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的文献综述4200字》

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1)1.1 股权质押动机 (1)1.2 股权质押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2)(1)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2)股权质押的风险 (3)1.3 文献述评 (4)参考文献 (5)对于大股东而言,股权质押既减少了由于资金紧张而出售股权而带来的二级市场抛压,又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缺口,这种全新的融资模式极大提升了我国金融领域的活跃程度。
1.1 股权质押动机从动机上来说,股权质押可分为主动质押和被动质押。
主动质押的关键点是“主动”二字;被动质押是指大股东在实在没有可靠融资渠道情况下,面对生产经营亦或是对外投资方面的资金短缺,被迫使用股权质押来获取资金的情形。
不管主动还是被动进行股权质押,其目标是想得到足够的现金来进行投资或者是支撑经营活动(刘信兵,2016)。
前者是为了在不卖股份的前提下获得资金,避免因为卖出股份而失去公司的控制权,能够帮助股东把稳定的股份换成流动的资金,拓宽了后续的加杠杆前景(谭燕、吴静,2013)。
例如,某些科技或创新类公司为谋求发展,因其公司性质限制业务发展缺乏相应的运营资金补充,导致现金流紧张,大股东往往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选择对控股权进行质押(李璠,2019)。
按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觉得本公司股价高于实际水平的时候,会更倾向于发起股权质押,以此获取被高估的那部分资金。
另一类情况是,股东为得到更多的公司控制权,亦或是维持现有的控制权,公司股东一般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质押股权,从质押中获取到的资金往往投入到公司股份的增持中去(王艳艳等,2014)。
股权质押凭借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成为有效的融资手段,大股东在维持现有的控股地位的同时,将“经济存量”转化为新的股权,可充分发挥其作用(王斌、蔡安辉,2013)。
但是,由于股东的股权质押,使得股东的股份所有权和控制权之间出现分隔,将会降低股东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控股股东侵占其他股东的权益。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山西农经//2020年10期DOI :10.16675/14-1065/f.2020.10.098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陈科宇摘要:股权质押是一种简单快捷、受限较少的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已成为常态。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重点防范金融风险,而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产生的金融风险尤为明显。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获取了资金,在缓解资金压力的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
分析了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和产生的风险,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风险;防范建议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0-0166-03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51文献标志码:A (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广西南宁530000)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
当前我国经济在稳中前进,潜在的金融风险日益凸显,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产生的金融风险尤为明显。
沪深交易所于2013年6月推出场内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后,在经济压力增大、信用政策收紧的融资环境下,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受到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青睐。
从表面上看,大股东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个人经济行为,但由于我国市场法制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大股东股权质押在解决公司资金缺口的同时,也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危机,降低公司价值,给公司带来风险隐患。
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潜在的重大风险。
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带来哪些风险,如何进行防范,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1]。
1我国市场股权质押现状在我国市场中,企业缺乏有效的融资方式。
在资金缺口的困境中,大股东更倾向于使用快速、简单的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由此扩大了市场上的股权质押规模。
2010—2019年,我国A 股市场每年的股权质押规模呈递增趋势,规模大幅度增加。
2013以前,每年质押市值均在1万亿元以下,随着沪深交易所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推出,2013年质押市值突破了1.5万亿元。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股权质押登记】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质权之设定尽管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然而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益之间的区别,设定权益质权时,移转权益〝占有〞的方式那么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
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
(一)股份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我国的股份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交易差不多上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情形和交易情形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运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要紧形式。
无纸化形式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相比,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在设质时其公示方式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关于股票质押的立法注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际形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说明»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起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有的股票都差不多实现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操纵运行,因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上市公司的股票差不多实现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如此,但关于为数许多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旧是纸化的形式。
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股权质押融资概述1.1 股权质押融资的定义与特点股权质押融资,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保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它让企业能够在不稀释股权的情况下快速获得资金,尤其适合那些急需资金但又不想或不能通过发行新股来融资的企业。
不过,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股权质押也有其潜在的风险。
股权质押直接影响到的是公司的控制权。
一旦股价下跌,抵押的股权价值减少,贷款方可能会要求追加担保或提前还款,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质押股权被处置,进而影响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权质押还可能引发市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担忧,尤其是当质押比例过高时,投资者可能会认为公司现金流紧张,从而影响其市场信誉和股价表现。
1.2 股权质押融资的市场现状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股权质押融资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据统计,截至XXXX年底,A股市场中进行过股权质押的公司数量已超过30%,涉及市值更是占到了总市值的近一半。
这一数据足以说明股权质押在当前资本市场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这也意味着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大量质押的股权可能面临平仓风险,对市场稳定性构成挑战。
二、股权质押融资的核心风险点2.1 股价波动风险股价的波动是股权质押融资面临的最直接也是最大的风险之一。
由于质押物的价值直接与股价挂钩,因此股价的任何大幅波动都可能触发质押协议中的预警线或平仓线,迫使借款人采取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或是被动减持等措施。
例如,根据Wind资讯数据显示,2020年因股价连续下跌而触及平仓线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较前一年增长了约20%,这不仅给相关公司带来了资金压力,也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性。
2.2 控制权变更风险如前所述,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不稳定。
一旦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原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这种控制权的转移往往伴随着管理层的变动,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一、民商事类(24例)(一)人格权纠纷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
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股权质押对企业的影响研究--从财务角度来看

资本运营股权质押对企业的影响研究——从财务角度来看王志敏(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1106)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敵资方式,它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国内上市公司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敵资难的问题。
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
控股股东进行的高比例股权质押在股价下行的市场环境中爆仓风险徒增,民营上市公司也面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由此对公司绩效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研究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绩效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财务绩效的理论分析,有助于减缓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后对公司绩效产生的负面澎响。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19-0081-02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作为一项新型市场杠杆工具,股权质押本身并不应该遭受过多非议,它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使大股东在减持新规下难以大量流动的股权转变为可流动资金。
出现爆仓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金融去杠杆带来的风险释放,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出台,限制了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随意减持股份的大门,导致企业已经习惯于质押融资扩张的模式,但企业对于自身融资风险的把控意识和把控能力的不足才是根本原因。
在现行缺乏监管规范和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盲目地滚动质押其股权,关于资金用途的披露明显不足。
与此同时,公司治理章程的不完善导致某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钻营取巧,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损害公司价值。
内忧最终引发外患,股价因此动荡,平仓危机一触即发,大股东正迈向控制权转移的深渊。
随着质押规模和比例的上升,股权质押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也逐渐显露。
其中,由股权质押所引起的控制权转移风险将会从多方面影响企业发展的稳定性,从而影响企业绩效。
—、文献回顾黄胜忠、俞蕊(2017)指出在复杂的股权结构下,“一股独大”的控制权特征引发了一系列控股股东争夺私利的公司治理问题。
2020年城市商业银行企业股权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企业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东责任 (3)第三章主要股东管理 (6)第四章银行职责 (7)第五章股权质押 (9)第六章附则 (11)城市商业银行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管理,规范本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本公司、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本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本公司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公司股份已按照监管规定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于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相关规定。
本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立“xx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公司统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助等。
第四条本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股东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1.17•【文号】财金〔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0〕111号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
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自主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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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股权质押含义
股权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作为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形式,股权质押融资需要打折,质押率按照企业/行业不同而不同。
质押资金的用途:根据目前的质押案例分析,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主要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维持公司日常经营周转的短期需求。
二、股权质押的合规性
1、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第75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2、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三、股权质押的案例
股权质押的方式包括如下情形:
刘乃若周涛庄佟伟娄玉莲
中科智信(北京)质押方傅一翔吴斌芦缨
房地产开发公司质押股数3,708,608 股2,000,000 股6,200,000 股3375000股
是否为限售股是是是是
有无其他抵押物无无无无
占公司总股本8.24% 16.95% 20.74% 64.78% 质押金额700 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
合每股 1.89元/股 2.5元/股 1.61元/股
公司每股净资产 2.76元/股 3.23元/股 1.71元/股
质押率质押 6.7折7.8折9.5折
四、股权质押的市场规模
2015年,进行股权质押的挂牌企业906家,质押次数2563次,质押股数超过85亿股。
图表:2015年新三板股权质押情况分析
截至目前,新三板市场股权质押的总股数共计153.70亿股。
图表:2010-2015年新三板股权质押情况分析
六、质押方结构分析
目前可以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的主体分别为银行、信托、券商和典当等。
从新三板的股权质押数据统计来看,银行成为第一大股权质押机构,占比达到38%。
融资担保、小贷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名列其后。
图表:2015年新三板股权机构分布
五、股权质押风险分析
1、违约风险(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兑付风险)
2、股票下跌风险(我国股市尚处于非理性阶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容易受外界信息因素影响,产生剧烈波动,股权市场价格很容易跌破股权质押的价值。
3、外部突发性风险(政策、经济、贸易冲突、地质灾害)
截至目前,新三板股权质押尚未出现一起违约案例。
六、股权质押风控体系
1、质押登记机制:中登公司质押登记手续保障了质押方的权益
2、低质押率机制: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质押率控制在净资产50%-90%,也就是最近一次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的50%-90%作为质押价格。
3、总量控制机制:股权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相当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壳资源的标的价格(2000-2500万元)。
4、强行平仓机制:预警线/平仓线监测机制,160/140 或者150/130
股价小于平仓价时候,质押方有权强行平仓或者股东补仓。
如果不能补仓的话,股权方有权抛售套现。
七、股权质押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