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国务院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
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2
•【文号】银保监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聚焦风险监管,提高监管质效,现就精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开立报告》等34项报告事项(详见附件1)。
二、将《股权投资情况报告》等6项报告事项合并为《××公司××年×季度/××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详见附件2)。
三、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报告,切实提高报送质量。
对发生迟报、错报、漏报、瞒报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情节
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
1.取消的监管报告事项
2.合并的监管报告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月12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图文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统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企业、土地、矿产资源、财政性资金等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绩效导向、风险可控。
全面规范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进行全面规范,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公开透明是指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社会监督力量。
依法管理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绩效导向是指在管理中,要注重绩效评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风险可控是指在管理过程中,要控制风险,避免国有资产产生破坏性损失。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组成。
国有资产委员会是国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分别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
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等,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约。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诚信、公开透明的监管体制,从而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国企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7年11月底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1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国资委2017年12月29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4.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5.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8.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9.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10.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发〔2008〕113号)11.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12.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16.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299号)17.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8.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19.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存在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5号)20.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国资发研究〔2011〕146号)21.关于开展品牌协会培育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1〕151号)2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1〕32号)23.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2〕93号)24.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2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2013〕70号)2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号)2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6号)28.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15〕68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15〕162号)。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赣市府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调整后,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2项);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4项);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和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继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对下放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及时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接,担负监管责任,构建审批、监管互动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2.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4.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2019年10月31日附件1。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常国资通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属监管企业,县市区(管委会)国资监管机构,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委纪检监察组:《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7日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攻坚之年。
全市国资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书记沈晓明调研常德“七个下大力”指示要求和调研省属国有企业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以增强国有企业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度贡献度为导向,以突出主责主业、聚焦实体经济为抓手,着力抓改革、促转型、防风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从投基建房产向投产业发展转变、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努力在服务创新突破产业突围战略上取得明显成效、在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上取得明显成效、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上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1.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落实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实现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责任科室:改革发展科、党建指导科)2.以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为目标,把三项制度改革全力推到位、全面推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24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评价
25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
26
指导中央企业档案工作
(二)下放事项(共9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
审批中央企业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
经理层成员选聘
3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
4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
5
职工工资总额审批
6
中央企业子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及相应的资产评估
7
国有参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
8
大额预算外捐赠、重大担保管理和债务风险管控
说明:1.本表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范围内中央企业。
7
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8
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9
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三)授权事项(共8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
(一)取消事项(共26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2
指导中央企业评估机构选聘
3
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
4
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
5
审批中央企业年金方案
6
审批中央企业重组改制中离退休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预提方案
7
审批中央企业住房补贴整体方案和负责人异地调动住房补贴方案
15
指导中央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
16
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
17
组织中国技能大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比赛
18
批复中央企业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有关事项
19
评比表彰中央企业企业文化示范单位
20
指导地方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
21
直接开展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
22
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审计报告
2.下放事项中,第1项下放给地方国资委,第2、3项下放给中央企业,第4—9项下放给国家出资企业。
3.授权事项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授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
8
对中央企业账销案存的事前备案
9
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12个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
10
指导中央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与合作
11
联合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和推广
12
指导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
13
指导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
14
审批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3
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4
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5
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
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