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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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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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在世界许多国 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众多企业和商人所推崇的首选排解纷争的方式。全球 500强企业每年的经济纠纷约8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我国仲裁案件 受理的数量每年正在以30%的比例增长。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 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 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 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办法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实践中, 当事人各方一旦出现争议时,总是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提交 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如果各方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出现争议后又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 在各国聘任的仲裁员受理。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 仲裁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 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绝对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成立;(4)仲 裁裁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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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689年,英国制订了它的第一部仲裁法案,但条文内容非常简单。 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做了专门规定。早期的仲裁主要 用以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订了有 关仲裁的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的一种方式,逐步得到世界 各国的普遍接受。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 制度。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时 最具有普遍意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重点。 【小知识9-1】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 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做法。1347年,英国 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第十四讲-国际商事仲裁法

▪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
包括以下几项:
▪ 1、仲裁意愿
▪ 2、仲裁的事项
▪ 3、仲裁地点
▪ 4、仲裁机构
▪ 5、仲裁规则
▪ 6、适用法律
▪ 7、裁决的法律效力
1、仲裁意愿
▪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 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 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 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 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
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
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
何指定仲裁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
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5、仲裁规则
▪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
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
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
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 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以此来确
认并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各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都规 定了各类仲裁应遵守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申请、 答辩、反请求,仲裁员如何指定并组成仲裁庭,审理如何 进行,裁决如何作出,仲裁费用如何收取等。其根本作用 就是规定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人员在仲裁中的权 利与义务的行为与方向。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不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贸易的规模和频率不断增加,国际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各国之间建立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仲裁机构。
然而,由于国家间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存在着差异。
因此,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和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一、示范法的意义示范法是一份国际性的法律文书,旨在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一个标准化的法律框架。
它不仅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示范法的出现,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全球范围内的统一规则,使得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公正和可预测。
二、示范法的主要内容1.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也是示范法的核心。
示范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且明确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愿。
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仲裁的地点(2)仲裁的程序(3)仲裁庭的组成(4)仲裁裁决的效力2. 仲裁程序示范法规定,仲裁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独立、高效的原则。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且应当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仲裁程序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3. 仲裁裁决示范法规定,仲裁裁决应当由仲裁庭作出,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是具有强制性的,且应当受到国际公认的执行程序的保护。
仲裁裁决的效力应当与国际公认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三、示范法的实践应用自1985年示范法制定以来,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
例如,中国在199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将示范法作为该法律的重要参考。
此外,示范法还被广泛应用于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三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概念特点类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协商调解、提交仲裁、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是司法解决。
仲裁也叫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它一般可分为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关于“商事”的含义多数国家尽可能作广义的解释。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是:“‘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
具有商事关系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关于“国际”的标准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这种标准以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仲裁地等实质性连结因素为依据,如果这些因素在不同国家,所进行的仲裁就是国际仲裁。
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这种标准主张,由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和流动性,如果仅仅基于仲裁地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这类简单的连结因素确定仲裁的国际性,往往有失片面和偏颇,因而应该对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如果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事利益”,为解决该争议所进行的仲裁便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国家即自动地放弃 了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权利,进而与 其他合同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不能单方面撤销仲裁协议,并承担了执 行根据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义务。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也具有双重作用: 1.一方面负责起草和制定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 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相关仲裁规则,如联合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 2.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组织就作为一 般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仲裁协议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二)仲裁与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将他 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中立的第三方,由该 第三方以适当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促 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根据调解者(中立第三方)的不同, 可将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 调解。此处所称的调解专指民间调解。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 月10日。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 地区参加此公约。该公约已取代了1927年 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实践证明,《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 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目前国 际上最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订 或认可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各种国内和 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来讲,国际商 事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 济交往便将商人们推上了仲裁的历史舞台。到了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自然人直接参与 国际性的商事活动并无限制,这样,自然人所从 事的国际商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凭借相关 的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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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 约束力。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 辖权。P319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 辖权的依据。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 •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 据。
(三)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主要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 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 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 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程 序规则由各国仲裁机构自行制定。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 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 得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予以更改。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均有一定的限制。多数 国家原则上不允许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有些国家虽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只审查程序问 题,而不审查实体问题;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 定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
联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1985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维也纳通 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该示范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 指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点处于外国, 或者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地点或与争议 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在国外,或者仲裁标的与 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 • • • •
世界重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3、瑞士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 4、伦敦国际仲裁院
•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
一、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1) 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 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 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2) 种类: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 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与调解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质的 常设仲裁机构。它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 一切争议案件。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原则与特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基本 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 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 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3)优越性: 仲裁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A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 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 B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仲裁裁决未经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C迅速。仲裁一般不私法诉讼更为迅速。
二、仲裁机构 •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 •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另 一种是临时仲裁。 • 临时仲裁机构是在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 协议基础上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直接 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进行仲裁,在对当事人之间商事争议作 出裁决后即可解散。
(2)特点: • 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 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 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 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 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 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因而在当前的实 际生活中,当争议发生后,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 友好协商方式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2) 特点 (3)优越性 二、仲裁机构
(1)概念: • 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 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 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 理,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 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 机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效力四个方面。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以及按照 哪个国家的冲突法规则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 实体法有密切的关系。P317 一般以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二)仲裁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只约定仲裁地点,未 约定仲裁机构,但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 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构;该 地有多个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 择一个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 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