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推荐范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15页)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依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校办企业除外。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三条学校建立三级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在保证完成相关出差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防止差旅费开支规模过大。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校级领导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学校党政中层正副职干部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由经费主管的校级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的,由部门行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由学校科研处长和课题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学校师资培训经费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查并列入学校培训计划后,经由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部门创收经费进修学习的,由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本校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由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业务性会议,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举办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确需参加的(包括使用部门经费或本人主持课题的经费),必须经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和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因公出国人员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费,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上述出差项目不论由何种渠道列支差旅费,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审批限额的,必须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辽东学院出差申请审批单》:(1)省内连续出差3天(含3天)以上或一次共同出差3人(含3天)以上的;(2)到省外出差的;(3)自带车出差的;(4)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标准的;(5)借支差旅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院职工差旅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差旅费用申请和报销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完成,每笔费用报销需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报销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需经过额外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遵循节俭原则,避免浪费和奢华行为。
第八条:对于差旅费用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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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XX〕2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单位(不含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或网上预约生成《XXXX大学出差审批(报销)单》(详见附件2)。
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一)学院、部处、直属单位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下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组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或课题组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一)55周岁以上二级教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研究出差,可以参照一类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二)因健康原因及其他突发事项等情况,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批,出差可按上一级别人员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制度】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8页)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制度,勤俭办学,参照滨财行〔2008〕4号《滨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差旅费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暂时离开滨州市区(滨城区和开发区的办事处范围)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须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原则上处级以下人员不能乘坐飞机。
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需经分管财务院长批准,乘坐普通舱(经济舱)。
(2)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4)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5)出差人员一般不得租赁车辆(含私车)出差。
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只限在本省内,经分管财务院长批准,方可租赁车辆,但要严格控制次数和天数。
(6)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2.住宿费(1)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高级职称、处级职务以下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2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在进行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中,有关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
三、差旅费的组成1、交通费:指差旅期间走路、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私人汽车、出租车等交通费用。
2、住宿费:指差旅期间在外住宿的费用。
对于学院同行人员住宿费用,以学院规定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指差旅期间的餐饮费用。
4、杂费:包括原件证明的邮寄费、通讯费等。
四、差旅费支出标准1、交通费(1)公共交通工具:应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2)私人汽车和出租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私人汽车和出租车。
私人汽车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最高票价。
2、住宿费差旅期间住宿费在国内不超过学院规定的同城市公务员差旅标准,国外不超过学院规定的同城市公务员出国(境)人员差旅标准。
对于学院同行人员住宿费用,以学院规定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差旅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若在高档餐厅用餐,应按相关规定提交餐厅发票和相应住宿搭配。
4、杂费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和与差旅有关的必要性进行报销。
五、差旅费的管理1、组织安排差旅费的管理应由学院分管领导制定出差方案,并委派专人负责差旅费管理工作。
出差方案应包括差旅目的、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
2、报销制度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人姓名、出差时间、差旅地点、用款金额等,并附支出票据。
3、票据管理差旅费支出必须有与支出相应的票据,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细。
为加强票据管理,差旅期间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禁止私人账户代替,差旅费票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将视为放弃报销。
4、违规处理对因不按照规定标准使用或滥用差旅费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学校差旅报销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差旅报销行为,加强对差旅费用的管理,提高差旅费用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及学校委托的服务单位、学校承包的工程项目人员的差旅费用报销管理。
第三章差旅费用的界定差旅费用是指参加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出差所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会议、办公及其他与出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差旅费用报销的基本原则1. 报销依据:差旅费用的报销必须具有明确的事由、时间、金额、发票和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实事求是:报销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少报,不得套取差旅费用。
3. 合理性:差旅费用必须合理合法,符合规定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报销。
4. 省俭节约:报销人应当节俭办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差旅费用支出。
第五章差旅费用的审批程序1. 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差旅费用申请进行审批,审核报销依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申请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并报送所在部门或单位审批。
3. 部门或单位审批通过后,将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上报财务处或相关审核部门审批。
4. 财务处或相关审核部门对差旅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如符合规定标准,则予以报销。
第六章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1. 交通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差旅交通费用标准报销。
2. 餐费:按照学校规定的餐费标准报销。
3. 住宿费用:按照学校规定的住宿费用标准报销。
4. 通讯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报销。
5.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第七章差旅费用的报销要求1. 差旅费用的报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2. 差旅费用的报销申请表必须填写清晰、准确,附上相关的票据和证明文件。
3. 差旅费用发生后,报销人员须自行承担超标费用。
4. 财务处或相关审核部门对差旅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将报销款项直接转账到个人银行帐户。
5. 对差旅费用有异议的,可向学校领导或相关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教案院、系、中心、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遵照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的数量与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第五条校内教职工出差及报销差旅费报批规定如下:(一)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的正职干部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副职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正职或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1 / 11(二)院、系、中心的正职(院长、主任)出差,由联系该院、系、中心的校级领导负责人审批;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正职或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项目出差,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由科研规划处处长负责审批,并由学校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
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

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学院全体教职工。
三、程序/内容(一)、出差审批1、部门正、副级负责人出差,由院长审批。
2、一般员工出差,省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省外的由院长审批。
3、教职工带学生外出参加活动的,根据院长审批后的文件执行。
4、出差需按规定执行《出差申请单》,进行OA系统审批。
(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1、员工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
因特殊情况需要时,须报经院长批准。
2、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卧铺票。
(三)、住宿标准教职工出差住宿标准如下:1、一般员工:120元/天/人;2、部门正、副负责人:150元/天/人;3、院级领导:200元/天/人。
4、出差教职工住宿费按上述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含其它零星消费;超出标准的部分自负,低于标准的据实报销。
(四)、餐费补贴标准教职工出差的餐费补贴,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餐费标准为60元,超出标准的部分自负,低于标准的据实报销。
(五)、差旅费报销1、差旅费报销单的规范填写部门:为报销人的工作部门;出差人:为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任务:简要说明任务,必要时在OA中上传文件;职务:出差人员对应的工作职务;出发、到达:按照出差行程填写相关出发和到达的地点、时间,旅程需要全部填写,不得省略;交通工具、车旅费:为具体车旅费涉及相关票据张数及金额;住宿费:在标准内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填写,对应的住宿费票据背面需要填写住宿天数及标准;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为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市内交通及其他费用的金额;附件张数:为本次差旅费报销单后所附的所有票据张数合计数;2、差路费报销,应自返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送交财务审核,无故推迟时间的,财务处可以不予受理。
3、出差路线需要合理,绕道交通费不予报销,必须绕道的,要经过院长同意后,方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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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我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持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
具体包括:(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省内出差,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
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由平台进行最低票价验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以其他方式购买最低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的最低票价证明,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的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服务费用。
(四)乘坐火车、汽车,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版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提倡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具体包括:(一)赴省外出差的,参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执行(详见附件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二)赴省内出差的,按照《关于细化住宿标准的通知》执行。
一类地区包括**,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三)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并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具体包括: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具体包括: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八条机场至驻地的交通费包括在市内交通费内,不得另外报销。
第六章参加会议、科技服务等的差旅费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和上级指派的专项工作任务,在本市区的,期间不发放任何费用;在常驻地以外参加的上述业务活动,凭党政机关的文件、证明、通知等报销差旅费。
具体包括:(一)在途期间: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二)会议、培训期间,分以下情况:1.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2.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在常驻地以外参加行业性会议(业务培训),须按照人员管理权限从严审批,费用报销具体包括:(一)无会务费的,参照第十九条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情形报销差旅费。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各类收费性会议,须持有相关审批文件,并分时段报销相关费用:1.会议(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的(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报销会务费(培训费)、住宿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
2.会议(培训)时间超过10天的,只报销会务费(培训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
(三)使用科研经费参加科研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参照第十九条报销差旅费。
(四)使用科研经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科研项目会议费中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在常驻地以外参加进修、访问学习、项目研修、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外的短期培训和专项任务培训、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支援(借调)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按规定报销一次在途期间差旅费;学习锻炼、工作期间的待遇,有中央、省、市文件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照《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推广、野外调研等教学、科技活动到本市区外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处理办法如下:(一)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二)住勤期间:住宿如有接待单位,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如无接待单位,凭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1.lO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2.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30天以上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带队实习实践到本市区外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处理办法如下:(一)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二)住勤期间:住宿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参照第二十二条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代表学校到本市外参加比赛、竞赛、交流、或社会调研等业务活动出差的全日制学生,在途期间按照本管理办法不高于其余人员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活动期间,有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参照第二十二条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在规定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赴思茅区思茅镇、南屏镇范围以外出差驾驶车辆,出差期间驾驶补助每公里0.2元。
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具体包括:(一)城市间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机票、船票、车票等凭据报销。
(二)出差当天往返且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且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无住宿发票的,填写《学院财务报销特殊事项审批表》,经逐级批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票据:出差审批单、经费审批单、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五)发生飞机票、车票、船票、住宿票遗失的,必须取得原票据出具单位证明(证明须加盖票据出具单位公章,注明所乘航班、车次、船次、时间、金额等票据内容,住宿票还须附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附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机票改签、退票发生的费用,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