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研究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的文献综述5500字》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1)1.1应收账款的内涵 (1)1)概念及成因 (1)2)应收账款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1.2应收账款的相关理论 (3)1)全程管理理论 (3)2)信用管理理论 (3)3)应收账款融资理论 (4)1.3应收账款的监控 (5)1)应收账款周转率 (5)2)账龄分析表 (5)3)ABC分析法 (5)参考文献 (6)1.1应收账款的内涵1)概念及成因应收账款是卖方企业为实现销售,为买方提供一系列赊销政策和信用额度,或因结算时间差而产生的应收货款、税费等一系列相关的款项【4】。
应收账款的形成、调整、增加和减少等均应进行会计处理。
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商业竞争。
在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为了打开销售局面,通常会采取多样化的销售方式,赊销成为一种重要的销售模式,允许客户收到货物后可以隔一段时间再付款,从而产生应收账款。
第二,货物运输所产生的时间差。
除了赊销外,大多数企业选择货到付款方式销售,由于货物从卖方企业运输到买方客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发货时间与收货时间存在间隔,货到付款方式在时间上的拖延也会形成应收账款。
第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首先是买卖双方的信用概念淡薄,有些企业在经济业务中经常会违约,不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甚至有些企业故意拖欠货款;其次,政府对信用建设不重视,甚至会为了追求政绩或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失信行为;再次,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违约成本低,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对拖欠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最后,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履约的诚信企业缺乏有力的保护,而对故意拖欠的违约企业缺少严厉的监督【5】。
第四,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Tsehelnyk(2014)认为应收账款管理不善会引起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6】。
经营者重业绩而忽视应收账款的管理。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了拉拢客户,在签订赊销合同前往往未严格审核客户的信用资质;另外,内部机构之间缺乏畅通的沟通,由于考核体系不完善,销售部更注重销售业绩,而财务部则注重收入及应收账款的核算,销售与收款相互脱节,导致各部门对发生的逾期账款互相推诿责任,应收账款风险也就随之产生。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含贷前、贷中、贷后)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
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 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
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
1定义(一)基本概念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通常在销货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
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调查

( )开展 应收 账款质押 融 资业 务的机构 分布不 均衡 二
天津 市应收账 款融 资业 务 的金 融机构 主要 集 中在 少数几 家全 国性商 业银行 。2 0 0 9年 . 国性 商业银行 全
的分支机构 在天津 的累计登 记量约 占所有机 构 累计登 记量 的 9 %方性 金 融机构 、 资银行 和非银行 机构应 收账款融 资登记量 不到 l% 外 0
应 收账款 质押融 资是借款人 以应 收账款作担 保 . 向其 它机构 或个人进 行融 资 . 满足 生产和 营销 需要 的一 种借款 方式 . 其本 质是 以应 收账 款的 回笼 资金作 为第一还 款来源 . 其信用基 础是借 款企业 商业信用 与应收账
款第三方 债务人信 用 的高 度融合
《 物权 法》 的颁 布 , 第一 次将应 收账款纳 入担保 范围 , 给应 收账款 出质提 供 了法律 依据 。中 国人 民银行 征 信 中心 的应 收账款质 押登记 公示系 统正式上 线运行 . 为质权人 公示其 质权提供 平 台 . 使登记 的质权获得对 抗 第 三人 的法律 效力 , 效推 动了应收账 款质押 融资业务 的开展 。据统计 , 国中小企业 应收账 款融资合 同金 有 全 额 累计超 过 1 0 0亿 人 民币 . 占所 有登 记融 资合 同累计金 额 的 3 % . 大高 于其 他信 贷 品种 中 中小企业 00 约 1 大 的所 占份额 . 对缓 解我 国中小企业 融资难 问题具有 重大 意义 国的情况 没有必要 在文 中出现本 文从天津市 全 应收账款 质押融 资业务 的发展现 状 出发 . 出制约 该类业 务发展 的问题所 在 , 找 并提 出 了相对 而言关 建议 。
对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融 资 业 务 发 展 的 调 查
应收帐款质押有效做法

应收帐款质押有效做法我跟你们说啊,应收帐款质押这事儿,我一开始真的做得特别糟。
那时候就像没头的苍蝇似的,乱撞一通。
首先呢,我觉得搞清应收账款的性质特别重要。
你得知道这应收账款是咋来的吧,就好比你要卖一头牛,你得清楚这牛是健康的,从哪儿来的,有没有啥毛病一样。
像有一次,我就没好好调查这笔应收账款是因为什么业务产生的,结果到后面差点出大问题。
企业说是正常的销售产生的,但其实背后有些复杂的关联交易,当时差点就把这有问题的应收帐款拿去质押了,还好最后发现得及时。
还有啊,签订清晰明确的质押合同是关键。
这个合同可不能写得模模糊糊的,得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
我之前写合同的时候,有些条款就很含糊,像关于质押的范围呀,是全部应收账款还是部分,就没写清楚。
这就像你跟别人借钱,你说借多少也不说清楚,那肯定不行。
所以现在我写合同的时候,就像盖房子一样,一块砖一块砖的仔细码。
比如,我会明确写出应收账款的金额、付款期限、涉及的客户信息等等。
再者呢,通知债务人也很重要。
你把人家欠的钱拿去质押了,总得跟人家说一声吧。
就好比你把你借给朋友那辆自行车又转借给另外的人了,你不跟朋友说一声,这就不合适。
不过这里面有个小纠结点我一直不太确定,就是通知的方式有没有什么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有经验丰富的人可以告诉我就好了。
但我一般都是书面通知,并且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就像留下一张照片证明这件事发生过一样。
另外,做好应收账款的监控也必不可少。
这东西不是说质押出去了就不管了,得盯着。
我试过隔三差五就去查一查这笔应收账款的情况,看看欠款的企业经营有没有出现问题呀,能不能按时还款之类的。
有一次,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企业快要破产了,还好我一直监控着,及时采取了措施。
总之呢,应收账款质押就是要在每个环节都慎之又慎,每个小步骤都像对待一件珍贵的宝贝一样小心对待。
这样做虽然麻烦点儿,但至少能把风险尽量降低。
如何质押应收账款

如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是债务⼈或第三⼈向债权⼈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某种⽀付⾦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当这种责任履⾏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
债务⼈不履⾏责任时,债权⼈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那如何质押应收账款,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质押应收账款企业向银⾏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般要经过哪些步骤呢?上述中国银⾏⼈⼠表⽰,应收账款质押有5个步骤。
⼀是企业向银⾏提交这项业务专⽤的贸易融资或保函业务申请书。
⼆是银⾏为企业核定应收账款的有效质押⾦额,企业与银⾏签署《信⽤证或承兑交单托收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如果有效质押⾦额不⾜以覆盖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额部分,银⾏向企业加收保证⾦,或占⽤授信额度,或落实其他付款担保。
三是银⾏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确保质权有效性。
四是银⾏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
五是质押应收账款到期⽇早于企业所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或到期⽇,并于到期⽇正常收款的,银⾏将款项转⼊企业保证⾦账户,在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或到期⽇从该账户中直接对外⽀付或偿还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将余款(如有)⽀付给企业。
如质押应收账款到期⽇晚于所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或到期⽇,银⾏可应企业要求以融资款项对外⽀付,或在解除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关系后,以该笔应收账款办理融资业务,对外⽀付或偿还融资款项,应收账款到期⽇正常收款后偿还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后,如有余款则⽀付给企业。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不幸遇到⼀些⽐较棘⼿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店铺还⽀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关注的问题和风险

( 上接第 4 7页 ) 避免遭 受到外界力量 的阻碍 ,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 顾收入忽略质量 的行 为也直接影 响了审计 工作开展 的深度和广度 , 在进行审计活动时 , 导致审计 风险的产生。 审计风险 的产生。 43 提高审计 人员的执业 水平和道德意识 . 4 防范 审计风 险的措施 41监督检查 方式 的改变 . 审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职 业活动 ,审计人 员的职业水平对审 任何行业失去了监管 都无法顺利运转。 作为经济把关者的审计 计质量起着关键作用。 审计 人员只有 不断地提高 自身素质 , 断学 习 不 行业, 同样需耍有效的外部监督。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改组审计行业的 和 掌 握 运 用 新 知 识 、 技 能和 新 法 规 , 能 满 足 客 户 的 需 求 , 证 执 新 才 保 监管委员会, 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实施强有力的单独监管。 该委员 业 的质量 , 降低审计风 险。 此外 , 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看 , 会既要独立于监管对象 , 又耍独立于审计人员服务的相关部门。 员 除了提高执业水平之外 , 委 更重要 的是职业道德意识。 职业道德准则是 会有质量监督复核 、 惩戒等相关职能 , 并也 受到应有 的监督 。监管部 注册会计 师在审计工作 中判断是非对错的准绳 ,同样也是审计人 员
一
二是办理 出质 登记。虽然现行法并不要 求债权人或 出质人将质押事 务人也是应收账款质押的重要环 节 , 在实务操作中不可或缺 。 本环节 需关注以下问题 :
关键词 : 收账款 质押业 务 应
问题
风险
1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设 立 前 应 关 注 . 应 收账款的真实性和 有效性是保证担 保效果 的前 提和基础 , 经 在此环节 ,银行应保证 与出质人签订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具备 办机构在质押 设立前 必须首 先确保应 收账款 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或瑕疵 , 同时 , 次债务人 必须具有清偿能力。 为此 , 在应收账款 的设立 维护银行权益的必要内容 。银行 现行 的应 收账款质押合 同一般使用 标准格式文本 , 在此 方面有 比较详尽的规定 , 但若 因故未采用的标准 环 节 应 关注 以 下 问题 : 格式文本 , 则应参照格式文本加入相关重要条款 , 特别应包括 以下特 11核实拟 出质应收账款的事实与法律状态 . 有 的 内容 : 111核 实应收账款真 实性与有效性 .. 211 出质 人 陈 述 与 保证 条款 .. 为确保应 收账 款真 实性 与有效性 ,应要求 出质人提供基础交易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 是出质人就特定事实做 出明确承诺 ,以确保 合 同、 发货单、 收单 、 验 发票等相关文件 , 保证基础合 同双方 当事人具 权利的完 整性 ( 不存在权利 有缔约资格、 基础交易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 不存在欺诈、 胁迫、 质押应收账款及基础 交易的真 实有效性 、 重 瑕疵 或负担 , 不存在次债务人抗辩理 由, 不超过诉讼时效等 )可转让 、 大误解等 足以影响合 同效 力的事项 、 应收账款不超 过诉讼 时效 、 出质
浅议南京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
浅 议南京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
卞 毓 金名 称 :本文为 南京市科委2 1年课 题 《 0 1 南京市 中小企业 融资信贷创新产 品研 究》 阶段 性成 果。
项 目编 号 :2 1 Z 0 4 0 D 2 1
摘要 : 文章从政 府 管理 、金 融机 构和 中 小企业信 用管理 三个 大的 方 面分析 了南京 应收 账款 质押 融资存 在的 问题 , 进 行 了南京 中小企业应 收账款质押 融 资平 台创新研 究,该创新平 台 包括 应收 账款质押 融 资协会 ,应 收账款质押 融 资应 急支付基金 ,注册 收贷 员协会 ,应 收账款质押 融 资征 信 系统、 中小企业 、金 融机构及 《 南京地 区应收 账款质 押 融 资实施 办法》 ,该创新平 台以 《 南京地 区应收 账款 质押 融资实施 办法》的具体规 定进行操作 。 关键 词 : 收账款质押 融 资; 台; 应 平 创新 承诺 函不容易取 得。 3 )应 收账 款 质 押 物难 以为 金 融 机 构控 制 ,金 融机 构 无法 取得 类似 于 他项 权证 等控 制 手段 ,只 能取得 签 章的 承诺 函 、销售 合 同 ,各种 收费 许可 证 等 ,而这 些并 不能 掌控 质押 物 , 能通过登 记取得对 抗第三 人的权力 。 只 ( )质 押权 的实现 ,不 能 以应 收账 款 的债权直 接转让 方 4 式实 现 ,只能 以应 收账 款折 价 或就地 拍 卖 、变卖 应收 账款 所 得 的价款 优先受偿 。 上 述 问题 都 需要 有实 施 细则 来进 一 步 明确其 具 体解 决 办 机构 面临 的重要课题 。 法 ,但 这 种实施 细 则 目前还 没有 制定 ,迫 切 需要 制定地 方促 南 京 中 小企 业 应 收 账 款质 押 融 资 的现 状 及 存 在 问 进应 收账款质 押融 资的政策法规 。 4 ,未 能牵 头建 立 地 方 中小 企业 应收 账 款 质押 融 资 平 台及地 题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1.信用风险: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这种风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主要体现在贷款方的违约风险。
防控措施:-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确保其能够按时还款。
-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设置还款保证金或担保,提高贷款企业的还款意愿。
2.价格风险: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未来可能存在价格波动或减值的风险。
防控措施:-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严格的评估和估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提前预测市场变化,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贷款额度和利息。
-设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准备应对市场波动或减值的风险。
3.法律风险: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法律纠纷,导致无法实现债权或质押物的风险。
防控措施:-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定期审查法律合规性,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应对法律纠纷。
4.操作风险: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中可能存在操作风险,如信息传递不及时、质押物管理不规范等。
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
-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减少不必要的操作风险。
5.利率风险:质押贷款的利率可能存在变动风险,导致利息负担增加。
防控措施:-在贷款协议中明确利率调整机制,合理分摊利率风险。
-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贷款利率。
-提前做好相关的利率风险管理和对冲工作。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多种风险,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需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同时,贷款企业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
应收账款质押【精选文档】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中小企业在获取贷款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特别是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给小企业。
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银行往往要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的不动产有限,而以往法律允许的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很窄,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企业的担保融资提供了便利,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比如企业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应收账款都可以用来做担保。
特别是应收账款可以用作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增加了筹码.一、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形式,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实现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允许应收账款出质,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信贷机构来说,《物权法》给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保证,信贷机构在做好风险和成本控制后,将会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这既可以拓展本机构新的业务、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又能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二、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哪些,是否与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含义相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是广义范围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vs“转让”,你分的清吗?
应收账款“质押”vs“转让”,你分的清吗?来源:保理课堂应收账款“质押” VS 应收帐款“转让”,您是否还在傻傻分不清楚?虽然只两字之差,但在意义和功能上却相距十万八千里,搞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便可以有效利用应收账款助力企业高速发展。
下面就请随小编一起,深度剖析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之不同吧。
一、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
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
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收账款质押研究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理论与价值演进,分析一般债权质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和缺陷。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应收账款的效力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并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例,对应收账款出质债权和主债权两个债权清偿期的相互关系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并对风险进行了揭示,提出合理防范措施的建议,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应收账款 债权质权 权利质权 在现代经济中,很多商业财富是以无形的形式存在的,如知识产权、仓单、提单、股票、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权利担保信贷对于中小经济活动的拓展至关重要,因为大多数中小没有数量可观的不动产、动产,利用权利担保融资,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为融资的一条新型的重要渠道。20XX年颁布的《物权法》,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缓解了,尤其是中小融资难的状况,激发了市场活力。但是由于《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规定过于原则,诸如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和效力冲突的解决以及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等都缺乏明细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依据自己的理解开始进行应收账款担保模式的创新,但仍然无法全面克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给应收账款融资实践带来了困难。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与价值基础 一般债权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促进了债权担保融资市场的发展,债权担保在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建立权利质权制度的立法原因,首先是实践的需要,在民法原理上把民事财产权利当作物来对待,由于一般债权存在的普遍性以及可让与性,权利如同有体物一样可设定权利质权。关于权利质权性质,有“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权利标的说认为,权利质权是在权利上设定的质权,入质的权利仍属于出质人,而质权人取得的仅为质权,而非入质的权利。权利标的说被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众多学者所认同,是为权利质权本质之通说。权利质权系质权之一种,其优点是质权人不需要耗时费力占有动产,质权人只要控制权利凭证,或为质押登记,可不费过多精力而获得质权。故权利质权制度可与不动产抵押制度并驾齐驱,为融资发挥重要作用。一般债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之一种,自然体现了权利质权这一优势,特别是金钱债权质权,对获得贷款,加速资金流动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效率与效益的价值。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债权在市场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财产的交换、劳务的提供、信用的取得,各种交易活动多以债之关系为枢纽,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任务。无怪乎有学者言“为债权的担保而奋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在担保物权中借鉴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收账款本质是债权,无论是已发生还是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皆可以设定质权,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依然应当有所限制,《物权法》对权利质押的范围设置虽比《担保法》宽,但总体来讲仍然是相对谨慎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仅适用存量的债权,也适用未来债权。一般权利质押的标的是已存在的财产权利,而从融资角度看,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恰恰是未来应收账款的质押。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并通过发挥其功能而服务于该目的。对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考察,应当考虑体现该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所取向的价值。价值和功能将赋予一般债权质权以生命(规范意义)。 我国《物权法》只对应收账款质押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应收账款的涵义与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现有存量应收账款的归属比较明确没有异议,譬如未来应收账款如收费权是否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问题却一直是学术界和银行界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收费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在表面上确有一些差异,但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归根结底还在于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而这种财产价值的来源只能是其所代表的将来不特定债务人收取一定款项(费用)的权利。将来债权是将来发生的对他人享有的请求权,而收费权是对未来享有一定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权,完全符合将来债权的定义,故收费权属于将来债权。针对应收账款概念和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制定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给予了明确表述。《物权法》之前的《担保法》不能提供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产品创新就因缺少法律的保障而难以推行,阻碍了我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发展。而《物权法》将担保物权进一步扩大,改善了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环境,为以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有利于金融业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也为转移和规避信贷结构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应收账款质权制度的设立与效力 作为意定担保物权,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应收账款为质权标的设立质权的行为。以应由账款出质,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经过“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债权人才能依法享有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如果不登记,质权合同成立、但质权没有设立,到时无法行使质权、只有权按照质权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由于债权质押在公示和安全性上存在较大的缺陷,故不如债权让与担保优越,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判例的方式确认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上对于让与担保还保留在理论研究层面,新出台的《物权法》并不承认让与担保的物权属性,而一般债权质权所具有的价值和发挥功能又不容我们忽视,所以对一般债权质权予以扬弃,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对推进国际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应收账款范围大大小于一般债权,是一般债权中的金钱债权,而且就其发生原因而言,属于合同之债,且多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合同债权。应收账款比其他一般债权,更具有确定性和安全性。首先,在公示方面,由于应收账款属于单纯的金钱债权,故容易建立统一的公示方法,对此,我国采取了登记公示的方法。其次,应收账款易于实行,在设定质权时可设定特定的账户,向银行借款,将应收账款设质,并将该应收账款账户置于银行的控制之下,这样一旦不按期履行债务,银行可直接将其所控制的应收账款账户里的金钱予以实行,实行起来相当便利。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可以看出,一般债权可以设立质权,但当事人对第三债务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各国立法对“通知义务”的立法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用可转移的债权进行出质的,仅在债权人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时,始为有效,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如果不通知第三债务人质权设定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时,该债权设定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在法律赋予通知第三债务人具有限制第三债务人向出质人进行自由清偿效力之同时,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债权质权设定的公示方法,亦具有剥夺出质人独自对该债权之清偿受领权限的机能。一个完善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设计,必然要求在保障债权的流通性的同时,避免因债权出质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的不利后果。相比而言,将通知作为对抗第三债务人与其他第三人更有其科学、合理性。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显然我国设立该质权并不需要通知第三债务人。虽然手续进行了简化,却给担保实践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带来某种困难。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无疑为我们改进应收账款质权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一是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被担保债权和质押标的物的效力范围;二是应收账款质押对质押当事人的效力。各国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大同小异,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除了包含主债权外,还包含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及保管质物的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根据《物权法》第173条规定可以确定,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都属于物权的担保范围。当事人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根据质权的不可分性,应收账款债权质的效力也与标的债权本身及其利息(包含附带的各种担保权)不可分。对出质人的效力而言,第一,处分权接受限制的义务。由于对债权的设质,是将债权人所拥有的交换价值转移给质权人,所以用来出质的债权的债权人(质权设定人)及债务人(对质权人而言是第三债务人)就要受不能消灭该债权的设质的拘束。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除非经过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在出质后不得转让;如果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是符合质权人利益的,则《物权法》确认此种已质押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为有效。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空间。第二,保全应收账款的义务。当债权质权设定后,出质人的债权受领清偿权已被冻结,因而不能直接受领债权,也不能直接对第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是,出质人仍属该出质债权的权利人,故应负保全债权的义务。假设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应收账款或者直接接受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未告知或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质押期间标的物(应收账款)减少、毁损等,都应当对应收账款采取保全措施。对质权人的效力而言,第一,留置债权证书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当质权标的债权时,在债权证书存在的条件下,质权的设定因交付证书而发生效力。当然,由于债权不具备外在形体这一自然属性决定了债权出质的天然缺陷,尽管质权人握有已经出质的债权证书,但对它的实际控制效力明显要弱于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履行债务依然来自于出质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自觉履行以及司法强制措施。第二,收取孳息的权利。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081条规定,以债权作为出质物并且该债权应计利息时,债权人可将此利息抵偿应向其偿还的债务原本。 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与风险分析 实现质权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质权人最信赖的权利。如果债权到期后,质权人没有及时得到偿还,或者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债权行使优先受偿。就应收账款质权而言,其出质标的非为有体物而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性质上为请求权。世界各国根据权利质权的特性,在权利质权实行方面都有特殊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权人向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基本形式之一。 许多国家法律允许债权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应收账款质押中存在两个债权,即质押债权和主债权。且应收账款质押债权清偿期和主债权清偿期的不同会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质期早于债期”。即当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清偿期早于被担保的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