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之异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CIETAC的概述CIETAC是中国政府主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
其总部位于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CIETAC的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别是在与中国有关的商事纠纷中。
CIETAC的仲裁裁决得到国际认可,其仲裁机构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赞誉。
CIETAC的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
二、CIETAC的仲裁规则CIETAC的仲裁规则是指CIETAC用于处理纠纷的一套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CIETAC的仲裁规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是CIETAC 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法律文件。
1. 适用范围CIETAC的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
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均在中国境内的商事活动。
2. 仲裁程序CIETAC的仲裁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听证和裁决。
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书的过程。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人向CIETAC提交答辩书的过程。
听证是仲裁庭组成后,召开听证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的过程。
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CIETAC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名,也可以由CIETAC指定。
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职权和义务、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几个重大区别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个重⼤区别近年来,国际仲裁可谓⽅兴未艾。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步开放和中国企业“⾛出去”的步伐加快,国际仲裁作为最主要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中国企业的必修课。
以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为例,今天⼏乎已经很难见到⼀个没有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了。
但是,国际仲裁⾮常复杂,实践中已经演变成为⼀个混合了⼤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原素的综合体,值得中国的法律从业者们认真学习。
本⽂作者结合⾃⼰的⼯作经历,尝试总结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之间的⼏个重⼤区别,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成本控制在中国,由于仲裁只能以机构仲裁的形式进⾏,⽽各个仲裁委员会采取的都是按争议⾦额的⼀定⽐例收取仲裁费的收费模式,加上国内律师习惯采取前期固定费⽤加胜诉后奖励费⽤的收费模式,所以在国内仲裁中,仲裁的成本是基本可预期的。
对当事⼈来说,仲裁费加律师费,再加上可能发⽣的鉴定费⽤和专家证⼈花销等,就基本上构成了全部的仲裁成本。
但是在国际仲裁中,情况可能完全不同。
⾸先,相当多的国际仲裁是以临时仲裁的形式进⾏的,此时仲裁员⼀般以案件花费时间乘以其报价费率来确定收费,⽽即使是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以LCIA为代表的仲裁机构也是采取计时收费模式。
其次,在英国,由于法律禁⽌奖励收费,律师们只能采取按⼩时计费的收费⽅式。
以上情况可能导致在⼀个国际仲裁中,最后的费⽤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争议⾦额的⼤⼩没有关系,甚⾄会出现仲裁费⽤⾼过争议⾦额的情况。
⼆、法律适⽤在国内仲裁中,不存在法律适⽤的问题。
但是在国际仲裁中,⾄少存在5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与之相关:1. 适⽤于当事⼈签订仲裁协议的能⼒的法律;2. 适⽤于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履⾏的法律;3. 适⽤于仲裁庭的存在及其所进⾏的仲裁程序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仲裁法;4. 适⽤于实体争议问题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准据法;5. 适⽤于裁决的承认与执⾏的法律。
准据法⼀般是当事⼈最为重视的,因为它会直接决定权利、义务、过错、违约、赔偿等实体问题。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的商业事务中,企业到国外发展难免会遇到纠纷,出现纠纷就需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仲裁。
那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的争议,以书⾯的形式,⾃愿交由第三者进⾏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有哪些1、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
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为⽬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的争议问题⽽设。
该中⼼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地位。
ICSID与世界银⾏关系密切。
ICSID仲裁为完全⾃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
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于1917年。
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
瑞典中⽴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
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
为独⽴的⾮营利性民间组织。
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与外国当事⼈之间的争议。
5、⾹港国际仲裁中⼼1985年设⽴,该中⼼为受限制担保并按⾹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的民间⾮营利性公司。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的比较

国际商事 仲裁一 贯秉承 不公 开审理 、 保守程序 和实体 秘密 的
原则, 原因在 于 国际商 事仲 裁本质 上 是私法 性质 的仲裁 。 因涉及 当事人 的商事秘 密 、 商业 信誉 、 商业权 利及知 识产权 , 即事涉 当事
( 一) 产 生的 历 史背景 不 同
中 图分类 号 : D9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0 5 . 0 2
国际 商事仲 裁是指 自然 人 、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之 间因 商事交 易 发达 国家 之 间难 以达成 共识 。因此 , 世 界银 行主持 拟定 了 I C S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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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国际商事仲裁 与 I C S I D仲裁 的 比较
李 腾
摘 要 国际投资仲裁脱胎于国际商事仲裁,许 多国际投资争端也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来解决,但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与 I C S I D仲 裁 的发展 , 二 者表 现 的差异 性 日渐 明显 , 通过 对 两者异 同点 的 比较 , 指明 I C S 1 D 仲裁 应 实现 “ 去 商事化” 的发展 。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I C S I D仲裁 执行 作者 简介 : 李腾 , 福建 省厦 门市湖里 区人 民 法院 。
国 际商 事仲 裁 是 由国 内商事 仲裁 发展 而来 的 。在 古罗 马 的 人 的商业 利益 和财 富 , 任何 一 点程序 事项或 实 体事项 的公 开 , 都 《 十二 铜表 法》 和《 民法 大全》 中 都有关 仲裁 的记 载 。 法 院介入 , 即 可 能损害 当事 人的 商业信 誉和 权利 。 因此 , 在国 际商事 仲裁 中 , 国家权 力 机关 的干 预 是现 代商 事仲 裁与 早 期相 比 的一个 重要 区 对保 密性 的要求 就格 外高 。
仲裁执行国际比较

仲裁执行的国际比较摘要:仲裁作为一种被国家认可的私力救济方式,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
只有通过适当的方式使裁决得到切实的执行,仲裁协议的效力才能完全实现。
本文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仲裁执行模式,对我国的仲裁模式提出一些借鉴经验。
关键词:仲裁执行;立法概况;比较一、仲裁执行的基础理论(一)概念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所谓国内仲裁,就是指解决本国当事人之间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而国际仲裁,亦可称为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泛指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的仲裁。
依据国内仲裁裁决而进行的执行就是国内执行;已经国外裁决而进行的裁决即是涉外执行。
由于涉外仲裁的执行,往往关系到各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因而,这也成为争议最多的地方。
现代仲裁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对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作出区分,而且通常情况下,一国的仲裁制度是由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两部分组成。
根据所依赖的仲裁裁决的不同,可以将仲裁的执行分为国内执行和涉外执行。
本文将分而述之。
二、各国有关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概况(一)德国在德国,有关仲裁执行的规定,被编纂到《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第十编。
德国成文法向来以严谨、周密的体系性而著称。
本篇也不例外。
首先,从立法体系上可以看出,由总则到有关仲裁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由总到分,环环相扣,形成了紧密的逻辑体系。
在总则的第一条,对仲裁执行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仲裁地的不同,划分出分别使用的各自不同的仲裁执行程序。
其次,法院在仲裁执行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德国法对可仲裁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力救济的自由选择权,规定了仲裁协议与诉讼的关系,当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是绝对或者相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法院应当对此类诉讼享有管辖权。
从中可见,在德国仲裁执行中,法院同仲裁的关系尤为密切。
德国的仲裁是在法院的主导监控之下开展的。
法院或者是以隐形的方式或者是以显性的方式,在对仲裁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控,仲裁的执行带有明显的法院职权主义色彩。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某跨国投资争议裁决执行情况回顾
要点一
案例背景
某跨国投资争议涉及两个国家的企业 ,双方因投资合同违约问题产生争议 ,并选择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要点二
裁决执行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 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作 出后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遂向被申请 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 决。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该裁决在 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律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根 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 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 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同时,也可以 考虑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 争议。
裁决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 依据该国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双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并顺利 解决了争议。
加强国际仲裁人才的培 养和引进,提高我国在 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 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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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国内法院
负责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审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和法律约束性。
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
在出现管辖权冲突时,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解决。若无法协商 解决,则可提交至相关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国内法院
在涉及管辖权冲突时,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 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若涉及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则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 起诉讼。
国内法院体系及职能
国内法院体系
国内法院体系通常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等层级,不同层级的法 院负责审理不同性质和难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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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仲裁裁决若不涉及涉外 因素,不存在承认的问题。
• 国内仲裁机构所做出的涉外 仲裁裁决则有可能存在承认 的问题。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法 定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 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 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 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国内仲裁机构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 的市设立,不按区划设立 《仲裁法》第10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
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 后,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之异同
徐果 S100384
仲裁范围的比较
• 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
不同 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 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 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 中的争 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 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 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 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的争 议;海上碰撞、救助和 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 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
《民诉法》第213条第一款
(一)仲裁申请和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审理
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 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撤销
• 国际商事仲裁一经作出立即 生效。
• 国外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不能撤销
•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 形:
1、没有仲裁条款或没有达成书 面协议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依据
目前,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 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非常 多,其中较具影响的主要有 1958年的《纽约公约》、 1965年的《华盛顿公约》、 1961年的《欧洲公约》、 1975年的《美洲公约》。其 中,《纽约公约》作为内容 专门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 认与执行、并且拥有最大数 目成员国、运作得最为成功 的一个国际公约,无疑是各 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最主要依据。
•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 ❶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❷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❸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 ❹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书面方式 《纽约公约》第2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 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的。
《民诉法》第258条第一款
• 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
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国内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2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 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 议
仲裁机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 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 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等机构
2、仲裁程序违法 3、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4、被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 《民诉》第258条第2款
• 国内仲裁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 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 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