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对进出本辖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流程船舶安全检查定义:

(一)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分为一般程序检查和专项检查。一般程序的检查包括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情况,船舶安检员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对国际航线船舶的检查还应参照IMO 882号决议修订的A.787号规定的程序。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某一类船舶的专项检查或对所有船舶的某些项目的专项检查,需按照统一要求进行。

(三)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

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四)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二、基本要求

(一)船舶安全检查至少为二人,视工作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船舶安全检查高级、A级、B级或C级资格的专业人员,高级、A、B、C级检查员的船舶安全检查权限如下:

1. 高级检查员、A级检查员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2. B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内河B级还可检查中国界河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沿海B级还可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3. C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为所有中国籍船舶,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执行要求

1. 船舶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船舶安全检查员登轮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出示安检员证件,并履行廉政执法告知义务。

3. 船舶安检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

4. 船舶安检员应告知船长检查的范围和理由。但如果检查的理由为有关方举报,特别是船员举报的,信息的来源不得泄漏。

5.《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填写应使用档案用笔,所有空格均应填写完整,缺陷描述应简明准确,所记录缺陷应告知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高级船员。

6. 一般情况下,应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当场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7. 船方纠正了滞留缺陷,应做到复查及时,解除滞留及时,不给船方造成任何不适当延误。

8. 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9.“指定负责人”是指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三、岗位职责(船舶安检员)

(一)负责从到港的中国籍船舶中收集可查船舶的信息

并选择适检船舶;

(二)负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复查以及船舶滞留与解除滞留工作;

(三)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和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的初步确定和上报;

(四)负责权限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船员违法记分工作;

(五)负责将检查信息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六)负责检查材料归档、台帐记录和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选船

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2.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操作提示:

下列船舶除外:(a)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b)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c)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d)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e)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f)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船舶安全检查的;(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3.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船舶,船舶安检员开展保安检查:

(1)根据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船舶存在不符合ISPS规则的情况;

(2)进港前不能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准确提供船舶保安信息;

(3)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4)上一港或在进入本港的上一航程中发生,或船舶本身存在保安威胁或潜在的保安威胁时;

(5)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检查

1. 船舶安检员在登轮前应根据所掌握的船舶建造年份和尺度,决定船舶应该适用的规则、公约条款;必要时还应根据适检船舶的船龄、船种、历次检查的记录和已知的船舶安全状况拟定登轮检查方案。

2. 初步检查

(1)船舶安检员到达受检船时,应从船体的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未修理的损害,获得有关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

(2)登轮后船舶安检员应首先向船长或其负责的高级船员说明来意,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

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船舶安检员应向船方出示《廉政执法告知书》,并在确认单上加盖船舶用章,同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留存归档。查验有关船舶证书和文书、船员证书,查阅上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并判断船舶的总体的安全状况;

(3)如果各类证书、文书均有效,从印象上和在船上的观察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明显依据”,确认该船维护保养良好,船舶安检员应仅局限于证书和文书的检查,或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

(4)如果船舶安检员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及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详细检查。

3. 详细检查

(1)船舶存在“四、工作流程”中“(一)选船”2操作提示中第(b)、(c)、(d)、(g)项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其中第(d)项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臵;

b. 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

c.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

d.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

严重威胁的缺陷;

e.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f.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

g.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

h.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2)开展详细检查时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A. 船舶结构;

b. 船舶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

c. 救生设备;

d. 船舶防污染设备;

e. 一般安全和应急设备;

f. 航行安全设备;

G. 海上和/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

H. 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防污设备和排放要求;

I. 无线电设备;

j. 主、辅动力设备;

k. 安全配员;

l. 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

m. 船舶垃圾管理;

n. 液货船的专有要求,如液货舱、泵舱、管路等;

o. 散货船的专有要求,如顶边舱、舱盖等。

(3)如果对船员实际操作情况有疑惑时,可以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操作性检查包括对有关方面进行询问和查看实际操作等:

a. 船上安全管理体系(SMS)的运行情况;

b. 询问船员在应变部署表内的职责;

C. 消防演习;

d. 弃船演习;

e. 原油洗舱操作检查;

f. 对卸货、扫舱和预洗操作的检查;

G. 语言交流;

h. 驾驶台操作;

i. 货物操作;

J. 机器设备操作;

k. 应急程序的执行等。

(4)实施船员操作性检查,可以参照如下的检查清单:

a. 防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是否在合适位臵并且有效?

(S74/CII-2/R14.2.2.1)

b. 救生设备是否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并有合适的记录,并立即可用?

(S74/CIII/R20)

c. 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臵的定期检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S74/CIII/R20)

d. 应变部署表是否正确实施、保持,船员是否知道他们的职责?

(S74/CIII/R37)

e. 所有演习是否按时进行并正确记录?

(S74/CIII/R19.3.4)

f. 有效的船上训练是否实施?

(S74/CII-2/R15.2.2)

g. 船员表现的评估和需要提高的方面是否标明?

(S74/CII-2/ R15.2.2.3)

H. 训练手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和维护保养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S74/CII-2/R16.2)、(S74/CIII/R36)

i. 无线电值班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S74/CIV/R12)

j. 船上能否接受合适的海上安全信息?

(S74/CIV/R15)

k. 船上是否保存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记录?

(S74/CIV/R17)

l. 工作语言是否正确确定、建立、记录和使用?

(S74/CV/R14)

M. 航次计划是否符合要求?

(S74/CV/34)

n. 操舵装臵、演习和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S74/CV /R25-26)

o. 垃圾公告牌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M73/78/CV/R9)

p. 垃圾管理计划是否适当和有效?

(M73/78/CV/R9)

q. 滤油设备是否安装,维护保养和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M73/78/AI/R16)

r. 油类记录簿是否正确填写和保存?

(M73/78/AI/R20)

s. SOPEP是否适当和有效?

(M73/78/CIV/R26)

t. AIS信息是否输入

(含本船信息和航次信息)

4. 跟踪检查

(1)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需要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

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3)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4)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5)跟踪检查中新发现明显缺陷的,可以进行详细检查。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三)检查结果处理

1. 船舶安检员对于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录,并告之陪同船员。

2. 船舶安检员在检查结束后,应正确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签名;同时,请船长签字确认,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3.《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船,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如果检查发现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可视情况制作副本送交船舶检验机构。

4. 船舶安检员在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时,应

告知船舶其享有的申诉权利和申诉方式。

5. 缺陷项目的处理需根据《缺陷处理建议表》(海船、内河船),对国际航线船舶还可参照IMO A.1052(27) 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并运用自己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并酌情考虑征求有关人员的建议。

6. 发现的缺陷如果严重危及船舶、船上人员的安全或水域环境保护,表明船舶低于相关标准,应采取滞留措施。

(四)滞留

1. 船舶安检员应对低标准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操作提示:

低标准船舶的缺陷可包括下列项目,但不仅限于下列缺陷,某些性质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导致船舶低于标准。此时,船舶安检员应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是否对船舶实施滞留:(a)缺少法定证书或船舶或其设备的实际情况与证书不相符合;(b)缺少公约或本国法规、规章要求的主要设备和装臵;(c)主要设备和装臵不符合法定要求;(d)船舶或设备的实质性损坏、耗蚀或由于缺少保养而低于相关的强制标准;(e)船上的SMS体系并没有实质性的运行;(f)船员对主要操作程序不熟悉或不能按程序操作;(g) 配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要求或持证船员不足。

2. 对低于标准船舶实施禁止离港的,船舶安检员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应

在半个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船舶安检员。半个小时内未通知船舶安检员是否滞留船舶的,视为同意滞留。

3. 经“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船舶安检员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的“处理意见”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注明依据,必要时也应注明行动代码。

4. 对于在过去的12个月内第二次被滞留的船舶,船舶安检员应填写《船舶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执行《船公司、船舶诚信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5. 对中国籍船舶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或者驱逐船舶出港措施,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并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操作提示:

满足下述条件应视为已履行了前述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义务:(a)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受检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均应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且;(b)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准确输入船舶动态系统的。

6.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有关的,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直接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

(五)复查与解除滞留

1. 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2.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3.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4. 检查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原“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5. 船舶滞留缺陷纠正并经复查合格后,如果船舶不再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员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应在半个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员,半个小时内未通知检查员是否解除滞留船舶的,视为同意解除。检查员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操作提示:

不得收取复查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用。

(六)信息记录与传递

1. 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2. 对有开航前纠正和滞留缺陷的船舶,船舶安检员应分别在检查结束和复查结束后将信息及时传递给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

3. 对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或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船舶安检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4. 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与船员有关,或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船员进行违法记分。

(七)归档

1.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检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2)《廉政执法告知书》确认单;

(3)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如有);

(4)船舶复查或跟踪检查记录材料(如有);

(5)《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如有);

(6)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记录(如有);

(7)其他说明性材料(如有)。

2. 每次船旗国监督检查应单独建立档案,相关材料应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五、执法依据

(一)相关国内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98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5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8?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99?2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发…1983?20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5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2009?15号)

9.《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7?17号)

10.《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法规…2011?391号)

11.《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海船舶…2002?178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3?10号)

13.《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海船员…2002?333号)

14.《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海船舶…2010?614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383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廉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4?292号)

(二)有关国际公约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议定书

3.《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95修正案

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

5.《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

6.《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7.《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及其修正案

8.《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六、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统一格式,略)

(二)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书

(三)《廉政执法告知书》确认单

(四)《船舶重点跟踪报告表》

(五)《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

(六)船舶复查或跟踪检查记录材料(无固定格式)

(七)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记录(无固定格式,各所属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书海事局(海事处):

设备报修管理流程

设备报修管理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设备报修管理流程 一、目的:为了加强设备维修及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做好设备维修记录,统计设备备件消耗,确保生产设备维修的及时性,特拟定本流程。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设备的维修 三、职责:制造部等相关单位负责设备损坏的申报;维修员负责设备维修全过程的跟踪;采购部负责委外维修厂商的联系、设备零配件的采购及维修费用的核价、结算。 四、设备维修申报流程: 1、车间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当班的现场管理人员(工段长)确认,如需维修,操作员应立即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经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后,交设备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需及时到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2.1如可以内部维修,且不用更换零件或更换的备件库房有备件,应填写维修开始时间,并及时维修;维修结束后交现场操作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维修结束; 2.2如可以内部维修,但需要购买零配件,维修员应认真填写《维修申请表》上相关内容(配件数量、规格),交制造部部长审核,然后交常务副总经理审批,最后交采购执行;在此过程中,要全程与采购沟通,了解备件到厂的时间,并给出大概的维修时间; 2.3如无法找出故障原因,需要委托生产厂家或者外部人员维修,维修员应认真填写委外维修的原因,同时按照2.2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在此过程中,要全程与采购沟通,了解外部维护人员大概到公司的时间。待外部人员到公司后维修员要全程参与,了解故障原因及维修的内容。 3、采购流程。 3.1采购员接到已经审批的《设备维修申请单》后,应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及时准备备件的采购和委外维修厂家的联系,并且需及时将得到的信息反馈给维修员,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3.2采购员对《设备维修申请单》上填写的内容有询问权,对于需要维修设备的型号/规格/公司编号/位置填写不清楚、备件数量填写不清楚以及缺少必要审批人员签字审批的维修申请单,采购视情况有权不予办理; 4、验收流程 4.1设备维修结束后,维修员应通知操作员及所在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操作员及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无误后,应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上维修结束时间,验收依据、验收结论。设备维修人员填写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申 请 船舶 人 员
申请



受理

退还材料




船人

舶员



关部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省局 管
人 员
合 格
初审
合 格
复审
合 格
审批
合 格
确认
补充材料
退还材料 不 合 格
校核
不 合 格
制证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合格

证书签收





受 理 人 员 发证






存档



盖章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管 人 员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识别号和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 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籍船 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 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 抻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侧 1 张、 烟囱 1 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

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xx 公司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目 录 目 录 ........ 一、 目 的 .............................................................. 2 二、 责任部门 ................................................... 2 三、 适用范围 ................................................... 3 四、 公司的组织架构简介 ......................................... 3 维护部门主要岗位职责 ......................................... 3 五、硬件设备管理制度及流程 ...................................... 4 5.1设备管理范围 ............................................. 4 5.2自助设备的采购管理与流程 ................................. 4 5.3设备入库流程 ............................................. 5 5.4设备安装管理流程 ......................................... 6 5.5安装细则 ................................................. 7 六、设备维护与保养管理 (8) 主 题 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15-**-** 编号 2015 手册页 数 ** 修订日期 批准 起草 **部 日期: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No:1870/CLR_10.131文件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完整版)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程序

康祝设备控制程序---征求意见稿 1、目的 对生产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 设备的使用效能,确保产品的生产、加工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期做出令顾客满意的产品,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设备的预防性维护、管理和控制。 3、权责 3.1生产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车间主任、班长负责监督执行。 A.负责组织技术、质量部及使用车间对新购设备进行评估、验收。 B.负责设备的管理、维修及易损设备/备件的申购,对相关信息进行归档保存。 C.负责组织对生产设备的移交、编号、标识、维护、封存、报废与管理。 3.2技术部负责生产设备的选型,并参与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评估。 3.3采购部负责生产设备和备件的采购。 4、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1预防性维护:为消除设备失效和生产意外中断原因而策划的措施。 4.2预见性维护:基于过程数据,通过预测可能的失效模式以避免维护性问题的活动。 4.3关键设备:唯一性设备,在控制计划中有特殊特性要求的过程设备以及高精度、大型、 稀有设备。(高精:注塑机及模具) 4.4闲置设备:封存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以及因产品转型或工艺改进等原因退出生产过程的 设备。 4.5 设备利用率:在工作时间内,设备生产产品所用时间与工作时间的比率。

4.6日常保养:每天操作者对使用设备进行加注润滑油、维护,保持设备清洁、整齐、润滑、 安全有效的维护保养活动。 4.7定期保养:由设备管理人员依据设备要求按周期进行的保养。 4.8关键设备:指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生产设备。(例如特殊设备:锅炉;关键设备:空 气过滤装置) 4.9一般设备:除关键和特殊过程设备以外的设备。 4.10三级保养管理 指对设备实施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三个等级的保养。 4.11一级保养 指在维修工辅助配合下由操作工定期进行的保养。 4.12二级保养 指按检修计划由维修工负责进行的保养。 4.13大修 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包括电气系统进行修复,调整并翻新外观,达到全面消除大修前存在的问题,恢复设备的规定精度和性能。 4.14检修 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以恢复设备的正常功能。 4.15设备迁移 企业由于产品任务发生变化和工艺路线调整等原因,设备在企业内部调动或移位,称为设备迁移。 4.16设备事故 企业生产检测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设备故障为设备事故。 4.17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是指从规划、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使用、验收、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字说明和记录等文件,通过不断收集整理、鉴定等工作归档建立的设备档案. 5流程图

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对进出本辖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流程船舶安全检查定义: (一)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分为一般程序检查和专项检查。一般程序的检查包括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情况,船舶安检员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对国际航线船舶的检查还应参照IMO 882号决议修订的A.787号规定的程序。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某一类船舶的专项检查或对所有船舶的某些项目的专项检查,需按照统一要求进行。 (三)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

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四)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二、基本要求 (一)船舶安全检查至少为二人,视工作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船舶安全检查高级、A级、B级或C级资格的专业人员,高级、A、B、C级检查员的船舶安全检查权限如下: 1. 高级检查员、A级检查员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2. B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内河B级还可检查中国界河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沿海B级还可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3. C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为所有中国籍船舶,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执行要求 1. 船舶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但法律、行政

船舶识别码办理

进口平台换旗流程 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 ?完成买卖合同签订 ?出具平台交接证明 ?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 ?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 第二部分换旗流程 一、船舶船名核定 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 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 1.申请地点 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 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身份证明文件;

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 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 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 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 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 印盖章) 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

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程序

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程序 1、目的 对生产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能,确保产品的生产、加工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期做出令顾客满意的产品,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设备的预防性维护、管理和控制。 3、权责 3.1生产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负责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1.2生产车间使用者负责所使用设备的一级保养(日常点检、润滑、清洁维护管理), 车间主任、班长负责监督执行。 3.1.2生产经理(因没有设备部) A.负责组织技术、质量部及使用车间对新购设备进行评估、验收。 B.负责设备的管理、维修及易损设备/备件的申购,对相关信息进行归档保存。 C.负责组织对生产设备的移交、编号、标识、维护、封存、报废与管理。 3.2技术部负责生产设备的选型,并参与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评估。 3.3采购部负责生产设备和备件的采购。 4、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1预防性维护:为消除设备失效和生产意外中断原因而策划的措施。 4.2预见性维护:基于过程数据,通过预测可能的失效模式以避免维护性问题的活动。 4.3关键设备:唯一性设备,在控制计划中有特殊特性要求的过程设备以及高精度、大型、 稀有设备。(高精:注塑机及模具) 4.4闲置设备:封存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以及因产品转型或工艺改进等原因退出生产过程的 设备。 4.5 设备利用率:在工作时间内,设备生产产品所用时间与工作时间的比率。 4.6日常保养:每天操作者对使用设备进行加注润滑油、维护,保持设备清洁、整齐、润滑、 安全有效的维护保养活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河北省内河船长5米登记办法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 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通航水域内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船长小于五米船舶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但是,船长接近五米的机动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登记工作。县(市、区)未设置海事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登记工作。 第四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第五条船长小于五米船舶名称采取序列编号形式。船名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分配。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事先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名称。 船舶所有人应当将船舶名称牢固地标示在船舶的明显易见处,拍摄船舶照片。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 船舶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 船舶建造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名称、地址; (六) 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1、注销登记的书面报告; 2、办理注销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C卡原件、 连续概要记录原件; 5、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船舶买卖合同原件; 7、船舶交接文件原件; 8、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的船舶注销后应把DOC副本原件、DOC 年度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向宁波海事局体系办提交船舶退出公司体系的报告。 2、安检簿、签证簿、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保安计划的原件也应带回公司。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设备维修管理流程及报修单

目的 规范设备维修管理流程,提升维修效率;加强设备故障维修的反应速度和信息反馈速度,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生产需要,培养高效的维修管理团队。 范围 XX 公司 执行时间 该制度于XXX年XX月开始执行 四内容 1 设备故障报修途径 1.1 使用部门的设备操作员发现故障隐患,上报主管(班组长、车间主任/ 科长),由操作班组填写《设备故障报修单》上“报修申请”部分内容后交予维修员。 1.2 设备维修员在日常设备巡查中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首先排查并解除设备故障,对于较复杂的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班长安排维修。 1.3 在设备预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首先要对故障情况进行检修工作,对于较复杂的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班长进行进一步处理。 2 设备故障的确认 2.1 设备故障情况通过报修途径报至维修班,由维修班对故障情况进行确认,确定设备故障维修复杂程度。 3 设备故障的维修 3.1 简单故障的现场维修 3.1.1 对于维修复杂度低的设备故障,由设备维修人员直接进行现场维修。 3.2 较复杂故障的计划维修 3.2.1 对于维修复杂度高的设备故障,应制定出维修计划,报科室主管,由主管审核后批准执行。 最新可编辑word 文档

3.2.2 维修计划内容: 3.2.3 维修班根据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维修工作。 3.3 委外维修 3.3.1 对于设备故障需要委外维修、加工的,由维修班申请,科室主管审核后,报请部门领导 批准后执行。 3.4 厂家维修 3.4.1 设备故障在维修中发现故障情况依靠公司自己的维修力量不能够解决, 产厂家维修时,维修员要把此情况及时报告科室主管, 经科室主管审核, 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后, 由科室主管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维修事宜。 3.5 特殊维修情况 3.5.1 设备故障在维修中发现缺少维修零部件,需要联系购买时,设备维修人员要在《设备故 障报修单》上注明设备需要待修,以及待修的原因;维修人员要把此情况及时报告科室主管, 由科室主管及使用部门主管确认并签字后,科室主管联系采购部门购买配件。 3.5.2 设备维修时,由于维修任务繁多导致设备不能够立即进行维修,要及时报告科室主管, 由科室主管和使用部门沟通协调,另外确定维修时间或者维修计划。 3.6 维修中的现场管理 3.6.1 检修人员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紧固件、各种阀门、材料等,设备使用部门有权拒绝使 最新可编辑 word 文档 3.2.2.1 维修项目。 3.2.2.2 维修方案和开停车方案。 3.2.2.3 计划进度。 3.2.2.4 备品配件及辅助材料的准备。 3.2.2.5 维修人员的选定。 3.2.2.6 维修图纸或资料的准备。 3.2.2.7 维修工具的准备。 需要联系设备生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监督检查河船部分)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编制

前言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和对船舶缺陷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旗国监督检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等法律法规、规则及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仅作为我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目录

安全检查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1.国籍证书 1.1检查方法: 1.1.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1.1.2《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四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一、二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五、六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11年即取11,后六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但在现有的船舶登记软件上是自动生成的,即在12位前加“P”。 1.1.3 证书格式应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分为大、小两种规格,大规格适用于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船舶,小规格适用于其他船舶。证书页芯为海事局标志水印纸,并印有中国海事局及英文缩写CMSA防伪印记,页芯的下方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月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船舶呼号编号 船籍港原船籍港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送材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委过经营地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地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合资公司出资额地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未进行登记抵押地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地文书及复印件□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寸船舶照片张(正横张、侧艏张、正艉张、烟囱张)□ (十八)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地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地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地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地证明文书等)□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船舶注销变更登记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船舶注销变更登记业务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 2.本流程包括所有权注销、(临时)国籍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 (二)初审人(业务主管人员) 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 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 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三)复审人(部门负责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单位领导/分管领导) 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 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证书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 1. 受理人收到船舶注销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可通过基础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 操作提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和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 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设备维修流程最新版

设备维修工作程序 一:设备维修管理流程 设备报修流程 A:生产部门的操作人员发现故障隐患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后,应书面通知设备维修部门,也可电话通知维修,然后再填写维修联络单交于维修人员。 B维修人员在日常设备巡检中发现设备故障,应排查故障原因,并及时报告上级安排维修。 C:在设备定期的维护保养中发现设备故障,应对故障情况进行检修,并及时报知上级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设备故障的确认 A:设备故障情况通过报修途径报告至设备维修部门,维修人员及时对故障情况进行确认,确定设备故障维修的复杂系数,对故障简单分类后,列出所需材料。 B:对于设备维修系数低的设备故障,由维修人员直接现场维修。 C:根据故障情况领取专用设备配件以及维修工具,组织维修人员实施维修工作。 D:对于设备故障需要委外维修、加工的,由维修部门提出申请,维修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公司审批。三:设备故障的维修 A:设备维修结束后,设备维修人员要填写设备故障原因及维修情况于维修联络单上,然后由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状况进行确认,确认设备故障解除后,签字确认。 B:设备故障在维修中发现缺少维修零件,需要联系购买时,设备维修人员要在维修联络单上 注明;维修人员要把此情况及时报告维修负责人,由设备使用部门通知采购部门购买配件。 C:设备故障在维修中发现,故障情况依靠公司自己维修力量不能够解决,需要联系设备生产厂家维修时,应将此情况写入维修联络单中,维修人员要将此情况及时报告维修负责人,由维修负责人与生产厂家联系维修事宜。 D:设备在维修时,由于维修任务繁多导致设备不能够立即进行维修时,要及时报告维修负责人,和使用部门沟通协调,另外确定维修时间。 E:设备维修过程中,设备使用人员要在现场以便维修人员及时了解设备情况。四:设备维修记录 A:设备故障维修情况的记录,在维修工作结束后,设备维修报修人、维修人员,要在维修联络单上确认签字。 B:维修工作结束后,维修人员要在设备维修联络单上记录设备维修情况及日期,并签字确认。 五:设备维修流程 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 (填写维修联络单)设备使用人员说明故障原因送至维修部门或者维修 人员去现场维修:'设备使用部门验收签字确认(必要时维修负责人参与) 以下分三种情况 A:不需要更换配件(维修人员直接修复) B:需要更换配件设备使用人员到设备仓领取配件,维修人员处理故障 C:外协维修或施工维修负责人确认后填写维修联络单联系外修(回复使用部门修复时间)维修部门跟进维修维修完成使用部门确认签字;维修联络单保存备案。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设备维修流程

设备维修工作程序 一、设备报修 设备报修 1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人发现故障隐患及时上报车间管理人员后,由车间管理人员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交设备部。特殊情况下,也可电话通知维修,然后再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交设备部。 2维修人员在日常设备巡检中发现设备故障,应排查故障原因,向部门主管汇报。 3、在设备定期的维护保养中发现设备故障,应对故障情况进行检修,向部门主管汇报。 二、设备故障的确认 1设备故障情况通过报修途径通知设备部,维修人员及时对故障情况进行确认,分析设备故障原因和维修办法。 2、对于设备维修系数低的设备故障,由维修人员直接现场维修。 3、根据故障情况领取专用设备配件以及维修工具,组织维修人员实施维修工作。 4、对于设备故障需要委外维修、加工的,由设备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后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三、设备故障的维修 1设备维修结束后,设备维修人员要将维修情况反馈设备操作人员,并当场试用确认。 2、维修中发现缺少维修零件,需要申请购买时应及时提出申请并通知采购部采购人员购买配件。 3、维修中需要请外协单位维修时,应填写《设备维修单》,注明故障原因、维修材料、价格,经设备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安排维修。 4、维修时,由于维修任务繁多导致设备不能够立即修复时,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和使用部门沟通协调,另外确定维修时间。 5、设备维修过程中,设备使用人员要在现场以便维修人员及时了解设备情况。 四、设备维修记录 1设备故障维修正常运转后,需要维修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维修单》上确 认签字。 2、维修工作结束后,设备部应将设备的维修情况记录在设备而档案中备查。 五、设备维修流程 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 (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丨设备使用人员说明故障原因和现状经车间主管签字送至设备部:设备部安排人员现场检查(能维修的现 场解决),不能解决的填写《设备维修单》I按照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安排外协 单位维修使阿门验收签字确认(必要时维修负责人参与)。 以下分三种情况 1不需要更换配件(维修人员直接修复); 2、需要更换配件设备维修人员到设备仓领取配件进行处理故障; 3、外协维修维修部门跟进维修维修完成使用部门确认签字;《设备维修单》由设备部保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23日(89)交安监字7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第八条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九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船上的有关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资料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应尽早驶往或拖至拆船场(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动态。自航的废钢船应具备安全驶往拆船场(点)的条件;非自航的废钢船需要拖带时,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拖带证明后方可拖带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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