“PSC 自查处理表”(附录 3)中列出的主要存在问题,船长要跟踪公司反馈的处理意见,并按意见组织落实。
4.2.货船迎检4.2.1.船长应通过咨询当地代理或中远当地代表了解目的港国家在港口国检查方面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需要在进港前进行特定的检查和试验并记录和报告、是否对压载水管理和报告有特别要求、是否对生活污水/垃圾等有特殊规定等等,预先做好准备。
目的港是美国、加拿大、日本、巴西、沙特、印度、欧洲共同体国家、韩国、澳大利亚、南非、智利等国家港口,应给予重点的关注。
4.2.2.船舶进出港,船长应与引水员加强沟通,避免发生引水员就某件小事向港口当局报告而引起的港口国加强检查和控制。
4.2.3.船舶在港装卸期间应安排梯口值班,梯口值班人员应严格按本船《船舶保安计划》规定实施对登轮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船长和政委应检查梯口值班情况;在港口国检查未进行期间,严格控制船员下地。
4.3.船舶(所有船舶)受检与报告4.3.1.梯口值班人员在港期间发现港口国或船旗国检查官要上船,应立即报告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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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对进出本辖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流程船舶安全检查定义:(一)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分为一般程序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般程序的检查包括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情况,船舶安检员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对国际航线船舶的检查还应参照IMO 882号决议修订的A.787号规定的程序。
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某一类船舶的专项检查或对所有船舶的某些项目的专项检查,需按照统一要求进行。
(三)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四)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二、基本要求(一)船舶安全检查至少为二人,视工作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船舶安全检查高级、A级、B级或C级资格的专业人员,高级、A、B、C级检查员的船舶安全检查权限如下:1. 高级检查员、A级检查员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2. B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内河B级还可检查中国界河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沿海B级还可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3. C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为所有中国籍船舶,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执行要求1. 船舶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船舶安全检查员登轮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出示安检员证件,并履行廉政执法告知义务。
3. 船舶安检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
4. 船舶安检员应告知船长检查的范围和理由。
但如果检查的理由为有关方举报,特别是船员举报的,信息的来源不得泄漏。
5.《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填写应使用档案用笔,所有空格均应填写完整,缺陷描述应简明准确,所记录缺陷应告知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高级船员。
6. 一般情况下,应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当场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7. 船方纠正了滞留缺陷,应做到复查及时,解除滞留及时,不给船方造成任何不适当延误。
8. 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9.“指定负责人”是指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
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三、岗位职责(船舶安检员)(一)负责从到港的中国籍船舶中收集可查船舶的信息并选择适检船舶;(二)负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复查以及船舶滞留与解除滞留工作;(三)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和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的初步确定和上报;(四)负责权限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船员违法记分工作;(五)负责将检查信息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六)负责检查材料归档、台帐记录和统计上报工作;(七)负责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工作。
四、工作流程(一)选船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2.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操作提示:下列船舶除外:(a)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b)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c)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d)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e)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f)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3.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船舶,船舶安检员开展保安检查:(1)根据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船舶存在不符合ISPS规则的情况;(2)进港前不能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准确提供船舶保安信息;(3)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4)上一港或在进入本港的上一航程中发生,或船舶本身存在保安威胁或潜在的保安威胁时;(5)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检查1. 船舶安检员在登轮前应根据所掌握的船舶建造年份和尺度,决定船舶应该适用的规则、公约条款;必要时还应根据适检船舶的船龄、船种、历次检查的记录和已知的船舶安全状况拟定登轮检查方案。
2. 初步检查(1)船舶安检员到达受检船时,应从船体的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未修理的损害,获得有关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2)登轮后船舶安检员应首先向船长或其负责的高级船员说明来意,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船舶安检员应向船方出示《廉政执法告知书》,并在确认单上加盖船舶用章,同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留存归档。
查验有关船舶证书和文书、船员证书,查阅上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并判断船舶的总体的安全状况;(3)如果各类证书、文书均有效,从印象上和在船上的观察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明显依据”,确认该船维护保养良好,船舶安检员应仅局限于证书和文书的检查,或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4)如果船舶安检员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及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详细检查。
3. 详细检查(1)船舶存在“四、工作流程”中“(一)选船”2操作提示中第(b)、(c)、(d)、(g)项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第(d)项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b. 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c.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d.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缺陷;e.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f.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g.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h.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2)开展详细检查时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A. 船舶结构;b. 船舶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c. 救生设备;d. 船舶防污染设备;e. 一般安全和应急设备;f. 航行安全设备;G. 海上和/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H. 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防污设备和排放要求;I. 无线电设备;j. 主、辅动力设备;k. 安全配员;l. 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m. 船舶垃圾管理;n. 液货船的专有要求,如液货舱、泵舱、管路等;o. 散货船的专有要求,如顶边舱、舱盖等。
(3)如果对船员实际操作情况有疑惑时,可以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操作性检查包括对有关方面进行询问和查看实际操作等:a. 船上安全管理体系(SMS)的运行情况;b. 询问船员在应变部署表内的职责;C. 消防演习;d. 弃船演习;e. 原油洗舱操作检查;f. 对卸货、扫舱和预洗操作的检查;G. 语言交流;h. 驾驶台操作;i. 货物操作;J. 机器设备操作;k. 应急程序的执行等。
(4)实施船员操作性检查,可以参照如下的检查清单:a. 防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是否在合适位置并且有效?(S74/CII-2/R14.2.2.1)b. 救生设备是否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并有合适的记录,并立即可用?(S74/CIII/R20)c. 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S74/CIII/R20)d. 应变部署表是否正确实施、保持,船员是否知道他们的职责?(S74/CIII/R37)e. 所有演习是否按时进行并正确记录?(S74/CIII/R19.3.4)f. 有效的船上训练是否实施?(S74/CII-2/R15.2.2)g. 船员表现的评估和需要提高的方面是否标明?(S74/CII-2/ R15.2.2.3)H. 训练手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和维护保养程序是否符合要求(S74/CII-2/R16.2)、(S74/CIII/R36)i. 无线电值班安排是否符合要求?(S74/CIV/R12)j. 船上能否接受合适的海上安全信息?(S74/CIV/R15)k. 船上是否保存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记录?(S74/CIV/R17)l. 工作语言是否正确确定、建立、记录和使用?(S74/CV/R14)M. 航次计划是否符合要求?(S74/CV/34)n. 操舵装置、演习和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S74/CV /R25-26)o. 垃圾公告牌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M73/78/CV/R9)p. 垃圾管理计划是否适当和有效?(M73/78/CV/R9)q. 滤油设备是否安装,维护保养和操作是否符合要求?(M73/78/AI/R16)r. 油类记录簿是否正确填写和保存?(M73/78/AI/R20)s. SOPEP是否适当和有效?(M73/78/CIV/R26)t. AIS信息是否输入(含本船信息和航次信息)4. 跟踪检查(1)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需要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3)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4)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5)跟踪检查中新发现明显缺陷的,可以进行详细检查。
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三)检查结果处理1. 船舶安检员对于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录,并告之陪同船员。
2. 船舶安检员在检查结束后,应正确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签名;同时,请船长签字确认,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