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适应市场和客户的信贷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订单是指因企业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借款人)发出的定货单,借款人履行定货单而获得的要求企业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订单发出方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订单的付款人。

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订单质押贷款是指我社根据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订单,向其发放用于履行供货订单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订单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办理订单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订单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有关资料、核实订单付款人资金实力,择优选择有一定时期的业务交往且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订单付款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订单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订单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按照《XXXXX省XXXXXXXXXX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订单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客户部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XXXXXXXXXX开立存款账户,上年度(或向前

推算12个月)现金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与订单付款人有三个月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能正常履行订单供货,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六)订单已进入履约期;

(七)须出具与付款人签订的合同或真实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八)XXXXXXXXXX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订单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并在所处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法人(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足,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销售货款的能力;

(三)与借款申请人有三个月以上合作关系,且履约付款正常;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或订单;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XXXXXXXXXX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应在履行订单供货以及应收账款产生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经付款方确认的供货单、应收账款对账单。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订单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订单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订单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订单质押贷款的订单付款人只能为一户。如出现多个订单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订单付款人履约能力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4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订单质押贷款金额/被质押订单交易额]×100%≤40%

第十三条订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订单付款人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

第十四条订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县XXXXX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执行表》执行生产经营贷款利率。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XXXXX县XXXXX 信用合作联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信贷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经查询为他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客户部门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约束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将支付货款汇至借款人在XXXXX 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存款帐户上,加强资金监控,该账户的货款资金回笼后必须优先归还借款人在XXXXX县信用联社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XXXXX信用联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XXXXXXXXXX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XXXXX信用联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客户部门应确定贷款管理责任人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职责:

(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

(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和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

(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专职监管信贷员应及时督促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XXXXXXXXXX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或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法院申请冻结借款人的应收账款;

(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现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的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XXXXXXXXXX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臵。

第二十四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用支付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

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XXXXXX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施变更担保方式:

(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

(二)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

(三)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

(四)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

(五)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

(六)不接受XXXXXXXXXX监督或接受监督但不配合

XXXXXXXXXX工作的;

(七)XXXXXXXXXX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七章质权实现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XXXXXXXXXX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XXXXXXXXXX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一条XXXXXXXXXX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XXXXXXXXXX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XXXXX省XXXXXXXXXX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XXXXXXXXXX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X县XXXXX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订单班”管理办法(讨论稿)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订单班”管理办法(讨论稿) 总则 “订单教育”的开展对我院的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生就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已成为是我院人才培养的特色。为扩大“订单教育”规模,加强管理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架构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订单教育”的发展,做好“订单教育”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协调等工作,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订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程忠国 副组长:符裕、魏良模 秘书:吴锐 成员:周晖、姜新春、谭明华、谭荣章、李志强、贺克、曾庆伟、王媚莎、戴护民、曾光辉、施伟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二条“订单教育”领导小组 1、统筹安排全院“订单教育”工作,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每年工作目标。 2、督促、检查各单位按预期目标完成任务。 3、校企合作工作主管副院长负责全院“订单教育”工作的具体统筹安排。 第三条校企合作办公室

1、对外联系,引进“订单教育”项目,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2、对各类途径提供的“订单教育”项目进行审核,对可行性项目进行立项。 3、发布“订单教育”立项信息,召集相关单位举行“订单教育”项目说明会,并根据“订单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有意向承接并提交承接申请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最终确定具体承接单位。 4、协助“订单教育”项目承接单位组建“订单班”。 5、做好与合作企业之间的沟通及意见反馈工作。 第四条“订单教育”项目承接系 1、系主任为本系“订单教育”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系教学副主任为本系“订单教育管理”直接责任人。 2、做好“订单教育”项目的宣传、学生的组织及学生的初步筛选工作。 3、提供“订单教育”项目报名学生真实资料供用人单位参考。 4、负责与通过正式考核进入“订单班”的学生签订相关协议。 5、为“订单班”配备班主任,负责“订单班”日常管理(自学生进入“订单班”后所有工作由现任班主任负责。学生原所在班级个人相关资料移交至现班主任处)。 6、为“订单班”制定教学计划、聘用任课教师,执行的教学方案。 7、按要求发放合作单位为“订单班”所提供(和有可能提供的)的奖(助)学金、厂服、书籍等物资; 8、对“订单班”学员的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并报备校企合作办公室。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 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 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 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 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二)出借人将交易商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审核后给交易所,申请冻结该注册仓单。 (三)交易所冻结该注册仓单,签发《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给出借人。 (四)出借人放款给交易商。 第八条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订单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更好地规范订单管理流程的编制、改订与执行,特制订本制度文件。 1.2 为提高订单管理的效率和协同工作,为使公司销售部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为公司带 来更高的经济效益,根据需要明确并细化销售部人员的各项工作职责及内容。 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订单的发注、订购及审核的管理。 2.2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各级人员(包括总监、各科长、具体担当及负责者)。 3、职责: 3.1 销售部相关负责人负责订单受注、并监控到审核和到货整个过程。 3.2 销售部总监负责召集:工厂长、总经理、生产管理、技术研发、品质各部门负责人订 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并最终确认。 3.3 生产管理根据订单内容制定加工、出货计划; 3.4 销售部相关负责人负责订单货款的请付; 4、主要内容: 4.1 根据业务内容划分成:采购订单、加工订单,共两部分。 5、具体职责: 5.1 采购订单 5.1.1 对于客户提出的《采购订单》,经与客户确认无误之后,转至销售总监;

5.1.2 销售总监负责召集总经理、工厂长、生管、采购、品质、制造等相关部门,对订单内 容进行评审,确认并得出结论; 5.1.3 销售部相关负责人将评审结果联络客户,OK则由生管部门,安排加工出货计划;NG 则终止;; 5.1.4 该批订单完成加工发出时,由销售部门相关人员通知客户; 5.1.5 销售部相关人员负责账款的对和催缴; 5.2 加工订单 5.2.1 对于客户提出的《加工订单》,经与客户确认无误之后,转至销售总监; 5.2.2 销售总监负责召集总经理、工厂长、生管、品质、制造等相关部门,对订单内容进行 评审,确认并得出结论; 5.2.3 销售部相关负责人将评审结果联络客户,OK则由生管部门,安排加工出货计划;NG 则终止;; 5.2.4 销售部负责联络对方对支给品的供应; 5.2.5 该批订单完成加工发出时,由销售部门相关人员通知客户; 5.2.6 销售部相关人员负责账款的对和催缴; 6、相关文件及记录; 6.1 《销售流程图》; 6.2 《加工流程图》; 6.3 《订单评审规定》 6.4 《客户信息表》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订单班”管理办法(试行)

镇安县职教中心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 镇安县职教中心 订单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订单班的管理,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结合实际情况,特修订我校订单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举办订单班的基本要求 1、具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包括从我校批量选聘毕业生的人数、工作岗位及其所在地域、薪酬待遇等内容的正式函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或可通过协议予以确认的明确意思表示。 2、用人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多个单位。 3、订单班人数须与用人单位拟用人人数相同。需要重新制订教学计划的订单班,一个班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只需在原教学计划之外进行必要岗前培训的订单班可少于30人。 4、订单培养的时间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确定,订单培养的内容在满足用人单位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综合确定并形成专门的订单培养方案。 5、举办订单班应由拟举办订单培养的专业部提出意见,经校就业实习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6、经批准举办的订单班,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订单培养协议。 第二条订单班的开发与组建 1、就业实习处负责全校订单班开发与组建的审核、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2、订单班由就业实习处和各专业部负责开发与组建,教务处和招生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参与开发与组建的相关工作。 3、组建订单班应采取公告、宣讲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及其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工作地域、薪酬待遇等事项,以及本办法第三、 六、七条等相关要求和规定,以便于学生进行选择。 4、订单班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择的方式进行组

建。 5、订单班原则上以用人单位名称或体现用人单位特征的关键词冠名。 6、订单班配备班主任负责订单培养事务的日常管理。 7、各系组建订单班后,应将订单班学生名单、与学校合作举办订单培养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名称及相关信息通报教务处、就业实习处和学生工作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对参加订单班学生的基本要求 1、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条件。 2、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和操行考核合格,没有不合格课程和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3、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自己的情况和相关信息。 4、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和自己所关心的事项,郑重进行订单学习和对将来就业单位的选择。 5、一个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订单班的学习,一旦被选入一个订单班学习,不得随意和擅自退出,影响用人单位的培养和用人计划。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书面提出退出订单班的申请,如实说明退出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退出订单班终止订单学习。本办法所指正当理由,指进入订单班学习后,遇到了不可抗拒或者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况或发现了合作单位存在有与其事先介绍的情况及承诺的事项不相符等现象。 6、订单班学生,经考核合格达到合作单位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到该合作单位实习、就业。有正当理由不到合作单位实习、就业的,经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不到该合作单位实习、就业。 第四条订单培养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1、教务处负责全校订单培养方案制定与执行的审核、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2、订单培养方案由负责组建订单班的专业部负责制订,就业实习处参与相关协调工作。 3、订单培养方案由我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制订。订单培养方案应以合作单位的需求为主,结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予以制订,并与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衔接。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究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同意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淌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同意我行托付对物资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形。一旦发生严峻缺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

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治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能够同意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物资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订单处理管理办法

订单管理办法 目的: 为有效地对订单履行进行控制,确保保质、保量、按时满足顾客需要,特制订订单相关流程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用语释义: 1、常规订单:指产品工艺技术成熟,且现有技术工艺图纸能直接或简单改动后能指导生产的产品订单。 2、非常规订单:指根据用户要求需重新进行技术设计的产品;公司虽然生产过,但已停产或多年未生产,市场基本淘汰的老产品;质量要求超出公司常规标准的产品;交付期限紧,且有罚款条款或逾期交货影响公司声誉的订单。 一、订单承接管理 一)流程:订单信息→要求确认→订单评审→商务报价→签订订单购销单→生产指令二)管理标准: (一)要求确认 市场部在接到客户订货信息时,应同顾客就产品的订货要求(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和质量要求,以及交货期)进行确认,确保顾客的要求准确无误;获得成套产品等工程项目业务信息,应了解项目相关信息,并进行登记。 (二)订单评审 1、常规订单 由市场部与技术中心、制造中心进行交货期可能性评审,可行的则进行商务报价; 不可能的则与客户进行沟通,能否适当延期,客户不能延期的,呈送产品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不接订单。 2、非常规订单 由市场部与技术中心、制造中心进行交货期可能性评审,可行的则进行商务报价; 不可能的则与客户进行沟通,能否适当延期,客户不能延期的,呈送产品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不接订单。 (三)商务报价 1、常规订单 按公司报价表执行 2、非常规订单 视情况按异型更改标准收费 (四)签订订单购销单 销售订单由市场部拟定,经顾客确认签字,付款后订单正式生效。 (五)生产指令 1、销售订单经双方签订后,市场部应及时(4小时内),准确下达生产指令单(通知单) 到ERP系统内。 2、所有订单履行过程中用户有更改的,市场部应在接到用户更改通知的第一时间内(一 般为30分钟内),根据更改情况作出反映: 1)对产品要求的小范围或局部的更改,不涉及产品结构变化或主要元件变动,且不影响原生产计划时,填写《合同订单更改通知单》,通知产品公司的技术中心,制造中心应负责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同上)流转相关涉及部门进行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01订单培养班管理办法及运行模式

订单培养班管理办法及运行模式 (试行) 为了规范订单班的管理,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订单班管理办法及运行模式。 第一条举办订单班的基本要求 1.1具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包括从我院批量选聘毕业生的人数、工作岗位及其所在地域、薪酬待遇等内容的正式函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或可通过协议予以确认的明确意思表示。 1.2用人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多个单位。 1.3订单班人数须与用人单位拟用人人数相同。需要重新制订教学计划的订单班,一个班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只需在原教学计划之外进行必要岗前培训的订单班可少于30人。 1.4订单培养的时间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确定,订单培养的内容在满足用人单位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综合确定并形成专门的订单培养方案。 1.5举办订单班应由拟举办订单培养的专业科提出意见,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1.6经批准举办的订单班,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订单培养协议。 第二条订单班的开发与组建 2.1教务科负责全校订单班开发与组建的审核、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2.2订单班由各专业科负责开发与组建,校办公室、教务科和招生就业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参与开发与组建的相关工作。 2.3招生就业办联系到的订单培养业务,商相关系进行订单班的开发并由相应专业科组建。 2.4组建订单班应采取公告、宣讲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及其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工作地域、薪酬待遇等事项,以及本办法第三、六、七条等相关要求和规定,以便于学生进行选择。

2.5订单班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择的方式进行组建。 2.6订单班原则上以用人单位名称或体现用人单位特征的关键词冠名。 2.7订单班配备班主任负责订单培养事务的日常管理。 2.8各专业科组建订单班后,应将订单班学生名单、与学校合作举办订单培养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名称及相关信息通报教务、招生就业办和学生科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对参加订单班学生的基本要求 3.1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条件。 3.2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和操行考核合格,没有不合格课程和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3.3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自己的情况和相关信息。 3.4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和自己所关心的事项,郑重进行订单学习和对将来就业单位的选择。 3.5一个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订单班的学习,一旦被选入一个订单班学习,不得随意和擅自退出,影响用人单位的培养和用人计划。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书面提出退出订单班的申请,如实说明退出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退出订单班终止订单学习。本办法所指正当理由,指进入订单班学习后,遇到了不可抗拒或者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况或发现了合作单位存在有与其事先介绍的情况及承诺的事项不相符等现象。 3.6订单班学习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达到合作单位要求的,毕业后到该合作单位就业。有正当理由不到合作单位就业的,经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不到该合作单位就业。 第四条订单培养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4.1教研室负责全校订单培养方案制定与执行的审核、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4.2订单培养方案由负责组建订单班的专业科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处参与相关协调工作。 4.3订单培养方案由我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制订。订单培养方案应以合作单位的需求为主,结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予以制订,并与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衔接。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八)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系统。

仓单质押贷款的四类风险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作为物流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方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各个仓储机 构在侧重点和信誉度上的不同,其出具的仓单在制作格式、内容以及操作程序、可靠性上 都有很大差异。因此,仓单质押贷款在操作上需更加注意控制风险。 在仓单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表面上质押的是仓单,但贷款人银行之所以提供贷款的依 据还是仓单所代表着的货物的价值。货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货物能否提取、由借款人及银行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仓单代表的物权能否实现、质押合同 能否顺利执行,第三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仓单质押对于第三方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协助、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普通仓单的质押中,银行一般通过与仓储企业及借款企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并与仓 储企业签订“协助保证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为质押合同顺利执行提供保证。 ●防范信用风险 在普通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最基础的风险,是指货主企业和第三方 企业的资信风险,即关于货物价值和仓单代表的权利的风险。所以,银行在资信考察方面 首先要注意考察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及其 资产负债情况等经济信息。另外,还要注意其所处的信用环境,尤其是其历史履约状况和 履约意愿,杜绝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伙伴合作。 ●防范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仓单货物损失的风险。防范这个风险要注意从 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注意质押商品的选择。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仓单质押,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性质稳定的商品作为仓单质押商品。 第二,注意仓单代表价值的足额与充分。由于评估机构的资质及信誉问题,仓单质押货物 评估价值中会有泡沫,质押货物价值也会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导致质物的不足额不充分。 因此,银行一定要选择资质好、信誉佳、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同时要有专门负责人适时披 露风险点,对损失严重的质物要求增加足额充分的担保。 ●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银行发生法律纠纷而带来的风险。防 范法律风险要做到留置权不应优先于质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仓储 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优先于质权的行使,因此当货主与仓储 机构发生费用纠纷,仓储机构行使留置权时就可能影响到银行质权的实行。银行可与仓储 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留置权的行使不应优先于质权. 此外,银行还要注意质物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货物的质押是无效的,尤其是对于走私及 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防范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使用的普通仓单形式很不统一,效力和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 银行首先要注意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同时派专人对仓 单进行管理,与仓储机构达成统一认识,以防止出现伪造或无效仓单,也可避免一些仓储 机构以入库单为仓单,而以提货单为提货凭证所带来的风险纠纷。 其次,还应注意质押仓单背书的必要性。仓单质押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虽然仓 单不背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 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

订单处理管理规定

订单处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商业营销订单处理过程中订单采集、销售结算和物流衔接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烟草商业企业的卷烟营销订单处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批零网上配货管理规定 货源供应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订单处理 订单处理是通过标准的电话订货、网上订货、网上配货、物流配送等流程,规范订单采集过程,客观记录零售客户的需求,并根据既定的供应策略加以满足。 3.2 特殊数量需求订单 特殊数量需求订单是指超出零售客户按照货源分配方案可以分配得到的卷烟订单。 3.3 特殊配送需求订单 特殊配送需求订单是指不按照零售客户理论配送日进行卷烟配送的订单。 3.4 特殊配送 特殊配送基于不同类型需求划分为两个等级,加急配送和中途补货。 3.4.1 加急配送 即海烟物流接收订单6个工作小时内配送到户的配送模式,主要用于高档卷烟及新品上市培育。在系统操作中,T+0模式应用于上午10点前订单发送的情况,T+1模式应用于下午5点前发送的情况。

3.4.2 中途补货 即海烟物流接收订单36个工作小时内配送到户的配送模式。主要用于批零网上配货零售客户卷烟脱销、中途补货情况。 4 管理职能 4.1 贸易中心业务部 是订单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接收有限公司上传的订单信息; ——对有限公司订单进行记录,同时对有限公司的订单处理过程进行管理; ——对订单进行处理,实施结算开单,完成销售; 4.2 有限公司营销部 是订单处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 ——对零售客户订单进行记录; ——对订单进行处理,实施结算开单,完成销售; ——将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扣款凭证、发票、票据交接单等单据转交有限公司财务部、海烟物流和零售客户。 4.3 海烟物流 是订单处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接收到的订单开展物流配送。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订单采集与生成 5.1.1电话订货订单采集与生成 5.1.1.1 销售助理根据理论订货日中涉及的电话订货客户生成呼叫清单。 5.1.1.2 订开单业务员根据每天分销系统呼叫清单随机呼出。 5.1.1.3 订开单业务员在接听客户电话时,应引导零售客户订货,并把零售客户的要货信息正确地记录在系统中,不得分配货源。针对无法满足零售客户订货需求的卷烟品牌,应向零售客户介绍同档次卷烟信息,供零售客户替代选择。 5.1.1.4 订开单业务员在订单保存前必须与零售客户进行订单核对。将订单的实际配送数量回报给零售客户,最终确认订单,并提醒零售客户及时在结算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5.1.1.5 贸易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应通过电话录音抽查的形式对有限公司订货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电话订货现场走访记录中。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订单班管理办法

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订单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地铁订单班教学和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班是指经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合作订单院校签订培养协议而组成的班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订单班学生(以下简称订单生)招录和订单生最终验收工作。招录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须将最终进入订单班的学生组班情况和学生信息交公司培训中心。在订单生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培训中心。 第四条培训中心负责订单班教学指导、监督及考核工作,订单院校须指定专人与培训中心联系,并及时更新订单院校联系人信息和变动情况。 第五条公司与订单院校共同负责制定订单班人才培养方案,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订单班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设置、素质课程设置、学时分布、专业教材选用、教学计划、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等。

第六条订单院校负责将最终确定的订单班人才培养方案、订单班班主任基本情况、订单班培养方案中各专业教材报送公司培训中心备案。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七条公司根据订单生培养需求选派专业人员作为订单班兼职辅导员,参与订单班教学和订单生管理活动。订单班班主任应与公司订单班兼职辅导员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保持订单班的良好运行。 第八条公司根据需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为订单班进行相应的授课,授课内容包括公司发展状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设备技术等。 第九条订单院校每学期应将订单生学习成绩、操行评定成绩、奖惩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培训中心备案。订单生毕业时,订单院校应及时将订单生取得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及本专业要求取得的资格证书情况报公司培训中心。 第十条订单院校应制定严格的订单班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订单生的考勤和纪律管理,使订单生具备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一条公司应做好订单班教学与管理检查工作,通过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讨论、组织考试等方式,了解订单班教学管理情况。在第四学期末,由公司命题,组织对订单生进行专业考试,以评估教学管理质量,并将考试情况反馈订单院校。

订单变更管理方法

订单变更管理方法 一、目的: 为了减少呆滞库存的产生,降低成本损耗,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订单变更的追踪和呆滞材料的控制。 三、定义: 略 四、职责: 4.1 各相关部门依《合同(或订单)修订通知单》执行。 4.2营业部 4.2.1负责客户要求(包括HSF要求)变更交期、数量、交货地点等时填写《合同(或 订单)修订通知单》依次会签工程、采购、资材。 4.2.2负责客户产品设计变更时填写《顾客来函来电记录表》知会产品工程部。 4.2.3负责有对客户变更时形成的呆滞品和潜在的呆滞库存品填写处理办法并追踪客户。 4.3 工程 4.3.1 对变更的内容可行性进行评估; 4.3.2对变更时,产生的不通用材料的确认会签在《合同(或订单)修订通知单》。 4.3.3负责相关资料之修改; 4.4 生管 4.4.1 负责清查在制品相关及原物料,成品及半成品状况会签在《合同(或订单)修订通知单》 4.5 资材 4.5.1 负责清查库存相关原物料,成品库存状况会签在《合同(或订单)修订通知单》。 4.6 采购 4.6.1 负责清查已下订单未交数量但供应商已投产或库存、在途数量的相关原物料状

况。会签在《合同(或订单)修订通知单》。 4.7 业务分管经理:负责《合同(或订单)修订通知单》的核准及费用责任归属。 4.8 总经理室:负责订单取消的核准及费用责任归属。 六、相关文件: 6.1《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HLSG3-E00016 七、相关表单: 7.1《顾客来函来电记录表》 HLSGQ-B00006 7.2《合同(或订单)修订通知单》 HLSGQ-B00001 下一页附表: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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