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准则下印花税核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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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印花税核算之我见

印花税是纳税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缴纳的税种,目前多数企业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按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然后在申报的下月一定期间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当计入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申报纳税月份的当期费用。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印花税属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因此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是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这样,一个小小的印花税,仅仅因为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在会计核算中就产生了到底应当计入哪个月份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在年度中间,似乎无关紧要,但如果正好发生在12月份,就会生产费用跨年度列支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这样就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把12月份申报的印花税计入缴纳税款的来年1月份的费用中,但由于该税金是属于12月份的费用,所以在进行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该笔税款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年度会计利润。

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在其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就“应交税费”科目进行说明时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此规定虽然在列举中没有指明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包括印花税,但并没有象《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那样,单独强调印花税不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

据此笔者建议: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尤其是依据购销金额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改变原来的做法,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加“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按月计提印花税并计入当期费用,在下月缴纳时再冲减该科目。这样核算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又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对“应交税费”科目使用的规定,同时减少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本文已于2009年11月11日发表于中国财税法网。并在首页推荐,地址:/show.asp?c_id=24&a_id=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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