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优抚对象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以上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件:1.南京市2023年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表.png2. 南京市2023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表.png3. 南京市2023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png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2023年7月19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六、2022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
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2022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自2023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10月28日。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2.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优待证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国家发放优待证写入法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优待证相关管理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优待证管理办法》。
二、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出台《优待证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有利于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
三、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优待证管理办法》共9章、52条,3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第一、二章,共16条。
明确了优待证制发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信息支持、职责分工、功能等。
第二部分为优待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包含第三至八章,共32条。
明确了申请、审核、制发、补换、收回、监督管理等全周期过程的要求。
第三部分为附则,即第九章,共4条。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信息采集公告)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行政区划代码: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退役军人事务部拟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集目的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直属荣军医院:现将《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4月19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期休养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第三条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
对不能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第四条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
第五条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年度计划制定及计划落实督导;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短期休养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信息采集公告)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行政区划代码: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退役军人事务部拟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集目的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