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共篇.doc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以其在国内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不让渡债权情况下,以要求付款方付款的权利设定质押,在贷款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狭义上的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第三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除满足《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应为出质人。
(二)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资金结算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设定该账户为应收账款唯一回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
(四)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付款方有1年以上良好稳定的购销关系;(五)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坏账率低于5%;坏账率=年坏账额/年赊销总额(六)在付款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具备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付款方为企业的原则上应为地方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企业。
(二)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与借款人之间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相互诉讼或其他争端;(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如下内容:(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二)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因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四)其他贷款人认可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1—(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由贷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资格贷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有效,无争议;2. 明确具体,可识别;3. 可转让,无限制;4. 无其他权利负担。
第六条质押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质押物的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质押物价值减少。
第九条质押物的处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物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期间,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贷款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质押物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额度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物的保险借款人应当为质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押物价值,保险受益人为贷款人。
第十二条质押物的转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质押物。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并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销、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应收账款定义本规定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服务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下列应收账款不得办理融资业务:(一)具有保证金性质或长期(超过12个月)垫支的应收账款;(二)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三)双方存有经济纠纷的应收账款;(四)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应收账款;(五)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即货物尚未交割或服务尚未提供的应收账款;(六)通过提供设施、租赁产生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以卖方与买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有效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卖方签订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应收账款融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卖方将开具发票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收取融资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卖方,并提供账款催收、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及买方信用调查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四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一)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购买卖方应收账款后,卖方到期回购其应收账款,并承担向农业银行偿付的责任,即农业银行对卖方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融资余额及费用,享有追索权的融资业务;(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购买卖方应收账款后,在买卖双方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并承担该风险,而卖方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
第五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当事方(一)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当事方,其应收账款由卖方农行提供融资服务。
(二)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主要分为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
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某一设施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三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程建设等;(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我行指定的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一)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自身合法拥有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我行认可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单次质押、应收账款循环质押)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
单次质押是指出质人将拥有的一笔或多笔已发生应收账款一次性质押给我行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应收账款到期后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必须结清的业务方式。
循环质押是指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前,在满足最低质押率要求的前提下,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新应收账款替换质押项下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在到期前可以不必结清的业务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六)信誉良好;(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范风险。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操作,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市商业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放贷人进行融资的过程。
此过程需满足合规操作规范、质押物合法并具备价值等合格要求。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范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质押物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的可转让性、价值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质量合格落实。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质押物达成合法性。
第八条: 市商业银行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公示。
包括质押登记的合同、资料等,应当在银行公示渠道实时发布并载明质押物详细信息。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将质押物物权进行登记,确保质押权的优先权及可有效执行权。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在质押登记生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交易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系统,并规范其操作流程,严格监管全过程。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登记已成立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防范及质押物限制做好风险评估。
包括质押物价值、债权人授信额度等等,必须有明确评估标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及出质人的背景核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握风险。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补救机制,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应对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档案,保障其操作要点及过程合规性。
09、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及权利人拥有的尚未实现的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指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提供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业务担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也为应收账款出质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对由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付款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形成的债权等;(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技术支持等形成的债权等。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对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申请人即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付款人均要求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人应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客户准入要求,除具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有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和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三)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贸易关系正常稳定,买卖双方无不良记录;(四)借款人和应收账款付款人不存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集团客户关系;(五)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必要条件。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开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对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我行,由我行提供授信的一种融资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授信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供应链金融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总行供应链金融部1.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营销指导意见,指导经营机构营销,并负责产品创新;3.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4.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二)分行供应链金融部1.负责组织辖内经营机构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2.负责分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3.负责分行辖内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产品设计、组织营销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一)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全面风险分析,并及时向董事会及总行高管层报告。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仍的担保,且于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壹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和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壹)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和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壹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于交通银行澄海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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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三)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四)信用度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五)与借款申请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付款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六)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三)近期财务报表;(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只能为一人。
如出现多个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含期限内利息)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金额(含期限内利息)应收账款金额(合同值)]×100%≤60%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农村信用社同期质押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质押登记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
经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农村信用社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并与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签订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农村信用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职的监管信贷员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专职监管信贷员的管理职责:(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专职监管信贷员应及时督促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现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的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农村信用社负责人汇报,提理意见,及时处臵。
第二十四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用支付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施变更担保方式:(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二)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三)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四)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五)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六)不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或接受监督但不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七)农村信用社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七章质权实现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农村信用社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农村信用社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在《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中列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2、应收账款质押清单;3、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范文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附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创新金融产品,适应全县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和要求,全力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县联社认可的其它形式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