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收费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收费行为,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原则1. 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2. 公平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用破产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透明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债权人和社会监督。
4. 适度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适度,不得过高或过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收费主体破产管理人的收费主体为破产管理人,包括破产管理人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机构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个人。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1. 管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5%至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破产程序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月计收。
2. 咨询费(1)收费标准:破产咨询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咨询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咨询费按咨询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咨询工作量计收。
3. 财务审计费(1)收费标准:破产财务审计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审计工作量、审计难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财务审计费按审计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审计工作量计收。
4. 税务代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税务代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税务代理工作量、税务代理难度等因素确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工资的计算的标准和公式,一直以来是一个大家比较关系的话题,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计算的标准的。
那么,大家知道破产管理人报酬是如何确定的吗?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法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试析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CICPA试析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与调整褚梦泽―、箭里人报酬的概念及确定依据 (—)管理人报酬的概念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依据法律 规定,通过执行职务而应当从破产财 产中优先取得的合理报酬,但该报酬 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和聘用其他中 介机构及人员的费用。
因为管理人执 行职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且为推 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转而作出了积极 贡献,所以其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行做法。
该报 酬不仅为管理人所关注,对债权人 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重大影响。
结合实践而言,若管理人报酬过低,则无法激励管理人勤勉工作。
同时,也不利于管理人行业的发展;若管理 人报酬过高,则容易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有悖于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依据1. 法定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管理人报酬制度,这些国家主要以立法形式赋予管理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由于管理人报酬和债权人的分配款均来源于破产财产,故在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调整问题上,管理人往往与绝大多数债权人处在利益的对立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通过管理人与债权人协商来妥善解决该问题。
显然,由法律明文规定管理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更为妥当,如此,既突出了对勤勉尽责和忠实履职的管理人的保护,也可以有效地缓和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合理住管理人报酬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实务中,破产财产是极为有限的,管理人报酬的数额应当在绝大多数债权人可接受的合理区间内。
也就是说,管理人取得的报酬既要保证自己取得合理的收益,也要兼顾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债务人所在地的物价水平、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忠实勤勉程度、案件复杂程度和实际成本等方面,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加以确定。
3.法院酌定性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8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法释[2007] 9号,以下简称《规定》)均定性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过程中采 取了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检查程序、勘验程序、询问与询价、函i正或调查 令、重新计算、分析程序等。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的报酬的⽀付⽅法及确定⽅法 破产管理⼈,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报酬的确定及⽀付,有着规定的⽅法。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付破产管理⼈的报酬的⽅法 1、管理⼈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报酬是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执⾏职务的费⽤和聘⽤⼯作⼈员的费⽤。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协助履⾏管理⼈职责的,所需费⽤从其管理⼈报酬中⽀付。
2、管理⼈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采⽤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级⼈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限制范围。
管理⼈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与担保权⼈不能协商⼀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法确定,但报酬⽐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案 法院确定管理⼈报酬⽅案,报酬⽅案应包括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人履职费用管理办法

破产管理人履职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确定及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中支取。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不包括管理人报酬以及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三条管理人使用执行职务的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必要、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一)管理人租用办公场地产生的费用;(二)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办公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差旅费;(四)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五条管理人租用办公场地的费用,包括管理人租用办公场地所产生的租赁费、水电费、物管费等费用,凭发票等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择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债务人提供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
债务人无经营场所或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的,管理人应选择自己的经营场所作为办公场所。
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另行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管理人选择自己的经营场所作为办公场所,所产生的水电费、物管费等费用可以适量列入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但不得收取场地租赁费或使用费。
第七条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为办公费用:(一)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或协调推进会等会议的会议费;(二)购置文具、财务用品等办公用品以及耗材的费用;(三)印刷费;(四)邮政资费;(五)通讯费;(六)刻制印章费;(七)其他办公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办公费用凭发票等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座机通讯费凭发票报销。
手机通讯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包干使用,报销人数不得超过管理人向本院报备的工作人员人数的30%,具体由本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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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七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其报酬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上限。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经决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和协商权)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就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债权人会议另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确定报酬的衡量因素)人民法院决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能力;
(三)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
(六)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
(七)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调整情形)发生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出调整:
(一)破产程序在清算、和解与重整之间发生转换;
(二)管理人更换;
(三)管理人主要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的
方法代替管理人执行职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第十二条(不足支付报酬情况)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但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管理人报酬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应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报酬退回)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其低于原报酬的,管理人已经多收取的报酬应予退回。
第十四条(担保物管理问题)取回物、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得计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的额。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可以向担保权人请求支付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不超出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确定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十分之一以内决定。
第十五条(禁止重复报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聘请本专业的其他机构人员执行管理人职务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六条(清算组报酬问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员中政府部门人员不收取报酬,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根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酌减。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收取方式和数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异议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后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异议或重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决定。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