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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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保护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互惠互利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依法、合规地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互相享受合理的利益。

3. 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质押贷款的正常运作。

三、贷款申请与批准1. 单位贷款申请:单位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2. 贷款审核:金融机构应对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单位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告知单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四、质押物要求1. 质押物类型:质押物应为单位所有,具备市场交易性和稳定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债券等。

2. 质押物权属证明:单位应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金融机构拥有合法的质押物权益。

3. 质押比例: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类型和市场情况确定。

五、贷款利率与期限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单位应按时支付利息。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单位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六、还款责任1. 还款方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2. 提前还款:单位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3. 逾期还款:单位如逾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七、质押物处理1. 质押物转让: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转让或变现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 质押物处置: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质押物处置,并公平、公正地确认变现价格。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

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 1 年以上。

(四)商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第十条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三)、(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____%(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提高存款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所有单位。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贷款协议约定。

第五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有不实之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核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章定期存单的质押第八条单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供标准化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期限、质押物品、质押率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时,应当保证定期存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定期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其面额的80%。

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受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如单位需要续贷,应当提前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期限届满时,如单位无法按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质押物。

第三章贷款的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五条单位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贷款期间如遇到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应当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在贷款期间如有变更质押物的需求,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2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2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以其名义上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的借款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与单位借款人之间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确保风险可控、合法合规。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六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等实际用途。

第七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70%。

第八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存单到期日,但在存单到期前的一定期限内、存单到期的次日之内,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展期。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一般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品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第十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分期还本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与借款人达成一致,明确写入合同。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定期存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二)申请表和贷款合同;(三)借款人及担保方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四)借款人及担保方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五)借款人及担保方的信用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对质押品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借款人资格审查和质押品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和质押品评估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策,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借款人通知贷款审批结果,并将审批决策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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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适应市场和客户的信贷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订单是指因企业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借款人)发出的定货单,借款人履行定货单而获得的要求企业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订单发出方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订单的付款人。

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订单质押贷款是指我社根据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订单,向其发放用于履行供货订单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订单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办理订单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订单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有关资料、核实订单付款人资金实力,择优选择有一定时期的业务交往且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订单付款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订单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订单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按照《XXXXX省XXXXXXXXXX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订单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客户部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XXXXXXXXXX开立存款账户,上年度(或向前推算12个月)现金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五)与订单付款人有三个月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能正常履行订单供货,且无任何债务纠纷;(六)订单已进入履约期;(七)须出具与付款人签订的合同或真实交易相关证明文件;(八)XXXXXXXXXX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订单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并在所处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法人(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足,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销售货款的能力;(三)与借款申请人有三个月以上合作关系,且履约付款正常;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四)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或订单;(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六)XXXXXXXXXX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应在履行订单供货以及应收账款产生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经付款方确认的供货单、应收账款对账单。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订单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订单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订单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订单质押贷款的订单付款人只能为一户。

如出现多个订单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订单付款人履约能力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4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订单质押贷款金额/被质押订单交易额]×100%≤40%第十三条订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订单付款人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

信用XXXXX订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县第十四条.合作联社贷款利率执行表》执行生产经营贷款利率。

第四章质押登记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XXXXX县XXXXX信用合作联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信贷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

经查询为他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客户部门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约束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将支付货款汇至借款人在XXXXX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存款帐户上,加强资金监控,该账户的货款资金回笼后必须优先归还借款人在XXXXX县信用联社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信用联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XXXXX 第十九条.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XXXXXXXXXX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XXXXX信用联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客户部门应确定贷款管理责任人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职责:(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和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专职监管信贷员应及时督促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XXXXXXXXXX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或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法院申请冻结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现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的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XXXXXXXXXX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用支付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XXXXXX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施变更担保方式:(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二)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三)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四)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五)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六)不接受XXXXXXXXXX监督或接受监督但不配合XXXXXXXXXX工作的;(七)XXXXXXXXXX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七章质权实现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XXXXXXXXXX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XXXXXXXXXX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一条XXXXXXXXXX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二条XXXXXXXXXX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XXXXX省XXXXXXXXXX 的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违纪XXXXXXXXXX第三十三条.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本办法由XXXXX县XXXXX信用合作联社第三十四条负责制定、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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