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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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浙政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坚持促进公平、规范统一、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参保,强化政策统一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提高保障和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对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分担机制,均衡各地养老保险负担;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强基金统筹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省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及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统一归集、统一下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并组织实施;建立省与市县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各市县政府落实省级统筹目标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进行考核。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

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制员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1. 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只要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合同制员工,均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2.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3.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相关。

4.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

这意味着,员工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二、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1. 保障基本生活养老保险为合同制员工提供了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有助于缓解退休后的经济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2. 维护社会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因养老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促进企业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

同时,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

4. 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全覆盖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总之,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将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合同制员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第四条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面将对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详细解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概述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获取一定的养老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确保基本生活的安全。

二、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1.参保对象集体企业职工指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等。

2.参保条件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工作满1年。

3.缴费比例和基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基数则根据个人实际工资而定,但是有一定上下限。

4.养老金领取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男性和50岁女性。

但是,一些特殊行业和地区的退休年龄可能有所不同。

5.养老金计算方法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参保年限和月均工资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当年个人帐户计算上限比例×(个人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

(其中,个人账户计算上限比例和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根据当地具体政策而定)三、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1.普遍参保率提高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遍参保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政府多次鼓励和推动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使得更多的职工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列入自己的生活规划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普遍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给预付定的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则是一种缴费预订的完全积累制。

这一制度模式的确立与实施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部分积累制。

统账结合模式是我国对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贡献。

这一制度的设计实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个人账户将职工个人的贡献(缴费)与获益(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某种程度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效率;另一方面,社会统筹部分对不同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进行了收入再分配,体现了公平。

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

目前国际上一般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作为衡量老龄社会的标准。

一个国家如果60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含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含7%)以上,该国就进入了老龄社会。

按照这一标准,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来看,200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69%,已达到老龄化的边缘。

预测至2050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增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平缓增长阶段,2000-2020年,65岁以上人口将从现在的不足一亿增加到1.65亿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11.4%左右;第二阶段是急速增加阶段,2020-204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1.65亿增加到2.94亿,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1%左右;第三阶段是基本平稳阶段,2040-205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2.94亿稍降至2.92亿,占总人口比例略增至20.6%。

我国的老龄化过程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年人口数额巨大等特点。

“隐性债务”问题我国企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隐性债务”的威胁。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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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主要业务政策执行依据为:二个纲领性法规《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三个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二个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陕政发[2006]27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厅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

但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11]456号规定,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

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以上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即可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其它待遇。

除正常养老金、取暖费发放外,养老保险基金还统筹有两项。

1、丧葬费(离退休人员),标准35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8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抚恤
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为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一、我县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基本情况
止目前,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企业共计226户,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计11318人,其中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8345人(含职工、农民工5290人,灵活就业人员3055人),离退休人员2973人(离休11人,退休2962人)。

2013年,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4043.1万元,共计发放离退休金6455.6万元,差额2412.5万元。

自2000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以来,我县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收不抵支的状况,征缴收入与待遇发放逆差逐年拉大。

截止2013年底,我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848.56元,月正常发放养老金为524.66万元。

二、目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我县工商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经济总量偏小,原有国有、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处于停产或已改制、待改制状态,在没有新兴的工业、商业经济体的支撑下,养老保险筹资渠道面很窄,仅靠现有企业单位实际状况,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2、断保情况比较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在职未退休人员中断保的人员共计约3595人,占到在职参保总人数的43.8%,并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

按断保人员的身份信息来看,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2895人,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断保人员约有500人;按断保人员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断保人员中40岁以上的约有1100多人,占到总人数的30.5%,30—40岁的断保人员约有630多人,占到17.5%;而30岁以下的断保人员约有1865人,占中断数的52%;从整个断保人员的断保时间来看,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有10年以上的初步统计有954人,将近1000人,占中断数的26.5%,中断关系在5至10年以内的有391人,占中断数的10.9%,中断关系在5年以内的有2250人,占中断数的62.6%。

我县未改制企业中职工绝大多数在2002年前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也未续缴养老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人也不能补缴解除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造成中断,不仅损害了自身切身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养老保险整体工作发展。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严重滞后。

2003年
我县建立了以城关镇东、西城社区为主要载体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退休人员按地域划分档案移交至两个社区,并改由社区申报养老金、丧葬费发放具体事务。

但目前社区因人手少、经费缺、活动场所不足等问题,使社会化管理工作名存实亡,流于形式。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第一、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参保人员增强自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关心自己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加大稽查力度,依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应征尽征。

第三、建议扩大社保补贴政策的范围并延长补贴年限,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尽可能做到持续缴费不中断,最终使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第四、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将企业退休人员社管服务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规划,落实人员和经费,形成社区、人社、财政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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