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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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手册(船旗国监督检查河船部分)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编制前言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和对船舶缺陷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旗国监督检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等法律法规、规则及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仅作为我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目录安全检查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1.国籍证书1.1检查方法:1.1.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1.1.2《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四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一、二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五、六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11年即取11,后六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但在现有的船舶登记软件上是自动生成的,即在12位前加“P”。

1.1.3 证书格式应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分为大、小两种规格,大规格适用于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船舶,小规格适用于其他船舶。

证书页芯为海事局标志水印纸,并印有中国海事局及英文缩写CMSA防伪印记,页芯的下方(不是每页都有,但同一本证书的印刷号一样)有ⅡⅩ加八位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印刷号,其中:内河《船舶国籍证书》的证书印刷号第一位阿拉伯数字,大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3,小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5。

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

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

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一、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82)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了船旗国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应承担的义务1[1]。

每一船旗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

SOLAS 1974公约第一章第条规定,船旗国应实施监督,保证,,,,,了IMO秘书长在总结有效履行IMO通过的标准的机制时强调,提高安全和环境标准的责任有赖于三方的安排,标准是由IMO制定和通过的,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执行,并由船旗国或港口国进行监督。

保证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每一船旗国政府的责任。

而确保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监督(PSC)的目的2[2]。

尽管港口国监督在确保国际海事公约提供的标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消除低标准1[1] UNCLOS 82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3. 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就下列各项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a) 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b) 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同时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文件;(c) 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

4. 这种措施应包括为确保下列事项所必要的措施:(a) 每艘船舶,在登记前及其后适当的间隔期间,受合格的船舶检验人的检查,并在船上备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装备和仪器;(b) 每艘船舶都由具备适当资格、特别是具备航海术、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资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负责,而且船员的资格和人数与船舶种类、大小、机械和装备都是相称的;(c) 船长、高级船员和在适当范围内的船员,充分熟悉并须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维持无线电通信所适用的国际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七节船旗国监督老版修改版

第七节船旗国监督老版修改版

2022年9月18日9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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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 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 逐出港(境)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在船舶到达国内第一个港口前,将船舶在境 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对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船舶,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事故或者缺陷的性质以及客 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 时检验。
《安全检查规则》共有5章36条,包括总则、船舶安全 检查和处理、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报告使用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修订后的《安全检查规则》增添了检查内容(依据为我 国加入的公约,如船舶保安、船员适任能力和健康条件 等)和监督措施(主要为船舶保安监督符合措施),规范了 复查程序,统一了安全检查和检查报告的名称。
2022年9月18日9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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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2) 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3) 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 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4) 船舶在纠正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 申请复查的;
(5) 未按照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 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 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 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 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 理机构。
2022年9月18日9时14分
13
(4) 缺陷纠正
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授权条款。依据这些法律
、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八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登记船舶的监督管理,发现发生第五条前三款的情形且未得到报告的,应主动与航运公司联络,开展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评估后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报告中应提出是否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建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决定是否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十条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尽快通知航运公司。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 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 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船旗国监督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6、代码 18――三个月内纠正(ISM 或 NSM) 该代码仅适用于 ISM/NSM 缺陷(类别 2500 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 ISM/NSM
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 采用代码 30。 7、代码 30――禁止离港(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 缺陷。 (1)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 施的前提下,代码 30 更改为代码 99。 (2) 采用代码 30 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 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 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 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 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 (4)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 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 30, 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1、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 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 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 1-11 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 12-14 项的判断 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不太严 重的缺陷也可以导致对船舶的滞留。 2、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 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 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 则不应被滞留。

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章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第一节港口国监督的由来与发展一、港口国监督的概念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是港口国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检查行为,目的在于监督这些船舶是否遵守和符合其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安全标准。

港口国监督的一般方式是对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要求船舶纠正发现的缺陷,如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直至缺陷纠正。

二、港口国监督的由来港口国监督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在作为港口国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船旗国如何确保公约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所以,任何一个公约缔约方都可按照公约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

但实际上,在国际上第一个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前,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也限于船舶的证书和文件上,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1978年3月1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

这是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这起溢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区域性统一行动。

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详解备忘录。

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的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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