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ppt (7)[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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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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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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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的立法
英国《仲裁法》:仲裁条款应被视为可分割的 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一个协 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该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
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瑞士、瑞 典、比利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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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及相关规则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在合同 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是否还具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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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种理论
传统观点: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主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当然无效。
现代观点: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 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相对 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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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与司法状况
德国: 自动转让 法国: 明确同意 我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 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
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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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状况
1994年《仲裁法》第19条(1): 仲裁协议独 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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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条款的可转让性
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将 其在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 他人,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同的受让人?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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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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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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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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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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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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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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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
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
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 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
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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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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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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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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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 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 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 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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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 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 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 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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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 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 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 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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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09章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 第09章 国际商事仲裁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1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仲裁申请是提起仲裁的必要法律程序 2.仲裁庭的组成 3.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2 外国的全国性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伦敦仲裁院的仲
1
裁程序
美国仲裁协会的
w 仲裁程序
2
B
瑞典斯德哥尔摩
3
商会仲裁院的
9.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9.2.2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9.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9.2.3 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1 仲裁地点
2 仲裁机构
3
仲裁程序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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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 效力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商定由1名独任 仲裁员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但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 裁员的人选达成协议,则由仲裁院代为指定1名仲裁员。如应指定 3名仲裁员,则双方当事人应各指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予以 确认,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并担任仲裁庭的主席。如双方 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人数达成协议,仲裁院可指定1名独任仲裁 员进行仲裁。如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3名仲裁员,仲裁院将根据案 情的重要性或复杂性对是否应当指定3名仲裁员进行决定。为了保 证仲裁员的中立性,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的国籍必须不同于 双方当事人的国籍。
仲裁程序
9.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9.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
❖ 仲裁员的人数得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如双方未约定选任1名 独任仲裁员,则应指定3名仲裁员。如双方同意指定1名独任仲裁 员,该仲裁员的国籍应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如须指定3名仲 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由被指定的两名仲 裁员指定第3名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国 籍应当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这是国际仲裁的习惯做法,其 目的是保证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防止他们因与当 事人的国籍相同而在仲裁员袒护本国的当事人。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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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决定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生效 的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 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全面履行。 这也是许多国家成文法的规定。如果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胜诉 方可依可适用的法律或公约,请求法院 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则 除友好仲裁外, 一般而言,法院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也须依据,并且, 仲裁庭适用相同于法院的冲突规范,按 照其指向的实体规范,对争议的是非作 出裁决。
2、契约论。契约论者认为,仲裁员不是从 法 律或者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而是从
当事人那里获得此项权力;整个仲裁都 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创立,当事人具 有完全自愿和自治的特征;因此,裁决 是仲裁员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订立和 完成的合同,因而仲裁是合同性质的关 系;离开仲裁协议,裁决什么都不是。
3、混合论。混合论者兼采司法权论和契约 论的长处,既赞同仲裁员的职能是判案 的论点、又调和了仲裁员不能代表国家 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介于判决和合同 之间。混合论在现代仲裁理论上具有较 大影响;从实践来看,仲裁虽然源于当 事人的约定,但仲裁程序一经启动,法 院的干预也就随之而来、有时还必不可 少;比如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院 强制执行裁决,仲裁所涉争议很难说已 经彻底了结。
仲裁与诉讼
相同点
处理争议的主体 仲裁与诉讼一样,均是通过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 实对争议作出判断。仲裁是通过仲裁庭,诉讼 则是通过法院。二者均具有独立公正性的特点, 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同样的功能,具有同样 的权力,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审理 机构同样具有专业化的特征,而且专业化的倾 向日益明显。
不同点
仲裁与诉讼有颇多相同点,但二者毕竟 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存 在许多区别。较之诉讼,仲裁更强调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因此具有更多的 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当代国际商 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又使得仲裁裁决更 易于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具体而 言,其区别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法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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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 立的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 金会合并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 其他城市设有分会。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0年3月成立, 中心的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
机构仲裁的第三个优点是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从某种程度 上讲,仲裁是否成功通常取决于仲裁员的才智和技能,因而,选 择好的仲裁员是很重要的。而在这方面,仲裁机构是有相当优势 的,仲裁机构都备有经过精选产生的仲裁员名单。 机构仲裁的第四个优点是裁决的履行更能得到司法的支持。按 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于常设仲裁机构 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而在 临时仲裁情况下,裁决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申请法 院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往往有很多障碍。况且,有些国 家还只承认机构仲裁没有从法律上确认临时仲裁,在这些国家里,
机构仲裁的第一个优点便是专业化管理。常设仲 裁机构设有秘书处,主要从事仲裁程序的组织和 行政管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诸如 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
机构仲裁的第二个优点便是有确定的仲裁规则。常设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大多备有多种文字写成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 定的仲裁规则,有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 文和阿拉伯文等七种文字的文本,以供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当事 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备有中文和英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 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 事争议的独立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 加之该仲裁院历史悠久,有一整套完善的仲裁法规, 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规则来审理裁决有关 当事人提交给它的任何商事争议,因而在保证仲裁程 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与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该 仲裁院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与该仲裁院已经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议,涉外经济合同中当事人 双方打算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给该院以优先考 虑。该仲裁院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加速仲裁规则》和新的《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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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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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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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 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 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 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私密、灵活
2020/2/25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相同之处
➢ 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
不同之处
➢ 调解过程必须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仲裁则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就 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 调解人无权做出栽决; 而仲裁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对 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
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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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庭的组成
常见的是独任仲裁庭和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1.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双方可以再行协商 一名首席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 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其单独审理案件,称其 为独任仲裁庭。 3.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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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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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程序不当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程序不当涉及的主
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事人未能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 的机会 2、当事人未能申述其案情或者对专家鉴定作出 评论 (四)仲裁庭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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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依其职权查明不予执行的事项
(一) 不可仲裁事项 ·外国裁决所涉及的事项根据执行地的法律为不
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及一国的国家主权,同时也 属于执行地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法的问题,当然只 能适用执行地国的法律。但是,如果是《纽约公 约》项下的裁决,则执行公约裁决的条件只能依 照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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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理由
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通常可 以分为两大类: (1)需要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着法 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理由的,经法院确认后不予 执行。 (2)执行地法院以其本身的职权查明裁决存在 着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理由,作出拒绝承认 与执行外国裁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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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中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对于裁决地法院撤销的裁决,应
当区别被撤销的理由,如果在被撤销的理由中, 没有法院地法规定的理由,即可承认与执行该被 裁决地撤销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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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的做法 ·当裁决被裁决地法院撤销后,执行地法院是否
还应该承认与执行该被撤销的裁决,国际商事仲 裁立法与实践中的做法的一般原则是:裁决一旦 被裁决地国法院撤销,执行地法院就可以拒绝承 认与执行该裁决。 ·《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e)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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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
主编 赵秀文
第十一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问题】: 1、确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 2、 外国裁决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之间的联系 与区别。 3、《纽约公约》中非内国仲裁裁决的含义。 4、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5、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中。 (2)执行地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 ·如果缔约国的国内法与它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该缔约国所承担的国际 公约项下的义务,应当优先适用,除非该缔约国 对公约中的规定作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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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申请承认与执
(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含义 1、国外仲裁机构所涵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外依据 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包括根据当地法律设 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庭)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为 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而在机构仲 裁的情况下,指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 则由仲裁庭在中国境外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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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6、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法院撤销 后的执行。 7、我国涉外裁决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和外 国裁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9、我国与《纽约公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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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论
一、 外国仲裁裁决的含义 (一)《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与确定外国仲裁
四、被裁决地国家法院撤销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的发展趋势
·从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看,并 非证明了非内国仲裁理论在美国的实施,就目前 而言,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被埃及法院撤销的克 罗马罗依案的裁决在美国是极为特殊的一起。就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而言,在承认与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的问题上,应当依据公约规定的标准执 行。
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的事项 ·荷兰救助公司诉美国政府一案 (二) 社会公共利益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悖于当地的公
共政策 ·英国父子非法倒卖伊朗地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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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裁决撤销后的承认与执行
一、裁决撤销后是否应当执行的相关理论 (一)属地主义说(又可称为传统主义学派)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裁决地国法院依其法律撤销
裁决的地域标准 ·适用范围:在执行地国以外作出的裁决(外国
裁决)和在执行地国(也是仲裁地国)作出的而 执行地国法院不认为该裁决属于本国裁决的 ·地域原则 (二)非内国裁决的仲裁适用法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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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两个:(1)执行地国的国内法,主要表现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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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与执行
(一)基本案情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裁决被裁决地法院撤销后的效力 2、《纽约公约》对裁决被撤销后的执行问题 的规定 3、属地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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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 与执行
1987年4月22日,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对我国 正式生效。
一、 外国仲裁裁决并非等同于国外仲裁机构裁 决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含义 ·指在申请执行地国以外做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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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则该裁决已经从法 律上不复存在,而对于已经依法撤销的裁决,法 院不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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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国内化仲裁学派的观点 观点的核心:裁决地国法院对在其境内作出的
国际裁决的撤销,并不构成其他国家的法院依法 执行该被撤销的裁决,除非法院地撤销裁决的理 由为世界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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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的不予执行的事项 (一)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存 在着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 2、仲裁协议本身根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无效协 议 (二)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萨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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