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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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而食品检验机构就像是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它们的工作对于保障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要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首先,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基础且关键的。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

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食品检验的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检验方法和技术。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而且,检验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设备设施方面,食品检验机构要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

实验室的环境要能够满足不同检验项目的需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检验设备则要先进、精准并且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比如说,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其灵敏度和准确性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检测出极其微量的有害物质。

质量管理体系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像是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涵盖了从样品采集、检验过程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保证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在检验方法和标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这些标准方法是经过科学研究和验证的,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方法,也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方法,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确认。

而且,食品检验机构要及时跟踪标准的更新和变化,确保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始终处于最新和有效的状态。

样品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食品检验机构要有完善的样品采集、保存和处理制度。

样品的采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食品的质量状况。

保存条件要合适,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确保食品检验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这一准则涵盖了从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检验方法到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首先,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

这包括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管理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内部沟通和管理评审机制,持续监督和改进机构的运行状况。

人员素质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检验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不断更新的检验技术和标准。

他们应当熟悉各类食品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程序,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检验结果。

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设施设备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控制。

检验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稳定和测量准确。

此外,还应有充足的样品存储设施和试剂耗材管理系统,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试剂的质量。

在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严格的方法验证和确认,以证明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好记录和数据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质量控制是保证食品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进行人员比对和方法比对、对留样进行再测等。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价活动,以验证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另外,食品检验机构还应注重样品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收、保存到检验和处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和不受污染,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客观。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与有关标准或者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与认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与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与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与结果客观、公正与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与结果。

第八条【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与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法 规 平 台 >
为 规 范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工 作 , 强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加 监 督 管 理 , 升 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提
技 术 能 力和 管理 水平 , 据 《 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食品安 全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认 证 认 可 条 例 》 等
第 十 条 食 品检验 机 构资质 认 定
程序 :
( ) 申请 资 质认 定 的食 品检验 一
以下 简称 申请 人 ) 应 当 向国家 , 第 二条 本 办法 所称 的食 品检 验 人员 从事食 品检验 活动 ,应 当依 照 国 机构 ( 机 构资质 认定 ,是指 依法对 食 品检 验 家 有 关 法 律 、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认 监 委或者 省级质 量监督 部 门 ( 法 检 以下 提 并 机 构的基 本条件 和能力 ,是否 符合 食 验 规范 的规定 ,尊重 科学 ,恪守职 业 统 称资 质认 定部 门) 出书面 申请 , 品安 全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相 关标 准 道德 ,并 保证 向社会 出具 的检 验数 据 提 交符 合本办 法第八 条规 定的相 关证 或者 技术 规范要 求实施 的评价 和认 定 和结 果客 观 、公 正和 准确 。
人 , 并说 明理 由 。
第十 九条 技 术评 审 组对 申请 人 认 申请 人具备 相 关能力验 证 、 比对 试
( )食 品检 验 机构 发 生 其他 重 的检验 能力进 行评 审 时 ,应 当审查 确 三 食 品检验 机构 申请增 加资质 认定 验 、 测 量 审 核 的证 明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验项 目的 ,资 质认定 部 门应 当参照 试 验 的 ,应 当按 照评审 准则 的要求进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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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食品检验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食品检验机构需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盖章。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食品检验机构概况
1.1 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机构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食品检验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 食品检验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食品检验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验收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 获取证书情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3.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食品检验机构资源:
4.1食品检验机构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食品检验机构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食品检验机构总面积m2
检验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办公面积: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5.附表:
附表1: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

附表2.1: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
附表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
附表4.1:食品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一览表
附表4.2:食品检验机构参加机构间比对一览表
附表5: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表6: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6.1申请项目的检测报告清单
6.2质量手册(1份)
6.3程序文件(1套)
6.4其它证明文件:
6.4.1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4.2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食品检验机构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6.4.3股本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验资报告)(股份制的检验机构提供)
6.4.4新增审查认可(验收/授权)项目批准文件(适用时)
6.4.5人员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6.4.6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能力证明(若有分包项目提供)
6.4.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清单(适用时)
6.4.8内审员证书清单
6.4.9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证书附表(扩项、复查时提供)
7.食品检验机构声明:
7.1本食品检验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7.2经对照相关规定,本食品检验机构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

7.3本食品检验机构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均为真实信息。

7.4本食品检验机构按规定交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所需费用。

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食品检验机构被授权人签名:日期:
(非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填此项)
8 希望现场评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9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此项不填):
年月日(盖章)10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附表1: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能力表
名称 (多名称且不同场所时填写):
第页,共页
地址(多场所的分别填写):
①“检验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

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
参数须分别填表;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按参数排列在前、产品在后依次排列。

第一栏“序号”为流水号,并且与第三栏项目一一对应。

第三栏“序号”为检测项目的参数序号,当“名称”为“全部项目”时,对应的“序号”内填写“/”。

②在“检验项目/参数”栏内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备检验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必
然以参数形式填写;
③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
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在“限制范围”中注明“只测xxx”或“不测xxx”。

⑤扩项项目应在“说明”栏中注明“扩项”租用设备、设施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填写在“说明”栏。

⑥多场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⑦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

附表2.1:
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
名称 (多名称且不同场所时填写):
地址(多场所的分别填写): 第页,共页
机构负责人签名:
注:①“申请授权签字领域”填写“申请书附表1中序号第╳项至第╳项”。

附表2.2: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注:申请人每人填写一张。

附表3:
组织机构框图
注: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食品检验机构内、外(行政或业务指导)部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食品检验机构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食品检验机构的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帐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帐号的印章。

附表4-1
食品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一览表
名称:
填表说明:
①填写近3年内参加的所有能力验证项目。

②“结果”栏填写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如满意、不满意、可疑。

③“结果处理状况”栏填写食品检验机构核查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时间,以及申请时正被暂停(还未被恢复认可)或已被撤消认可资格的项目。

④存在多检测地点时,请分别填写该表。

⑤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

附表4-2
食品检验机构参加机构间比对一览表名称:
填表说明:
填写近3年内参加的所有机构间比对项目。

②当参加比对的机构数量较多时,最多可列出5家机构的名称。

③“结果”栏将满意、不满意、可疑的项目分开填写。

④存在多检测地点时,请分别填写该表。

⑤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

附表5:
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所学专业从事本技术
领域年限
现在部门
岗位
本岗位
年限
身份证号备注
注1:“岗位”栏填写食品检验机构主任、室主任、授权签字人、检测员、档案管理员等。

注2:在“备注”栏按下列序号注出该人的其它关键岗位:①内审员②监督员③设备管理员④质量负责人⑤技术负责人。

注3:异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人员请分开填写。

附表6: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第页,共页
地址:
②溯源方式填写:写送校、内部校准、送检、比对或其他验证方式等。

其中送校、送检是指送到食品检验机构法人以外的机构进行校准或检定,内
部校准是指在食品检验机构或食品检验机构所在法人单位进行校准。

填写“其他验证方式”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所用方式;
③“近2年检测次数”栏,10次以下据实填写,10次以上填写“>10”,50次以上填写“>50”;
④.多场所的食品检验机构,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⑤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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