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2016年10月10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3)第三章人员 (3)第四章场所及设施 (4)第五章设备 (4)第六章样本及物料 (5)第七章工艺 (6)第八章检测与放行 (7)第九章储存与运输 (7)第十章标识与追溯 (9)第十一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干细胞制剂质量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
干细胞制剂质量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制剂制备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第十一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的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包装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情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程度。
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术语和定义13 基本要求23.1 基本原则23.2 人员的要求23.3 场所和设施23.4 物料24 载体制备34.1 质粒制备34.2 非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4.3 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5 细胞制备过程中的要求35.1 样本的要求35.2T细胞的采集和分离45.3 操作的要求45.4 细胞转导及扩增的要求45.5 安全性及有效性检测55.6CAR-T细胞制剂的质量要求55.7CAR-T细胞冻存、运输与复苏的要求56CAR-T制剂的质量控制与放行57 追溯58 保密原则69 附则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制定,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医药生物技术临床应用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近年来,免疫治疗经历了一系列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特异性过继免疫细胞疗法及免疫检查点抗体疗法为代表的新型免疫治疗技术因其在临床研究中取得的显著疗效而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其中,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T-Cell Immunotherapy,CAR-T疗法)因其在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中展现出显著的治疗效果而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随着我国对CAR-T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国内企业的积极布局和产业链的延伸,我国的CAR-T细胞治疗技术也在紧随国际趋势的发展。
然而,目前国内关于CAR-T细胞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制备机构或应用机构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评估和交流,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细胞治疗产业的专业化发展。
细胞库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11.020C00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标准T/CMBAXXX-XXXX细胞库质量管理自律规范Codeforcellbankquality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发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T/CMBA××××—XXXX目录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要求....................................................................................................4细胞库的管理...........................................................................................5细胞入库....................................................................................................5.1细胞来源...........................................................................................................5.2细胞接收...........................................................................................................5.3入库批准...........................................................................................................6细胞储存....................................................................................................6.1冻存...................................................................................................................6.2储存...................................................................................................................7细胞出库....................................................................................................7.1出库批准...........................................................................................................7.2复苏...................................................................................................................7.3转移和运输.......................................................................................................8标识管理与追溯.......................................................................................IT/CMBA××××—XXXX细胞库质量管理自律规范1总则1.1为规范细胞储存机构的质量管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参照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和《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

ICS 11.120.01C 00团 体 标 准CMBA/T 004.1—2018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 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Code of manufacturing quality management for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s(CAR-T cells) based-medicinal product2018 - 09 - 07发布 2018 - 09 - 07实施发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2018年10月第13卷第5期Chin Med Biotechnol, October 2018, V ol. 13, No. 5 387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目 次前言 (388)引言 (388)1 范围 (389)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89)3 术语和定义 (389)4 基本原则 (390)4.1 总体要求 (390)4.2 人员 (390)4.3 物料 (390)4.4 设施和设备 (391)5 载体制备 (391)5.1 质粒制备 (391)5.2 非病毒载体制备 (391)5.3 病毒载体制备 (391)6 CAR-T 细胞制备及质量控制 (392)6.1 T 细胞的采集和分离 (392)6.2 CAR-T 细胞制备 (392)6.3 CAR-T 细胞制剂的质量控制 (393)6.4 CAR-T 细胞冻存、运输与复苏 (393)6.5 CAR-T 细胞制剂的放行 (393)7 追溯 (394)8 保密 (394)参考文献 (394)388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2018年10月第13卷第5期Chin Med Biotechnol, October 2018, V ol. 13, No. 5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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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制剂制备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细胞制备造成污染的风险。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制备区和质控区。
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细胞制剂制备工作,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制剂疾病的人员从事细胞制备工作。
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须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场所及设施第十四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物理隔离的建筑设计原则,以细胞制剂安全为核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同时确保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无害。
制备场所的面积应能满足机构开展细胞制剂制备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分为洁净区及非洁净区。
洁净区各功能区包括细胞制备区、细胞储存区、质控区等,质控区应独立于制备区。
非洁净区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料储存室、气体储存室等,不应与洁净区交叉过往。
第十六条洁净区应当根据制备流程及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洁净区应以温湿度、微粒、微生物、压差为主要控制参数。
静态洁净度达到不低于 C 级背景下的 A 级。
质控区及其空调系统应单独设立,洁净度级别应与制备区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医疗废弃物应有独立的放置场所,其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场所应在独立的物理空间。
感染性样本制备间建议采用正压送风过滤后外排,不再回流循环,或采用负压制剂室。
污物传递直接通向污物活室。
第十九条非临床研究目的的工作不得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间及设备共用。
第二十条制备场所应设置门禁,以避免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设备第二十一条设备的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且应不致对细胞制剂、环境及人员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并置于适当地点以便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清洁、维护维修、校准等操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备。
最近期间的使用记录应置于各相关设备附近供查阅。
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制备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制备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所使用的设备不应交叉使用。
第六章样本及物料第二十五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物料是指制备及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与细胞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外包装材料。
第二十六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样本及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进口物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样本及物料的操作规程,确保样本及物料的正确标识、接收、检验、储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二十八条样本及物料接收应准确记录,记录应包括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样本及物料的名称,机构内部所用样本及物料名称和(或)代码,接收日期,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质量报告,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接收后机构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二十九条样本及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样本及物料质量的情况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三十条样本及物料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样本、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的,物料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三十二条机构应建立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和放行。
对生物活性的试剂,机构应有相应的措施确定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效期内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程序验证试剂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物料供应商和样本采集机构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对其提供的物料和样品进行检测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和接收。
第三十四条机构自制的试剂(如血浆、抗原等),应建立质量标准、编号及批号编制操作规程、制备记录,并经检验合格后使用,每种物料均应当编制唯一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样本的要求:样本包括人体组织来源的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接收:(一)样本的信息:来源、体积/重量、采集方式、采集时间、采集机构与人员,运输方式、运输时间;(二)样本的接收要求包括包装完整、标签完整清晰、样本运输方式和时间符合要求;(三)样本送达时应附细胞制备申请单,内容包括:1.供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必要信息;2.供者的临床医学信息:既往史、现病史、临床诊断、病理诊断;3.实验室检测的结果:血常规及分类、病毒四项检查(、、、梅毒)、肝肾功能;4.治疗方案:细胞的种类、治疗次数、回输方式等;5.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六条培养基的要求:(一)免疫细胞体外扩增培养应避免使用异种、异体血清或血浆。
所有成分应明确并符合无菌、低内毒素的质量标准。
(二)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分,如白蛋白等,应明确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合格报告,并尽量采用国家已批准的可临床应用产品。
如上述成分未获国家批准临床应用,应参照国家对相应产品质控要点,提供质量标准,并对每批产品提供详尽的质量检定报告。
(三)培养基禁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应尽量避免使用其他类型抗生素。
第七章工艺第三十七条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包括样本的接收、细胞操作、包装的全过程。
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按照经过验证后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细胞制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进行细胞制剂制备前,应再次确认细胞样本符合接收的要求。
在制备中使用的物料进行再次确认和核对,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并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九条制备开始前应按照清场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制备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制备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
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四十条在感染性样本的制备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第四十一条应当建立细胞制剂批号编制规程和确定收获日期的操作规程。
收获日期应明确日期及时间。
每批细胞制剂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第四十二条每次制备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制备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制备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
如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对环境、设备和器械进行清洁灭菌;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细胞制剂制备过程所用试剂应按照产品说明进行使用。
对未使用完毕的试剂,机构应有相应的措施确定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效期内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程序验证试剂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四十八条细胞制剂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
同一操作空间不能同时有其他批次细胞存在,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四十九条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细胞制剂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
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五十条机构应留取每批细胞制剂样本至少到疗程治疗结束后三个月。
第八章检测与放行第五十一条机构应具有免疫细胞制剂的检测能力,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制剂质量控制检测标准和操作规程,确立制剂质量检验和放行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质控标准检测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相关规程,检测项目至少包括内毒素检测、无菌检测、支原体检测、细胞数量、效应细胞比率、细胞存活率、细胞表型等。
第五十三条机构内部应在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开展质量检测,制剂的检验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指定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制剂的质量检测。
检测结果应当有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审核。
第五十四条对于机构用于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精确性和运行状态的监控应当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