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哈尔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原办法”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金人员,退休时以1995年末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1996--1998年社平工资增量的40%(1996年7月至199 7年6月退休的24元,1997年至1998年6月退休的5.76元,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退休的18.57元,共48.33元)为基数,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发比例后,再加上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档案工资是等级工资的,工人158.50元,干部160.50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62.50元;档案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人132.50元,干部134.50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36.50元)等待遇计发的养老金。
“新办法”是指按国发(1997)26号、市政府(1999)33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计发的养老金。
根据某职工在岗时缴费情况及工作年限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120过渡性养老金:被保险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1996年6月30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
调整金:80元。
“试点办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按黑劳社发(2004)6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实例:某企业职工,1954年12月出生,性别:女.岗位:工人,1975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管理,所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的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计发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个人。
第二章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办理程序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执行。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程序如下:⒈个人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⒉单位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⒊上报资料: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上报至有关单位或部门。
⒋审批:有关单位或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做出养老金计发决定。
⒌通知领取:有关单位或部门将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到个人和单位。
⒍领取养老金:个人凭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和有效联系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养老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取消第六条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个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⒈年满法定退休年龄。
⒉在城镇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⒊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取消情况如下:⒈具有扶养人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取消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⒉个人被判刑并宣告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取消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⒊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补发第八条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月度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个人如有基本养老金未领取的情况,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补发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申请表附件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审批意见表附件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的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序号:1文件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字号:黑政发[1998]4号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年1月13日施行日期:1998年1月13日主要内容: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文件序号:2文件标题: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发文字号:黑劳社发[2004]68号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主要内容:见文件内容文件序号: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黑劳社发[2007]12号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年2月25日施行日期:2007年2月25日主要内容:为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行政行为,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文件序号:4文件标题: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文字号:黑人保发[2010]5号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年1月25日施行日期:2010年1月25日主要内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文件内容: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黑龙江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黑龙江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黑龙江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黑龙江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我们来看看下文。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整体增长近一倍。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黑龙江养老金计算方式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计算(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1234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4、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递增。
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
黑龙江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黑龙江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在中国,退休政策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对于企业职工而言。
黑龙江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其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退休年龄限制根据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两类,即普通职工和特殊职工。
普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特殊职工包括从事石油、煤炭等特殊行业的职工,其退休年龄男性为55周岁,女性为50周岁。
二、退休金待遇黑龙江企业职工退休金的发放标准与其他地区大致相同,根据个人工龄和个人月工资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个人工资×个人工龄×退休金比例。
退休金比例根据不同的工龄段而有所不同。
在黑龙江省,退休金比例通常在30%至50%之间。
三、退休金发放方式黑龙江省实行了按月发放退休金的政策。
退休金发放由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负责,确保退休金准时准额发放到达职工手中。
同时,黑龙江省还推行了退休金银行卡发放的方式,方便职工领取退休金。
四、退休后的医疗保障退休后的医疗保障是职工关注的重点。
在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待遇。
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障支付以及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五、退休工龄补助为了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黑龙江省还设立了退休工龄补助制度。
根据个人工龄的长短,企业将为职工支付退休工龄补助费用。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个人工龄的不同而定。
六、退休人员职业再就业退休后,一些企业职工希望继续从事工作,黑龙江省鼓励退休人员职业再就业。
对于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培训和适当的岗位安排,为其提供机会,使其能够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七、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黑龙江省推行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
当退休人员由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工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确保其社会保险权益的顺利衔接。
八、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黑龙江省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适当调整。
社会保险问答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如何确定的?怎样缴纳?对于有单位的职工个人,是以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的2%缴纳,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是以垦区已公布的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8%或6%,具体比例(8%或6%)在初次参保时本人自行确定。
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到社保机构直接缴纳,或由本人档案的托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代为缴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制度是近年国家号召和提倡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互助互济、分担疾病风险以减少个人因疾病而造成过重经济负担的制度。
按照大数法则的原理和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
怎样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缴多少?(发布时间:2006-5-15 9:54:25 )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并由个人(包括退休人员)和所在单位共同负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一般是每人每年60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0--30元);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当本人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还可在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中报销剩余的、大部分的医疗费。
欠缴医疗保险费为什么不能享受待遇?这是由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决定的。
当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费时,即未尽到缴费的义务,因而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不能享受权利。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为保证医疗费能够正常报销,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怎样分开使用?就是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明确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核算、分开管理,不互相挤占。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支付;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什么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及津贴;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未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和医疗保险办备案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打猎致伤,涉及民事赔偿等非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与患者病情不相符的医疗费及超过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化验、医疗服务费、自费药品等。
黑龙江省退休金计算方法

黑龙江省退休金计算方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退休人员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用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直至为本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平均指数。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a=(X1/C1+X2/C2+X3/C3………+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X2,X3,………Xn为职工退休实际缴费一年,二年………n年直至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C1,C2,C3………Cn为职工退休实际缴费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直至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时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50岁退休计发月数195;55岁退休计发月数170;60岁退休计发月数139)(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例:某男1949年6月出生1968年10月参加工作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12151.24元视同缴费年限26.25 实际缴费年限14.50 合计40.75本人指数计算:(4050/3375+4050/4145+5400/4564+4504/4889+4504/6238+4503.96/7094+4503.96/7835+57 69.96/8910+6639/9926+7256.04/11038+8255.04/12557+8766/14458+16332/16505+19008/1938 6+13056/21764)÷15=0.8014 (取小数点后四位)?本人指数化月工资=0.8014×21764÷12=1453.47(一)基础养老金:(21764/12+1453.47)÷2×缴费年限40.75×1%=665.68(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总额12151.24÷139=87.42(三)过渡性养老金:21764/12×0.8014×26.25×1.2%=457.84增加御寒津贴=45元某男月领养老金总计=665.68+87.42+457.84+45=1255.94元。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2.24【实施日期】2004.12.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业经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2004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社会统筹。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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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黑劳社发[2004]67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养老金。
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
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注:该表数值为国函[2004]36号确定值。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α=(X1/C1+X2/C2+X3/C3+……+Xn./Cn)/N
式中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
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 年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四、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5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再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或扣减。
六、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本办法执行。
七、为使新的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含未按国发
[1997]2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4年7月至2008年底)。
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
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2006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工资指数按原办法计算。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递增。
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
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九、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享受全残补助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按本办法重新调整。
十、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