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讲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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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案例分析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仲裁案例分析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仲裁案例分析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是全球商业领域中的重要问题,而仲裁法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具体的国际仲裁案例,来论述仲裁法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就一项合同进行了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些纠纷,包括付款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双方无法就问题达成一致,他们决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根据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通常做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根据该条款,任何争议应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解决。

由于仲裁过程通常效率较高,专业仲裁员的判决也具备国际承认性,该条款的存在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本案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主张,并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辩论和听证。

专业仲裁员根据相关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了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个案例的结果表明,仲裁法作为一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工具,具有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特点。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知识产权纠纷这个案例涉及到C公司声称D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C公司认为D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侵权行为给C公司造成了损失。

双方无法就侵权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他们决定通过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解决争议。

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作为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的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性。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根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裁决。

他们对涉及到的专利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对,最终作出了认定D公司侵权的判决。

这种判决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仲裁法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仲裁法能够为各方提供公正、高效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法能够避免诉讼程序的国家偏见和繁琐性。

然而,仲裁法并非完美无缺。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法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执行力的问题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的合同纠纷事件背景:2010年5月,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署了一份合同,合作开发一款新型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研发,B公司提供生产资金和市场推广,双方共同享有产品利益。

根据合同,产品研发周期为18个月,投产后A公司获得60%的利润份额,B公司获得40%的利润份额。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

事件发展:2012年11月,A公司完成了产品的研发工作,准备进入批量生产阶段。

然而,在此时,B公司却拒绝继续合作,并表示了解约的意愿。

B公司主张,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前景不明朗,无法承担进一步的资金支持。

A公司对此情况感到非常愤怒,认为B公司违约,拒绝履行合同。

2013年1月,A公司通过自身努力,与一家新的投资方达成合作协议。

新投资方提供了所需的额外资金,使得A公司能够继续生产新型智能手机。

然而,由于B公司的突然终止合作,A公司在市场推广和销售方面遇到了重大困难。

2013年6月,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后A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表示双方本来就没有最终达成合作的意向,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律程序:根据仲裁合同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由3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此案。

2014年3月,仲裁庭正式召开听证会。

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辩护。

A公司提供了合同签订的文件、研发进展报告、市场推广计划以及与新投资方的合作协议等证据。

B公司则指出市场前景不确定、研发成果不理想等问题,并提供了相关市场分析报告和财务报表作为证据。

2014年9月,仲裁庭作出了裁决。

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作内容和期限,并且A公司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实力和条件。

B公司无正当理由突然终止合作,构成违约行为。

仲裁庭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A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真实(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跨国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成为影响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以一起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案例简介某A国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2018年宣布收购B国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

B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著作权。

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企业就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并购失败。

(二)纠纷焦点1. B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B企业,还是属于B企业的原股东?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企业转让知识产权,并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3. B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二、案例分析(一)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为“权利人享有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B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属于B企业,还是属于B企业的原股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知识产权的原始来源:B企业原股东在创立公司时,将相关技术投入公司,形成了公司的核心资产。

因此,原股东对原始技术拥有一定的权益。

2. 知识产权的转化:B企业在原股东的技术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改进,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在此过程中,B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转化,成为公司的核心资产。

3. 公司章程及合作协议:若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综合以上分析,B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属于B企业,原股东在创立公司时投入的技术属于原始权益,但已转化为B企业的核心资产。

(二)知识产权转让问题1.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企业转让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转让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若A公司认为B企业的知识产权对其具有重要意义,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A公司可以要求B企业转让知识产权。

仲裁经典案例

仲裁经典案例

仲裁经典案例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有许多经典的案例成为了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争议和解决方式,对于理解仲裁制度的运作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介绍一些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仲裁实践的特点和规律。

1. 沙哈万诉伊朗案这是一起在国际仲裁法庭裁决下的经典案例,涉及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和对外投资者的侵权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国际仲裁法庭裁定伊朗政府应向沙哈万公司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在伊朗境内投资所遭受的损失。

这一案例展示了仲裁裁决对于国际投资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性,也提醒了政府和企业在与外国投资者合作时需遵守国际法律和仲裁规则。

2. 东京海事仲裁案这是一起在东京海事仲裁所裁决下的案例,涉及海事争端和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仲裁庭根据国际海事法和合同约定,裁定承运人应对货物运输途中的损坏负责,并赔偿货主的损失。

这一案例展示了仲裁在海事领域的应用和价值,为海事行业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解决争端的途径。

3. ICC仲裁案例国际商会仲裁法庭(ICC)是全球商事仲裁领域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其裁决案例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和适用性。

在ICC仲裁案例中,涉及了跨国公司的商事争端、合同纠纷和投资争议等多个领域的案件,仲裁庭的裁决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典范和指导。

这些案例展示了ICC仲裁法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也为各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总的来说,仲裁经典案例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仲裁的原理和运作机制,提升仲裁实践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国际商事争端的和解和解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秩序。

希望以上案例的介绍对于读者了解仲裁的实践和意义有所帮助,也希望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能够为全球商事合作和争端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案例分析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商事规则存在差异,导致了一系列国际商事争议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私法发展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靠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

案例一: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某国家的跨国公司与另一个国家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产品销售和交付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跨国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由于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事规则,双方在解决争议时面临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国际仲裁就显得尤为重要。

双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机构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强制力,受到国际公认和承认。

案例二: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某国公司与另一个国家的贸易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商品购买和支付等方面的条件。

然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发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可以采取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中的诉讼方式。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可以向相关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的法律解决途径。

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将审理双方的诉讼请求,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发现另一家公司在某个国家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家间存在差异,该企业面临着如何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和解等,将显得非常有用。

该企业可以与侵权公司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相关的国际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通过独立第三方的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 2.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 1 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印刷品在荷兰制作的协议,这种协议应视为承揽合同而受工作成果即合同最重要的成分得以实施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上述三项协议得依荷兰法律;第一次的要约明确提到的印刷业的交货条件包含了一项仲裁条款,被诉人以信件方式同意了此项要约,因此接受了共同交货条件;其他两项系口头订立并未明确地提及上述条件,但是,荷兰法律规定,凡是当订购适用于惯例性条件的印刷品在此后不久向同一印刷商再次订货时,除明确表示与通常情况相反外,得推定他也接受此条件。

7、N.B.Three运输有限公司诉Harebell运输有限公司案(2004)本案中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光船租船合同,规定租约下的纠纷将提交英国法院解决。

但是,该合同同时规定,船东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

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了争议,租船方便诉请英国法院解决。

船东却根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租约条款,要求英国法院搁置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满足了船东的这一要求,理由是:租约使船东保留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船东应被允许实施该权利。

8、Roulas诉J.Tepra案(2005)本案缘起1993年原告(Roulas)与几家银行及其所属的Poulimatka公司之间的一宗股票销售纠纷,被告(J,Tepra)为受理该纠纷的三人仲裁庭的主席。

该仲裁庭在1995年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裁决。

后来,原告获知被告在仲裁之前和仲裁期间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收取费用。

1997年芬兰赫尔辛基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尽管所提供的法律建议与该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完全无关,被告仍然不具有上述纠纷案的仲裁员资格并撤销了上述裁决。

原告随后提起了针对被告的索赔之诉。

芬兰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被告在仲裁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仲裁案情无关的法律建议不应当影响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正当怀疑,但是在仲裁期间仍然提供这种建议并收取38 010. 47欧元的费用,原告对其怀疑便是正当的;对这种利害关系不予披露导致了原告需要新的仲裁程序所发生的额外成本与费用;被告未能证明裁决的撤销和由此导致的原告损失不能归因于其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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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思考题 ▪ 1.你认为ADR方式是否应该包括仲裁?为
什么? ▪ 2.国际商事仲裁与我国国内商事仲裁有些
什么异同点?你认为中国入世后,是否还有 必要区别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说
明理由。
▪ 案例: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案
▪ 被告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记入一个仲裁条款。事后 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 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 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该判决。
▪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若证据充分,也应认定为 无效
▪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就此达成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仲裁机构不明 确或者模棱两可的。

▪ 案例: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 ▪ 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
法的一条共同规定,即如果双方当事人间达
成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 管辖权。如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 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 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 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 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 (一) 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类型 ▪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
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 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 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将自觉履行其义务。它是涉外仲裁得以进 行的法定前提。
▪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 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 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 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称作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独立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 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 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 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仲裁协 议。
▪ (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1.形式要件 ▪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
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均 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才具有法律效力. ▪ 2.实质要件 ▪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 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 项;(3)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裁协 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 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如当事人一方不接受 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后来 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诉至德国法院。被告拒绝出庭, 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法院驳回了 被告的这一辩解,理由如下:根据德、荷都批准的《纽 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 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 家的法律。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 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 《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括一项规定,仲裁在德、 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 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 协议的合法性。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人双方都 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
▪ 对这个新概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 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
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
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 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 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 2 . 解 决 投 资 争 议 国 际 中 心 (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为ICSID)。设在美国华盛顿.
▪ (二)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 设在泰国曼谷.
▪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 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 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 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仲裁与诉讼因各 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较,仲裁还有专业性 ( expertness)、 保 密 性 ( confidentiality) 与 和谐性(harmany)等特点。在阐述诉讼与仲 裁区别时还特别需要提到各国仲裁裁协议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必须具备 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由于仲裁协议也 属于合同的范畴,因此它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一般 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签约 的民事行为能力,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 仲裁协议等。只有符合这些要件,仲裁协议才能 产生法律效力。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 根据国际惯例,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 调解、仲裁和诉讼。上述四种商事解决方式中, 有民间性质的;也有通过法院实行国家强制管辖 的方式,即诉讼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人们又 把协商、调解和仲裁统称为非诉讼解决方式或称 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即ADR方式,ADR的英 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依 直译应为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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