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几点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前言民商事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不足之处1.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仲裁机构虽然独立于当事人和政府机关,但实际上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影响和干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2. 仲裁程序不够公正透明在某些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存在不公正和不透明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中,可能会出现“关系网”、“黑箱操作”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公正的结果。
3.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虽然对于仲裁员的资格和素质有一定要求,但实际上,仲裁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某些仲裁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仲裁结果不够准确和公正。
4. 仲裁结果难以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但由于执行难度大,最终仲裁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之策1. 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为了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对于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改革。
例如,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来对于仲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法律上也应该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能干预或者影响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
2. 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标准和流程;(2)在互联网上公开所有案件信息;(3)增加听证会等环节;(4)建立独立的仲裁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程序进行评估和监督。
3.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2)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资格认证机构或委员会;(3)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员进行评估和监督。
4. 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为了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执行程序的管理和监督;(2)建立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和流程;(3)加强对于被执行人资产信息的收集和公开;(4)增加对于拒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力度。
仲裁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仲裁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仲裁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透明度不足,一些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包括裁决的依据、
程序和结果等方面。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裁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影响仲裁的效力。
2.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参
差不齐,可能导致裁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甚至出现利益冲突等问题。
3. 程序不规范,有些仲裁程序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例
如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把握不够清晰、证据审查不严谨等,可能影
响裁决的公正性和效力。
4. 强制执行困难,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存在困难,这可能降低了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和使用意愿。
5. 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的效力受到质疑,甚至存在法律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例如加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提高仲裁员的素质要求和培训,规范仲裁程序,加强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度,完善法律制度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升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1.仲裁的概念、优势及发展现状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由第三者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涉及的是非和权利义务,进行公正评判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结论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①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所在:第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表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也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第二,仲裁具有灵活高效性。
法律对仲裁只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具体程序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使得仲裁程序更为灵活便捷;仲裁为一裁终局,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第三,仲裁具有经济性。
仲裁只需要缴纳一次费用,与诉讼花费相比更为经济;一裁终局性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错过商业机会的风险。
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
五,仲裁具有公正性。
仲裁员相比较法官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更能保证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更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
六,仲裁结果具有权威性。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做出的裁决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执行。
仲裁的优越性使其从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脱颖而出并得到迅速发展,近些年我国的仲裁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深入,仲裁制度不断创新,仲裁实践取得长足进展,仲裁法律意识得到较快提升,仲裁的国际、域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先进的仲裁理念得到培育并被广泛接受。
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当前我国的仲裁制度仍不够成熟和完善,与国际通常做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
2.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1 仲裁机构行政化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实践中在仲裁机构的组建上政府起了主要作用,并过多地介入仲裁活动。
某些地方政府试图把仲裁委员会办成其下属智能部门,不但按行政模式进行管理,在经费、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物质资助,而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甚至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 概述2.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2.1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2.2 仲裁程序的复杂性2.3 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2.4 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足3.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3.1 建立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3.2 简化仲裁程序并提供快速裁决机制3.3 改善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3.4 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4. 结论1. 概述民商事仲裁制度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它具有高效、便捷和灵活的特点。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仲裁程序的复杂性、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以及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足等方面,探讨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2.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2.1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当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仲裁活动,但由于仲裁涉及的民商事领域较广,相关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这给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2.2 仲裁程序的复杂性现行的仲裁程序繁琐复杂,程序环节多,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成。
尤其是在涉及跨地域的民商事纠纷时,程序更加复杂,难以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仲裁程序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降低了仲裁制度的效率。
2.3 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尽管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部分当事人可能不配合执行,导致裁决结果无法得到及时实现。
此外,当事人在不同地区的资产分布也增加了执行难度。
这些问题使得仲裁裁决的实际效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减弱了仲裁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
2.4 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足仲裁员作为仲裁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其专业素质对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部分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存在不足,包括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的不完善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损害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

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提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与此同时,在国内,仲裁也越来越受到了法律、律师和商人的青睐。
虽然仲裁在国内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改善。
本文将探讨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措施。
一、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1.法律的基础不够稳定我国的仲裁法律法规相对较为落后,尤其是在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识上存在不一致和不协调的现象。
例如,“仲裁协议属于合同范畴”的观点,获得了法学界的认可和广泛应用,但是仲裁机构在应用该观点时,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持。
但是,当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将仲裁协议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因此,仲裁机构在应用该观点时,还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驾护航。
2.仲裁程序标准不一当前,我国各地区的仲裁机构之间存在着差异,而且各地之间的仲裁程序标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种差异很容易导致执行结果的不一致,从而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公正性和公正性要求。
3.执行力度不够强尽管国内仲裁规定很完备,但是在执行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尤其是在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虽然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仲裁结果,但实际上这种方式不够高效,仍然不能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全面的执行。
二、改善国内仲裁法律的措施1.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必须制定一些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
其中,应该改革仲裁程序,并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规定,以保护仲裁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2.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尽管在国内已经有很多的仲裁机构,但是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能力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仲裁机构需对全体法官和律师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同时,仲裁机构还应积极倡导法律文化和公众知识,以提高公众对仲裁的理解和支持。
3.采取科技手段,提高仲裁效率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采取科技手段已成为提高仲裁效率的必要手段。
仲裁事件整改总结

仲裁事件整改总结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经济的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整改和改进。
本文将就仲裁事件整改总结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问题分析1. 仲裁程序不严谨:在一些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存在着不严谨的情况。
比如,仲裁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过于倚重当事人陈述等。
这样的情况导致了仲裁结果的不公正,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2. 仲裁员素质不高:仲裁员作为仲裁过程中的核心人员,其素质直接影响着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仲裁员素质不高,不熟悉法律法规,对案情把握不准确,甚至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3. 仲裁结果难以执行:仲裁结果的强制执行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结果的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故意拖延执行,甚至通过变更财产形式等手段逃避执行。
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力之处,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1. 加强仲裁程序监督: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严谨性,需要加强对仲裁庭的监督。
建立健全仲裁程序的规范化制度,确保仲裁庭充分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结果。
同时,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升仲裁员素质:加强仲裁员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加强对仲裁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仲裁员信用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仲裁员进行淘汰和曝光。
同时,加强对仲裁员的岗位教育,提高其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确保仲裁员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3. 加强仲裁结果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仲裁结果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对当事人的监督,对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处罚。
加强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仲裁结果的执行。
同时,加强对仲裁结果的宣传,提高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和依从度。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摘要】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具有重要性,但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以及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
为完善现代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建立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简化仲裁程序,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
通过加强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共赢,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缺陷、独立性、公正性、劳动者权益、程序复杂、繁琐、独立仲裁机构、简化程序、权益保障监督、制度建设、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 引言1.1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现代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在劳动纠纷发生后,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频发,解决劳动争议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任务。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裁决争议,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通过仲裁,可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公正的对待,保障其劳动权益。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简化仲裁程序,以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共赢,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2. 正文2.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仲裁机构受到政府或企业的影响,仲裁结果可能偏向于雇主一方,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由于一些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或资金,导致他们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仲裁结果可能不利于劳动者。
仲裁程序复杂繁琐。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繁琐,耗时长,劳动者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费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与改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与改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劳动法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劳动法仲裁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劳动纠纷解决效率不高。
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动法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必要进行改进和提升。
一、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之处1. 诉讼过程繁琐:目前的劳动法仲裁程序较为繁杂,包括材料准备、申请、调解、庭审、裁决等多个环节,导致案件解决时间长,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压力。
2. 裁决结果难以执行:部分裁决结果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使得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裁决结果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另一方面是由于执行成本高,劳动者不愿意或难以进行执行。
3. 裁决公正性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裁决结果中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存在主观偏见或不公正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提升劳动法仲裁效率的改进措施1. 简化诉讼程序:建立更为简洁高效的劳动法仲裁程序,减少繁琐环节,优化办案流程,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可以考虑采用网络劳动法仲裁、电子化材料提交等方式,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2. 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健全劳动法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裁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监督机构等监督仲裁结果的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进行信息公示、打击不法行为等,强化执行监督,提高裁决的实际效力。
3. 加强仲裁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专业化培训,确保仲裁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减少主观偏见的出现,增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4. 完善劳动法仲裁制度:建立健全劳动法仲裁制度,明确权责,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在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设立更多的劳动仲裁庭,优化案件分流和办理机制,提高仲裁案件的办理速度。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仲裁制度的认知和了解,提高劳动者通过劳动法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意识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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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仲裁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它在调处经济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减轻人民法院裁判压力等方面均起到了重
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它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些不足和问题给一些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的权威,因而迫切需
要得到完善和解决。
仲裁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现行仲裁法规定的
仲裁员条件过于宽泛。
二、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现行仲裁
法没有规定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
四、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自
查自纠制度。
五、现行仲裁法对诉辩双方的司法救济不平等。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条件;审理期限;救济制度;仲裁委员会;司法救济
一、现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过于宽泛
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1]。
笔者认为,该条第(一)项不合逻辑,也不合法理。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只能有两种理解。
一是从事仲裁员工作满八年;另一种理解是,不从事仲裁员工作而从事仲裁其他工作满八年。
第一种理解,原因与结果同一,违反了因果关系定律,因而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如是第二种理解,就因为某人从事仲裁其他工作(如书记员、后勤人员)满八年,其就当然具有仲裁员资格,显然也不合法理。
一个人能否具备仲裁员资格是由其自身能力来决定的,而非完全由其工作年限来决定。
就如法院的书记员,如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不管其从事书记员多长时间,均不能拥有法官资格。
所以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应当删除。
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三)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和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也具有仲裁员资格,对此笔者也有不同看法。
仲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修养,其应当是法律上或者经济某一领域的精英。
从事律师或者审判员工作满八年,其是否就必然地已经成为法律上的精英,这从我国律师整体执业水平和法官总体裁判水平来看肯定是一个大打问号的问题。
对于法官,还有另一个问题,法院分为若干庭室,有的法官可能一辈子也没有从事过民事审判,若让其去仲裁民商事案件,其也很可能力不从心。
所以对这两项规定应作修改,应当增加一些限制性条件。
二、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程序法规定的就是程序。
程序当然与期间密不可分。
现行仲裁法尽管也规定了若干期间,甚至对裁决书的补正都作出了期间规定,但唯独没有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仲裁法的一大缺陷。
尽管仲裁规程规定了审理期限,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一般的当事人也很难知晓。
在实践中,有时就是因为仲裁法没有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导致了仲裁机构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一拖再拖、久拖不决,这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与仲裁的便捷性相悖。
因此仲裁法应当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特殊情况的延长期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手续,同时还应将无故超过审理期限的裁决纳入到可撤销情形的行列。
三、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
仲裁实践中,仲裁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借助仲裁的一裁终局性而损害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因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导致案外利害关系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无法取得司法救济。
这不能不说是仲裁法的又一大缺陷。
故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切实保护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自查自纠制度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一直是党的重要政策,当然也是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是万能的,都有犯错的可能,所以任何的程序法都应有纠错的程序和方法,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诉讼法均规定了审判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有错必纠原则,然而现行仲裁法却没有规定自查自纠制度。
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纠正、甚至仲裁委员会也认为仲裁裁决确实错误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还会借口自纠无法律依据而拒绝纠正裁决中的错误。
法院对法官的管理肯定不亚于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管理的严格,法官的总体法律素质也肯定不亚于仲裁员总体的法律素质。
所以在三大诉讼法诉讼法均规定了有错必纠制度情况下,仲裁法却没有规定自查自纠制度,这于法理不符,也与情理不合。
五、现行仲裁法对诉辩双方的司法救济不平等
仲裁法对仲裁裁决有两种司法救济途径,一是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这是对仲裁裁决的形式审查的规定。
另一种是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以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的申请进行的是实体审查[2]。
可见,现行仲裁法就仲裁裁决的形式审查赋予了诉辩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申请权利。
但就实体审查,对双方的保护是不平等的。
在仲裁裁决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被申请人一方利益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仲裁裁决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申请人一方利益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便没有了法律依据,导致其述理无门,合法利益提不到保障。
笔者认为,仲裁法应当对仲裁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的保护,给予相同的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Arbitrate a method of what time not enough and perfect
Tong li Jun
(Yangtze University,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Jingzhou, Hubei 434,023)
Summary: Carry out on September 1 in 1995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bitrate a method 》BE an our country the first arbitrament method, it is adjust the place economic dispute and alleviate a society antinomy, ease court of the people assize's pressure's etc. all included important function.But it also exposed some shortage and problem in the fulfillment, these shortage and problem give some party concerneds and relation the person of the benefitses resulted in certain influence, also influenced arbitral authority to some extent, as a result urgently needed to be get perfect reach agreement definitely.Arbitrate the shortage of method main performance in five followings:A, current arbitrate the arbitrament member that the method rule's condition too breadth to be suffused with.Two, current arbitrated a method and don't rule take up of arbitrament case term.Three, current arbitrated a method and rule to the person's succour system of the relation outside the case.Four, current arbitrated a method and don't rule arbitrament committee of from check from correct system.Five, current arbitrate a method inequality to the judicial succour told to argue both parties.
Keyword: Arbitrate a method;Arbitrate a member condition;Take up term;Relieve system;Arbitrate committee;The judicatory relieve;Perf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