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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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文一、服务目标。

咱这法律顾问服务啊,就像给村居穿上一层法律“防护服”,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都给挡在外头。

让村里的大事小事儿,都能在法律的轨道上稳稳当当进行,让乡亲们都能懂法、用法,遇到麻烦事儿不再抓瞎。

二、服务对象。

咱这服务对象呢,就是村里的每一个人,不管是村长、村支书,还是村里的大爷大妈、小年轻儿们,只要是跟法律沾边儿的事儿,咱都管。

三、服务内容。

# (一)法律咨询服务。

1. 日常咨询。

乡亲们有啥法律问题,不管是关于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还是邻里纠纷啥的,只要在咱的工作时间(当然了,紧急情况随时都能找咱),都可以来问。

咱就像村里的法律“百事通”,用通俗易懂的话给大家解释清楚,可不会跟大家拽那些文绉绉的法律条文,就像唠家常一样把法律道理说明白。

2. 专项咨询。

要是村里有啥大项目,比如说要搞个村办企业啦,或者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啦,咱就专门针对这些事儿,给村里的干部和村民详细分析里面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该怎么合法合规地去做。

这就好比给村里的大工程提前画好法律“施工图”,保证每一步都稳稳当当的。

# (二)法律培训讲座。

1. 定期讲座。

2. 定制培训。

要是村里有特殊需求,比如说最近发现村民们对劳动合同法不太了解,出去打工老是吃亏,或者村里要进行选举了,大家对选举相关的法律规定模模糊糊的,咱就专门针对这些问题搞个定制化的培训。

就像给村民们开小灶,缺啥补啥,让大家能在具体的事情上用得上法律知识。

# (三)合同审查与起草。

1. 审查合同。

村里不管是跟外面企业签合作协议,还是村民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啥的,只要拿过来,咱就像老中医看病一样,仔仔细细地给审查。

看看里面有没有啥漏洞、有没有对咱村不利的条款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

要是发现问题,咱就直接指出来,还会给出修改建议,就像给合同“治病”,保证这合同签了之后不会给村里带来麻烦。

2. 起草合同。

要是村里需要起草新的合同,咱就根据具体情况,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合同条款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2023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计划表样本

2023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计划表样本

2023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计划表样本2023年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计划表一、工作目标1. 提供农村法律顾问服务,为农村居民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发展;2. 促进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3. 加强与农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农村法律工作落地。

二、工作内容1. 法律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农村居民的法律问题;- 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贫困农民解决法律纠纷;- 制定常见问题解答手册,方便农村居民查询。

2. 法律宣传教育- 开展农村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编写农村法律宣传材料,发放到村委会、农民合作社等场所;- 制作农村法律宣传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扩大宣传影响力。

3. 法律培训与研修- 组织农村干部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 参加相关法律培训和学术研讨会,更新法律知识;- 定期组织法律交流活动,促进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4. 参与农村法律政策制定与修订- 参与相关部门的立法活动,为农村居民利益发声;- 参与农村法律政策的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跟踪法律政策的落地情况,及时反馈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与农村干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村法律工作;- 建立法律服务网络,与农村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等部门合作,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参与相关会议、座谈会,就农村法律工作进行讨论和交流。

三、工作计划1. 制定法律咨询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农村法律咨询服务网点。

时间:1月份责任人:法律顾问团队2. 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时间:2月份-12月份责任人:法律顾问团队3. 开展农村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时间:4月份-6月份责任人:法律宣传教育小组4. 编写农村法律宣传材料,发放到村委会、农民合作社等场所。

时间:3月份、7月份责任人:法律宣传教育小组5. 参加相关法律培训和学术研讨会,更新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等七项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新农办法〔2020〕117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等七
项制度的通知
新农办法〔2020〕117号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等七项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2.自治区农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3.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4.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5.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稽查管理办法
6.自治区农业项目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7.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稽查工作规程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范围内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三条乡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乡人民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职责范围第四条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乡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

2. 参与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代表乡人民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代理乡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事务。

4. 协助乡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6. 承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要求第五条乡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乡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乡人民政府的商业秘密。

2.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乡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3. 主动了解乡人民政府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合法、合规。

四、日常管理第七条乡法律顾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日常管理:1. 定期参加乡人民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每季度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 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4. 积极参与乡人民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作。

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现将《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任务、服务范围和服务费用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我市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律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业规范和行政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农村法律顾问,是指律师在各级政府的大力倡导和组织下,依法接受行政村、社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组织的委托和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聘请方)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得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但可以辅助律师处理农村法律顾问事务。

第三条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农村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分为享受财政补助、无偿、有偿等三种方式。

有偿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向农村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可以根据服务的程度,获得适当的财政补助。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在2011年底前全市80%的村居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倡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让法律顾问在农村大有作为,努力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和政策环境。

(二)合理配置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一村一顾问”制度时,要以属地为主、市直属所适当调配为辅的方式合理分配法律顾问,同时整合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三)尊重自主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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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规范农村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我县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隆尧县司法局关于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鼓励下,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与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村委会法律顾问,为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也是法律服务人员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四条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农村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执业机构、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

第二章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通过认真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村干部在村务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增强村民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意识,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

第七条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内容
(一)为村干部和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村民法制宣传教育;
(三)协助村委会引导村民依法维权;
(四)协助司法所指导村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的民事纠纷,化解信访纠纷或其他矛盾纠纷;(五)指导村委会依法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七)帮助经济困难的村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八)指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办理公证事宜;
(九)开展村务和村集体经济经营状况“法律体检”;
(十)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或起草重要的合同、协议;
(十一)承办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业务;
(十二)指导、协助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或处置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受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任职村)委托办理诉讼、非诉讼代理业务的属于有偿法律服务,应由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一致,以合同形式约定有关事项。

第三章工作基本原则
第九条农村法律顾问对任职村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
济发展、社情民意等情况应当作详细了解,根据法律服务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力求服务针对性强、社会效果好。

第十条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要坚持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为主,办理涉法事务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对接触和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农村法律顾问如果发现任职村的工作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应当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及时向村主要领导提出。

《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救措施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农村法律顾问不得要求任职村报销各类发票,不得索要各种礼物。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度。

农村法律顾问应根据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结合任职村新一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工作联系制度。

村委会干部在平时工作中遇到涉法问题,应及时、主动与村法律顾问联系。

需要村法律顾问到村里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或代理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提前通知农村法律顾问。

村委会干部连续三个月没有与法律顾问联系的,法律顾问应
当主动与之联系。

第十六条工作量化制度。

除解答简单的法律咨询和承办任职村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业务外,村法律顾问每年指导、协助任职村开展相关工作不少于4次,其中到村里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工作日志制度。

村法律顾问应按一村一事的要求认真记录每一次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工作回访制度。

村法律顾问指导、协助任职村开展比较重要的工作后,应在适当时间对工作落实或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登记在工作日志上。

第十九条工作交流制度。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研究、交流村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平。

第二十条年度工作总结制度。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11月10日之前对单位当年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总结材料内容包括:签订顾问村合同数、所属人员开展顾问工作基本情况、执行顾问工作交流情况、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置制度情况、本年度顾问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之处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置制度。

农村法律顾问发现任职村反映的问题属于重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司法所和县司法局报告和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这篇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管理资料下载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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