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BD
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海关授权经营者(AEO)特殊货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AEO是指获得海关认可并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
特殊货品是指需要特殊关注和管理的敏感货物或危险品。
2. 安全管理要求2.1 货物标识特殊货品的包装必须明确标识货物的性质、特征和安全要求。
包装标识应符合国际标准,并包括货物的名称、危险级别、储存条件等信息。
2.2 运输安全特殊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运输车辆应具备安全设施,司机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培训。
货物的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3 安全监控特殊货品的运输需要进行实时的安全监控。
使用合适的监控设备,如GPS跟踪器、温度传感器等,对货物进行监测和追踪。
2.4 安全传输特殊货品的传输必须采取安全通道,并确保货物不受到损坏、盗窃或非法操控。
必要时,可以使用押运或警卫服务。
2.5 安全清关特殊货品经过海关清关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批,确保货物符合法规要求并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3. AEO申请要求企业想要申请AEO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无不良经营记录;- 能够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运输和储存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 员工接受过相关的安全培训;- 与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配合安全监管工作。
4. AEO优惠措施获得AEO资格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加快通关速度,优先处理;- 减免部分安全检查;- 提供专属服务和支持;- 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和便利。
5. 结论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对特殊货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的规定。
企业通过获得AEO资格,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和优惠,提高货物的运输安全性。
以上为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简单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和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1 篇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海关AEO制度下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海关AEO制度下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1. 背景海关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安全认证制度,旨在加强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物品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在AEO制度下,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尤为重要,以确保这些物品在进出口过程中的安全性。
2. 特殊物品的定义特殊物品是指那些具有特殊性质或特定风险的物品,例如危险品、高价值物品、易腐烂物品等。
这些物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需要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
3. 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在海关AEO制度下,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运输安全管理- 特殊物品的运输应符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 运输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控和跟踪系统,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特殊物品的运输应有专门的包装和标识,以便海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识别和处理。
3.2 储存安全管理- 特殊物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包括储存环境、设备和防火措施等。
- 特殊物品的储存应有专门的区域或仓库进行管理,确保其与其他物品的隔离和安全性。
- 特殊物品的储存区域应有专门的监控和报警系统,以及专人负责监管和管理。
3.3 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针对特殊物品的特点和风险,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的制定。
- 特殊物品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有专门的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例如安检、封条等。
- 特殊物品的相关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特殊物品的安全性和管理要求。
4. 结论海关AEO制度下,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是确保物品安全性和减少风险的重要要素。
通过运输安全管理、储存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提高特殊物品的安全性和顺利通关的便利性。
以上是海关AEO制度下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该文档旨在规范海关AEO认证企业特殊物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保证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特殊物品的定义特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军工产品- 双用途物品- 核材料、生化制品等危险品- 珍贵文物、文化遗产等文物保护范围内物品- 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特殊物品二、AEO企业特殊物品进口管理制度1. 审核程序海关AEO认证企业进口特殊物品应按海关规定的程序审核,包括安全性审核、商品归类审核、价值核实审核等环节,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及时备案AEO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特殊物品进口备案手续,确保货物在进口后可以得到合法的使用和管理。
3. 交通工具和仓库安全保障措施AEO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加强特殊物品的交通工具和仓库的安全保障,防止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受到损失或者被盗窃。
4. 报关和税费支付AEO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特殊物品进口报关手续,并准确支付进口税费,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进口后的监管管理。
三、AEO企业特殊物品出口管理制度1. 出口前核实审批AEO企业在出口前应当认真核实出口商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出口合法性,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产品出口的审批手续。
2. 准确报关AEO企业应准确申报特殊物品的货物名称、型号、品牌、数量、货值和原产地等信息,并按照海关规定完税计算和支付。
3. 遵守法律法规AEO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海关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出口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对海关AEO企业的管理要求海关应当对AEO企业特殊物品进出口审核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罚则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罚款,并可能限制或者吊销其AEO认证资格,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期待AEO企业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进出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进口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生物安全风险,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至我国境内的特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2. 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等病原体;3. 动物及其制品;4. 其他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物品。
三、管理职责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全国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实施进口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检验检疫工作。
3. 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进口特殊物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义务。
四、管理措施1. 进口申报:进口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口的特殊物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等信息。
2. 检验检疫:进口特殊物品入境时,应当接受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a. 实施现场查验;b. 检测样品;c. 实施隔离观察;d. 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3. 风险评估: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口特殊物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检验检疫的重点和措施。
4. 监管档案:进口企业应当建立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管档案,记录进口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等。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口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进口、没收违法物品、罚款等。
五、信息化管理1. 建立进口特殊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进口特殊物品的申报、检验检疫、监管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解释。
特殊物品管理制度

特殊物品管理制度特殊物品管理是一种对部分特殊物品的登记、审批、监管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的制度。
这些特殊物品可能包括机密文件、珍贵文物、稀有化石、珠宝首饰等。
在许多组织和机构中,特殊物品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这些物品的安全、保密和持久价值。
特殊物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登记和分类特殊物品应该进行登记,并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
登记的目的是确保对特殊物品的监管和记录,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实。
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根据特殊物品的特性和难易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登记特殊物品时,应该记录物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编号、规格、数量、价值等。
同时,还要记录物品的来源、存放地点、存放条件等,以便管理人员随时查阅和核实。
二、审批和管理特殊物品的管理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审批制度。
在使用特殊物品时,必须事先经过审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审批的目的是确保特殊物品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和必要性。
审批的过程应该包括评估使用风险、审核申请材料、决策批准等环节。
审批人员应该对申请人的身份和需求进行核实,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
审批过程应该留有记录,以备后续审计和审查。
在特殊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该确保物品的安全和保密。
物品应该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
例如,机密文件应该设立特殊的保管室,珍贵文物应该进行专门的展示和保护,稀有化石应该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保管等。
三、监管和追踪特殊物品的监管和追踪是特殊物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人员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盘点,以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监管和追踪的方式可以包括安装视频监控、使用电子标签、建立防盗系统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供物品的实时位置和状态,以便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和追踪。
同时,还可以设置报警机制,一旦物品出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处罚和追责特殊物品管理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违反制度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对于违反制度的人员,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附件7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3.1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4.1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4.2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3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4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5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3.1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4.1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4.2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4.3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
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
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
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
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4.8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专业岗位由专业人员担任;各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状态符合相关岗位的准入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岗位。
3、职责:
3.1运营部负责制订各专业岗位人员的任职标准,组织开展年度体检等工作。
3.2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开展各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4、制度内容:
4.1各专业岗位的任职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制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电工、安全管理员、各类国家有准入标准的岗位。
4.2 培训内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专业知识、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评估、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4.3 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仓储运输部门全体人员及各专业岗位专业人员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考核。
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
4.4 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4.5 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4.6 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进行调岗或休养。
4.7 建立并保存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健康档案。
附则
1、本规程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8年07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