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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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仲裁制度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的特点
仲裁制度具有自愿性、独立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等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仲裁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程序灵活高效,且仲裁过程 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高效便捷
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长时间的等待。
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与调解相比,仲裁具有更强 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且仲裁裁决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度。
协商
协商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与协商相比,仲裁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 执行力,且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更公正、专业地处理争议。
PART 04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商 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国际商事争议的类型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国际商事争议可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议 、物权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选择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规 则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效力
01
仲裁协议的定义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是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
02
仲裁协议的内容
通常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费用等。
03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即当事人就协议范围
法律体系融合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国际商法的框架下逐渐融合,形成一套相对 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定(3篇)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公正的、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效率和效力。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 特点(1)自愿性: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进行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

(2)专业性:仲裁员通常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专家等担任,能够对商事争议作出专业的判断。

(3)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保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争议细节不会对外泄露。

(4)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任何国家、政府或组织,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依据1. 国内法各国国内法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定的基石。

主要包括仲裁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

2. 国际公约(1)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简化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程序。

(2)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程序。

3.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1.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2. 仲裁机构(1)仲裁机构类型:包括国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

(2)仲裁机构的职责:负责组织仲裁程序、安排仲裁员、监督仲裁程序的进行等。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仲裁与诉讼
• • 仲裁也叫公断,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 • 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 • 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 • 议的办法。
关于仲裁的公约
• • • • 1: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国际公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是中国自己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由双方当事 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的,表示愿 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 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 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 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是 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 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 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 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的协议。
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仲裁条款一般也规定仲裁裁决有终局性,
不得上诉或要求变更。
(五)提交仲裁的事项

• 除了上述四项内容外.在仲裁协议中还 应写明把何种争议提交仲裁 。
(五)提交仲裁的事项
• 仲裁协议必须同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法律 关系相关联,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
(五)提交仲裁的事项
• 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事项,如果 超出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有可能致使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超出应裁决事项的范围。
仲裁申请书
( 5 )申请书所附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 6 )签名盖章;附合同、仲裁协议等文件 。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
• 有关的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
• 裁申请书以后,应立即初步审查决定提请仲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裁性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确定:根据国 际商事仲裁协议或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行使:仲裁庭 根据仲裁协议或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行 使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限制:仲裁庭 的管辖权受到仲裁 协议或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的限制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变更: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或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变更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根据《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间具 有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 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需 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法 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 保裁决的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包括申 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 查、执行等步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障碍:包括仲 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 程序是否公正等
汇报时间:20XX/01/01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执 行等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适用
选择标准:公正、独立、高效、专业 适用范围: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地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进行仲裁
P国A际R商T事4仲裁的管辖权和可仲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种类和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全球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 合国下属机构,制定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英国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性贸易组织, 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一个商标
两个权利人
香港 国内 王老吉
及海外
王老吉
广州药业
王泽邦家族
三方角力
加多宝 集团
广州 药业
王泽邦 家族
复杂的表象掩盖 的是简单的阴谋
Back to 1949
广州 王老吉
归入广药集团
香港 王老吉
由王家后人经营
1995
获得王老 吉配方
香港鸿道集团
1997
加多宝集团
与广州药业 签订王老吉 商标许可合 同 与广州药业合 资成立王老吉 药业
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只能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铁行渣华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 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案情 1998年5月,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被申 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1998 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 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 :“管辖权:所有因 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本案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本案当 事人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本案所涉仲裁 协议的效力.
填空题
1,仲裁审理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均不得 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 裁决内容的请求。
2,仲裁协议包括:————订立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课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 住所地的————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依照—— ——进行。
仲裁过程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 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 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 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国际商法@十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十二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概 述
(二)国内法
■ 1.法国仲裁法 ■ 2.英国仲裁法 ■ 3.美国仲裁法
(三)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制
■ 我国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制主要由下列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所构成:我 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合 同法》等。
第一节 概 述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 规则
■ 5.仲裁裁决书至少应包含规定的内容。 ■ 6.仲裁裁决应在当事各方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当事各方未约定时, 应在有关的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 7.除非有关国家允许“友谊仲裁”且当事各方也有此共同明确的选择 时,否则仲裁裁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作出。 ■ 8.除非事先征得了当事各方的一致同意,否则仲裁裁决应秘密作出。
(三)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 1.根据是否具有书面形式划分: 口头裁决 书面裁决 ■ 2.根据裁决的作成票数要求划分
第四节 仲裁程序
全数票裁决 多数票裁决 首席仲裁员单独裁决 ■ 3.根据裁决的范围划分 全部裁决 部分裁决 补充裁决 ■ 4.依其效力划分 临时裁决、终局裁决、可上诉的裁决、无效裁决和可撤销的裁决 ■ 5.依其国籍划分
本国裁决 外国裁决
(二)仲裁裁决的作成规则
第四节 仲裁程序
■ 1.仲裁裁决必须经法定的相对多数或绝对多数或全体仲裁员的通过 才能作出。 ■ 2.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3.仲裁裁决不得超过当事人要求,也不能与当事人的要求有所不同。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
■ 4.仲裁裁决必须尊重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愿。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第四节 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法知识提纲

国际商事仲裁法知识提纲

一、知识提纲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的概念与种类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的含义“国际商事”的含义“商事”的含义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仲裁与斡旋、调解、诉讼的异同仲裁协议的强判执行力广泛的国际性国际商事仲裁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概念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保密性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仲裁约束力的来源及其强制力仲裁的本质属性仲裁裁断权的来源仲裁的本质属性:契约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权论”仲裁的契约性与自治性和民间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依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方式: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依仲裁庭是否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友好仲裁、依法仲裁隶属于国际组织法律地位作为非营利组织下的一个独立仲裁机构但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非营利组织种类: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常设仲裁机构、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常设仲裁机构各国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主要的常设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概述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种类: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提交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意愿、仲裁地、仲裁机构、所要适仲裁协议的内容用的仲裁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仲裁协议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形式方面:一般要求书面形式,但也有少数国家允许口头约定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主合同自始无效或不存在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自裁原则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确定的一般方法: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无明示选择是适用裁决作出地法,若未约定仲裁地时,可以依一般冲突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确定的法律、主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法院地法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独立性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仲裁程序法的确定: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未明示选择时,可适用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地法或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则及其影响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中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适用于争议实质问题的法律依冲突规则确定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实体法的确定方式不依冲突规则确定非国内法规则的适用: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并存法、商法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仲裁裁决的种类:最后裁决、临时裁决、部分裁决、缺席裁决、合议裁决申请撤销的目的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管辖法院:一般是仲裁地国法院或裁决作出地法院裁决的撤销提出申请的时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统一制和双轨制国际商事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裁决本身问题裁决的撤销撤销的主要理由管辖权问题适当通知问题其他程序问题发回重新仲裁的条件重新仲裁制度重新仲裁的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念仲裁地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一般方法没有约定时,由仲裁庭确定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法院协助指定仲裁地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标准及中国国内识别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的标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的准问题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和管辖法院承认与执行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在澳门的承认与执行在台湾的承认与执行涉外裁决和非涉外裁决的区分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裁决的执行的条件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二、名词解释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仲裁的性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仲裁法仲裁程序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Arbitration.Arbitration Agreement. Arbitration clause. Arbitration award. ad hoc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Permanen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AA. ICC.X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 terms of reference.ADR. jurisdiction. Parties’ Autonomy.三、必须理解的问题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2、仲裁程序选择与仲裁地法3、法院在仲裁不同阶段与提供的支持4、仲裁约束力的来源,仲裁员裁判权来源5、法院对仲裁的保障与监督6、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7、中国贸仲、海仲委员会8、仲裁条款独立性及效力问题9、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10、仲裁协议、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的关系问题11、仲裁程序过程中调解书的生效、签字问题12、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调解问题13、法院在仲裁不同阶段的支持与监督问题14、仲裁协议异议的产生、提出问题15、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6、仲裁裁决书的修改、书写错误问题17、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问题18、仲裁裁决书的撤销问题19、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保留问题20、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条件21、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1923年、1927年、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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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1-4章为实体法:商事活动中的具体内容)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程序法:怎么做内容(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导读: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纠纷最受青睐方式。

这里介绍商事仲裁的特点:自治性,民间性,秘密性,一裁终局性,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必须遵循严格的仲裁程序,仲裁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有效的裁决并且能够无阻碍的执行,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依据是1958年(纽约公约)了解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目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方式有三种:仲裁诉讼(两者为法律)替代性纠纷解决问题(和解/协商)司法权:1.属地:在中国范围内,按中国范围规定,即在哪国按哪国2属人:国籍为中国,则中国有管辖权(比如:江哥案件:日本属地中国人)目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途径除仲裁外,还有诉讼(走司法程序:主权体现)和代替性解决争议的方法,简称ADR。

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一般会受到法律冲突和法院判决执行的阻碍。

如果选择ADR方式(协商解决,庭外和解,好处:不公开且无案低不好:无法律强制执行,双方不一定能接受和解条件)虽然具有简便易行和节省费用的优势,但由于其解决方案没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般由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内容构成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司法程序---判决仲裁程序-----裁决)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治性(首要原则,放在第一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仲裁的地点,时间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在仲裁的各个阶段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TIPS合同:意思自治,双方意愿被尊重)(2)民间性。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机构为非官方(好处:不涉及官方,无任何权力)的民间机构(官方:法院),不属于一国的司法机关,不受一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非强制性)(3)秘密性。

仲裁程序是秘密进行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4)一裁终局性。

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且有约束力的(依然有法律裁决)(TIPS知识补充约束力要约:要约人合同:双方),不能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或再进行仲裁。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员的裁决才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只能否定裁决的约束力,但不能做出改变),因此采用仲裁,可以节省双方当事人时间和精力,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思考一裁终局性是不是不公平?公平原因1.意思自治原则2仲裁员由双方自主选择二仲裁机构1.临时仲裁机构临时总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又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仲裁后即自行解散临时性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在仲裁机构构成的体系相当于法院在司法机构中构成的体系常设仲裁机构:指根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设立的,有特定的名称,地址,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仲裁程序规则的解决争议的仲裁组织。

与临时仲裁机构相比,常设仲裁机构不是为了了解决某一特定的争议而设立的,不会因为特定争议的解决而解散。

同时,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一旦产生纠纷,只需要根据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将争议提交给某一仲裁机构并依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根据双方的协议决定,类似于规定程序,如时间等可由双方协议规定,但一般来说,选定仲裁机构便不会设仲裁规则,直接用仲裁机构的)审理即可。

不少常设仲裁机构还备有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以尽快组成仲裁庭。

所以现在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形式。

TIPS:1.仲裁庭不受行政机构约束2跨国国际性贸易争端时,要确保选择的仲裁机构,有涉及的范围和其存在性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有: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2伦敦国际仲裁院3美国仲裁协会4瑞典斯哥尔摩商会仲裁院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三仲裁协议(是走仲裁的法律依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是双方当事人就特定争议提交仲裁所以达成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 仲裁协议的效力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该纠纷,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行驶管辖权的基础(仲裁协议有了,管辖权便有了)。

仲裁机构审理争议的范围也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机构只能受理仲裁协议中约定进行仲裁的争议,就该争议做出裁决。

如果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协议的规定范围,当事人可申请去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的裁决(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特定争议的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最为重要的和明显的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达成协议,他们就不能把该争议案件提交给法院处理,否则仲裁协议将形同虚设。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由于仲裁的民间性质(非强制性,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本身是不能强制执行该裁决,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协议的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1)仲裁条款,它在形式上不是一个单独的协议,而是包含在主合同中,是主合同的一项条款。

通常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多为仲裁,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专门单独一份法律条件,非合同中条款)它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单独的仲裁协议(3)其他类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

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的约定,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含有完全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意思,否则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提交仲裁的事项。

如果仲裁机构超越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作出裁决,将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使其被法院撤销或者不能获得法院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凡属程序问题一般都要使用仲裁地法。

对于实体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仲裁庭将适用仲裁所在地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4)仲裁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实践中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规范的三种情形:1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仅规定了在某个国家或某个城市仲裁2是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3是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5)仲裁程序规则(6)仲裁裁决的效力5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形式上不是一个单独的协议,而是包含在主合同中,是主合同的一项条款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涉及的是在主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情况下,作为主合同中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依此条款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仲裁条款非但不应该因为主合同存在瑕疵而失去效力,相反,正是这种情况下,其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才能得以发挥。

如果仲裁条款不具有独立性,则仲裁机构对争议的管辖权必须依赖于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后方能确定,仲裁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主合同无效,但是仲裁条款依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合同,即使该合同因为欺诈而自始无效,将该原则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节仲裁程序二仲裁庭的组成(相当于诉讼中的法庭)仲裁庭是争议案件的直接受理者1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官)组成独任仲裁庭。

也可以由多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单数),其中最常见是独任仲裁庭和三名仲裁院组成的合议仲裁庭2确定仲裁员选择关乎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员的指定方法,临时下根据仲裁程序法确定。

(仲裁员选择是根据双方意愿决定)仲裁员选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共同选定(双方意愿)独任仲裁员,二是仲裁机构指定独任(对当事人双方无利害关系)仲裁员多数国家的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允许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需要跟自己的意志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并排除法律的适用P115)3仲裁员的资格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对仲裁员的资格作出约定,一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本国或外国的人都可以担任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中仲裁员应符合以下规定: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4仲裁员的回避被选定的或指定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自行退出仲裁庭三仲裁审理1 仲裁审理方式两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2开庭开庭地点与仲裁地点概念不同,不论在哪里开,仍然视为仲裁地点作出的裁决3调查取证证据来源四种情况:1当事人提供“谁主张,谁举证”2专家证据3仲裁庭主动获取证据4法院协助获取证据第三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经过审理后作出的结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重点:仲裁是公平的,原因:1意思自治原则2仲裁员是双方自主选择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就同一事项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但各国为了防止因仲裁程序不当而使当事人的利益或本国法律制度受损,一般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以下情况: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不可以改,但可以撤销,前提是协议无效)2仲裁庭越权裁决(比如:双方约定质量问题进行裁决,仲裁庭只能在这个问题上,而不能对价格进行其他裁决)3仲裁庭组成不当(与某方有利益关系)4违反正当程序原则5违反公共政策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即为一国法院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给予认可并强制执行的司法行为四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依据《纽约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已成为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得到普遍的重视,与《纽约公约》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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