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解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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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PPT课件

第二章--《公司法》PPT课件
第二章《公司法》
安徽大学商学院 杜鹏程 2012-09
2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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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法定性。 2.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

3.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具有人格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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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两次修改,都只是针对当时亟待解决 的个别问题做出的个别修改。
与此同时,社会各方面要求对公司法做出 较为全面修订的呼声一直较高。
在近几年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期间, 每年都有较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全国政协委 员提出修改公司法的议案、建议或者提案;一些 地方、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提 出了修订公司法的意见和建议;一批热心公司研 究的专家学者还提出了公司法修改建议稿。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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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颁行后的第一次修改:
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公司法的个别条款做了修 改。
一是为加强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 保证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将原公司法第 67条关于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原则规定具体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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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高 新技术企业进人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在原公司法 第219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 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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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司法培训课件课件完整版

2024公司法培训课件课件完整版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求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 责
合规文化建设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合规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 规运行
合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 及时发现和纠正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 展趋势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 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3
股东权利与义务解析
股东权利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股东权利内容
投票权保障
分红权保障
知情权保障
包括投票权、分红权、 知情权、转让权等。
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中 的参与,如选举董事会、
审议重大事项等。
依法享有公司利润分配 的权利,确保投资回报。
融资成本评估
风险控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融资风 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如优化 债务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等。
对不同融资渠道的成本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利率、手续费、抵押物要求等。
并购重组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并购类型
了解不同类型的并购,如 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 合并购,以及各自的特点 和适用场景。
02
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原 则和规定,能够在实际 工作中加以应用
03
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这些困难和问题
04
对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 的体会和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公司法将更加注重保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 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管
01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 商务、人工智能等新兴 领域的发展将对公司法
公司法的作用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精品PPT课件(2024)

《公司法》精品PPT课件(2024)
具有约束力。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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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与股份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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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制度
2024/1/30
法定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 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 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 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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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 解散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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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类型
分立类型
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涉及公司资产 、业务、人员等的整合。
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通过将公司资 产、业务等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独立公司来 实现。
合并与分立程序
法律责任
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签订合并 或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步骤。
2024/1/30
重整程序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 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管 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
重整计划
管理人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 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 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
法律责任
重整期间公司需遵守法律规定 和管理人要求,如违反规定或 重整失败则可能面临破产清算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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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资本制
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兼顾了两种资本制度的优点, 既保证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确定,又能避免公司增资的繁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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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股份的发行
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需要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非公开发行则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 定。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键词: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性规则侵权责任控制股东内容提要: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应有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

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有关我国公司法制度上是否应当引进以及该如何引进源于英美判例法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国内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大陆法思维,我国立法者有着足够的睿智和勇气,把这一制度写入成文法本身就是一大创举,是我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巨大贡献。

[1]在国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虽历经数十载,但始终未能清晰展现其全部内涵,以至于被美国法官感叹为“整个问题都笼罩在比喻的迷雾之中” [2],却被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用寥寥数语概括之,并以成文法的方式,在公司法总则中进行规定,确实是“一大创举”。

但是,当我们将自己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与英美法国家的规定比较后又会发现两者似乎并不相同,我们国家公司法上的规定更像是在演绎了侵权法规范而制定的特殊条款。

一、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属性“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源于美国的公司法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判例法上亦称为“刺穿法人(公司)面纱”,德国公司判例法将相似规则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上称为“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学者习惯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

无论称谓如何,学者一般认为该规则的含义是在具体的合同或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认定公司和股东实为同一主体,并判令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换言之,强使公司股东向公司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击破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的特别保护。

2020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2020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2020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在别人藐视的事中获得成功,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因为它证明不但战胜了自己,也战胜了别人。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2020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参考。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0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一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

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

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024版《公司法完整版》PPT课件

2024版《公司法完整版》PPT课件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确保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 尽责;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向多元化发 展,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等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途径和方式
参与途径
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 司治理机构参与。
参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式
直接参与决策、提出议案或建议、选举 或委派代表参与公司治理。
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权益保障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享有优 先受偿权,即优先于股东等其他
权益人获得清偿。
债权人会议与表决
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破 产清算程序,并对重大事项进行 表决。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核准公司名称
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认缴出资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的变更事项及程序
变更事项 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住所变更
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破 产管理人确认后方可行使权利。
监督与救济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破产清算程 序公正、透明;提供救济途径,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06
违反《公司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行为的类型及后果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导致公司资本不实,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行为人需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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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格 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方式、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资
注册资本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利润

分配办法
公司治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理 办法、职权、议事规

股东概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
东的出资方式、出资
额和出资时间
发起人概况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5)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意: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后的补偿纠纷依法依章依合同约定处 理,综合考虑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薪酬等确定补偿数额。
第三节 有限公司
2.董事会
(1)组成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留守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低于法定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职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三节 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1. 自愿转让——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内转 自由 外转 优先购买权问题 同意权 (1)书面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外转股权,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视为同意 A.不答复——视为同意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B.不同意、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 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除外: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 支持,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监事会
第三节 有限公司
兼任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三节 有限公司
4.经理:
(1)概念 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2)职权 A.主持实施权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拟订制定权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C.聘任权 决定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节 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 1.含义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的股东?)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适宜原则)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子绝孙) (2)组织机构(书面原则)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第三人核算原则)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4)人格混同推定(推定原则)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特征
• 二、公司分类 • 1.以公司组织关系 • (1)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责任不独立。 • (2)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 2.以信用基础 • (1)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为公司信用基础 • (2)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为信用基础 • (3)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为信用基础 • 3.以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及股份是否自由转让为标准 • (1)封闭公司:不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不上市的股份公司 • (2)开放公司:上市公司——上市的股份公司
和出资时间。
其他事项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
• 2.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 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非货币出资 出资条件 ①可依法转让(处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特别提示】股东出资时一般应当通过处分行为移转该出资的权利给公司 ,并向公司移转该出资的占有(即交付)。股东出资的处分主要包括:物权上 的处分:所有权的处分(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债权的处分:债权 让与其他财产的处分:知识产权让与、股权让与、净资产让与、其他权利让与 ②可评估:应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出资贬值的风险负担——实缴出资 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 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 不予支持,约定除外。 ③不违法:一般允许: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如债权)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禁止除外;六种出资禁 止:劳务、自然人姓名、信用、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无 处分权财产出资: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1-50 人)、设立手续简易、外转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封闭性。
•(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 •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召 集主持——代表十分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通知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节 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 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 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 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节 有限公司
(4)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定除外。
特别多数决事项: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改形式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
• 3.股东范围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
4.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概念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 直接结 合为一个公司。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
分立 变更
一个公司,订立分立协议, 不经过清算,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公司。派生分立(A=A+B);新设分立(A=B、C、D、E、F、 ……)
公司 法
体系
公司法总论
公司的基本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的基本制度 设立、公司资本、公司治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分论
有限公司
设立、三会、股权转让和回购;一人公司、国独公 司
股份公司
设立(募集设立)、三会、股份发行、转让和回购 :上市公司
第一节 公司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有限公司
2.强制转让 ①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除斥期间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章程规定除外。
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
• 一、公司章程 • 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 2.效力 • (1)章程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 (2)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3.章程应当载明事项:股东应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公司 公司人 公司名称和住所、经 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设立
第三节 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概念: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 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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