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的相关问题探讨
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仲裁:准入、裁决国籍及执行——由宁波中院的一份裁定谈起

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仲裁:准入、裁决国籍及执行——由宁波中院的一份裁定谈起宋连斌;王珺【摘要】国际商会可否在中国内地仲裁,其裁决应如何认定及执行,在中国仲裁界备受争议.通过对宁波中院有关裁定的分析,可发现其在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与解释上的不足.该裁定将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的做法,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裁决的国籍问题,并与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互惠保留相违背.考虑此类实践难题的化解,以及近期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动向,我国仲裁立法亟待明确以仲裁地作为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41)003【总页数】8页(P154-161)【关键词】国际商会;仲裁地;裁决国籍;裁决执行【作者】宋连斌;王珺【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12009年4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了国际商会仲裁院①该仲裁机构的全称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下文简称国际商会仲裁院。
通常所谓ICC仲裁、国际商会仲裁均指国际商会仲裁院管理下的仲裁活动。
在北京作出的14006/MS/JB/JEM号裁决。
这是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②对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其主要区别在于中国内地是否为当事人选择或仲裁庭确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
本文所讨论的情形限于: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管理下的仲裁庭,以中国内地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对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一次被我国法院予以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沪司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司规〔2019〕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业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仲裁员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仲裁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二)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三)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三)境外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境外仲裁机构有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的,应当提交;(五)业务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六)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

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一、贸仲的服务情况概览第一,贸仲是仲裁机构,但是我觉得它不仅是一个仲裁机构,从目前来看,它提供的服务除了仲裁之外还有其他服务类型。
比如,李虎副秘书长也提到我们还有一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提供域名、信息网址、短信网址、通用网址的争端解决服务。
另外,我们还有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规则,也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可以提供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方面的服务。
我们可能还会很快涉入到解决一方私人投资者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
所以说我们的仲裁机构不仅仅是一个仲裁机构,可能将来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综合的、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来发展。
从贸仲委秘书局的机构设置上来看,2012年我们也新设立了一个处,名称就叫“多元争议解决处”。
第二,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贸仲的仲裁员队伍,一个仲裁机构具体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机构秘书处的人员。
另外一个重要的队伍就是仲裁员队伍,目前贸仲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996人。
其中中国籍是717人,来自国内的38个主要城市;外籍仲裁员有279人,来自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
我也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在中国籍仲裁员里律师有204人,占贸仲仲裁员名册大概三成左右,所以律师占的比重也是很大的。
之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刘庭长讲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时提到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在中国有一个现象,律师说法官不公正,法官说律师水平不行,仲裁员又抱怨法官不懂仲裁,在监督仲裁的时候往往非常严格,所以出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里这几个主要的角色相互不信任的现象。
我觉得仲裁机构和律师界是一个共同的圈子,是非常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比如说律师既是仲裁服务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仲裁服务的提供者,比如说律师做仲裁员的话角色就发生了转换,变成了仲裁服务提供的一方。
所以律师和仲裁机构紧密合作起来打造互相信任的法律共同体,这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不论是对律师或者对仲裁机构都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二、贸仲委新规则(一)新规则简介新的规则是2012年2月3日经过中国国际商会批准5月1日起施行的,这是贸仲历史上的第八套仲裁规则。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护,基本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有这样一些仲裁机构:1、人事仲裁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3、根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他们受理的仲裁申请范围不尽相同:人事仲裁机构主要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又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涉外仲裁中的语言问题和证据收集

涉外仲裁中的语言问题和证据收集涉外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语言和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
在涉外仲裁中,语言问题和证据收集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对于争议解决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涉外仲裁中的语言问题和证据收集,并就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一、语言问题在涉外仲裁中,涉及到各方使用不同的语言进行交流和交涉。
语言问题主要涉及到会议和听证会的语言使用、证据材料的翻译和口译的需求等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1. 会议和听证会的语言使用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的会议和听证会上,为了确保各方的理解和参与,使用何种语言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公用语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规定了一种公用语言,如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等。
各方在会议和听证会上使用该语言进行交流和陈述,以确保统一的理解和交流。
- 双语系统:涉及到两个或多个主要语言的仲裁,可以采用双语系统。
各方可以用自己的母语进行陈述,同时提供翻译或口译服务,以确保各方充分理解。
- 单一语言:如果涉外仲裁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公用语言或双语系统,各方可以就使用哪种语言达成协议。
通常情况下,选择最具有公正中立性的第三方语言。
2. 证据材料的翻译涉外仲裁中的证据材料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这就需要进行翻译以确保各方理解。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翻译质量:翻译必须准确、清晰,确保被翻译材料的真实含义没有被误解。
- 翻译人员:应选择具有涉外仲裁相关经验和专业背景的翻译人员,确保其熟悉涉及的领域和术语。
- 鉴定翻译:一些涉外仲裁机构要求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翻译。
这意味着翻译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翻译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 翻译成本:翻译是费时费力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因此,在涉外仲裁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并评估翻译成本。
3. 口译需求在涉外仲裁过程中,涉及到不同语言的当事人或证人可能需要进行口译,以确保他们的陈述和证词被正确理解。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摘要]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越来越多,对于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着至少两个误区:一是混淆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二是误将有效的仲裁协议判断为无效的仲裁协议。
因此,有必要详述两个认识误区的表现和渊源,有助于解决存在的法律冲突,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帮助和思路。
[关键词]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一员,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国际接轨,以前没有出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愈发频繁,其中产生了诸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困境,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一、我国涉外仲裁现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案件呈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
首先,涉外仲裁案件数量上升,比例大。
根据中国贸易仲裁协会2005年的数据显示,2004年一年内,在北京、上海及华南地区,该仲裁协会共受理仲裁案件850起,涉及金额达83亿元。
其中涉外案件462起,占到总p 再次,涉外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
涉外仲裁与一般的国内仲裁不同。
仅就一国领土之内而言,仲裁的相关问题完全可以由本国相关法典或者法律体系加以明确和规定。
然而涉外仲裁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和实体法,以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等诸多问题。
在本国与外国法律的适用上容易造成法律冲突,最终不能有效解决仲裁问题。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化解我国发生的涉外仲裁案件,妥善处理涉外仲裁中的法律冲突与实务操作难题,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加以考察和论证。
二、两个认识误区虽然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在数量上早就实现了“零的突破”,但是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仍然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
(一)混淆涉外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问题在我国签订的涉外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涉外商事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标的大、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
ICC 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
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
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
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
二、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ICC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实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
然而,中国经济实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也在所难免。
当双方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通过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成为经济实体的选择之一。
根据ICC国际仲裁院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巴黎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审理,中国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审理的地点之一。
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处理过几起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ICC裁决的做法并不一致。
1.旭普林公司案在旭普林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
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将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认定为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CC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定与理解是模糊的。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某跨国投资争议裁决执行情况回顾
要点一
案例背景
某跨国投资争议涉及两个国家的企业 ,双方因投资合同违约问题产生争议 ,并选择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要点二
裁决执行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 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作 出后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遂向被申请 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 决。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该裁决在 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律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根 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 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 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同时,也可以 考虑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 争议。
裁决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 依据该国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双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并顺利 解决了争议。
加强国际仲裁人才的培 养和引进,提高我国在 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 和影响力。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国内法院
负责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审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和法律约束性。
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
在出现管辖权冲突时,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解决。若无法协商 解决,则可提交至相关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国内法院
在涉及管辖权冲突时,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 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若涉及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则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 起诉讼。
国内法院体系及职能
国内法院体系
国内法院体系通常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等层级,不同层级的法 院负责审理不同性质和难度的案件。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是指在涉及外国当事人、外国法律和国际商事纠纷等方面,进行的民事诉讼和仲裁。
以下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
1.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适用的法律,一般按照国际私法原则进行选择。
如果有涉外合同,则双方应根据约定适用法律;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相关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选择。
2.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管辖权原则:在涉外争议中,应该按照国际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根据原则,案件应该提交到与争议地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3.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程序规则:在涉外争议中,有些国家的程序规则和程序环节可能与本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适应。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一般按照商事仲裁规则进行,如UNCITRAL模式商事仲裁规则、ICC商事仲裁规则等。
4.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执行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中,判决或裁决的执行可能受到各种限制和障碍,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性。
一种有效的方式是采取马德里公约和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进行执行。
总之,在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采取妥善的方式和措施来解决争议,以达到公正、合理和有效的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 t i t u t i o n;s e a t o f a r b i t r a t i o n
事仲裁机构之一 ,我国法律 不可能将其一 一列明并 对其所做 仲裁 裁决进行 定
性 ,同时 ,我 国法 律并 没 有 对 当 事 人 选 择 外 国仲 裁 机 构 在 我 国进 行 仲 裁 的 行 为进 行 明文 禁 止 ,所 以 ,这 个 原 则 可 以 为 法 官 所 用 进 而 用 来 解 释 法 律 。 ④ 今
a r b i t r a t i o n h e l d b y a t h i r d - c o u n t r y rb a i t r a t i o n i n s t i t u t i o n i n C h i n a .Ho w ・
e v e r ,i n a c a d e m i c d i s c u s s i o n s a n d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s , t h e r e a l ' e s t i l l a l o t
外国仲 裁机构在中国仲裁的相关 问题探讨
刘 彤 杜 菁‘
・ 摘
要
为 了追求争 议解决 的公 平性 ,争议双 方越 来越 多地 采用 由第
三国仲裁机构在 中国进行 仲裁来解 决 当事人之 间的贸 易纠纷。但 是对于这种仲裁 实践所形成 的仲裁裁决在 中国的地位 和效力 以及 它的承认和执行 等相关 问题,在 中国的学术讨论 和 司法实践 中尚
天 ,跨 国贸易 的增多对 争议 的解决 在形式和质量 上都提 出 了更高 的要求 ,中 国已经 出现了好几起 涉及外 国仲裁机 构在 中国仲裁并 需要在 中国承认 和执行 的案例 ,因此 ,进一步讨论 这一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 入和 中国逐渐融 入世界 经济 ,跨 国的经济
纠 纷 解决 需 求也 随 之 增 多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为 了追 求 争 议 解 决 的 公 平 性 ,争
议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 由第 三国仲裁机构在 中国进行 仲裁来解决 当事人之 间
的贸 易 纠纷 。这种 仲 裁 模 式 所 形 成 的 仲 裁 裁 决 在 中 国 的地 位 和 效 力 以 及 它 的
存在诸 多争论 。对 于相关 问题 ,本 文将根据 中国 目前 的法律 法规 以及相关司法 判决进行整理 分析 ,以期对 于未 来的 中国法律发展
趋 势 进 行探 讨 。
・ 关 键 词Ab s t r a c t :I n o r d e r t o p u r s u e a f a i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t h e p a r t i e s i n c o mme r c i a l d i s p u t e s h a v e i n c r e a s i n g l y c h o s e n t o s e t t l e i n a n
t h e p r o b l e ms i n t h e e x i s t i n g l a w s a n d r e l e v a n t j u d i c i a l d e c i s i o n s i n
C h i n a,i n o r d e r t o e x p l o r e t h e f u t u r e p o s s i b l e s o l u t i o n s i n C h i n e s e l a w.
刘彤 ,对 外 经济 贸 易大学 法学 院副教授 ,国 际商事 法律研 究 中心主任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 裁 员 ;杜 菁 ,对外 经济 贸易大 学法学硕 士研 究 生。
2 北京仲裁 ( 第1 0 0辑 )
t i o n a n d e n f o r c e me n t o f t h o s e a r b i t r a t i o n a wa r d s . T h i s p a p e r w i l l a n a l y z e
o f c o n t r o v e r s i e s ,s u c h a s t h e s t a t u s a n d e f f e c t i v e n e s s f o t h o s e a r b i t r a t i o n
a wa r d s f r o m t h e p r a c t i c e o f t h i s k i n d o f a r b i t r a t i o n s a w e l l a s t h e r e e o g n i ・
承认和执行 问题 上应 该如 何被 认 识和 解决 ,学 界争 论 已久 。学 者 赵 秀文指 出,在旭普林公 司 案 中 ,首 先 ,我 国法 院对 该 仲裁 裁决 定 性 的把 握 十分 模 糊 ,对于 “ 外 国仲裁裁 决” 与 “ 非 内国仲裁 裁决 ” 的概 念没 有搞 清楚 。其
次 ,法院拒绝执行该裁决的理 由是该案 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而不是因为 I C C在 中国仲裁。还有学者宋 连斌指 出 ,从 实践 中来看 ,国际商会仲裁 院在 中国仲 裁没有问题 。但是应 当澄清的是 ,国际商会 仲裁 院仅 仅只是诸 多国际性 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