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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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范文

《2024年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范文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篇一一、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过程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曾是全球知名的投资银行之一,其历史可追溯至1850年。

然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这家曾经风光无限的金融机构陷入了破产的困境。

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过程主要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全球金融市场开始动荡不安。

在此背景下,雷曼兄弟公司的业绩逐渐下滑,财务状况日趋紧张。

由于其在风险投资、衍生品等业务领域的深度涉足,导致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无法通过市场筹集资金以偿还债务。

其次,随着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雷曼兄弟公司开始寻求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并或出售部分业务以寻求救赎。

然而,由于市场信心严重不足,潜在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都持观望态度,未能找到有效的救助方案。

最后,在种种努力无果之后,雷曼兄弟公司不得不选择申请破产。

这一决定导致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资产被冻结,数千名员工失业,公司及其关联机构陷入了一系列法律诉讼和调查中。

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为公司的破产提供了直接的环境背景。

其次,公司在风险投资、衍生品等业务领域的过度涉足以及不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导致了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

此外,公司内部管理层的决策失误、对市场变化的应对不力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等因素也加速了公司的破产进程。

具体来说,雷曼兄弟公司在次贷危机期间未能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导致其资产质量严重下降。

同时,公司过度依赖短期融资来维持运营,一旦市场信心丧失,资金链就会断裂。

此外,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问题,部分高管和员工为了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风险控制,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三、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启示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首先,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在金融市场中,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业务和投资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特点与启示

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特点与启示

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特点与启示作者:潘亚东来源:《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23年第12期摘要美國的课后服务起步较早,在发展过程中把不断创新治理与全整规划相结合,促进课后服务质量的提升。

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源自纾解工薪家庭学生放学后看管压力,降低学生自我照顾风险,缩小学生放学后成长差距,提升学生社会情感技能与社会责任感。

其特点呈现出遵循递归原则、以“有效”与“协同”为价值取向、以实践证据为基础明晰质量指标等特点。

美国课后服务运行的治理对我国以系统思维为导向,整体规划课后服务;以多中心治理为行动逻辑,构建课后服务新生态;以教育智库为依托,探索课后服务政策决策与实践的新出路具有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美国课后服务教育治理引用格式潘亚东.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特点与启示[J].教学与管理,2023(35):72-76.美国的课后服务起步早,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成熟的课后服务运行机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积极引导课后服务,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服务项目也扩充至营养饮食、文娱活动、学业支持、STEAM课程、学生问题行为矫正、社会情感技能学习等方面,课后服务已成为美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课后服务才刚刚起步,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积极落实课后服务工作,但还面临很多问题,通过分析美国课后服务运行结构及特点,可以为我国课后服务的实施提供借鉴。

一、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社会劳动力的投入,降低学龄儿童自我看管的风险,缩小不同群体学生课后成长的差距,并培养学生的社会情感能力。

1.纾解工薪家庭学生放学后看管压力,保障社会劳动力美国的课后服务是女性就业观念转变和政策引导的产物。

20世纪70年代,女权主义运动促使美国妇女民主平等意识崛起,助推了美国女性就业的高潮,女性就业率从1955年的38%攀升至1995年的76%[1]。

1996年,联邦政府出台《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以“贫困家庭临时援助项目”取代“未成年人子女家庭援助”,意味着联邦政府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转变为引导就业以实现自立[2]。

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启示

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启示

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启示
郑玥
【期刊名称】《经济师》
【年(卷),期】2024()6
【摘要】2023年,美国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美国银行业和全球金融市场造成一定冲击。

文章对该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行细致剖析和深入总结,认为硅谷银行倒闭主要源于其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进而致使利率风险敞口暴露在美联储频繁加息的过程中,引发挤兑风波,最终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接管。

作为全球高科技服务的典范,硅谷银行破产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敲响了警钟。

同时,也为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提供有益启示,即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对新兴风险的识别研究、构建快速响应的风险处置机制及强化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联动。

【总页数】3页(P105-107)
【作者】郑玥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3
【相关文献】
1.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的思考及启示——基于资产负债表期限错配视角
2.基于资产负债经营管理视角下的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研究
3.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商业银行利
率风险管理的启示4.硅谷银行破产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启示5.从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看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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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美国课后托管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课后托管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各学 校 , 给予参 与学 生免费 名额 , 派人 到校 实施 活动
计划 ; 三是 由地方 教 育 局 向教 育 部 提 出计 划 申请 经 费, 督 导计 划实施 , 州 立大 学提供 实 习大学 生或参 与
者 的人员 训练 , 博 物 馆 等 机构 则 为 社 区 提供 艺 术 活 动方 案 。 由上述 的 法 律规 定 和 机 构设 置 的要 求 、 途
第 6卷第 4期
2 0 1 4年 7 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NAN YANG I N S T I T UT E OF T E CHNOL 0GY
Vo 1 . 6 No . 4
J u 1 .2 0 1 4
美 国课 后 托管 教育 起 源 于 1 9世 纪 9 0年 代 , 用
于 照顾适 龄儿 童 的慈 善机 构和 日间托 儿所 。二 战期 间, 托管班 数 量 有 所 增 加 。2 0世 纪 8 0年 代 中 后 期 开始, 美 国逐 步制定 了一 系 列学 龄 儿 童课 后 托 管 教
径可 以看 出 , 美 国 的课 后 托管 教 育 是 一种 以教 育 部 门为主导 , 社 区为 载体 , 家长 配 合 实施 , 三方 责 任 分
形 势 日趋 复杂 , 使得 家长不 放心让 孩子 独 自在家 , 因 此催 生 了学校 、 家 庭 之外 的课 后托 管 教 育 。课 后 托 管 教育 又 称 “ 学 龄 期 儿 童 课 后 托 管 ”( s c h o o l —a g e
c h i l d c a r e , S A C C ) 或者“ 课后托育” ( a f t e r s c h o o l p r o - g r a ms ) 。美 国儿 童 福 利联 盟 的定 义 是 : 当学 龄 前 或

美国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启示和经验教训

美国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启示和经验教训

美国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启示和经验教训美东时间3月10日,美国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DFPI)宣布美国硅谷银行破产,并任命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破产管理人。

机构媒体表示,美联储加息下投资亏损与流动性断裂导致硅谷银行破产,料重创科创行业生态,需警惕美中小银行流动性困境;市场认为硅谷银行流动性危机传染力度有限,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性较低。

事件带来两点启示和教训:一是美联储加息可能引发连锁效应,破坏银行体系稳定性,警示货币政策应综合考虑衍生金融风险而非仅仅关注通胀;二是建议引导金融机构树立风险分散意识,强化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

一、基本情况美东时间3月10日,美国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DFPI)宣布关闭美国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SVB),并任命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破产管理人。

FDIC创建存款保险国家银行(DINB)保护投保储户,硅谷银行在关闭时,FDIC 需立即将硅谷银行所有受保存款转移到DINB。

这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规模最大的银行倒闭事件。

二、导致硅谷银行破产的原因(一)硅谷银行抛售资产引发市场恐慌,因股价暴跌和客户挤兑而迅速导致破产。

美东时间3月9日,硅谷银行出售了可销售证券约210亿美元,造成18亿美元税后亏损,并寻求通过出售普通股和优先股募资22.5亿美元。

硅谷银行这一自救举措被华尔街视为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和对股权的猛烈稀释,声明发布后,硅谷银行暴跌60%,创1998年以来最大跌幅,盘后跌近23%。

(二)投资者情绪普遍恶化,硅谷银行债券价值跌至面值三成;美国三大股指跌逾1%,美银行股出现抛售。

市场方面,美国国债收益率暴跌。

2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下跌0.314个百分点至4.586%,为2008年9月以来最大单日跌幅。

美股市普遍下挫、美银行股出现抛售。

截至美东时间3月10日收盘,标普、道指、纳指分别收跌点,跌幅分别为1.4%、1.1%、1.8%。

美国破产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张思明【摘要】美国DIP融资主要是指债务人从外部获得的独立于债务人财产之外的资金融资模式,但是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若要获得推进其顺利重整的外部融资实则不易,尤其在破产重整DIP治理模式下更显复杂.本文介绍美国DIP融资模式的程序规范,阐述有利于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DIP融资优先权制度,分析DIP融资模式下的重整公司治理约束机制,探讨多样化的DIP融资模式,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融资制度的立法建议.【期刊名称】《商业研究》【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8页(P186-192,185)【关键词】破产重整;DIP融资;DIP融资担保优先权;DIP融资模式【作者】张思明【作者单位】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721;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2DIP(debtor in possession)即“占有中的债务人”, DIP模式是困境公司的重整治理范畴,指由债务人继续营运企业并掌握重整控制权。

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一般,而以选任破产托管人为例外。

破产重整的实质是按照司法程序重新优化组合债务人的资本结构,使债务人有能力摆脱财务困境,恢复其流动性而获得更生。

重整融资是公司重整中的关键环节,美国重整程序中的融资通常由DIP发起,该融资模式被称之为DIP融资。

DIP融资是美国破产重整程序中较具特色的制度之一,美国不少陷入困境的大公司赖于DIP融资而获得重整成功。

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也即DIP制度,但只是简略的原则性规定,DIP融资规范尚属空白,有待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DIP融资制度的发展美国DIP重整融资主要是指重整程序启动后,由债务人申请,经法院批准,债务人能够直接从其外部获得的额外融通资金。

美国破产法学界通常把该重整融资模式称为DIP融资(DIP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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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 破产法 并未设立国家公务人员性质的破 产管理人, 所有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框架下都属于私权 利范畴下的私法主体, 由人民法院指定, 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这种 立法设计隐含的理论话语就是将破产法上公共利益审查 的职责交由人民法院行使 , 因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并无 公共利益 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 也有人提出破产 管理人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并将其界定为 以高度的责任 心在法律的基础上平衡处理好债务人、 债权人、 消费者、 出资人、 职工、 政府、 社会和环境等各方的利益 , 维护社会 的稳定 ,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 但这种社会责任的提法 仍值得商榷。事实上, 破产法 第 6条直接规定 人民法 院审理破产案件, 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 依 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 破 产法 使得人民法院的角色更为积极主动。 从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操作来 看 ,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仍 然实际履行公共利益的监督职责。 破产法 第 24 条规 定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 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 况 , 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指定该机构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清算组一般由相关政府机构派出有较强办事能力和协调 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而且往往在其上还会有由各政府机 构领导干部组成的协调小组。事实上 ,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也并非都是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公务人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 19 条规定,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 门、 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 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如果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都是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 构的公务人员 , 那么其监督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为其职责 之所在, 尽管破产法上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考虑公 共利益 , 所以也就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一个明显 的问题就是, 当公务人员组成的破产管理人考虑社会公 共利益而损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利益的情况出现时 , 人 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显然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很难对此 进行干预的。 如果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既有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 构的公务人员 , 也有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 者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派出的工作人员 , 那么他们之间由于各自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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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2010年第 5期




面的, 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 ( 四 ) 依照破产法典 345的 规定, 对履行破产案件托管人职责收集到的金钱进行储 蓄或者投资。 ( 五 ) 履行破产法典和 U. S. Code T itle 28中 规定的以及 司法部 长要 求的联 邦破 产托管 人的义 务。 ( 六 ) 向司法部长报告工作, 包括消费者保护和防止破产 滥用法案中 603( a) 项下的审计结果。 ( 七 ) 履行在一些 小的商业破产案件中的直接参与义务 , 比如同破产债务 人面谈, 告知其破产法上的义务, 着手调查债务人的偿债 能力等。 ( 八 ) 一旦发现有重要证据证明存在破产法典中 1112项下的债务减轻, 应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 , 美国破产法上的联邦托管人是相对于私 人托管人 ( Private T rustee) 而言的 , 强调了公与私的对立 与统一。对立面体现在联邦 托管人对私 人托管人的监 督 , 而且联邦托管人的职责是考虑公共利益 , 私人托管人 基于私人信托, 只需考虑委托人利益。统一面体现在两 者都是破产托管人 , 在同一破产法律程序下分工合作, 而 且在有的情况下 , 联邦破产托管人直接从事破产案件的 托管。尽管联邦托管人确立的直接原因在于人们持续对 法院越俎代庖的批评, 事实上, 美国破产法上区分联邦托 管人和私人托管人不仅仅是基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离的 制度需求,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社会本位理念不断崛 起 , 私人本位理念不断得到修正。在美国破产法的历史 上 , 无论公司破产还是个人破产, 早先认为只是纯粹私权 利处分的问题 ,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社 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意识日趋强烈, 私权利日益受到公共 政策的调整, 私法领域的破产法也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 于是建立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才显得如此紧迫。私人破 产托管人没有义务去考虑公共利益 , 尽管我们可以用社 会责任一类的话语去要求私人托管人 , 但是这与私人信 托的法律构造是格格不入的。在公共利益问题不是很突 出的情况下, 由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进行公共政策调整似 乎也能解决问题, 但是当公共利益问题突出时, 法院也就 会显得力不从心。比如 , 对破产企业的税收、 医保、 养老、 职工安置、 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法院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从司法实践来看, 如果这些问题直接交由法院司法处理, 一方面无疑变成了 行为不可诉 的最终结局, 缺少了必 要的行政救济程序 ,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使 其陷入较为尴尬的局面, 处理不好更有损害司法的社会 公信力之虞。再者 , 若从破产管理人制度来考察, 美国区 分联邦破产托管人和私人破产托管人的做法, 有助于破 产管理人的提名、 监督和管理更科学合理 , 使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制度的中枢神经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体现了 对破产中公共利益保护更为成熟的法律技巧。 二、 我国破产法对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
区。司法部长给每个司法辖区任命一名联邦托管人, 如 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他还可以给一名联邦托管人配 备一个甚至更多的联邦托管助理。如果该司法辖区内的 联邦托管人空缺, 司法部长还可以任命一位代理托管人。 联邦托管人及其助理任职前需要宣誓忠于职守, 他们的 办公经费由国库设立的 联邦托管人制度基金 支持。该 基金由司法部长支配, 托管人薪酬、 雇员 ( 联邦托管人可 以经司法部长同意雇用相关专业人士 ) 报酬、 办公地点租 赁、 交通费用、 办公设备、 安全调查和审计费用等可以不 受财政年度限制。该基金可从事储蓄或者基金投资管理 以获得增值。 每个联邦 托管人受司法 部长监督。其 主要职责 如 下 : ( 一 ) 建立、 维护和监督破产法典第 7章 破产清算 案 件中的私人破产托管人名单。 ( 二 ) 当破产法上要求联邦 破产托管人担任破产案件托管人时, 履行该案件中破产 托管人的义务。 ( 三 ) 对破产法典中第 7章 ( 破产清算 ) 、 第 11章 ( 重整 ) 、 第 12章 ( 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 务调整 ) 、 第 13章 ( 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 ) 和第 15 章 ( 其它跨境破产案件 ) 中的破产案件管理和破产托管人 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实体方面的 , 也包括程序方
作者简介 : 贺轶民 ( 1974- ), 男 , 汉族 , 江西吉安人 ,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 。
Brian A. B lum, B ankrup tcy and D eb tor /C red itor , 3rd E d it ion, A spen Pub ishers , P113 . See : Am erican B ankruptcy Inst itu te , Am erican Bank r up tcy I n stitute Jou rna, l O ctober , 2008 . 27 - OCT AM BK R IJ 10. U. S. C ode 581- 589, Charpter 39 U N I TED STA TES TRU STEES, T it le 28 .
参见 破产法 第 22条、 第 23 条的规定。 具体参见 破产法 第 25 条, 该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九项职责 , 并以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作为兜底条款。 张小炜、 尹正友主编 :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 第 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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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青


一、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的立法规定及评析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 ( U. S. T rustees) 制度于 1986年 在全美正式获得确立。此前美国的破产法典并无联邦托 管人这个称谓 , 联邦托管人的角色则主要由法院来承担。 法院一方面任命破产托管人, 另一方面还参与债务人的 监督和整个破产案件的管理。这一早期的制度设计后来 饱受批评, 直接原因在于 法院应当扮演司法角色, 这种 破产法上的破产监督属于行政职能 , 它无疑会对法院的 司法角色功能造成不当的干扰, 最为明显的是会威胁到 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 后来国会才立法将公众利益代表 的功能分离出来, 转而由联邦托管人承担 , 联邦托管人是 国家公务人员而非破产法院的人员 , 独立于法院履行职 责 , 其基本职能就是确保公众利益在破产案件管理中得 到正确执行。美国破产协会 2008 年 10 月的一份报告显 示 , 在联邦托管人的工作当中, 作为一个破产托管人 , 他 们既保护债权人 , 也保护债务人免受破产制度滥用的危 害 , 而且还执行重要的公共政策, 比如确保儿童支持令的 执行、 监管医保需求和记录、 保护养老金安全等, 还帮助 联邦和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征收未付的税收。 根据 U. S C ode的规定, 全美共划分为 21个司法辖




法学杂志
2010年第 5期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的启示
Analysis About TheM andator System O f Am erican Federal Bankruptcy And Its Enlightenm ent
贺轶民
( 清华 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内容提要 :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创立于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 用 以确保公 共利益 在破产 案件中 能够得 到正 确执行 ,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该制度规定 , 联邦破产托管人直接向司法部长负责 , 有权监 督私人破产 托管 人和 进行破产案件的行政管理 。 我国破产法并无公共利益的直接规定 , 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履行 的公共利益 审查 职能存在诸多弊病 , 有必要在我国设立统一的行 政机构实现对破产 案件中 公共利 益的有 效保护 , 促使 破产管 理人 制度更加完善 。 关键词 : 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 联邦托管人 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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