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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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枪支犯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枪支犯罪》

枪支犯罪一、罪名总结1.重点罪名(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普通罪名(1)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5)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6)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1.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分类(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过失致人死亡罪》(精)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过失致人死亡罪》(精)

过失致人死亡罪1.法条竞合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罪数问题(1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注意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

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害人自杀仍视为两罪的加重结果。

【注意2】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请参见故意杀人罪的内容。

(3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

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行为择一重罪论处:根据司法解释,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5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

例1,甲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女儿和男友被逼无奈,相约自杀而亡。

对甲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论处。

例2,乙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06-2-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

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解析:A项中,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多个。

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是温和的新理论,即两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在定罪时,主客观都要相统一,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旧理论以主观优先,新理论以客观优先。

如:“稻草人事件”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几枪。

旧理论认为:首先,考虑主观方面,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其次,考虑客观方面,甲有开枪杀人行为,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新理论认为:首先考虑客观方面,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

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又在荒郊野外,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

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违法(客观)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无论什么犯罪构成体系都是由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

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下列种类:(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司法工作者评价)“记述的要素要求一种感性的认识(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320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只需要感性的认识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要素要求一种精神上的理解(根据主观上的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观表现形式:(1)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2)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商标”如何理解?(1)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2)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罪与非罪的区分(1)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2)必须是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4、罪数(1)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不并罚,从一重罪处罚。

a.销售质量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b.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

(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3)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罪并罚。

(4)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2012-2-88】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

(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ABC,根据司法解释,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重点罪名:(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款(连续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154条(变相走私):“下列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四)》修正)第156条(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童的:(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二)转化犯2、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罪数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罪数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A.犯罪对象的个数B.犯罪行为的个数C.犯罪构成的个数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准确答案:C2、甲某放在卧室的手提包中的1万元钱被乙某盗窃。

为了达到报复乙某的目的,甲某向公安机关谎称被盗5万元,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指使丙某证明自己被盗5万元。

甲某的行为:()A.构成伪证罪B.构成诬告陷害罪C.不作犯罪处理D.构成妨害作证罪准确答案:B3、以下选项中准确的表述是:()A.张强与李玉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李玉家人极力反对二人交往,李玉提出分手。

张强怀恨在心将李玉骗至市郊树林杀害,后又于第二日晚将李玉之母砍伤。

张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B.王刚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找工作的乡下女赵艳从A市骗至B市,在寻求买主的同时强迫其卖淫。

王刚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C.宋小文抢夺李老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因用力过猛致其摔倒在地身亡。

宋小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D.冯某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毁坏文物,对冯某的行为应予以数罪并准确答案:C4、某公司经理贾某工作勤肯,但与公司董事会主席范某不和,在一次董事会议上,因为范某的原因,贾某被撤销职务,因而心怀报复之心。

遂向其好友某狩猎场的管理员郝某借得猎枪(霰弹)一把,一日下午持枪直奔董事会主席办公室,见范某正与客户顾某洽谈生意,扬手就是一枪,将范某打死,顾某也被击成重伤,另外,秘书小吴也中弹受轻伤。

问,贾某打死范某、重伤顾某、轻伤小吴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A.继续犯B.连续犯C.想象竞合犯D.牵连犯准确答案:C5、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A.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B.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在内容上具有重合或者包容关系的刑法条文C.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D.数个行为触犯数个在内容上具有重合或者包容关系的刑法条文准确答案:B6、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关押15日之久,甲的行为是属于什么性质?A.惯犯B.牵连犯C.持续犯D.连续犯准确答案:C7、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在2023年司法考试中,涉及《刑法》章节的考点中,罪数问题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罪数问题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数目以及在法律上如何认定罪数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到的具体考点:
1. 犯罪单位问题:犯罪单位是指一次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数目。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单位,则构成一罪。

但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具有多个犯罪单位,则构成多罪。

考生需要熟悉刑法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单位规定。

2. 同一罪行多次犯罪问题:同一罪行多次犯罪是指一个被告人在不同时间、地点或者对象上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同一罪行多次犯罪一般按照累犯论处,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是否构成多罪进行判断。

3. 犯罪行为连续性问题:犯罪行为连续性是指一系列行为在时间、地点、手段等方面存在有机联系,构成了连续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构成连续犯罪,则可以按照连续犯罪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定罪。

4. 犯罪行为与犯罪数的认定问题:在具体案件中,考生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犯罪单位以及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准确地认定犯罪数。

这需要考生具备对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并能够合理地分析判断。

以上是关于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中可能涉及到的罪数问题的一些基本介绍。

具体的考点和题型可能根据考试的具体要求有所调整,考生需要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学习和复习。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适用的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

(一)国内犯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原则:属地管辖所谓国内犯,就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

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

即,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补充:旗国主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

但如果在停泊于我国领海或者港口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直接适用属地原则,不考虑旗国主义。

2.犯罪地的认定(1)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2)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未完成形态: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3.“法律有特别规定”(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这属于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意:这一规定不同于驱逐出境。

后者是对犯罪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一种刑罚,适用前提之一是对其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2)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

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只是事实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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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

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

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

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2002-2-31】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注意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即第204条第二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2008-2-59】C选项: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该选项说法正确,按照刑法204条的规定,丙公司将已经缴纳的税款骗回来的行为成立逃税罪,超出已缴纳税款的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数罪并罚。

(三)法条竞合1.概念: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2.适用原则:(1)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2)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至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1)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的必然性不同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

例如,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

例如,甲开枪杀乙,并不必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由于偶然原因,过失致第三人死亡,才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竞合原因不同。

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竞合;想象竞合是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

例如,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原本没有关系,只是由于某个犯罪人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才让这两个罪名产生竞合。

(3)处理原则不同。

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006-2-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

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第二节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8.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集合犯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2.分类:(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例如,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例如,“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第303条)。

第三节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1.概念: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只定一罪。

2.特征:(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2)实施数个相同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判断有无连续性的标准:一看主观上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二看客观上行为对象、方式、时间等是否具有连续性。

(4)触犯同一罪名。

3.常见的连续犯:多次走私(第153条第3款),多次抢劫(第263条),多次贪污(第383条第2款)。

(二)吸收犯1.概念: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

例如,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特征:(1)数行为相互独立;(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

3.分类:(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例如,准备入户抢劫,进入后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

(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王某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幅名画,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王某,谎称名画被盗。

王某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2010-2-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三、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其特征为:(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等;(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认定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牵连关系的认定。

司法考试的观点。

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

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例如,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成立牵连犯;但非法盗窃枪支后杀人的,不认定为牵连犯(虽然枪支经常用于杀人,但盗窃枪支并不是杀人的通常手段行为)。

再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5.常考的情形:受贿问题。

(1)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2)第229条第1款和第2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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