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协会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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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仲裁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仲裁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仲裁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透明度不足,一些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包括裁决的依据、
程序和结果等方面。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裁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影响仲裁的效力。

2.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参
差不齐,可能导致裁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甚至出现利益冲突等问题。

3. 程序不规范,有些仲裁程序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例
如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把握不够清晰、证据审查不严谨等,可能影
响裁决的公正性和效力。

4. 强制执行困难,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存在困难,这可能降低了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和使用意愿。

5. 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的效力受到质疑,甚至存在法律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例如加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提高仲裁员的素质要求和培训,规范仲裁程序,加强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度,完善法律制度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升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于2021年1月1日发布了新版《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统一、加强和改善现有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和更有效地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仲裁协会管理机构中国仲裁协会由总部和地方分支机构组成,总部位于北京,地方分支机构分别设立在全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心。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是保障仲裁行为的公正、有效和合理实施,解决涉及合同、民事、行政、和知识产权等争议,依据《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仲裁,并且保证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公正。

二、仲裁的申请与登记中国仲裁协会要求在受理仲裁申请和仲裁争议之前,当事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提交仲裁争议的基本凭据和相关证据。

中国仲裁协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受理并登记相关仲裁申请。

仲裁协会将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公布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告知被申请人,促使其参加仲裁。

三、仲裁过程1.组建仲裁庭:请仲裁的当事人应该在书面申请仲裁30日内,向中国仲裁协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有关凭据,完成仲裁登记。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本规则和仲裁协议,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和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

2.证据收集:仲裁法官会在组建仲裁庭之后,按照双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异议、答辩,并对仲裁案件做出有关决定。

3.仲裁裁决:仲裁庭收集完毕证据之后,依据仲裁申请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决定。

四、仲裁结果的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审理该案件,对裁决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执行。

五、仲裁费用和责任仲裁费用是当事人将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仲裁费用标准,支付给中国仲裁协会的费用。

另外,仲裁庭成员及其他仲裁专业机构费用也由当事人平分支付。

仲裁发展和我国仲裁的现状、问题及趋势(四)

仲裁发展和我国仲裁的现状、问题及趋势(四)

四、我国仲裁发展的整体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仲裁发展的整体现状 符合我国国情、切合仲裁实际的《仲裁法》,为中国特⾊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发展创⽴了基本制度、开辟了前进道路。

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仲裁⾃《仲裁法》施⾏以来经过14年的努⼒,有了长⾜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特别是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后,涌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这样拥有⼀⼤批优秀仲裁员、其中很多是国际的法学和经济学⼤家,对仲裁法律和党中央、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能够坚决、全⾯执⾏,制度完备、发展良好、成绩卓著,因⽽被国内外仲裁业界普遍认可的仲裁机构。

北仲的案件受理量和案件标的额,由1995年的7件、4400万元上升到现在的2500多件、100多亿元,其中双⽅当事⼈都是北京以外的案件数量和涉外案件数量⼤幅增加、所占⽐例很⾼;1995年北仲重新组建时北京市政府给了430万元开办费,截⽌2008年底北仲已纳税6980多万元,是当初开办费的16倍多;此外,北仲虽然只有三⼗⼏位⼯作⼈员,但却尽其所能为仲裁事业不断地培养⾼素质⼈才,其创办的我国仲裁期刊《北京仲裁》,为很多⼤学的在读法学和经济学硕⼠、博⼠⽆偿提供发表论⽂的⾼级平台并向作者付给稿费(现今很多报刊都收“版⾯费”);今年“5·12”⼤地震后,北仲在仲裁界率先发起并带头捐款,之后⼜在四川灾区捐建了⼀所⾼标准⼩学;⽽且,北仲在国内最早实⾏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最先制定并严格实⾏了仲裁委主任和⼯作⼈员不做仲裁员的制度;等等。

还有⼀些仲裁机构做的也相当不错。

当然,这样的仲裁机构⽬前为数确实不是很多,但却代表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向和希望,这应该是我国仲裁发展的主流。

但是,由于观念认识、主观努⼒、客观条件、经济发展等等各不相同,因此依法可以设⽴仲裁机构的城市虽然都在同⼀个法律起跑线上建⽴仲裁制度、发展仲裁事业,但发展很不平衡,各城市之间出现了⾮常明显的差距;尤其是相当⼀部分仲裁机构实际主事者的⼀些认识和⼯作误区,严重阻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

中国仲裁 150 问(一) 一、基础知识

中国仲裁 150 问(一) 一、基础知识

华南仲裁第17期 2010年9月本期要目◆ 中国仲裁150问(一)◆ 简讯两则◆ 示范争议解决条款中国仲裁150问(一)一、基础知识1、什么是仲裁?仲裁指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仲裁和诉讼有何不同?当事人间无仲裁条款的争议一般在法院进行诉讼,由法官审理。

绝大部分诉讼均是公开审理,诉讼所作出的判决一般只能在国内得到执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进行审理。

仲裁较为灵活,不限制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和人数。

仲裁裁决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可在144个缔约国得到强制执行。

3、仲裁和调解有何不同?调解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旨在促使当事人通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般而言,和解协议不能被强制执行(但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依中国仲裁法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而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仲裁庭进行审理的程序,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强制执行。

4、什么是机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由某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来管理,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5、什么是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管理仲裁程序,可以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可由当事人自己设计规则,仲裁庭按当事人设计的规则行事。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主要区别不是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而是是否有一个常设机构管理仲裁程序。

6、仲裁的优势是什么?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选定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庭,在一个中立的地点仲裁。

仲裁通常是保密的。

仲裁程序灵活,较法院可更快更便宜地解决争议。

在国际上,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易得到执行。

7、仲裁的潜在缺点是什么?仲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对仲裁协议以外的人,仲裁庭通常无管辖权。

与法院不同,仲裁庭一般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提交文件,或要求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裁决第三人得作或不得做某事。

法考知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法考知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法考知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1.设立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因此约定某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一定是无效的。

仲裁委员会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2.应具备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

(2)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法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协会1.性质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2.仲裁协会的职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三、仲裁规则1.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仲裁规则与仲裁法都是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

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在服务国有和民营企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尚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

仲裁在服务国有和民营企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尚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

仲裁在服务国有和民营企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尚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仲裁在服务国有和民营企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如下:一、存在的问题:1.仲裁宣传力度不够。

很多人对仲裁不了解,认为只有打官司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对于仲裁存在认识误区。

2.当事人随意撤换仲裁员。

根据规定,组成仲裁庭后,被申请人如申请更换首席、独任仲裁员,申请人申请更换全部仲裁员,均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未获同意,则应当说服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撤回申请,而不能直接同意更换仲裁员,这可能影响仲裁的效率。

3.反垄断部门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缺乏积极作为。

虽然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和理念,但两者并非没有交集,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规制作用。

二、改进的意见:1.加大仲裁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仲裁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2.完善仲裁员更换规定。

对于当事人随意撤换仲裁员的问题,可以完善相关规定,规范仲裁员更换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3.加强反垄断部门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参与。

在知识产权仲裁中,应当加强反垄断部门的参与,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推进调解和仲裁的结合。

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满意度。

可以通过完善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机制,推动调解和仲裁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5.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明确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应当避免过度审查导致仲裁裁决的效力受到质疑。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导言
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国际社会以及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然而,仲裁并非完美无缺,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仲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仲裁过程中的诉讼化
1.庭审过程冗长
1.1 举证负担过重
1.2 手续复杂
2.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2.1 合同条款模糊
2.2 同一问题不同仲裁庭判决不一致司法化倾向的问题
1.仲裁员偏向
1.1 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
1.2 仲裁员素质和培训
2.程序公开度不足
2.1 审理不透明
2.2 机构运作不透明
强制执行问题
1.裁决无效的情况
1.1 对裁决不服
1.2 资产隐藏和转移
2.强制执行难度大
2.1 法律法规限制
2.2 地域壁垒
对策
1.提高仲裁的效率
1.1 推广电子化仲裁
1.2 采取简易程序
2.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2.1 建立专业的仲裁员管制机构2.2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
3.增加仲裁的透明度
3.1 公开审理程序
3.2 机构财务和运营信息公开
4.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4.1 改革执行程序
4.2 加强国际合作
结论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具有很大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仲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和解决。

通过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增加透明度和加强执行力度等对策,可以不断完善仲裁机制,提高其公正、高效和可信度,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引言: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其作为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仲裁法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正性、效率性和执行力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改进仲裁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问题一:仲裁公正性问题仲裁公正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一方面,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被广泛质疑。

有些人认为,一些仲裁机构成员可能受到行业利益或特定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正。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也存有质疑。

有些当事人担忧仲裁机构结构不透明,程序不公开,难以保证公正判决的实现。

解决方法一: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组成专业的仲裁员,确保其无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要求仲裁机构对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及时了解程序进展,确保公正判决的实现。

此外,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建立投诉渠道,对于违反公正原则的仲裁判决进行有力的监督和惩处,也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问题二:仲裁案件执行力问题仲裁判决的执行力一直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有时仲裁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造成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严重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效力。

在实践中,由于仲裁判决缺乏执行手段,当事人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困难。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躲避执行,可能会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逃避方式,增加了执行难度。

解决方法二:加强仲裁判决的执行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或相关文件使仲裁判决与法院判决具备同等效力,确保其得到强制执行的能力。

另一方面,建立起联合惩戒、合作追索等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追踪,控制其转移财产等行为。

同时,将仲裁判决纳入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强化其履行仲裁判决的积极性。

问题三:仲裁效率问题与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应该具备更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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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仲裁协会基本问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中国仲裁委员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承担着对外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对内进行行业监督规范的职能,是保障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成立仲裁机构185家,共有仲裁员3万多名,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9万件,受案标的额达2950多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仲裁事业在中国已成为朝阳事业。

但因为现代仲裁制度在中国确立的时间不长,一方面,社会对仲裁的认识有限,存在着“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仲裁工作自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形成了“先进的仲裁制度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两种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致使落后的仲裁发展现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

中国仲裁事业面临的“内忧外患”的形势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和正常运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成立符合仲裁本质属性、能满足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需要的仲裁协会已成为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即对中国仲裁协会的地位、性质、职能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学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更为深刻的讨论,从而促进中国仲裁协会的尽快成立。

一、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必要性1。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需要。

“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其仲裁制度的发展程度。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可裁可审”和“或裁或审”等发展阶段,体现出不同的性质。

在《仲裁法》公布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性质相当明显,在仲裁管理体制方面体现为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设立的,是行政系统的一个职能机关,由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如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房地产仲裁机构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同前苏联的仲裁管理体制大体相似。

这种管理体制是将仲裁机构作为计划经济的一种管理手段,尽管在历史上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进一步深入,仲裁机构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仲裁机构的管理体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混杂一体,使我国的仲裁机构在日常运作上难以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了仲裁的性质,从而使仲裁成为一种行政手段,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职能必须从传统的“管制”型转变为宏观调控型,从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中退出来,放权、还权于企业和社会,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

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了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设置了民间性仲裁机构,并适用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的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与《仲裁法》确定的仲裁属性相适应,《仲裁法》同时对仲裁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不实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和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法》对仲裁管理体制的规定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接轨,有利于国际间的交往,有利于仲裁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标志着我国仲裁管理已迈入管理现代化、国际化的阶段。

2。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加强仲裁行业监督,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仲裁质量是仲裁的生命,是仲裁具有“公信力最可靠、最坚实的来源和保障。

”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是保证仲裁质量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监督体系包含三种监督形式: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行业监督是指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其中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因其监督形式的行业性、监督对象的综合性、监督事项的违纪性、监督手段的协调性、监督结果的指导性和监督范围的程序性,更易为各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所接受,发挥着其他两种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仲裁协会一直未予成立,该项监督职能目前实际上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行使的。

而由国务院法制办行使行业监督职能,无论如何摆脱不了行政干预之嫌,和《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基本制度不相适应。

长此以往,势必会破坏我国仲裁事业的对外形象。

因此,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协会切实承担起行业监督职能不仅是保障仲裁质量的需要,而且对于维护仲裁的独立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3。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规范我国现存仲裁机构运作方式,促进我国仲裁事业有序发展的需要。

尽管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符合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企业权利有限,商会力量更是薄弱,各地在组建仲裁机构过程中,商会基本上难以发挥实质性影响,各地仲裁机构实际上是由政府法制部门出面组建的。

由政府单方出面组建仲裁机构势必会给仲裁机构的运行带上一定的行政色彩,只是基于各地政府认识水平的差别,行政色彩有强弱之分罢了。

许多省在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时,几乎在设区的市都建立起来了,据了解有个别省的仲裁机构已达到15家,“有一个省的文件中规定凡设区的市要限期把仲裁机构组建起来,大有回归地域管辖之势。

”此种“催生儿”很多处于休克状态,长此以往,会严重降低仲裁声誉。

有的仲裁委员会从建立之日起就成了官办机构,定格为正县级,设正职一人,副职二至三人,成为安排干部的机构,而且有的还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和审批案件。

这种带有明显行政性、缺乏民间的仲裁易使人们对它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动摇仲裁的基础,长此以往,同样会影响仲裁事业的发展。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以仲裁机构行业监督者的身份向当地政府建议,对于规范仲裁机构的运作方式,保障仲裁机构民间性有着重要意义。

二、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分析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理论界已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大家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协会组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中国仲裁协会自然也具有上述法律地位。

我国《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了明确,指出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正规性。

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具有正式身份。

2。

民间性。

在组织机构上,中国仲裁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分离,与政府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不享有政府机关所具有的行政管理权。

仲裁协会民间性是仲裁民间属性的根本要求。

3。

非受案性。

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不能以受理仲裁案件为目的,应以促进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中国仲裁事业。

4。

自治、自律性。

中国仲裁协会是各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根据协会章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自我约束机构,实现仲裁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从而树立中国仲裁的良好形象,建立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

自愿性。

中国仲裁协会采用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也有退会的权利。

自愿原则是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本质特征所在。

6。

公益性。

中国仲裁协会代表中国仲裁事业的整体利益并为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中国仲裁协会在政府与仲裁机构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为解决单个仲裁委员会不能解决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的社会团体,是在仲裁机制市场化条件下为各仲裁委员会在竞争与合作中自我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团体。

实践中,有人期望中国仲裁协会承担起仲裁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更有人建议把“仲裁协会”改为“中国仲裁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中国仲裁监督管理职能。

由中国仲裁协会承担仲裁监督管理职能实质上赋予了中国仲裁协会“二政府”的地位,改变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使协会要么成为经政府授权(或者立法授权)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要么直接成为机关法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使仲裁协会具备“二政府”的性质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实施一元化管理模式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尚未消除,人们相信只有靠政府的管制,社会经济生活才能有序发展。

这种认识现象在其他行业协会中也普遍存在,如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体育协会等按其运行情况看,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笔者认为,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

改变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把自律性组织变为具有浓重行政色彩的行业管理机构,只能把仲裁协会建成原仲裁管理体制的翻版,使仲裁协会成为仲裁委员会新的婆婆,这不仅和政府建立仲裁协会的初衷不符,而且和现代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相背离,从长远意义上来说,并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真正拥护。

三、中国仲裁协会的基本职能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有了共识,其职能就容易引出来,目前存在的关于仲裁协会职能的一些争议,就可能较少或较易协调。

中国仲裁协会的具体职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服务职能。

服务职能是中国仲裁协会的基本职能,建立仲裁协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广大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仲裁协会的服务职能主要包括:1。

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国内、国际社会宣传、推广中国仲裁法律制度,提升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2。

协调各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仲裁没有地域、级别管辖限制,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必然会呈现出或竞争或合作的关系,中国仲裁协会要从保障仲裁事业有序发展的角度对这种关系予以协调。

3。

协调仲裁工作中与人大、政府等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对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单个仲裁委员会难以解决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中国仲裁协会要予以协调,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立法或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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